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爭議處理機制之比較與分析 --以調解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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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爭議處理機制之比較與分析 --以調解為例 工程爭議處理機制之比較與分析 --以調解為例 指導老師:李建中老師 簡 報 人:黃文郁

簡報大綱 前言 工程爭議處理機制 調解之歷史背景 各國調解發展及制度 我國與大陸調解機制之比較 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前言    一般工程爭議之型態可區分為「招標爭議」與「履約爭議」兩種態樣。其中,履約爭議泛指政府採購契約成立之履約階段、乃致契約履行完畢後之驗收階段所生之爭議。其特點在於雙方當事人以具有契約關係,故權利義務之歸屬已具有明確的判斷依據。    本研究將針對工程爭議機制中之調解機制做研究與探討。

工程爭議處理機制 協議、調處、調解、和解、仲裁、訴訟 爭議解決之替代方案(A.D.R) ‧非拘束性之美國公共援助中心程序(CPR) ‧爭議審查委員會(DRB) ‧爭議顧問制度 ‧技術性專家鑑定制(TEAM) ‧情事變更之契約改訂程序(A.C.P) ‧迷你法庭(Mini-trial) 申訴前之諮商-非必要之前置程序(政府採購協定)

調解之歷史背景 調解之意義 係指當事人兩造因法律關係有爭議或糾紛,為求平和解決糾紛,由第三者從中調停、折衷、排解,使雙方當事人在自由意志下表示意思,唯一種合意或協議來解決糾紛,以避免法院訴訟之通常程序,達到完全解決糾紛之效果與目的。 調解制度--   由法院調解、行政調解與鄉鎮市調解構成一個完整體系。

調解之歷史背景 西周 明德慎罰、崇尚禮教,西周各種調解糾紛之原則。 秦、漢朝 確立鄉官治事之調解建制。   明德慎罰、崇尚禮教,西周各種調解糾紛之原則。 秦、漢朝   確立鄉官治事之調解建制。   漢-採「德主刑輔、禮法並用」之法制原則,調解糾紛以儒家思想之「和為貴」為準則。 唐、元朝   唐-官方介入民間糾紛調解之始。   元-將調解建立法制化規範,開啟刑事案件得以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之始。

調解之歷史背景 明清時代 明-設置申明亭,為調解處所。為建立常設機構調解民間糾紛之始。 清-將基層行政組織之首長規定具有調解民間糾紛之職責。   明-設置申明亭,為調解處所。為建立常設機構調解民間糾紛之始。   清-將基層行政組織之首長規定具有調解民間糾紛之職責。 民國   民20年,規設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始。 民32年,奠定鄉鎮市調解制度法制化之基礎。 民44年,鄉鎮市調解制度始正式法制化。

各國調解發展及制度(美國) 美國 ‧替代以訴訟解決紛爭之ㄧ切解決紛爭途徑(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法院所主導之A.D.R -非法院所主導之A.D.R ‧設立聯邦調解及斡旋服務局(1947) ‧里鄰公道中心(1947) ‧簡易法庭(1979) ‧社區調解

各國調解發展及制度(日本) 日本 ‧軍幕府時代(十七世紀)-地方村會調停 ‧二次大戰-平民法庭、簡易法庭 ‧設立調解委員會(1970) -法官為主席,兩位委員為一般民眾 -將調解委員之年齡限於四十歲至七十 歲,律師及具有社會知識歷練之人士 擔任(1974) ‧市民相談室(1947加入婚姻調解)

各國調解發展及制度(菲律賓) 菲律賓 ‧村落公道法(1978) -村民10-20人組成 -為強制調解 -需期限內完成

各國調解發展及制度(泰國) 泰國 -調處惡少幫派明爭暗鬥之調解事務 -專為調停幫派械鬥而設立 -二萬銖以下之財務糾紛事件,皆得以調解 ‧村落調解委員會(1983) -一村落選三人任調解委員,任期一年 ‧幫派爭鬥調解(1984) -調處惡少幫派明爭暗鬥之調解事務 -專為調停幫派械鬥而設立 ‧基層幹部調解(1914) -二萬銖以下之財務糾紛事件,皆得以調解 -基層幹部亦有參與其他調解機構之協同調解之 責任

各國調解發展及制度(泰國) ‧勞資糾紛調解(1975) ‧人民自由及公共利益保護局之調解 (1982) ‧農民及貧民輔導委員會(1985) ‧警察調解 ‧家庭福利調解 ‧和尚調解

各國調解制度之特色 西方 因傳統文化價值觀及生活習俗之不同, 較不重視。近年則開始興起一股潮流。 東方 以傳統習俗為主,較注重調解制度之運 用。

各國調解制度之特色 美國 注重調解人員之調解技巧要領,配合案情需要 選用人員,並致力於發展專業調解機構。 日本 調解制度較其他國家發達、先進。 將調解專業分工化,使糾紛事件迅速解決。 可主動介入調解。 菲律賓 具有強制性調解制度之國家,未經調解,不得 提起訴訟。 可受理輕微刑事案件之調解。 泰國 調解服務系統具多元化。 少數將刑事案件列入調解事項國家之ㄧ。 傳統文化之調解機制為其一大特點。 缺點為調解甚少制度化,使其功能受到限制。

我國與大陸調解機制之比較 我國發展背景 ‧草擬鄉鎮市調解條例(1955) ‧鄉鎮市調解條例(現行法)-1982 ‧民事訴訟法(1952) ‧將調解程序獨立設為專章,並就若干民事 訴訟事件採強制調解制度(1968) ‧內容修正(1990、1992、1994)

我國與大陸調解機制之比較 大陸發展背景 ‧「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萌芽(1922)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草創(1931) ‧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1954) ‧1957-1962 人民公社、大躍進 ‧十二字指導方針作為調解工作指導原則(1959) ‧十六字指導方針作為調解工作指導原則(1964) ‧1966-1976 文化大革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82)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1989) ‧民事訴訟法(1989)

我國與大陸調解機制之比較 訴訟?調解? 避嫌? 公證人之推選 調解之進行方式 法院調解之方式

我國與大陸調解機制之比較 鄉鎮市(區)調解與人民調解之比較 我國 大陸 調解委員會之設置與調解委員之產生 委員會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設置,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而成的地方組織。 委員則由鄉、鎮、市(區)長推薦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服之公正人士為之。任期三年。 設於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之群眾性組織,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 委員由群眾選舉產生,三年改選ㄧ次。 調解之事項 民事糾紛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大致同我國。 但將輕微的侵占、鬥毆、傷害、損毀、小額竊盜、詐欺等列為民事侵權行為。 調解之管轄 若雙方當事人居住於同一地區──該地區。 雙方居住不同地區── 他方當事人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之地區。 雙方同意──任一地區皆可。 無相關規定。 但學者認為,雙方戶口為同一地區應當地解決,不同地區則由糾紛發生地區之調解委員聯合另一方之委員調解。

調解之受理 需當事人主動申請。 除當事人主動聲請外,調解委員亦可根據他人轉告或自行發現糾紛時,主動前往調解。 調解之參加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可主動請求參加。 若調會認為其參加將有助於調解進行,亦可通知其參加。 挼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同意,還可加入為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各推舉ㄧ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 無所謂利害關係人之參加。 但委員會可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同調解。 調解之進行 應調解委員1/3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亦可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講求積極性及時效性,無一定形式。 調解之成立及其效力 調解成立時,應作成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並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調解成立時,不一定製作調解協議書,除非有需要或當事人有請求。故不具強制執行效力。 調解之不成立 若調解不成立時,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調解不成立時,可申請司法助理員或基層法律服務所調解。若爭議事項可為訴訟標的,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與大陸調解機制之比較 法院調解之比較 我國 大陸 調解之性質 法院進行,並由第三人主持。 為ㄧ起訴前之程序。 同為法院進行,並由第三人主持。 適用於訴訟進行中的任一程序。 調解之事件 可分強制調解事件與任意調解事件。 無事件之限制,凡屬民事權利義務正義案件,法院均可主動調解。 調解之開始 當事人聲請而開始。 但聲請分為明示之聲請與擬制之聲請兩種。 可由當事人主動申請,雖無強制調解之規定,但絕大多數之調解是由法院主動進行。

調解之主持 由調解法官一人主持。但新修正之草案規定由簡易庭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至三人行之。 調解過程不用開庭形式得不公開。 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調解,也可組成合議庭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除部分原因外,皆公開進行。 調解之參加 雙方皆允許第三人參加。 解決方案之提出 允許法院在不違反當事人主要意思之範圍內,以職權為解決事件的適當方案。 學者認為審判人員可向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以供參考。 調解筆錄之製作 不論調解是否成立,書記官均應製作調解筆錄。 調解達成協議後,原則上應製作調解書。 調解之成立及其效力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調解成立時即生效力。 調解成立後,需將調解書雙方當事人,並經雙方簽收後,始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之不成立及其效力 調解不成立時,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使得據已起訴。 可能因協議違反調解原則而不被法院批准。

結論與建議 公共工程契約雖屬私法契約之性質,然由於契約一方當事人為政府機關,而公共工程為政府行為之一,故其與單純的私法契約行為究有不同。 以獨立機關之型態設置調解委員會 國外之調解機制用於我國之適用性

參考文獻 公共工程爭議 嵇珮晶(2001/06)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5&ctNode=11847 法律事務司-仲裁及調解機制概況介紹 淺談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制度 王銘裕(2001/06)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制度 嵇珮晶 非訟程序法規  學知出版社 海峽兩岸民事調解、和解制度之比較研究 彭昇平(1995/12) 公共工程爭議處理之研究 張雅各(1999/07) 六法全書──民事訴訟法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

參考文獻 訴願說明 訴願審議委員會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及調解機制(上課講義)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SUE/EDU4497001/sue-c-a.htm?UNITID=106&CATEGORYID=226&FILEID=3803&open 訴願說明 http://www.edu.tw/EDU_WEB/Web/SUE/index.htm?p=%B6D%C4@ 訴願審議委員會 http://www.ntcb.edu.tw/engineer/3-24.htm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及調解機制(上課講義) 鄉鎮市調解之研究 羅朝勝(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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