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
*被害人向加害人要求賠償 *被害人向保險人請求理賠 *被害人向法院提告加害人傷害罪 發生車禍的索賠是根據民法,保險法還是刑法 ? *被害人向加害人要求賠償 *被害人向保險人請求理賠 *被害人向法院提告加害人傷害罪 *被害人向加害人要求賠償 : 侵權行為 *被害人向保險人請求理賠 : 契約債務之履行 *被害人向法院提告加害人傷害罪 : 刑法277
被害人向加害人要求賠償 : 侵權行為 被害人向保險人請求理賠 : 契約債務之履行 被害人向法院提告加害人傷害罪 : 刑法277
權利 義務 責任 p13-18 權利 法律賦予人民實現生活正當利益的力量。法律所賦予吾人得享受特定生活利益之力。 義務 法律上所課予之應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拘束。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責任 違反義務時應受之法律制裁。
權利之案例 甲騎機車不慎撞傷乙,致乙腿骨斷裂、乙之手錶破損、乙之自行車損壞,問甲侵犯乙何種權利?
權利之分類-1 依權利標的不同而分 財產權: 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物權法定主義 2. 非財產權: 人格權、身份權
權利之分類-2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區別之實益 財產權原則上可以作為交易之客體,亦即原則上可以移轉或設定擔保 非財產權性質上與權利主體結合,因此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權利之分類-3 依權利作用不同而分 請求權:依權利的內容請求他人為行為或不行為之權利。例如 債權 2.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亦即權利人本於自身即得實現權利內容的行為。例如 物權
權利之分類-4 3. 形成權: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例如撤銷權 4. 抗辯權: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之權利,亦即權利人請求給付時,義務人得予以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例如消滅時效抗辯權及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二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民法適用之順序 民法適用之順序: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1) 案例 某甲乃一鉅富,死後留有無數財產及A、B兩棟別墅,分別由其子丙、丁繼承。丁欲移居澳洲,乃將該B棟別墅賣與戊。此時丙出面反對,並主張丁與戊間之買賣關係無效,理由是該土地有賣繼承之不動產時,親屬有優先承構之習慣,試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
習慣法 習慣法應具備之四個要件: 行為的反覆慣行 法之確信 須非「成文法既有之規範」 須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民法2)
使用文字之準則(民法3) 案例 富翁甲立有一自書遺囑,其中載有「贈與孤女乙新台幣參佰萬,NT$300,000」,甲於遺囑上記明年月日,並蓋章,其後甲死,甲之繼承人可否拒絕給付參佰萬元。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 P504 28上字第2293號判例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2293號案由摘要:裁判日期: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7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6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60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544 頁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90 條 ( 19.12.26 版 ) 民法 第 1190 條 ( 74.06.03 版 ) 要 旨: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應 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 力。
使用文字之準則(民3)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確定數量之標準(民法4、5) 案例3 甲向其好友借錢,書立借據上載「茲借到新台幣壹萬元正,NT$100,000」,又向丙公司購買貨品,甲開立支票載「新臺幣壹萬元正,NT$100,000」,今發生爭執,法院應如何處理?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票據法第7條
確定數量之標準(民法4、5) 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