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 促進跨國企業採取負責任之 商業行為 李貴英 「透視海外投資的新壓力」 研討會 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 促進跨國企業採取負責任之 商業行為 李貴英
大綱 壹、前言 貳、2000年「跨國企業指導綱領」之背景 參、2000年「跨國企業指導綱領」面面觀 肆、結論
壹、前言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長久以來一直是會員國間在國際直接投資及跨國企業方面進行合作的主要場所。該項合作係以1976年國際投資與跨國企業宣言(The OECD Declaration and Decision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及OECD理事會各項相關決議為基礎。二十七年來,該等宣言及決議在各方面均已加強。其中「跨國企業指導綱領」(The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係針對跨國企業提出負責任商業行為之自發性原則及標準。
壹、前言 為了回應大眾的關切,許多跨國企業自行發展內部方案、指南及管理制度,以作為支持其成為良好企業公民、良好典範及良好商業及員工行為之承諾。其中有些企業已經尋求外部諮詢、審計及認證服務,促成在此等方面專業知識的累積。這種種的努力亦已增進社會上對良好商業行為的肯定。指導綱領闡明各遵行政府對商業行為的共同期許,並提供企業參考。因此,指導綱領不僅補充,而且加強民間對界定及執行負責任商業行為的努力。
指導綱領係各國政府對跨國企業共同的建議,提供符合相關法律規範良好實務的原理與標準。各企業遵守指導綱領自出於自願,且不受法律強制拘束。其目標在於確保跨國企業之營運目標能與政府政策一致、加強企業與其所在地社會間的互信基礎、協助改善外國投資氣氛及強化跨國企業對永續發展的貢獻。
貳、2000年「跨國企業指導綱領」之背景 OECD自國際投資與跨國企業宣言1976年訂定後,持續定期進行檢討,亦即於1979年、1982年、1984年、1991及2000年進行五次檢討。「跨國企業指導綱領」自1991年檢討至2000年檢討這段期間內,若干因素促成本次修正:
一、處於全球化市場時代,進行國際經 濟合作之需求與對跨國企業之活動 予以控制之需要
二、聯合國與私人商業協會致力於推動永續 發展之實現 (1) 1992於里約熱內盧召開聯合國環境及發展會議,以及Agenda 21之通過。 Agenda 21不具拘束力,勾勒出中長期實現永續發展的方案。Agenda 21訂定行為準則,以供國家、私人部門,特別是非政府組織及跨國企業予以遵循。Agenda 21第30章(Strengthening the Role of Business and Industry)為例,即建議企業採取下列措施:
recognit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s high corporate priority and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clean production/eco-efficiency; environmental reporting including public disclosure of emissions; establishing of world-wide corporate polici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D in 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ies and management systems; use of home country standards in management of toxic chemicals and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and provisions of information for contaminated land inventories.
(2) 該等標準亦被國際商會(ICC)於1991年所通過之「永續發展商業憲章─環境管理原則」(The Business Charter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Principles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所採納。
(3)永續發展協會(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CSD)之成立與貢獻。1992年BCSD提出一份報告,提出eco-efficiency之概念可作為實現永續發展之方式。1995年BCSD與世界環境工業理事會(World Industry Council for the Environment, WICE)合併,成立世界永續發展商業協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BCSD),目的為促進企業、國家、政府及非政府間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之合作,並於私人部門內部形成環境管理之高標準。
三、國際勞工組織(ILO)推動廢止童工 1992年ILO推出一項特別計劃─「國際廢止童工計劃」(International Program on the Elimination of Child Labor, IPEC),協助ILO會員國制定並執行全面性政策以逐步廢止童工。ILO/ IPEC之推動成效促成於1999年6月17日締結ILO第182號公約。
四、跨國企業之回應 若干跨國企業積極加入國際合作之新趨勢,自動通過行為準則以改善其市場形象。
(1) Shell針對人權保護通過行為準則。Reebok,Nike,及Levi Strauss & Co (1) Shell針對人權保護通過行為準則。Reebok,Nike,及Levi Strauss & Co.亦通過行為準則以改善工作條件。這些行為準則的通過受到美國政府於1995年通過之「商業行為自願聲明」(Voluntary Statement on Business Practices,亦稱為Model Business Principles)所影響。
(2) General Motors,polaroid,及Sun oil也採取所謂的CERES原則。該等原則係由Coalition for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cs (CERES)所定訂定。CERES於1989年由五十個美國主要之環保團體所組成。
(3) 若干企業協會發起規範協會成員之行為,通過行為準則。例如1997年7月European Regional Organiz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Textile, Garment and Leather Workers’ Federation and the European Textile and Clothing Employer’s Association 所通過之行為準則。 (4) ISO 14.000 Series
參、2000年「跨國企業指導綱領」面面觀 最近一次檢討(2000年)涉及「跨國企業指導綱領」。較之先前各次檢討,2000年檢討對指導綱領之整體結構與實體內容予以修正,並加強永續發展的進程中有關經濟、社會及環境方面的各項核心要素,例如: ─納入國際認同的核心勞工保障標準﹝如消除童工及強迫性勞工﹞。 ─在環境部門鼓勵企業藉由改善內部環境管理、加強揭露環境資訊,及為環境影響提出更佳的應變計畫等措施,提升環保績效。 ─增列了新的章節規範打擊貪污及保護消費者。 ─更新資訊揭露及透明化的章節後,反映OECD的企業治理原則,持續鼓勵並加強企業之社會及環境責任感。
2000年「跨國企業指導綱領」反應出OECD體認基於國際經濟關係新體制之需要所進行之修正,以因應全球化之趨勢。由於國際企業已歷經深遠的結構性變化,而指導綱領本身亦隨之演進,以期反映該等變化的程度。隨著服務業及知識密集產業的興起,服務及技術性企業已進入國際市場。大型企業仍佔國際投資的大部分,且目前的趨勢係朝向大規模國際合併案的方向邁進。且由於開發中國家外國直接投資快速成長,為反映該等企業在開發中國家之營運,跨國企業的結構也隨之快速演化。跨國企業在開發中國家的業務已從初級產業及天然礦物提煉產業分散至製造、組裝、國內市場開發及服務等業務。此外,指導綱領並為促進所謂之企業社會責任而訂定適當之標準。
一、OECD 跨國企業指導綱領之一般政策 企業應充分考量其營運所在國已訂定的政策,並審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觀點。在這方面,企業應該採取下列行動:
1. 促成經濟、社會及環境進步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標。 2. 依循地主國政府的國際義務及承諾尊重受其業務活動影響者的人權。 3. 透過與當地社區密切合作積極培養當地能力,包括商業利益,及在健全商業實務的需求之下,發展在國內及國外市場的業務活動。 4. 積極人力資本的形成,尤其藉由創造就業機會及促成員工訓練機會達成此目的。 5. 有關環境、健康、安全、勞工、稅捐、財務獎勵或其他議題,避免尋求或接受在法規架構內未予明訂前的豁免。
6.支持及擁護良好的公司治理原理,並開發及運用良好的公司治理實務。 7.開發及運用有效自治實務及管理制度,以培養企業與其營運所在社會間之信賴及互信關係。 8.以適當方式,包括透過訓練方案等,宣導公司政策以提昇員工的熟知並遵守該等政策。 9.員工若針對違反法律、指導綱領或企業政策的實務向管理階層或循適當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善意報告,禁止對該員工採取歧視或處分行為。 10.在可行情況下鼓勵企業夥伴,包括供應商及轉包商,運用符合指導綱領的公司行為原則。 11.迴避參與不當地方政治活動。
二、基於促進企業社會責任所為之修正重點 (1) 聘僱及勞資關係 企業應在相關法律規章、及現行勞資關係、以及聘僱實務的架構範圍內採取下列行動:
1. (1) 尊重工會員工代表及其他善意員工代表的權 益,並與該等代表個別或透過公會進行建設 性協商,以達成有關聘僱條件的協議。 (2) 有效地廢止童工。 (3) 致力於消除任何形式的強迫性或強制性勞動。 (4) 除非是促使政府提昇就業機會的品質或與該 工作基本需求條件有關,來選擇性關切員工 的特性,否則員工不因種族、膚色、性別、 宗教、政治立場、出身血統或社會階層等因 素,在聘僱或就業上受到任何歧視待遇。
2. (1) 提供員工代表必要的設施,以協助有效 集體協議的發展。 (2) 提供員工代表必要的資訊,以利進行有 意義的聘僱條件協商。 (3) 促進僱主與員工及其代表間,在彼此關 切議題上的協商及合作。
3. 提供員工及其代表資訊,使其能獲得該部門,或﹝在適當情況下﹞對企業整體的營運績效,有真實且公平的觀點。 4. (1) 所遵行之聘僱及勞資關係的標準,應不低於地主國僱主遵守之標準。 (2) 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企業從業人員的職業保健及安全。 5. 在其營運最大可能範圍內僱用當地人員,並與員工代表及相關政府機關合作,在適當的地點,以改進當地員工技術水準為著眼,而提供適當的員工訓練。
6.當營業變動可能會對員工生計發生重大影響時,特別是關閉一個部門並涉及集體遣散或解僱時,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其員工代表,並在適當情況下通知相關政府機關,同時,應與員工代表及相關政府機關合作,在最大可行範圍內減輕負面影響。鑑於每一件事均有其特殊情況,管理當局若能於作最後決定前先予以通知,較為適當。亦可採用其他方式提供有意義的合作,以減輕該等決定的影響。
7. 針對聘僱條件與員工代表進行善意協商,或當員工行使組織權利時,企業不以聲言將整個或部分營業單位移出目前所在國,或自其他國家的分支機構調入員工,藉此不公平方式影響協商或妨礙員工行使組織權利。 8. 使員工的授權代表能針對集體談判或勞資關係之議題進行協商,並允許當事人與被授權的資方代表,針對彼此關切事項進行磋商。
(2) 環境 企業應在其營運所在國家之相關法律、規章及行政實務的架構下,配合相關的國際協議、原則、宗旨及標準,適當保護環境、公共衛生與安全需求,且在一般情況下執行業務活動時,應致力永續發展的目標。尤其,企業應採取下列行動:
1. 建立並維持一套適於該企業的環境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內容: (1) 收集及評估其業務活動對環境、健康與安 全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的資訊。 (2) 建立可衡量的目標,在適當情況,以增進 環保績效為目標,包括定期檢討該等目標 之持續性及攸關性。 (3) 定期監督及查驗環境、公共衛生與安全宗 旨或目標的進展。
2. 考量成本、業務機密及智慧財產保護,而採取下列行動: (1) 提供有關企業活動可能影響環境、健康及安全的足夠資訊給民眾及員工瞭解,包括改進環保績效的進度報告;及 (2) 對受到企業環境、健康及安全政策實施直接影響的社區,及時地進行充分溝通及磋商。
3.評估及考量企業流程、商品及服務在整個企業生命週期對環境、健康及安全的可能影響。若擬定的業務行為可能對環境、健康及安全有重大影響,且該等行為需受主管機關核可,則應編製適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4.基於科技上對風險的瞭解,一旦環境有可能受到嚴重損害之威脅,且在人體健康及安全的考量下,不以缺乏充分科學依據為由,而拖延可避免及減少損害的成本效益評估措施。 5.保有緊急應變計畫以避免、減輕及控制因營業所造成之嚴重環境及健康方面的損害,包括意外及緊急事件等影響;以及即時向主管機關通報的機制。
6.不斷追求改善公司的環保績效,並在適當情況下鼓勵下列活動,: (1) 將該企業環保績效標準表現最佳部門之技術及營運程序應用於所有的部門內。 (2) 開發及供應對環境無不當影響、使用上具安全性、對能源及自然資源消耗具效率、可再利用、回收或安全處理的產品或服務。 (3) 提高顧客對於使用該企業產品或服務較更高層次之環保意識。 (4) 研究長期改善該企業環保績效的方法。
7.提供員工在環境衛生及安全方面足夠的教育訓練,包括如何處理有害材料、避免環境意外事件,及其他一般環境管理領域,例如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公共關係及環境保護技術。 8.致力發展環境方面重要且具經濟效益的公共政策,例如以合夥或主動方式強化環境意識及保護。
三、促進OECD會員國在國際經濟關係中所扮演之角色 過去在OECD之架構下曾通過若干指導綱領,以期對國際政策架構(International Policy Framework)作出貢獻。例如OECD跨國企業及稅務機關內部移轉定價指導綱領(Guidelines on Transfer Pricing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於國際商業交易中打擊賄賂外國公務員公約(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OECD公司治理原則(Principle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及OECD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原則(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onic Commerce)。為了顯示該等綱領或原則之重要性,OECD會員國於跨國企業指導綱領當中增加若干新準則,例如打擊賄賂、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租稅。
(1) 打擊賄賂 企業不應為取得或保有商業或其他不當利益而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贈與,或要求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亦不應被誘導或期待提供任何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尤其,企業應採取下列行動:
1. 不提供或受到要求而支付政府官員或合作事業員工合約價款任一部分,亦不得利用轉包契約、定購單或顧問諮詢協議的方式,作為疏通政府官員、合作事業員工或渠等親屬或業務關係人的管道。 2. 保證代理人的報酬係適當的,且僅針對合法服務而收受酬勞。應備妥與公家機構及國營企業進行交易而僱用的代理人名單,並供主管機關調閱。 3. 強化打擊賄賂及勒索活動之透明化。採用的措施包括公開承諾打擊賄賂及勒索,及揭露公司兌現該等承諾所採用的管理系統。企業亦應鼓勵對外開放及與民眾進行對話,以增進本身知悉及配合打擊賄賂及勒索。
4. 以適當方式傳達公司打擊賄賂及勒索的政策、舉辦訓練課程及採取處分程序,以增進員工了解及遵守該等公司政策。 5. 採取不鼓勵賄賂及貪污常規的管理控制系統,及採取財務、租稅會計及稽核實務,以防止設立不登帳簿或秘密帳戶,或製作不當且不公正記錄之相關交易事項文件。 6. 不對公職候選人、政黨或其他政治組織作非法捐獻。任何捐獻應完全符合公開揭露要件,並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
(2) 保護消費者權益 企業與消費者交易時應依照公平的商業、行銷及廣告實務為之,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之安全與品質。尤其,應採取下列行動:
1. 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雙方協議或法律規定之所有消費者健康及安全標準,包括列有健康警語產品安全及產品資訊標示。 2. 在適當的可行範圍內,提供商品或服務有關內容、安全用法、維修、貯存及處理的明確且清楚資訊,以使消費者能在獲得充分資訊的情況下作決定。 3. 提供透明且有效的消費者申訴程序,在避免加諸不當費用或負擔的情況下,公平、及時解決消費者的申訴。 4. 不作欺騙、誤導、詐欺或不公平的聲明或遺漏,或任何其他作法。 5. 尊重消費者隱私及提供個人資料的保護。 6. 以充分透明方式與主管機關合作,以避免或消除因消費或使用企業產品所衍生對民眾健康及安全的嚴重威脅。
(3) 稅捐 企業應適時的履行納稅義務,為地主國財政盡一分心力。尤其企業應遵守其營運所在國家之法律規章,並盡力依該等法律規章條文及精神行事,包括向相關機關提供核課正確應納稅捐及內部移轉定價實務與公平計價原則一致所必要的資料。
肆、結論 2000年檢討成果係OECD與企業界、勞工代表及非政府組織進行建設性對話而得。修正後之實施程序仍以國家聯絡點(National Contact Point)為重心,以其作為負責有效實施指導綱領之主要機構。為使國家聯絡點發揮其角色,俾利其監督指導綱領之遵守情況,故OECD理事會通過決議以資遵循。同時該項決議也澄清了OECD國際投資暨跨國企業委員會(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CIME)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