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爭議案件之仲裁說明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委員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報告人:郭土木 教授 101年03月27日
大綱 1 紛爭解決機制 仲裁規則 期貨交易案件爭議之仲裁 議仲裁規則
紛爭解決機制 2 面對期貨交易的各種糾紛, 可嚐試著尋找不同的解決方式 如何保護當事人之利益兼顧程序之簡便
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機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4 調解(法院/鄉鎮市公所/仲裁協會) 仲裁 申訴、調處 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 期貨業同業公會 投保中心
紛爭解決機制 仲裁 有效性:三級三審後,始能取得 執行名義。 時效性:法律未規定,案件受理 後,法官應於何時作成判決。 5 訴訟 仲裁 有效性:三級三審後,始能取得 執行名義。 時效性:法律未規定,案件受理 後,法官應於何時作成判決。 專業性:當事人無法選擇應由哪 位法官承辦案件。 經濟性:訴訟費用約為標的金額 的 4%。 隱密性:公開審理,且判決內容 得於司法院網站上公開查詢。 有效性:一審定讞,即可取得執 行名義。 時效性:仲裁庭應於組成之日起, 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 得延長三個月。 專業性:當事人可以選擇具備個 案專業性的專家擔任仲裁人。 經濟性:仲裁費用比訴訟費為低。 隱密性: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 且判斷書無法查詢,可確保當事 人之營業秘密。
專業性 訴訟 仲裁 當事人無法選擇應由哪位法官承 辦案件。 如果法官的專業不在金融、財經 方面,可能需要比較多的時間向 法院解釋案情。 6 仲裁 訴訟 當事人無法選擇應由哪位法官承 辦案件。 如果法官的專業不在金融、財經 方面,可能需要比較多的時間向 法院解釋案情。 如果案件審理時間過久,可能面 臨更換法官,程序從新進行的困 擾。 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人。 當事人可以選擇具備個案專業性 的專家擔任仲裁人。 仲裁人選定後,原則上,沒有中 途更換仲裁人的困擾,除非有仲 裁人死亡、出缺、辭任等情事。
費用比較 7 仲裁 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 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 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 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費用規則第25條 一、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繳納新臺幣三千元。 二、超過新臺幣六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者, 就其超過新臺幣六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四計算。 三、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 元者,就其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 之三計算。 四、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新臺幣二百四 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 按百分之二計算。 五、超過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至新臺幣四百八 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部分, 按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六、超過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至新臺幣九百六 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部分, 按百分之一計算。 七、超過新臺幣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 臺幣九百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標的金額 仲裁 訴訟 第一審 三級三審 200 萬 52,600 19,000 57,000 1,000 萬 152,600 81,000 364,000 10,000 萬 602,600 811,000 3,244,000
9 仲裁合意 聲請仲裁 協會收案 選定仲裁人 組成仲裁庭 仲裁詢問 仲裁判斷
十四日。 三十日。 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三個月。 結束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
時效性 11 預估整體仲裁 時程,可大幅 縮減3~5 個月
獨任仲裁 金融爭議仲裁原則採獨任仲裁制度,例外採行合議仲裁。 12 金融爭議仲裁原則採獨任仲裁制度,例外採行合議仲裁。 仲裁協議約定由單一之仲裁人仲裁,而當事人之一方於收受他方選定仲裁人之書面要求後十五日內未能達成協議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為之選定。可知,期貨交易爭議案件,並不排斥當事人依雙方合意,採行獨任仲裁制度。
主任仲裁人 仲裁人 選定 聲請人 相對人 得 自 名 冊 內 選 定
主任仲裁人 仲裁人 選定 聲請人 相對人 建 議 法 院 自 名 冊 內 選 定
主任仲裁人 仲裁人 選定 聲請人 相對人 仲 裁 協 會 自 名 冊 內 選 定
謝謝大家! 敬請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