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宣導 嘉義分部電算中心
何謂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IPR ),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 為了保護國人的精神智慧產物,我國法律特別規定讓創作人才享有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等的權利,這些權利我們稱它為「智慧財產權」。
瘋扮皮卡丘 校長帶頭侵權 《精靈寶可夢》代理商籲勿觸法 中國時報 2016年08月30日 台北報導 全台老少齊瘋手機遊戲《精靈寶可夢GO》,昨日是校園開學日,北中南多所國小校長不約而同扮成「皮卡丘」,想給新生驚喜,但驚喜卻建立在可能違法的前提下,校方未知會且根本沒想到知會代理商,教育人員對智慧財產權觀念的薄弱,令人擔憂。 《精靈寶可夢》的台灣代理商、曼迪傳播副總經理金啟華表示,諸多國小校長的舉動已有侵權之虞;部分學校自製多張《寶可夢》圖片,更已觸法。
瘋扮皮卡丘 校長帶頭侵權 《精靈寶可夢》代理商籲勿觸法 金啟華昨看到各家國小高調邀請媒體採訪,感嘆國人對肖像權相關法律觀念薄弱。他分析,若只是單純Cosplay,公司勉強可將其視為「DIY致敬款」,「如果直接拿《寶可夢》原圖、Logo輸出或重製,就已經觸犯智慧財產權。」曼迪也接獲北市等地方教育局的致歉電話,已請教育局通知各校尊重合法授權。
盜 尊重智慧財產權 不 不 不 安裝前請確認是否為免費版軟體或自由軟體 禁止使用P2P軟體傳輸受智慧 財產權保護之電影、音樂、遊 安裝未經授權軟體 禁止使用P2P軟體傳輸受智慧 財產權保護之電影、音樂、遊 戲或架設FTP供人下載 不 下載電影、音樂、 遊戲等資料 課堂中不使用影印版教科書 或教材 不 影印原版教科書 或教材
校園智慧財產權問題 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利用他人歌曲重新編曲,是否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 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 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 費、不支給鐘點費,僅得在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 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利用他人著作重新 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之範圍,仍 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校園智慧財產權問題 學校因教學需要,公開上映完整之視聽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學校因教學需要,放映視聽著作,乃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自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茲說明如下: 「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校園智慧財產權問題 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可否將其上網?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 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是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頭同意均可。 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但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的筆記不可再將其上網。
校園智慧財產權問題 3. 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是合於上述情形時,即勿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
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校園智慧財產權問題 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一般而言,教師如欲於課堂上播放影片用於教學,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運用教室本身既有的器材或學校視聽設備於教室播放 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供多數班級收看
校園智慧財產權問題 上述第 1. 種情形,即在課堂中播放,所播放之影片,不論是以光碟或錄影帶等媒體呈現,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而對學生播放,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公開上映」行為。一般來說,坊間許多影片的光碟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公司,通常會發行「公播版」或專供學校使用之「教育版」,授權得在學校公開上映,教師如利用這些影片在課堂上播放,自屬合法。 Yet… 惟如教師欲在課堂上播放之影片非屬「公播版」或「教育版」的影片光碟或錄影帶(例如僅供個人家庭內觀賞之家用版),應注意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必須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校園智慧財產權問題 如屬上述第 2. 種情形,即教師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影片,則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傳輸」行為,跟上述公開上映的「公播版」或「教育版」影片或錄影帶一樣,如著作權人已授權公開傳輸,則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影片,不必另外取得授權。 Yet… 但如果著作權人並未授權公開傳輸的話,學校和教師要在課堂上利用網路播放影片來教學,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校園智慧財產權問題 學校的老師如果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引用部分影片,作為教材的內容而在課堂上播放,不必取得授權。至於到底用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 Yet… 但是如果播放整部電影或整個錄影帶或其相當部分,一定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應(例如於課堂上播放電影,學生就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或去租、買錄影帶或光碟來欣賞),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授權,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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