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 (二) 共同條款的分析 住宅火災保險條款的分析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分析 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的危險承擔機制 Chapater 7 火災保險 (二) 共同條款的分析 住宅火災保險條款的分析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分析 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的危險承擔機制 財產保險學 Chapter 7 火災保險 (二)
條文內容 共同條款共計19條,為「住宅火災保險」、「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共同 適用。 第20條~第41條(共計22條)為「住宅火災保險條款」,適用於住宅火災保險。 第42條~第53條(共計12條)為「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條款」。 第54條~第64條(共計11條)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詳細條文內容請見書籍,投影片中不另作敘述) 財產保險學 Chapter 7 火災保險 (二)
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的危險承擔機制 2001/7/9增訂保險法第138之1條:「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承擔機制。」。 2001/11/30公佈「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2002/4/1開始併入住宅火災保險單中實施,2006/1/1第二次修正施行。 財產保險學 Chapter 7 火災保險 (二)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 圖 7-1 地震損失承擔分配圖 財產保險學 Chapter 7 火災保險 (二)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承擔機制之財源 140億-政府編列預算 560億-來自於地震保險之純保險費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第9條所訂定之費率結構: 純保險費:85% 附加費用:15% 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應時,由基金擬定財務籌措計劃向國內、外貸款或以其他融資方式支應,必要時得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資金。 財產保險學 Chapter 7 火災保險 (二)
地震保險基金之運用 本基金之收入應全額累積,非有地震事故需攤付賠款時,不得動用。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其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存放於國內銀行。 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保證商業本票。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財產保險學 Chapter 7 火災保險 (二)
台灣地區住宅地震風險債券 由中央再保險公司主導,委託美商Guy Carpenter與Aon等經紀公司,於2003年8月底在紐約發行台灣地區住宅的地震風險債券。 三年期(2003/8/26~2006/6/30) Term:LIBOR+3.3% 財產保險學 Chapter 7 火災保險 (二)
台灣地區住宅地區風險債券 啟動條件:台灣地區在保險期間發生地震,使保險的一次賠償損失超過200億元以上,中再即可向JPMorgan提領被信託的債券本金1億美元作為損失 補償。 世界第一張由政府機構主導的補償型地震風險債券。 財產保險學 Chapter 7 火災保險 (二)
Swiss Re Financial Products 台灣地區住宅地區風險債券運作流程 Swiss Re Financial Products 中央再 保險公司 投資人 Formosa Re Ltd.(SPRV) 瑞士再保公司 Aon Guy Carpenter 債券評等公司 風險管理公司 律師與會計師 高安全性證券 信托契約 JP Morgan 再保險契約 外部機構 Libor+3.3% 受益人 圖 7-2 台灣住宅地震風險債券發行的流程圖 財產保險學 Chapter 7 火災保險 (二)
台灣地區住宅地區風險債券發行結語 本債券發行成本不比安排再保險便宜。 降低對國際再保市場的依賴。 增加對再保險價格的議價籌碼。 國內保險業者學習一項新避險工具的發行經驗,並認識國際新保險商品市場通路的運行。 財產保險學 Chapter 7 火災保險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