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簡介 資訊室 林顯坤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修法沿革 1993年,行政院研擬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199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同年總統公布施行 2005年,法務部研擬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並將法規名稱改為「個人資料保護 法」,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2010年4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總統府並於5月26日正式公告新法 (惟施行日期仍待行政院訂之)
資訊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 「資訊隱私權」(Information Privacy):乃指「非侷限於不讓他人取得我們的個人資訊,而是應該擴張到由我們自己控制個人資訊的使用與流向」。 「資訊自決權」賦予個人自我保護個人資訊資料以阻止政府機構、公司企業等不當收集、處理、傳播、利用個人資訊的權利 。亦即指個人基本上有自行決定是否將其個人資料交付與提供他人使用之權利
特種個人資料的例外原則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定目的
個資法的相關問題 新版個資法包括「個資外洩之通知義務」、「提高法定賠償額」、「引進團體訴訟」等制度。 日本個資法為5000筆以上才規範。 第6條敏感性個人資料,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除符合法定要件等原因外,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第54條明訂,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應於1年內告知才能處理或利用。 行車紀錄器的使用、同學錄..。
個人資料保護及安全原則(摘錄)
個人資料保護及安全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及安全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
課後考題 1.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2011年5月26日由總統府正式公告實施。 2.身分證字號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一般個資。 3.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仍有例外原則。 4.行車紀錄器所錄下的影片,未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涉及個人隱私,故為非法行為。 5.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且有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時,可以蒐集、處理、利用特種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