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專案計畫經費報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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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專案計畫經費報支作業

簡報架構 P47-84 教育部計畫相關法令簡介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經費編列基準表 計畫執行注意事項提醒

民國102年8月2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20105917B號令修正 教育部相關法規 P52-62;附件P69~77 102年 最新版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民國102年8月2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20105917B號令修正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 P52-56 委辦計畫之定義(要點§三、(二)) 補助計畫之定義(要點§三、(一)) 預算列編 審慎評估 嚴謹編製 計畫執行 依循法規 照表操課 計畫結案 如期結報 功德圓滿 委辦計畫之定義(要點§三、(二)) 補助計畫之定義(要點§三、(一)) 計畫之申請、研擬及核定(要點§四) 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支用規定(要點§六-七、九) 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要點§八) 結餘款處理方式(要點§十、十一) 計畫結報期限(要點§十二)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教育部委辦與補助計畫之定義 曾經有人問… 學校經費報支標準不太一致? 其實是因為…….. 校務基金經費來源多元化,不同來源有不同的法令規範或要求;法令與時俱進,配合時空環境修改……;以教育部為例,結報作業要點每年均會進行修正。 既使是來自同一部會(如教育部),不同性質的計畫款項亦有不同的標準(補助<-->委辦案件)。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教育部委辦與補助計畫之定義 主計室承辦人戴陳蓮82100 主計室承辦人王紹宇82093 國北教大擬自行辦理之計畫案,因經費不足,爰依規定向教育部申請部分或全部補助;「國北教大」即為「受補助單位」,實際上,該計畫乃是國北教大自己本身應辦理的案件。 例如,教育部所屬之計畫案,委託國北教大某系(所)老師辦理者。「教育部」即為「委辦單位」,該計畫乃是教育部的案件,國北教大係接受教育部委託辦理該計畫案。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計畫申請、研擬及核定 檢送經承辦單位、主計室及學校首長簽章之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P69-70)。 經費編列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P57-62) 補助計畫原則上係不予補助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確立雙方權利義務。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計畫經費支用、流用及勻支 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之情況:(P54-55) 經費核銷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支出為原則。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劃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須辦理經費流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非屬零用金以下小額付款(未達1萬元者)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非跨年度計畫經常門流用至資本門,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並於經費流用當年度結束前,將流用情形報部備查。(八、(四)1、) 得辦理流用者,流入未超過20%,及流出未超過30%者,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除指定項目補助計畫及原計畫已有規定者外,二級用途別項目間互相勻支,得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計畫經費支用、流用及勻支 經費流用 原則:支用賸餘得辦理經費流用。 例外: 不得流入:人事費和行政管理費。 不得流出: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一律須經教育部同意:(P55) 流入超過20%或流出超過30%者 經常門流用到資本門且為跨年度計畫 設備費項目變更應函報教育部同意後辦理。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 原則: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例外: 利息收入免予繳回。 研發成果收入: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廠商違約金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計畫結餘款 原則: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依合約規定。 未執行項目之經費。 依「本校產學合作及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計畫結報 原則:核定執行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結報。(P56) 例外:委辦計畫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其他(P49) 問一: 究竟是誰的計畫案? 補助與受補助單位 委辦及接受委辦單位 例如,國北教大擬自行辦理之計畫案,因經費不足,爰依規定向教育部申請部分或全部補助;「國北教大」即為「受補助單位」,實際上,該計畫乃是國北教大自已本身應辦理的案件。 例如,教育部所屬之計畫案,委託國北教大某系(所)老師辦理者。「教育部」即為「委辦單位」,該計畫乃是教育部的案件,國北教大係接受教育部委託辦理該計畫案。 問二: 計畫經費執行主要依據為何?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學校內規 各案決標後修正之經費明細表及契約條款 問三: 教育部不予補助或編列經費為何? 不予補助項目(原則) 不得列編項目(原則) 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資本門經費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其他(P49) 問四: 不得支領項目為何?如何認定? 補助與受補助單位 委辦及接受委辦單位 接受教育部「補助」機關學校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視受補助單位為一整體,所有校內人員均不能支領):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 委辦機關不得支領項目同補助計畫。 出席費釋疑: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均為計畫業務權責單位,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鐘點費以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依相關規定得支領出席費。 演講及其他鐘點費(具實際授課事實) 計畫及本校其他人員均按內聘標準支給。 計畫人員按內聘、本校其他人員及與教育部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按外聘標準1,200元支給。 教育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計畫結餘款 §十一(一) 以納入校務基金方式處理。但未執行項目之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應依契約約定。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經費項目: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委辦計畫:人事費、業務費、行政管理費 補助計畫:業務費 P57-62 經費項目: 委辦計畫:人事費、業務費、行政管理費 補助計畫:業務費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支用說明(P61) (十四)膳宿費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之膳宿費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其中膳費內應含三餐及茶點等。(P63-66)107.6修正版 (十五)保險費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爰不能重複編列保險費,僅得為非上開與會人員辦理保險。另每人保額參照行政院規定「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計畫執行其他注意事項-1 校內行政流程完備:請於接獲委辦(及補助)單位「經費核定」來函時,務必儘速簽報校方知悉,俾使學校各行政單位能適時提供必要協助。(尤其須採購之工程、勞務(含軟體、機票)、財務(物品、設備) 計畫人員聘任簽報:計畫案中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任行政助理及兼任助理、勞僱型工讀生及臨時工等人事聘任,請依相關規定辦理。(P78-81) 另計畫聘有「專任行政助理」、「勞僱型兼任助理」及「勞僱型工讀生及臨時工」人員者,涉及勞健保投保、銜接等問題,請儘速簽報,以免損及當事人權益。 若屬政府採購法之投標案者:即可於決標日,依決標紀錄辦理。 若為行政委辦案件者:於「經費核定函」到校時簽報。 經費結報經手人核章:另計畫經費結報之「經手人」,必須為同一案內之前揭人員(主要為專任助理及兼任助理)方有權限核章。工讀生係臨時人力,不宜擔任案件結報「經手人」;若無助理人員者,建議商請系上助教協助。 「行政管理費」與「場地使用費」之列編:依行政院主計處97年12月30日處孝三字第0970007022號函建議事項及本校「本校產學合作及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委辦計畫請依規定提列「行政管理費」。另委辦或補助計畫案中若需使用學校場地者,亦請編列繳交「場地使用費」,俾利學校之永續經營。

計畫執行其他注意事項-2 發票(或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限配合,但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須辦理經費流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報核發票請加註學校統編03729709,否則應加蓋該店統一發票專用章及加註學校名稱;依教育103.2.24臺教會(四)字第1030024645號函規定,取據紙本電子發票報支經費者,請註記「發票字軌」 ( 包含英文字母及 8 位數字 ) 及「開立年月日」於發票或黏貼單空白處,免影印。另發票內容為乙批者,請檢附購置清單。 非本計畫人員及臨時工,不宜報支出差旅費。如因執行計畫之必要請依規定先簽校長核准。 補助資本門購買儀器設備,應以核定內容所列明之設備為限,且需列入財產登記。如有結餘數,亦僅限於購買與計畫相關之附件。 計畫依來函或契約係完成後始撥款者,欲動支經費請專簽校長核准由校務基金墊支。

計畫結案 計畫結案:依規定報部期限前檢附: 1.編製收支結算表 2.請附核定表 3.請附自籌經費明細 4.與主計室連絡對帳,以確認實際動支經費數額,避免數據無法勾稽。 5.與教育部承辦人聯絡,確認數據是否填正確、結餘款是否繳回。教育部計畫經費收支結算表填列內容,各司、處要求小有差異,可事先將資料傳送教部承辦人請求協助確認。

確定是否結案,並通知主計室 發文:收支結算表,原則上一式4份(教育部1份、主計室1份、文書組1份併函稿存檔、自存1份)有結餘款繳回,文上加支票乙紙 核定結案時,若有結餘款繳回收據請併同核定結案函文敬會主計室俾供辦理結案事宜。

(國外專業顧問費) 一、機票款 黃白單(即請學者簽機票款領據,匯率依實際購票日) ◎ 邀請國外學者來台經費報支文件 一、機票款 黃白單(即請學者簽機票款領據,匯率依實際購票日) 電子機票或機票票根(若透過旅行社訂購機票:請事先向旅行社要求提供航空公司版之電子機票,不要只拿旅行社轉檔中文版本) 。 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以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線上收據、信用卡等付款證明)—可先請學者傳真資料,後補正本報核。 二、生活費(若辦理借支時請,有關借支金額請含稅金) 學經歷、學術聲譽等身份佐證資料(如活動說明、時程表等) 護照影本(含入、出境海關核章等內頁,加註「與正本相符」) 黃白單(即請國外學者簽生活費領據) 領現 18% 扣稅,可事先請教出納組 工作內容請提供並核章

(國外專業顧問費) ◎生活費中含膳宿費:住宿費 4000 元為上限,若採核實報支請附飯店發票及住宿明細。 (104年11月1日修正通過) 報酬(含生活費等) 按日計酬 按月計酬 來台工作三個月以內者 來台工作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 來台工作一年以上者 諾貝爾獎級 每人每日新台幣14,260元 每人每月 新台幣304,395元 新台幣275,405元 特聘講座 每人每日新台幣10,695元 新台幣231,920元 新台幣217,425元 教授級 每人每日新台幣8,915元 新台幣188,435元 新台幣173,945元 副教授級 每人每日新台幣7,130元 新台幣144,950元 新台幣130,460元 助理教授級 每人每日新台幣5,350元 新台幣101,365元 新台幣87,035元 ◎生活費中含膳宿費:住宿費 4000 元為上限,若採核實報支請附飯店發票及住宿明細。 ◎不得另行支給出席費、演講費等酬勞。

重要通知 一、謹再次重申本校經費動支應注意其適法性及相關行政、採購等程序之完備,俾避免日後報支爭議並杜外界質疑。 二、擬動支學校經費(含校務基金、計畫類經費等)組團出國者,其出國國際機票及團費仍有政府採購法適用問題;至相關採購程序,請務必事前徵詢總務處事務組專業意見。 三、日後請各執行系(所)或單位儘早規劃,採公開方式辦理採購,以爭取最優價格,減少公款或成員負擔。 四、委辦及補助計畫之經費編列請審慎(ex.委辦人事費編列過高而未完全執行被要求繳回),執行請確實(ex.購置教育部未核定之設備而被要求繳回),計畫結束後2個月內請報部核定結案,教育部核定結案函文請會主計室,俾供辦理結案及結餘款之轉帳事宜。

◎其他提醒事項 辦理計畫各項活動若對外收費者,其收取款項應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一律繳入校務基金,俾設帳控管。各項活動經費收取與動支,均應循相關法令及行政程序辦理,不得自行開立收據收款,致事後難以核對勾稽。 教育部重申,超過1萬元經費應逕付廠商(不宜代墊);超過5萬元購案請先會總務處事務組等單位;另超過10萬元購案,有政府採購程序適用問題。 性質相同採購案件宜併案辦理,不要任意拆案;如有疑義請事先詢問總務單位意見,俾避免衍生經費報支爭議。

◎其他提醒事項 經費報支時,專或兼助理煩請加註身分—專或兼助,工讀日誌—請承辦人及計畫主持人核章並敬會人事室、事務組。(P82) 委辦計畫另應詳閱合約書中權利義務的相關條款、執行期限、罰則及核定經費表(另請事前確認結餘款需否繳回,俾保障自身權益)。 計程車資上限為250元,並請註明公務之理由;遠程租車資不宜以「計程車資收據」報支。 經費報支時,專或兼助理煩請加註身分—專或兼助,工讀日誌—請承辦人及計畫主持人核章並敬會人事室、事務組。(P82) 其他:詳教育部或其他類計畫常見退(補)件案(P67-68) 出席費、諮詢費、(個別)訪談費、訪問費、指導費•••請附簽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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