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相關業務簡介 101年9月26日 報告人:蔡國煇 組長
大 綱 壹、國科會計畫作業流程 貳、建教合作計畫作業流程 參、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肆、本校計畫管理費提列標準 大 綱 壹、國科會計畫作業流程 貳、建教合作計畫作業流程 參、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肆、本校計畫管理費提列標準 伍、農委會計畫須填寫研發紀錄簿 陸、校長設備費申請補助 柒、教師研究計畫補助 捌、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 玖、教師赴姊妹校學術交流補助
壹 、 國科會計畫作業流程 一、 提送計畫申請書 二、 計畫核定通知 三、 計畫簽約及第1期請款 四、 計畫變更注意事項 五、 辦理計畫結案 六、 多年期計畫經費每年請款
國科會計畫常見問題說明 國科會網站http://web1.nsc.gov.tw/mp.aspx 法規、表格、函釋及Q&A
貳、建教合作計畫作業流程 一、行政作業流程圖 二、建教合作業務申請書 三、研究中心建教合作業務申請書
一、行政作業流程圖 接獲委託單位申請通知 計畫申請 書 Y N 提報及審查通過 填寫建教合作業務申請書 合約簽訂 Y N 簽約用印 計畫執行 繳交成果報告 辦理經費結案 或繳交經費收支報告
參、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 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應事先簽准始能進用,並有實際執行計畫相關工作,並遵守本校「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研究計畫約用人員管理要點」 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倘於學期中辦理休學,應以其實質喪失在學學生身分之日(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之日期)起,不再符合兼任助理資格 學生上課時間不得報支工讀金或臨時工,本校為加強控管機制,由研發處會同人事室每季抽查執行計畫之臨時人員(含專任、兼任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出勤情形
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肆、本校計畫管理費提列標準 依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規定 委託單位 行政管理費提撥比例 國科會 依國科會規定 政府機關 8%以上(若政府機關規定有行政管理費標準者依其規定) 政府機關 –農委會補助型計畫 6% 民營機構 20% 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內業(校內執行) 15% 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外業(校外執行) 10% 非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內、外業 人員交流訓練—內業 人員交流訓練—外業 12% 鑑定—政府機關委託且不使用本校設備 其餘鑑定案
伍、農委會計畫須填寫研發紀錄簿 本校於96年初通過農委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後,凡是農委會所屬的委託案,均須填寫研發紀錄簿,請各計畫主持人派員至計畫業務組領取使用。 請各計畫主持人將填寫完成之研發紀錄簿,送交計畫業務組查核完成檢查程序。
陸、校長設備費申請補助 補助對象:本校各院系所暨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 申請案審查分基礎教學設備及研究設備兩項,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基礎教學設備: 一、各院整合教學設備。 二、系所暨教學小組亟需添購或汰舊之基礎教 學改進設備。
陸、校長設備費申請補助 (二)研究設備: 限)。 二、近二年榮獲國內外重大學術獎項案-最高補助30萬元。 一、新進教師(未滿一年)案-最高補助30萬元(以申請一次為 限)。 二、近二年榮獲國內外重大學術獎項案-最高補助30萬元。 三、近二年榮獲本校「學術獎」及「產學研究成就獎」-最高補 助20萬元。 四、由學院提出之跨領域整合型團隊學術合作案。 五、由教師提出校內跨院系(所)之特色跨領域整合型團隊學術 合作案。 六、與國外知名大學學術合作計畫案。 七、與中央研究院學術合作計畫案。 八、與國內知名大學及研究機構學術合作案。 九、個人執行之學術計畫設備費不足款案。
陸、校長設備費申請補助 申請前項研究設備第六至九目補助案者,可提供足以佐證該案由之文件或相關資料,且需有院系所提供設備費總金額1/3以上之配合款。 經費補助申請案經系(所)、院提出,由學院審議並排序後送教務處或研發處,提校長設備費—基礎教學暨研發專款審查委員會審議。 委員會以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及會計主任組織之,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柒、教師研究計畫補助 申請資格 (2)、曾獲本案補助者,如再次申請補助,須繳交上次補助案研究成果報告。本校專任教師於任職期間至多補助2次。 (1)、當年度曾以計畫主持人名義提出國科會研究計畫申請,所有申請案件皆未獲通過且未獲其它單位研究經費補助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 (2)、曾獲本案補助者,如再次申請補助,須繳交上次補助案研究成果報告。本校專任教師於任職期間至多補助2次。 (3) 、近3年若有SCI及SSCI論文發表者,則不受前項「至多補助2次」之限制。
柒、教師研究計畫補助 補助金額:依計畫執行實際需求酌予補助(人事費不得補助),但每人限申請一案且以15萬元為限。 補助執行期間為1年 。 執行截止日3個月內檢附投稿證明文件及投稿論文送研發處計畫業務組備查。
柒、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 補助金額:機票及會議之註冊費,實報實銷,最高新台幣二萬元(行政會議已通過提高為四萬元) 擬發表之論文須以本校名義且為第一或責任作者發表 未獲任何單位補助,或研究計畫核定之出席國際會議補助金額結餘1萬元(含)以下
捌、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 各主持人得申請繼續使用其結餘金額80﹪,其餘20﹪由校方統籌。(行政會議已修改主持人使用結餘金額95﹪, 5﹪由校方統籌, 但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尚未通過。 ) 使用原則為用以聘請助理、臨時工資、購買圖書儀器設備(包括周邊相關設備)、旅運費、雜項費用及其他與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等,但主持人不得支領個人酬勞。 校統籌經費可用於各項學術交流活動、聘請助理、臨時工資、購買儀器設備(包括周邊相關設備)、其他與研究發展有關之臨時性或特殊性之經費支出。
玖、教師赴姊妹校學術交流補助 補助金額:交通費以及生活費,實報實銷,最高新台幣二萬元(行政會議已通過提高為四萬元) 同一會計年度以一次為限 進行學術交流活動且未獲任何單位補助
簡報完畢 敬請惠予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