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台福在傳揚福音的使命上,盼能循規蹈矩地成為一個有見證,有紀律,且合神心意的福音團隊。 為保持團隊的果效,台福在其法規的規範上,因時間,空間與情況的改變,常做適當的修正與更新。
團隊的規範 台福將其 “信仰” 、“法規” 、及 “實踐” 編印成三小冊,讓其所有的牧者、同工、與會友能更清楚地認識台福,且能同心合意地繼續傳揚福音。 茲將規範台福團隊的“法規” ,按其分部的次序,提綱挈領地介紹於下:
第一部、總會的章程 台福總會是由其所屬各地方教會及機構所組成。其最高決策單位是代表大會。 1. 總會 台福總會是由其所屬各地方教會及機構所組成。其最高決策單位是代表大會。 代表大會之代表包括信徒代表, 傳教師代表, 及機構代表。 代表大會每兩年開一次為原則。年會休會當年召開擴大總委會。
2. 董事會 董事會在法律上正式代表台福基督教會 總會。 3. 總會常務委員會(簡稱 : 總委會) 在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總委會全權負責 2. 董事會 董事會在法律上正式代表台福基督教會 總會。 3. 總會常務委員會(簡稱 : 總委會) 在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總委會全權負責 計劃, 推行及處理總會事工 。 總委會由董事、會牧、副會牧、及各部 負責人組成 。
4. 總幹事 總幹事之聘任,由總委會推薦, 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認定者。 總幹事負責執行,協調各部門事工,使總會全部事工營運順利,並按時,按預算辦理完成。 總幹事底下設有北美總辦公室及台灣辦公室。
5. 各部事工 總委會依事工需要,得設立各種部門,有效率地完成台福教會的推展工作。 各部門的主管 (部長), 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5. 各部事工 總委會依事工需要,得設立各種部門,有效率地完成台福教會的推展工作。 各部門的主管 (部長), 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6. 總會與地方教會關係 總會對地方教會除下列有關置產、建堂募款、應繳總會款項等有規定外,對於設立堂會、宣道、及聯誼關懷等也訂有規範辦法。 6. 總會與地方教會關係 總會對地方教會除下列有關置產、建堂募款、應繳總會款項等有規定外,對於設立堂會、宣道、及聯誼關懷等也訂有規範辦法。
a.置產 地方教會可召開和會決定置產,但須邀請董事會代 表出席該和 會。和會對置產之決定須經董事會同意才生效。 產權登記一律使用 “Evangelical Formosan Church”(適於北美,其他地區以該區台福所登記的財團法人為產權登記者)。 在正常運作之下,教會對自己的教堂財產具有管理與經營之權。
當地方教會積極會員減少到30 名以下時,教堂財產的買賣須交由總會董事會全權處理,以確保其資產不落入私有,且能繼續做宣教之用。 a.置產(續) 當地方教會積極會員減少到30 名以下時,教堂財產的買賣須交由總會董事會全權處理,以確保其資產不落入私有,且能繼續做宣教之用。
b.建堂募款 地方教會自己的存款,若達到建堂總金額之30% 時,便可向總會申請建堂互助金或到地方教會募款。 總會每年最多只補助兩 間教會。
c.應繳總會款項 台福創立時, 全體會友贊同按十一奉獻的聖經教導原則, 將教會的收入提出十一作宣教之用。當總會成立時,所有參與創會的教會也都贊同繼續發揚十一奉獻的精神, 將教會收入的十一繳交總會,共同推展宣教植堂事工。
7. 總會與各機構關係 台福機構必須認同台福的信仰告白,並遵守台福的一般政策與宗旨。 7. 總會與各機構關係 台福機構必須認同台福的信仰告白,並遵守台福的一般政策與宗旨。 台福機構可請求總會准予登記為獨立機構,但在法律上台福成為該機構的唯一成員(Sole Member),有權選派該機構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 未登記為獨立機構的台福機構,則由其理事會直接操作管理,但必須向總委會負責。
8. 外地教會及機構歸入總會辦法 台福基督教會,歡迎具有共同宣教異象與事奉理念的教會或機構,加入台福團隊。 8. 外地教會及機構歸入總會辦法 台福基督教會,歡迎具有共同宣教異象與事奉理念的教會或機構,加入台福團隊。
9. 人事委員會 總委會設有人事委員會,負責審核台福全職傳教師及所屬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按牧申請、協調全職傳教師之聘請與調派事宜,及處理全職傳教師之訴怨。
10. 章程修改 本章程修正案,須由地方教會或總會各部門或機構以書面提交總委會。 經法規部研擬,並得董事會及總委會審核接納,然後由總會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後,立即生效實施。
名稱:台福所屬地方教會之名稱為_________台福基督教會。 信仰告白:請詳讀台福 “信仰 ”。 第二部、 地方教會法規 1. 組織 名稱:台福所屬地方教會之名稱為_________台福基督教會。 信仰告白:請詳讀台福 “信仰 ”。
台福地方教會組織圖
2. 教會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具體的經由有形的、地方性的教會彰顯出來。 台福對地方教會的形成是由團契時期(禱告站) → 開拓時期(福音站) → 組織時期 → 自立時期。
3. 會員 凡確認主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經過洗禮或堅信禮,並接受台福教會之信仰告白,法規,及禮儀者都可提出會員資格申請。 會員分為積極會員、準 積極會員、非積極會員及小兒會員。
4. 小會、長執會、同工會 台福教會的治理模式是根據其建立與 發展的階段,而有漸進的過程。在達到自立 時期之前,事工由同工會領 導。自立之後,才選舉長執,成立長執會,並聘主任牧師帶領牧養工作。 當長執會有超過五位長老,並有主任牧師時,即可設立小會。
5. 和會與聚會 和會(會員大會)是地方教會的最高行政決策單位。教會的年度計劃、結算與預算、長執的選舉、主任牧師的聘任、及建堂等重大事宜,都須由和會決定,以共同承擔責任。 和會召開日期與目的,須於開會前兩主日公佈。 和會須有積極會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教會定期的聚會包括主日崇拜、主日學、禱告會,及聖禮典 (洗禮、聖餐、堅信禮、獻兒禮)等。 5. 和會與聚會(續) 教會定期的聚會包括主日崇拜、主日學、禱告會,及聖禮典 (洗禮、聖餐、堅信禮、獻兒禮)等。
6. 牧師室 教會應設立主任牧師 ,以異象來帶領教會。主任牧師應當安排講台的服事,聖禮典的執行、年度計劃的目標與實施方法,讓教會成為有使 命、有動力的教會。
6. 牧師室(續) 牧師室全體傳教師是由主任牧師帶領的事奉團隊,因此,牧師室其他人員的聘任,包括教會的職員與傳道人員,應由主任牧師提出,經過小會或長執會確認。當有不適任或糾紛時,也應由主任牧師提出解聘,以維持完整的領導團隊。
7. 懲戒 會員、執事、長老及傳教師如違背聖經教訓、信仰告白、教會法規及禮儀者,均應受懲戒。 懲戒小組應盡力勸導過失或違法者,設法引領當事者返回正途。
8. 法規的增訂修改辦法 本地方教會法規之修訂程序與總會章程同,必須經過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後,立即生效實施。 8. 法規的增訂修改辦法 本地方教會法規之修訂程序與總會章程同,必須經過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後,立即生效實施。
第三部、選舉規則 為明確規範各種選舉之步驟, 使各種選舉順利完成,乃依照 “總會章程”與 “地方教會法規”之選舉辦法制訂本選舉規則。 第三部、選舉規則 為明確規範各種選舉之步驟, 使各種選舉順利完成,乃依照 “總會章程”與 “地方教會法規”之選舉辦法制訂本選舉規則。
第四部、傳教師規則 1. 傳教師的聘任 未自立之教會,其傳教師由總會人事委員會與地方教會協調派任之。 自立堂會擬聘主任牧師或其他全職傳教師時,應依照台福 “地方教會法規”第六章規定程序進行之。
2. 傳教師資格 台福對傳教師的學歷、信仰立場,蒙召經歷,及事奉心志與經驗、有嚴格的要求。 台福傳教師必須願意接受台福的信仰、法規、與實踐。 2. 傳教師資格 台福對傳教師的學歷、信仰立場,蒙召經歷,及事奉心志與經驗、有嚴格的要求。 台福傳教師必須願意接受台福的信仰、法規、與實踐。
3. 牧師按立條例 台福對“牧師按立的資格”,就不同的學歷訂有不同的牧養經驗要求,讓蒙召做牧師的人有較多的選擇。另外設有 “特別審查委員會” ,對具有卓越牧養恩賜與果效,但不具備所要求的學歷者,可作適當的個案考量。
4. 傳教師會組織條例 總會所屬教會或機構現任全職傳教師, 均須申請加入傳教師會成為會員。會員分為正會員與副會員兩種。 其他身份之傳教師,只要是在台福負責牧養工作者,也須申請加入本會做副會員。
第五部、其他 除以上所介紹的章程,法規,規則,及條例等四部之外,還有規範各種特別事工和組織運用的條例,及依政府法令所制訂的特種管理政策,都列入台福 “法規” 的第五部中。 其他尚未被列入的,請詳查台福總會網站www.efcga.org 。
第五部、其他(續) 1. 區會條例 2. 主任牧師出缺時之牧職選派條例 3. 加盟台福教會之傳教師條例 4. 美國地區全職人員福利條例 1. 區會條例 2. 主任牧師出缺時之牧職選派條例 3. 加盟台福教會之傳教師條例 4. 美國地區全職人員福利條例 5. 宣教師條例 6. 雙職傳教師條例 7. 信徒傳道師條例 8. 信徒傳道師實習辦法
第五部、其他(續) 9. 信徒傳道師會組織條例 信徒宣教師條例 性侵擾防範條例 12. 婚姻條例 13. 台灣宣教中心組織條例 9. 信徒傳道師會組織條例 信徒宣教師條例 性侵擾防範條例 12. 婚姻條例 13. 台灣宣教中心組織條例 培育台灣宣教傳道人獎學金條例 獎助金條例 16. 台福精神
團隊的更新 一個福音團隊不但要努力追求靈命的更新, 在規範團隊的法規上,也應時常檢討並作必要而適當的增修與更新,讓整個福音團隊的運作更靈活、更有果效、 也更合神心意。 以下是幾個台福最近更新過的,較重要的觀念與法規:
一、落實長執會主席與主任牧師 的配搭 台福的長執會及小會的主席是由信徒領袖擔任。主席負責教會行政管理,主任牧師 則負責會友靈命的增長。主席與主任牧師必須密切合作與協調。主席預備提出的小會、 長執會及和會等的議題,必須事先與主任牧師商談同意後才能提為議案。
二、提昇區會組織的功能 為提高整個系統的行政效率,台福將所有地方教會納入於十一個區會中。各區會都有適當的預算配置,讓其能夠積極地參與區會內的牧師聘請、按牧審核、懲戒事宜、衝突處理、 聯禱會、聯合靈修或佈道會、宣教植堂、教會評鑑、及同工事奉訓練等重要事工。
台福基督教會全球牧區分佈圖 北美中區 南加中區 南加東區 南加西南區 北美東區 北美南區 台灣北區 台灣中區 台灣南區 澳洲區 紐西蘭區
三、增加牧者在總委會的參與率 近年來,因非董事負責的工作部門都由總會辦公室直接負責協調,不再選部門首長負責。因此,實際參與總委會議事的牧者只剩會牧和副會牧兩位。為提高牧者在總委會的參與率,乃將原來只設置一名的副會牧修正為五名 (一名 保留給英語特區的牧者代表) ,使參與總委會議事的牧者有實質上的增加。
四、確保教會資產的處理辦法 台福是屬於非營利性的福音機構, 必須遵守當地政府對此種機構的資產歸屬與處理法令。為遵守政府法令, 並將可能停止操作的地方教會的資產繼續用於宣教的事工上,特訂立條例以規範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五、採用教會另外名稱來拓展 教會如因特殊的社區環境,或組成會員的背景,須用異於法規所規定的另外名稱來拓展教會時,仍須以合乎法規所規定的名稱為其正式的名稱。其所採用的另外名稱只許用在教堂門牌、特會傳單、及其他非正式的場合。任何想用另外名稱的個案申請,都要經總委會嚴格的審核處理。
六、區傳教師會的建構與期待 台福區傳教師會的建立,乃為使其運作更貼切,也更有果效。總會剛成立時的五位地方教會的主任牧師,他們同心竭力所共同達成的果效是非常卓著的。期待這種貼切的小團隊所能發揮的力量與影響,能夠再次藉由區傳教師會的新建構來展現。
七、建立信徒傳道師制 台福會友接近退休或已退休的人很多,如何將他們豐富的信仰生活體驗,及寶貴的專業經驗,有效地運用到教會成長與宣教事工上,這確實是台福的大挑戰。目前台福已先行建立了信徒傳道師制,鼓勵這些會友接受裝備,積極參與教會牧養與管理,或教會開拓工作。
八、建立教會評鑑制度 藉由公正與切實的良好評鑑制度,教會可以有效地發掘其牧養與管理上的優劣點,讓其人力與財力的配置與導向能及時作合理的調整,使教會的運作更靈活、更具果效。
九、建立大牧區制 台福目前有十一個小牧區及一個英語特區。為增進牧養果效,乃將這些小牧區依其所屬區域納入新近建立的五大牧區。這五大牧區包括台灣、紐澳、北美(不含南加)、北美南加、及英語等。 每個大牧區從該區當過區牧,且具有會牧資格的主任牧師中推選一位,做該大牧區的區牧,他或她同時就是總會的副會牧。
十、實踐長執同工事奉訓練 藉由一個有規劃,有系統的事奉訓練,可增進長執同工們對教會管理與服事工作的果效,且能協助牧者帶動整個教會團隊,熱心參與宣教植堂的大使命。
結語: 台福是一個具有共同宣教使命的福音團隊,且具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規範團隊組織、管理與運作的法規。 台福的架構是由地方教會→區會(小牧區)→大牧區→總會,層次分明的有機團隊。組成這團隊的個體,須能互相信任,彼此幫助,且有彼此學習的互動,好讓這個福音的大團隊能繼續保有愛心、活力與使命感,能為主所喜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