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 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 1.买方的检验权 检验或察看(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 第一节 商品检验 1.买方的检验权 买卖双方对货物的交接 交付(delivery) 检验或察看(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 接受或拒绝(acceptance or rejection)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到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发霉、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 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批货负责赔偿?为什么? 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
我某出口公司与新加坡公司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订约时,我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货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因某种原由,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我公司提出索赔。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shipping quality/quantity as final 装船前检验 pre-shipment inspection, PSI clean report of findings, CRF 在进口国检验 landing quality/quantity as final 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3.检验机构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 FDA www.fda.gov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SGS www.sgs.com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 Underwriters Laboratory, UL www.ul.com 英国劳合氏公证行 Lloyd’s Surveyor www.lloydsoflondon.co.uk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www.aqsiq.gov.c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AQSIQ 法定检验 抽查检验 监督管理 约定检验 vs. 法定检验
4.检验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 重量检验证书 数量检验证书 产地检验证书 其它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实样
5.检验证书作用 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 海关放行依据 办理货款结算依据 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签发时间不迟于提单日期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2)收货人是实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索赔 1.违约 构成违约的条件 大陆法的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只有当存在着可以归咎于他的过失时,才能构成违约,从而承担违约的责任。 英美法的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 《合同公约》的规定 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就构成违约。
美国的规定 违约的形式 大陆法的规定 不履行债务 延迟履行债务 英国的规定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 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 美国的规定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轻微违约(minor breach) 《合同公约》的规定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我国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尝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索赔与理赔 索赔依据 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 索赔期限 约定 法定 索赔金额
3.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索赔条款示例:“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物到达提单载明的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货物已经加工,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的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penalty clause) 示例1:“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银行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或由买方于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应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罚金率按每七天收取货款总值的0.5%,不足七天按七天计;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期限4周,买方有权撤消合同,但卖方仍应不迟延的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金。” 示例2:“买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开立信用证,应向卖方支付罚金。罚金按每迟开5天收取信用证金额的0.2%计算。该罚金仅作为因迟开信用证所引起的损失赔偿。”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付违约金1万港元以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赔偿的金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第三节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含义 第三节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含义 《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公约》79条: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2.引起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 自然原因 社会原因
3.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变更合同 解除合同 4.通知 时间 方式 5.证明 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 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设在口岸的分会出具
仲裁(arbitration) 纠纷解决方式 协商 Consultation 调解 Conciliation 仲裁 Arbitration 诉讼 Litigation
1.仲裁的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独立性
2.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提交仲裁协议 作用 争议以仲裁解决,不得起诉 排除法院管辖权 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
3.仲裁程序 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5.仲裁条款的内容 仲裁地点:本国/对方国家/第三国 仲裁机构:临时机构和常设机构 仲裁规则 仲裁裁决的效力:终局性的 费用承担
7.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局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