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法 第 十 五 讲 主讲人: 兰州大学法学院李晓静
第四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主权原则 (一)主权的意义(sovereignty) 1.概念 ❒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涵义 ❒ 对内具有最高权 ❒ 对外具有独立权 3.主权的可分性(divisibility) ❒ 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 ❒ 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
第四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 第一个历史发展事件是国家战争权的废弃 促使主权原则发生重大变化的第二个国际法历史发展事件是人权进入国际法的领域 (三)正确认识主权 ❒国家的最基本权力,其行使受法律限制 ❒主权意味着责任
第四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一) 形成与地位 1.联合国建立之前国际法对国家战争权的限制 2.第二次世界大战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建立 3.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作用
第四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第四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e)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
第四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上的意义 国际实践证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不仅没有过时而且是越来越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国际社会对侵略行为的反应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二,违法者的自我狡辩从反面也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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