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阐述保险经营的特有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分摊原则。 第二章 保险原则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经营的特有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条件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条件 〈一〉含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条件 1、必须是合法利益 2、必须是经济利益 3、必须是确定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确立意义 (一)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必须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来投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意义 1、避免借保险形式来达到赌博之目的。 2、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 没有保险利益时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因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而产生保险利益。 3、因有效合同形成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4、因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双方的履约信用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变动及其对保单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的变动 :永久性消灭,转让、赠与或者继承。 要到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变更投保人。 例外:货物运输保险中,保单可随物权的转移而转移,无需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规定: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人员、近亲属; 4、同意投保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
保险利益的变动及其对保单效力的影响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至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这种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并不重要。 原因: 1、投保人不会因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而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2、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多带有储蓄性。
四、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 1、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投保时到合同终止时均要有保险利益,否则得不到赔偿。 2、人身保险:只要求在投保时有保险利益即可,出险时是否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3、海上保险:只要求出险时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即可。
案例分析 案例一:单位为员工投保,合同所产生的收益归谁 案例二:委托监护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一、最大诚信的含义及意义 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2、为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3、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的含义 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注:主要指合同中的)重要事实据实告知投保人。
1、保险人的说明:主要是条款的说明,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分为明确说明和明确列明两种。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保险人的说明:主要是条款的说明,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分为明确说明和明确列明两种。 新《保险法》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合同订立时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告知 〈2〉合同订立后危险增加的告知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投保人的告知 〈1〉合同订立时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告知 〈2〉合同订立后危险增加的告知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将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 〈5〉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 新《保险法》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
无限告知义务(客观告知):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告知的形式 1、投保方 无限告知义务(客观告知):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有限告知义务(询问回答告知) :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
2、保险人 明确列明: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 明确说明:=明确列明+正确解释 主要适用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一、展业资格证书 二、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事项 三、投资收益 四、如实填写资料、亲笔签名 五、有权要求解释 六、客户要在投保提示单上签名或盖章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 四种情形:漏告、误告、隐瞒和欺诈 〈1〉关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2〉关于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退还保险费
〈二〉保证(Warranties) 含义: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证的分类 1、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2、默示保证
(三)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 and estoppel)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 险合同中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 主要是为了约束保险人的行为,在五种情况中,保险人既已做出弃权的行为后,而后不得再以投保方先前的违约行为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不知患有重症,但投保时未告知住院治疗事实,重症复发失望,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案例二:保险人对除外责任条款未尽有效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 近因是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并非是时间上、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是指凡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事故的多种原因 近因 是否保险责任? 赔偿 拒赔 近因的确定方法? 事故的多种原因 投保什么险种? 近因 否 是否保险责任? 是 赔偿 拒赔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的认定 1、单一原因发生的情形。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的情形。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 从原因推断结果;从结果推断原因 ; 4、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A和D谁是近因? 事故 A B C D
案例分析 脑溢血近因是摔倒还是饮酒
第四节 损失补偿及其派生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两层含义,重在后者! 一、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方式获得保险赔偿,但同时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适用范围:只适合于补偿性合同,不适合给付性合同。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赔款≤Min﹛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
没有损失补偿原则时为什么会引发以上两个问题?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为了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 没有损失补偿原则时为什么会引发以上两个问题?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例外; 原因? 2、定值保险例外; 3、重置价值保险例外;
二、代位原则 (一)代位原则的含义 1、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则向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就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来行使这两项权利。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权力代位和物上代位。
2、代位原则的意义 (1)坚持代位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即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 (2)坚持代位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
(二)权利代位 1、权利代位的概念 权力代位是指如果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责任事故是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的,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就取得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民事赔偿 被保险人 (受害人) 第三方责任人 (致害人) 保险合同 代位追偿 保险人
(2)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额为限。 2、权利代位的实施条件 (1)权利转移的时间是在保险赔偿之后。 (2)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额为限。 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不同时应如何处理? (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表现为什么?如何处理?
(2)当追偿的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时。 3、权利代位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当追偿的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时。 原因?理赔实践?
(三)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发生了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支付了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以后,即可取得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权。 保险标的的残值、保险标的的失而复得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三、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与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2、分摊原则的含义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重复保险和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体现,同样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
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金额= 某保险人承包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P50例子 投保方:保险价值100万元, 实际损失80万元 A:保额40万元; B:保额60万元; C:保额100万元; PA=40/(40+60+100)×80=16 PB=40/(40+60+100)×80=24 PC=40/(40+60+100)×80=40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金额= 某保险人承包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金额=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损失金额 P50例子 投保方:保险价值100万元, 实际损失80万元 A:保额40万元、独立限额40万元; B:保额60万元、独立限额60万元; C:保额100万元、独立限额80万元; PA=40/(40+60+80)×80=17.78万元 PB=60/(40+60+80)×80=26.67万元 PC=80/(40+60+80)×80=35.55万元 2、独立责任分摊方式 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金额=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损失金额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根据出单顺序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 第一家: A, PA= 40万元 第二家:B, PB=(80-40)= 40万元 第三家:C, PC=(80-40-40)= 0万元
补偿原则案例分析 本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