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商標權之侵害型態 楊智傑老師
商標之使用 為行銷目的之使用 以網路方式為之 贈送行為
商標之使用 第5條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第5條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例題24 乙平日有上網交易的習慣,乃加入此一拍賣平台,同時上網拍賣其從夜市購來的仿冒名牌皮包,丙不知乙所售者為仿冒品,購入後始發現其為仿冒品。試從商標法的規定,分析乙的行為,是否違反商標法?(101警察法制人員)
例題25 乙將仿冒香水5瓶送予丙,丙自己保留1瓶,其餘利用其申請之電腦網路帳號於拍賣網站張貼該香水之照片,招攬不特定買家出價與其交易,請問丙是否侵害甲之商標權?
例題26 甲公司為慶祝周年慶,購買1000個A商標(A商標為著名商標)之馬克杯送給甲公司之客戶,惟甲公司採購人員購買該馬克杯時買到仿冒A商標之產品。試問:(20分) (一)甲公司將該仿冒品贈送給其客戶,是否侵害A商標權人之商標權? (二)A商標之商標權人要求甲公司銷毀該仿冒之1000個杯子,法院決定時應考量何種因素?(100年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商標權 第35條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第35條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提醒他人避免侵權 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
侵害商標權 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侵害商標權 商品或服務 註冊商標或標章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是否侵權 商標法第35條 同一 相同 No Yes 第2項第1款 類似 第2項第2款 同一或類似 近似 第2項第3款
例題27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月島及圖形」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咖啡、可可、茶葉、咖啡豆等商品;甲並開設「月島咖啡館」。後來,乙向甲頂讓「月島咖啡館」,經營簡餐、火鍋、咖啡、冷熱飲等項目,雙方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書,約定乙每個月支付使用費5000元,可繼續使用「月島及圖形」商標。數月之後,因乙拒付使用費,甲終止授權,並通知乙停止使用「月島及圖形」商標。乙將其招牌改為「新月島咖啡館」,繼續使用於其營業。請分析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甲商標權之侵害。(25分)(100年檢察事務官)
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 第70條第1項第3款:「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亦視為侵害商標權。
著名商標 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須註冊之著名商標 限於明知 不限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僅有民事責任
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 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 Dilution by blurring ) 將鞋子商標「Salamander」用於鋼筆或砂紙上、將「4711」極為類似之圖樣於填貼之商標「Rudol No. 333」 減損著名商標之價值( Dilution by tarnishment ) 產生貶抑或負面的聯想,例如將著名之香菸品牌「Players」用於低質之糕餅 使用於會引起不雅聯想之商品上,例如將著名之威士忌商標「Dimple」用於清潔劑上,將肉品商標使用於殺蟲劑上
例題28 甲有一註冊商標A,指定使用於衣服、帽子等商品,由於聲譽卓著,在國內早已成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試問:(35分)(一)乙見A商標甚為有名,認為若將之用於自己生產之香水上,必可暢銷,乃擅自將A商標使用於香水上販售,乙是否侵害甲之商標權?(二)乙將上開香水5瓶送予丙,丙自己保留1瓶,其餘利用其申請之電腦網路帳號於拍賣網站張貼該香水之照片,招攬不特定買家出價與其交易,丙是否侵害甲之商標權?(99年智慧財產行政)
網域名稱 第70 條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未限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趙大研發成功治療心血管疾病之生物藥品(取名為A),並順利取得專利權及上市許可。因療效佳、副作用少,又經媒體報導,藥品一經上市,瞬時即於國內外凝聚高知名度。李四覬覦A之盛名,遂以A為名創設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從事醫藥研發。嗣後,趙大以A申請並取得商標註冊,李四對該註冊商標申請評定。試問李四所得主張之評定事由為何?趙大應如何確保其權利?(30分)(98年檢察事務官)
例題29 甲見網路交易日趨頻繁,亟思架設一拍賣網站營利,為提高知名度,乃仿知名的網路公司名稱,將英文字母 O 改為數字 0,註冊取得一網域名稱「www.yah00.com.tw」。請問甲之行為是否違法?(101警察法制人員)
使用他人商標為網域名稱 網域名稱(Domain Name)係網路世界身分證或網路世界之地址(IP Address) 網路蟑螂 所謂網路蟑螂,係指搶先登記他人公司名稱或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ㄧ部分,企圖待價而沽。
我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公平交易法對未註冊商標之補充保護 對於未註冊商標之保護,公平交易法有補充商標法的功能。 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2條(舊法第20條) 公平交易法第25條概括規定(舊法第24條)。
商標之表徵(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第一項規定,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二、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或服務者。 三、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行為,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例題30 甲為國際知名皮包品牌之商標權人,發現乙所生產之帆布包之表面,是貼附丙所提供的彩色布料,該布料是翻拍自甲皮包之外表,並以彩色印刷機列印出來,使得乙所生產的帆布包外觀上看來與甲名牌包甚為類似。試問乙、丙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之侵害?(104年智慧財產行政)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例題31 甲為外國某 A 知名品牌飲料之商標權人,該商標雖未在我國註冊,但該品牌的飲料歷史悠久,過去亦有業者輸入,在臺灣早具有相當高之知名度。乙為我國廠商,先以相同的 A 商標文字使用在其所銷售之引擎潤滑油、機油等商品,兩年後則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相同之 A 商標文字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在引擎潤滑油、機油等商品,並於日前通過審查取得商標權。甲得知後對於乙使用相同的 A 商標文字,並以之註冊商標之行為甚不以為然。試問:從公平交易法的角度,甲是否可以對乙申請商標註冊之前與之後的使用行為,主張乙違反公平交易法?(104年檢察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