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9/6/9@龍華科技大學 著作權合理使用案例研析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9/6/9@龍華科技大學
什麼是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利用」著作的權利 與網路密切相關的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 合法利用利用他人著作的方式 重製:影印、燒錄、下載或複製檔案。 改作:將他人作品翻譯、改寫或拍成影片。 公開傳輸:將影音、音樂檔案上傳供人瀏覽下 載,或以email大量轉寄他人作品。 合法利用利用他人著作的方式 取得授權。 合理使用。 未取得授權,又非合理使用,將構成侵權。
什麼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依據 是一種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 一般性判斷標準(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個別規定(著作權法第44條~第63條)。
合理使用的一般性判斷標準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 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 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 響。
校園、網路與合理使用 校園、網路與合理使用一般性判斷標準 基於教育目的,構成合理使用機會較高。 校園內的著作利用行為,未必均屬於「教育目 的」。 利用的質與量比例,與利用結果對潛在市場的 影響,兩者間關係密切。 利用結果如果對著作潛在市場(銷售量)的影 響很大,幾乎無構成合理使用的空間。 網路上的利用行為,往往被認為對著作權的侵 害嚴重,合理使用的認定通常較嚴格。
合理使用類型介紹 以一般性判斷標準加以判斷 合理使用個別規定 + 一般性判斷標準 利用行為無法套用著作權法第44條~第63條的合 理使用個別規定類型。 直接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四項標準判斷。 合理使用個別規定 + 一般性判斷標準 利用行為可以套用著作權法第44條~第63條的合 理使用個別規定類型。 多半仍須考量該利用行為是否在「合理範圍」 之內,故仍須通過一般性判斷標準的檢討。
案例一 如果想要在網路上拍賣合法取得的書籍或 是CD、DVD,可以把書或CD、DVD的封 面拍下來,貼在網路上供買家參考嗎? 結論 此種利用行為無法套用著作權法第44條~第63條 的合理使用個別規定類型。 直接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四項標準判斷。 翻拍封面:重製。 上傳至網拍頁面:重製 + 公開傳輸。 結論
案例二 把花錢購買的CD裡面的歌曲轉檔成mp3檔 案,放在電腦或mp3隨身聽裡,或是上傳到 部落格讓朋友下載,能構成合理使用嗎? 結論 此種利用行為無法套用著作權法第44條~第63條 的合理使用個別規定類型。 直接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四項標準判斷。 轉檔、儲存到硬體:重製。 上傳至部落格供人下載:重製 + 公開傳輸。 結論
案例三 使用P2P軟體分享影音、音樂等檔案,會構 成侵害著作權嗎?明明只是個人非營利目 的的利用,能構成合理使用嗎? 結論 直接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四項標準判斷。 下載與分享:重製 + 公開傳輸。 結論
案例四 教師可以把上課會使用到的期刊論文,影 印發給上課的同學使用嗎? 結論 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 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限於學校及教師。 限於學校授課需要。 具體標準:智慧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結論
案例五 在DVD出租店租來的影片,如果來不及在 歸還期限內看完,可以燒錄一片自己看嗎? 結論 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 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 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限於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 限於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 仍須通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檢驗。 結論
案例六 在部落格上撰寫文章,可以引用他人作品 中的部分文字,放到自己的文章裡面嗎? 結論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 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 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限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 限於以引用之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何謂「引 用」?)。 仍須通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檢驗。 結論
案例七 在部落格上發表文章,可以把電子報的文章中整 篇剪下來貼到自己的部落格嗎? 結論 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 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 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 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 輸者,不在此限。」 轉載對象限於時事論述。 若已註明不許轉載,即不得適用本條規定。 可考慮以連結代替全文轉載。 結論
案例八 可以使用自行拍攝的101大樓照片,作為個人網頁 或部落格的背景圖片嗎? 結論 著作權法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 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 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建築物的外觀屬於建築著作。 除了著作權法第58條所規定的除外情況,得以任何方 式利用建築著作。 但利用他人拍好的相片,仍有侵害他人「攝影著作」 之虞。 結論
案例九 可以把自行購買的電腦軟體,燒錄成光碟 做為備份嗎? 結論 著作權法第59條第1項:「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 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 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限於安裝、儲存、備份之需要。 限於自行使用。 結論
案例十 在台灣購買合法的偶像劇DVD,看完以後 可以上網拍賣嗎?如果買的是盜版DVD, 結果是否會不同? 結論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 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 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限於在我國境內取得。 限於合法著作物。 結論
案例十一 網路上的照片,右下角註明有著作權人以及「著 作權所有不得侵害」等字樣,可以為了畫面美觀 而移除這些字樣嗎? 結論 著作權法第80條之1:「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 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二、錄製 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 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 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結論
案例十二 為了瀏覽某些有權限設定的網頁或是下載 檔案,破解網路上的帳號密碼保護,會不 會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結論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著作權人 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 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 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 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 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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