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所得申報及核定實務 廣隆會計師事務所林孟宗會計師 106.4.21
課程內容 一、藥局開發票或不開發票之差異 二、藥局營利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及申報 模式之選擇 三、藥局另開公司之分析 四、其他相關稅務議題
一、藥局開發票或不開發票之差異 藥局設立初期,國稅局依藥局店面大小、地段、員工人 數推估銷售額是否超過20萬元,核定營業稅課徵方式如 下:(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銷售額 模式 課徵方式 未超過20萬元 查定課徵 國稅局核定銷售額*1%,每季繳納一次 超過20萬(含20萬) 主動申報 (開立發票銷售額-可扣抵進貨及費用)*5%,每2個月結束後15日內,主動申報繳納
營業稅原為查定課徵,怎樣會變成要開發票? 國稅局每年進行稅籍清查,最常使用方法為「費用還原 法」,並依照下列資料推估每月銷售額是否超過20萬: 每年1月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內容:員 工人數、員工薪資、租金等 藥廠開立三聯式發票給藥局之進貨憑證金額 6個月刷卡資料逾120萬元、進貨逾90萬元(北區國稅 局對外說法) 檢舉:人員、免用發票金額
藥局除藥品調劑免營業稅外其他藥品貨物之銷售均應課稅 主旨:核釋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課稅相關規定。說明:二、營 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 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 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茲將有關藥師、藥劑生 親自主持之藥局,其營業稅之徵免規定如左:(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 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 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 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 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 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 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 利事業所得稅。(三)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 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 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財 政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
藥局依處方箋調劑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藥品費不課營業稅 主旨: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 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收入,應依本部84/03/22 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規定,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 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 題。說明:二、前開部函所稱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 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 之收入。(財政部87/06/18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
核釋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一、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 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 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 發票。二、藥商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 統一發票與藥局,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 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倘涉有逃漏營 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應 通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財政部101/05/04日台財稅 字第10100540820號令)
藥師全民健保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主旨: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以下簡稱健保收入)之執行業務 所得課稅規定。說明:二、納稅義務人89年度至95年度藥師健保 收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 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本部核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而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申請按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區分計算其 執行業務所得者,稽徵機關得以健保局提供之「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所列藥費及藥事 服務費之比率作為區分之依據,並按藥費收入100%及藥事服務費 收入20%計算其必要費用。至於異常特殊案件,由稽徵機關就個案 事實查核認定。三、本部96年度及97年度核定之藥師健保收入費 用標準,亦應改依上開規定辦理。(財政部98/05/13台財稅字第 09804046000號函)
二、藥局營利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及申報模式之選擇 (一)、營利所得 核定課徵:全年核定銷售額*6%,併入個人綜所稅計算 開立發票:書審or所得額標準or查帳,採2階段繳納 第1階段於藥局就上述所得額繳納8.5%營所稅 第2階段:(藥局申報所得額-8.5%營所稅)後再併入個 人綜所稅課稅 備註:書審率或所得額標準取決於「行業代號」,若以西藥零 售為6%、8%
二、藥局營利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及申報模式之選擇 (二)、執行業務所得(採105年度部頒費用標準) 健保收入未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服務費收入: 健保收入扣繳憑單總額*6% 健保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
三、藥局另開公司之分析 優點 缺點 多據點成立 不能免用發票 銀行貸款 記帳成本提升 股東投資之保障 多位股東爭議 個人稅負操作 世代傳承 不能免用發票 記帳成本提升 多位股東爭議 調劑業務還是要另設藥 局
四、其他相關稅務議題 租賃扣繳及列單申報 申報藥局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不同 國稅局資金流程追查 個人綜所稅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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