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驗收作業 相關法令規定 9.2.驗收前準備工作 9.3.驗收作業程序 9.4.減價收受 9.5.逾期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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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驗收作業102.05 9.1.相關法令規定 9.2.驗收前準備工作 9.3.驗收作業程序 9.4.減價收受 9.5.逾期罰則 9.6.接管 9.7.核發驗收證明書 9.8.竣工驗收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9.9.參考案例 9.10.驗收階段參考表單

9.1.相關法令規定 一.中央法規文件 政府採購法第71~73條;施行細則第90~101條:驗收 政府採購法第12條暨施行細則第6~11條:上級機關之監督 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內部監辦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採購契約要項第25點、第29點、第51點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0700章「一般條款」T.竣工及驗收、第01781章「竣工文件」、第01773章 「竣工驗收要項」 二.本府法規文件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2

9.2.驗收前準備工作 驗收前準備工作 9.2.1.竣工報核 9.2.2.竣工查驗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 9.2.4.結算作業(含丈量)

9.2.1.竣工報核1/2 4 9.2.1.竣工報核: 一.工程不得因竣工日期已屆,便逕行申報竣工。如為建築及雜項工程竣工時,廠商應另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規定報備完工。 二.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向工程司及機關報備。(※基準17、細92) 屬營造業承攬之工程,竣工報告文件應經其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依營造業法35) 三.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 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分批提送者,為尚未提送部分),未提送者仍得依本款第4目辦理竣工查驗, 如經查驗結果確定竣工者,仍得認定竣工,惟應依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違約金。(※契15二2) 四.竣工圖: 1.履約階段竣工圖:(※契15二1) 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分[1]次於工程累計實際進度達[60%]當月之次月底前,將已完成工程之竣工圖提送監造 竣工報告表

9.2.1.竣工報核與查驗2/2 5 單位/工程司審核,逾期未提送時,機關除依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違約金外,得暫停支付估驗款至原因消除後再行撥付,廠商仍應按規定辦理估驗手續。 [ ]內之次數、百分比,由機關視工程規模於招標時載明,不限定1次及60%;建議巨額工程採購至少約定[2]次於[50、75%]。 機關訂定工期應考量廠商製作竣工圖表時間,給予合理工期。 機關應於技術服務契約約定委託設計服務廠商應提供設計圖說電子檔,以利提供施工廠商繪製竣工圖。(工程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已有約定,機關應要求委託設計服務廠商應提供設計圖說電子檔。) 2.完工階段竣工圖:(※權責分工表3.3) 如履約階段有分批提送竣工圖者,竣工階段為尚未提送部分。 竣工圖若未依限提送,仍得辦理竣工查驗,如經查驗結果確定竣工者仍得認定竣工,惟應依契約約定扣罰違約金。

9.2.2.竣工查驗 辦理期限: 辦理:施工廠商:預定竣工日前至遲竣工當日。 審查:監造廠商:竣工查驗確定屬實次日起[7]日。 6 辦理期限: 辦理:施工廠商:預定竣工日前至遲竣工當日。 審查:監造廠商:竣工查驗確定屬實次日起[7]日。 審定:專案管理廠商:[5]日。 9.2.2.竣工查驗: 一.機關應於收到竣工通知(含工程竣工圖)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機關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期程,其依契約約定有提供施工廠商設計圖說電子檔之必要者,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契15二4、細92) 二.機關應於收受竣工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查證是否竣工,依契約約定查證確認廠商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已修復或回復完成,並由監造單位做成工程竣工查驗紀錄,於查證屬實後二日內報請機關核定。(※基準17) 竣工查驗紀錄 C9.1~3

案例9.1-廠商申報竣工1/2 廠商於96.1.12函報竣工,○機關承辦人員於收到通知後,即簽辦擬同意竣工並安排驗收事宜。 7 (調解暨採購稽核案件) 案例 廠商於96.1.12函報竣工,○機關承辦人員於收到通知後,即簽辦擬同意竣工並安排驗收事宜。 一.…工程已於96年1月12竣工 二.擬:依來文報請竣工報核後安排驗收事宜。

案例9.1-廠商申報竣工2/2 9-8 一.廠商未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申報竣工: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向工程司及機關報備。(※基準17、※契15二3細92) 二.工程司未辦理竣工查驗: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於收到竣工通知(含工程竣工圖)之日起7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契15二4、細92) 三.工程司未會同丈量:工程司應督促廠商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並主動會同丈量清點,俾據以審查竣工圖及確認結算項目、數量等相關資料。(※基準18) 四.未辦理結算: 1.廠商應於竣工之次日起[15]日內提送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約定之其他文件,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俾憑辦理驗收作業。(※契15二3) 2.工程司應督促廠商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並主動會同丈量清點,俾據以審查竣工圖及確認結算項目、數量等相關資料。 (※基準18) 五.工程司應完成相關程序(竣工查驗、竣工圖、結算書核定)後,承辦單位再簽辦驗收事宜,另應注意契約約定之辦理期程。

案例9.2-竣工查驗1/2 9 (履約爭議調解案件) ○工程廠商於96.1.12申報竣工,○機關承辦單位會同相關單位以「工程品質抽查」辦理竣工查證,抽查結果認有多項應改善事項,造成工期核算之履約爭議。 案例

案例9.2-竣工查驗2/2 一.施工品質督導查核應於工程施工階段進行:依※本府品管作業要點第19點:「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留存紀錄備查,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第14點:現場人員「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建議機關應依本府品管作業要點於施工中按監造計畫辦理施工作業及材料設備抽查驗,機關工程督導小組並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避免完工後仍有工作項目未依契約規定完成,或機關應辦理事項未配合完成,致產生履約爭議,並延宕使用時程。 依上開規定,係施工期間得隨時辦理施工品質抽查作業,非屬竣工查驗。 二.機關應依契約規定期限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竣工查驗: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契15二4、細92) 三.竣工查證表單請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附表「工程竣工查驗紀錄」辦理。 參考見解

案例9.3-缺失未改善可否申報完工1/1 Q 廠商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前,是否可申報完工? §9.2.2 Q 廠商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前,是否可申報完工? 一.依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二.故廠商因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致未符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者,不宜提報竣工。(工程會97.11.6工程管字第09700439140號函) 三.如廠商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仍逕行申報竣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依前揭規定落實竣工查驗,不得逕予認定竣工。 A 2.施工期間發現之品質瑕疵,應依規定改善;依民法第493條:「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爰廠商施工品質缺失改善完成並完工後提報竣工,辦理竣工查驗時,係「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至完成工項之品質是否有瑕疵,得於驗收時依契約約定查核,非於竣工查驗時辦理。 11

9.2.3.工程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1/2 12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機關同意者外,廠商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填具竣工報告,經機關確認竣工後,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廠商應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方可認定驗收合格。(※契15七) 二.工程驗收前,工程司應督促廠商辦理下列事項:(※基準19) 1.工程範圍內之環境,應徹底清理;施工後賸餘材料、土石方、垃圾等,均應運離工地。 2.第21點所列各項檢(查、試)驗報告,應彙整齊全,以備查驗。 3.工程所施築之下水道及側溝內淤積物、模板或支撐等,應清除。 4.既有下水道內,因施工需要之臨時擋水或改道設施,均應清除或恢復 5.妨礙公共設施、交通安全之桿、線,應妥為處理。 6.建築工程之玻璃擦拭乾淨、地板清洗及依指示打臘,附屬設備均應完善齊備。 7.拆除工棚、預拌混凝土拌合廠等有關之臨時設施。 8.施工期間損及毗鄰建築物者,於工程竣工後仍應依規定辦理驗收,並督促廠商解決損鄰事件。如屬建築工程,工程司應督促廠商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辦理。 手冊: 廠商提報竣工前辦理事項: 工程範圍內環境應徹底清理,施工後殘料、廢土等均應運離工地,若工區內有土方堆置場,應將土方堆置場予以復舊。 各項試(檢)驗報告及證明文件,應彙整齊全,以備查驗。 施工期間暫時遷移之都市計畫樁,應予以回復。 施工期間損及之公共設施,應予以修復。 下水道及側溝之淤積物、模板或支撐等,應徹底清除。 妨礙公共設施、交通安全之桿線,應妥為處理。 預拌混凝土拌和廠等有關之臨時設施均應拆除完畢,回復原狀。 施工期間損及毗鄰建築物者,應予協調解決。 C 9.4 12

案例9.4-提報驗收前應辦事項 (稽核案件) 竣工查驗結果因下列事項未完成,監造單位認定未達竣工條件: ‧施工範圍材料、機具未運離完成 §9.2.3 (稽核案件) 竣工查驗結果因下列事項未完成,監造單位認定未達竣工條件: ‧施工範圍材料、機具未運離完成 ‧工區範圍內環境衛生未清理完成 ‧臨時工棚未拆除 於機關查驗竣工時,以臨時工棚設置屬土建、機電兩標廠商共同使用,土建標應否於拆除後方可認定竣工,將其列為疑義事項待釐清,遲至5月26日才獲機關同意備查,耗時約2個餘月… Q2 1.依※基準19七:「拆除工棚、預拌混凝土拌合廠等有關之臨時設施」工程驗收前,工程司應督促廠商辦理下列事項之一。 2.依※契15七:「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等工作,係廠商應完成後,方可認定驗收合格。 本案由於機關及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均不熟悉契約及本府規定,至延宕竣工查驗及後續驗收結案期程,亦影響廠商權益。 A2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2/2 三.設備功能之確認: 14 三.設備功能之確認: 1.招標階段:查驗或驗收有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者,機關應於契約第15條第3款內載明其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廠商應就履約標的於_______(場所)、_______(期間)及_____(條件)下辦理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15三、契15三) 2.履約階段:承包商於提出竣工報告前,應將工程之主要及附屬設備予以功能測試,以確定其功能符合契約文件之需求。該測試應在主辦機關與工程司監督下為之。(綱01781-1.2.1) 3.驗收階段:廠商提報竣工後,有關機電設備部分,應依契約圖說及規範要求辦理試俥後,依契約規定的時限內進行試運轉,相關紀錄作為驗收之ㄧ部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履勘程序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履勘確認核准後,以為驗收之要件。(管伍五(十))

9.2.4.結算作業1/5 15 一.廠商應於竣工之次日起[15]日內提送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約定之其他文件,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俾憑辦理驗收作業。(※契15二3) 二.製作工程結算資料之期限:(※權責分工表3.5) 辦理:施工廠商:竣工次日起[15]日。 審查:監造廠商:[7]日。 審定:專案管理廠商:[5]日。 三.承包商提交之竣工文件雖經工程司代表核可,亦不免除承包商對該文 件之正確性所應擔負之全部責任。竣工文件製作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另給付。(綱00700T2(1)) 契約工程於竣工次日起7日內,乙方應主動會同工程司丈量數量,辦理結算,逾期工程司得逕行辦理。(※契40) 依※契約範本第41條、※基準第21點等規定,工程結算資料及契約約定之其他資料應由工程司於竣工次日起30日內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次日起15日內辦理初驗(驗收)。

9.2.4.結算作業2/5 16 四.工程司應督促廠商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並主動會同丈量清點,俾據以審查竣工圖及確認結算項目、數量等相關資料。 (※基準18) 五.工程報請驗收前應準備之文件(※基準21、參考綱01781) 1.契約文件:契約書、原設計圖說及規範等。 2.履約文件: 1)估驗文件。 2)契約變更文件。 3)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包括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工期檢討及歷次修正契約之核定文件。 3.竣工文件: 1)工程竣工報告表、竣工查驗紀錄。 2)竣工圖 3)結算明細表。 4)結算數量計算書。 異動紀錄統計表 契約工程於竣工次日起7日內,乙方應主動會同工程司丈量數量,辦理結算,逾期工程司得逕行辦理。(※契40) 依※契約範本第41條、※基準第21點等規定,工程結算資料及契約約定之其他資料應由工程司於竣工次日起30日內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次日起15日內辦理初驗(驗收)。 結算明細表 C 9.5

案例9.5-監造廠商不願辦理結算驗收1/2 (調解案件) 17 (調解案件) 案例 ○工程委託監造廠商與○學校有履約爭議,不願配合審查結算、驗收相關文件,拒絕配合辦理驗收作業,機關應如何處置? 一.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第13款「驗收之協辦」為機關得委託廠商辦理「監造」之項目之一,請機關應納入契約據以執行。 二.依※基準7Ⅰ「竣工文件及結算資料之審查,並協辦驗收作業。」為工程司應處理事項之一,請機關應將※基準納入招標文件。 三.如工程主辦機關具有工程專業能力者,可自行辦理驗收,如未具有工程專業能力者,得委由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驗收,其所生之費用由監造廠商未領取之服務費中扣抵。 四.仍請將辦理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並於驗收紀錄上載明監造廠商不願配合驗收作業之事實。 五.應檢討委託監造廠商責任:監造單位未依規定時程提送結算資料,致驗收進度延誤,其中監造單位延遲罰則部分建議如下: 1.先依契約約定檢討委託監造廠商職責。 參考見解 17

案例9.5-監造廠商不願辦理結算驗收2/2 2.依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5規定檢討:(請納入招標文件) §9.2.4 18 2.依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5規定檢討:(請納入招標文件) 1)第12款:「未依約定期限審查並提送竣工圖、工程結算資料及約定之其他文件資料,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經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審退二次以上者。」→逾期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經審退二次以上者,1點;1年; 3)第16款:「未依契約約定確實監造或有怠忽監造職責情事…者。」→2點;2年。 3.如委託建築師監造者,依建築師法第18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4、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第46條:「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4、違反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機關於委託監造契約書約定應由建築師辦理事項,如可歸責建築師遲延未辦理而造成機關損害,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上開規定交由臺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 六.契約雙方如有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參考見解 18

9.2.4.結算作業3/5 5)其他: 如查驗以供驗收之用之文件:查驗紀錄、管線通管紀錄報告表…等先行查驗以供驗收之用之文件。 19 5)其他: 如查驗以供驗收之用之文件:查驗紀錄、管線通管紀錄報告表…等先行查驗以供驗收之用之文件。 4.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基準21Ⅱ) 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約定及工程性質,並參考下列之細部資料詳實統計: (一)土木及建築類: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混凝土圓柱體28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 7)構造物檢查紀錄。 8)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9)預力樑版施拉預力統計紀錄表。10)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 11)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查驗、抽查(驗)紀錄表。

9.2.4.結算作業4/5 12)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13)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20 12)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13)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4)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5)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 16)橋樑高程紀錄。 17)其他: A.道路工程應另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取樣紀錄表(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得併驗收時辦理)、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表。 B.排水防洪工程應另附:竣工高程檢測紀錄,但無者免附之。 (二)機電設備類(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消防等):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查驗、抽查(驗)紀錄表。 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

9.2.4.結算作業5/5 7)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8)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21 7)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8)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9)水(氣)壓試驗紀錄表。 10)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11)管路沖洗紀錄表。 12)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 13)維護操作手冊。 (三)其他工程: 得依其特性準用前兩款規定,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C9.6~7

案例9.6-結算資料1/2 (調解暨稽核案件) 辦理驗收時仍無竣工圖及結算資料。 機關要求廠商攜帶參與驗收。 22 (調解暨稽核案件) 辦理驗收時仍無竣工圖及結算資料。 機關要求廠商攜帶參與驗收。 竣工圖應經工程司審查並經機關核定。 結算資料應由廠商製作、工程司審核後提送經機關核定。

案例9.6-結算資料2/2 參考見解: 一.廠商提送竣工圖及結算資料應先由工程司審查後提送機關核定,作為驗收之依據,非由廠商於驗收時提出; 二.本案於初驗時無竣工圖,尚有結算資料未齊全(無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結算明細表…等),則何以辦理驗收作業。 參考見解

案例9.7-結算作業1/1 (審計處稽查案件) ○道路工程結算作業稽查結果核有下列缺失: §9.2.4 (審計處稽查案件) ○道路工程結算作業稽查結果核有下列缺失: 一.契約規定係依依實作數量結算,辦理結算時未確實核算扣除未施作部分。 二.日間施工,卻給付夜間施工費用。 三.材料設備:部分檢驗數量不足、部分檢驗日期與計價付款日期不符、部分遲至驗收仍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檢驗。 案例 一.道路工程依實做數量結算原則,路面人、手孔蓋等位置面積,因未施作瀝青混凝土、黏層、透層、碎石級配料等項目,計算結算數量時應予扣減。 二.瀝青混凝土銑刨及加鋪編列夜間施工項目單價,惟依估驗計價所附施工照片,實際上係於假日日間施工,卻無辦理契約變更減價。 三.半成品或進場材料以依契約約定檢驗合格者為限。(※契5一2(5)) 建議監造單位於每期估驗應落實辦理「估驗計價詳細表與監工日報數量差異說明表」及「材料設備估驗數量與已檢驗數量統計表」,以避免是項缺失。 參考見解 24

9.3.驗收作業程序 驗收作業程序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 9.3.3.驗收作業程序 25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 驗收作業程序 9.3.3.驗收作業程序 一.初驗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二.驗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三.驗收瑕疵之改正 9.3.4.分段查驗與部分驗收 9.3.5.驗收紀錄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1/4 一.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採71) 26 一.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採71) 二.驗收:機關應依規定派員主驗及通知有關機關派員監(會)驗及接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參與。(※基準23Ⅱ) 三.初驗: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估驗及初驗,主會計單位得免派員監辦。(工程會88.8.26工程企8812619號函) 2.初驗時,機關得免派監驗人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等參與。(※基準20Ⅲ) 3.參加人員之權責劃分,準用驗收人員分工之規定。 四.驗收參加人員之權責劃分如下: 1.主驗人員: 1)核派: 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採71)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採71)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2/4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凡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88.10.26企8815822號函) ‧採購之主驗人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90.9.24管90031220號函) ‧辦理驗收時機關應依各項工程性質,指派工程主辦監造及採購單位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以外,且具有實務經驗之人員主驗。(※基準24Ⅰ一) ‧辦理初驗或驗收時,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基準24Ⅰ二) ‧機關辦理初驗,其主持初驗人員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之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88.8.7工程企字第8811369號函) 2)權責:主持驗收程序,逐項或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合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細91)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3/4 2.監驗人員: 1)核派:(估驗及初驗,得免派員監辦)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驗。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由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監驗。 未達公告金額工程:由機關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監驗。 2)權責: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不包括涉及驗收方法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驗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3)一定要監辦之情形: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 ‧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者。 ‧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3.會驗人員: 1)核派: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2)權責:會同逐項或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合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之處置。 C9.10~11

案例9.10-報請監驗1/1 (稽核案件)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驗收時未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其驗收結果是否仍屬有效,需否重行辦理? Q 依本府92年7月23日府工三字第09216819400號函說明三:「若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有未依前揭規定派員監辦時,則該採購案件所踐行之各程序(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依採購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並無當然無效之規定,惟採購機關若有前述情事,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檢討採購人員之疏失責任。」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採購人員不得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之行為。 臺北市政府採購人員獎懲要點第五點:「採購人員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經監察、審計、政風單位、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至第7款之情形者,採購機關得依情形輕重,給予申誡以上之懲處。 A 29

案例9.11-監驗程序 (起訴案件) 某工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有關驗收作業涉及主驗及監驗部分,起訴書內容摘要如下: §9.3.1 (起訴案件) 某工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有關驗收作業涉及主驗及監驗部分,起訴書內容摘要如下: …擔任工程監驗人工作等,其均明知監驗人於工程驗收或查驗時,應全程在場監視驗收之程序,如不符流程規定須當場制止;… 某A工程: ○、○於○(機關)○年○月○日辦理A工程之道路瀝青銑刨工作查驗時…分別擔任主驗人及監驗人,明知驗收人員須遵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及同條第5項「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規定,竟於當日驗收執行鑽心取樣18顆樣體時,尚餘8顆樣體尚未實施鑽心,○、○擔任主驗人、監驗人,未依規定全程主持驗收及監視驗收程序,即離開驗收現場,任由廠商代表接續後續取樣作業,並接受廠商○招待…餐廳飲宴,餐畢復接受招待…○、○分別因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 核被告…(主驗人、上級機關監驗人員、上級機關監驗核派人、工務所主任)…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負責監督…工程設計、監造各階段核作業及施工中審核廠商估驗及請款作業; ○…並受指派擔任工程驗收人;…負責督導工程品質管理業務,並接受指派擔任工程驗收人,上開驗人於工程驗收或查驗時,職務上應檢視道路面有無平整,道路瀝青路面銑刨、鋪設宽。厚度否合約相符,及驗收時至施工現場道路以逢機取樣方式,將道路鑽心取樣之試體,道至檢測單位並做成紀錄等工作; …自辦監造、委託監造業務及施工中審核廠商估驗及請款作業; ○…並指係工程監驗人等; …負責衛工處工程監辦、督導衛工處辦理臺北市下水道工程案之查核作業,並…擔任工程監驗人工作等,其均明知監驗人於工程驗收或查驗時,應全程在場監視驗收之程序,如不符流程規定須當場制止;…○係臺北市文山區公所經建課技佐,負責鄰里巷道工程維護、工程設計、監工、結算、驗收、會勘等事項,辦理文山區公所發包之工程案,並執行工程施工中會勘、各階段之估驗請款查核、施工中督導承商確保施工品質並製作監工日報等工作,…均依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分別擔任主驗人及監驗人,明知驗收人員須遵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及同條第5項「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規定,竟於當日驗收執行鑽心取樣18顆樣體時,尚餘8顆樣體尚未實施鑽心, ○、○擔任主驗人、監驗人,未依規定全程主持驗收及監視驗收程序,即離開驗收現場,任由廠商代表接續後續取樣作業,並接受廠商○招待…核被告…均係涉犯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均係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核被告…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被告○另涉有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30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4/4 4.協驗人員: 為設計、監造、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細91) 31 4.協驗人員: 為設計、監造、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細91) 由廠商及設計、監造(工程專案管理)單位派員(機關指派有監督工程人員者,含該人員)。(管伍五(十)3(1)A) 權責:協助驗收各項作業、解釋疑義及協助製作驗收紀錄等。(管伍五(十)3(1)B) 5.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 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營41)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亦同。(細96)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契15二、契15二)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1/5 32 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約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為新品。(※契15ㄧ) 本府工程之竣工、驗收程序應依契約約定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規定辦理。(※契15二) 一.書面驗收:(細則90) 1.機關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1)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2)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3)小額採購。 4)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5)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2/5 2.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33 2.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二.文件查核:(※基準21) 1.工程司於機關辦理初驗或驗收前整理備妥下列資料,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時予以抽核: 1)契約文件:契約書、原設計圖說及規範等。 2)履約文件:估驗、契約變更、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3)竣工文件:工程竣工報告表、竣工查驗紀錄、竣工圖、結算明細表、結算數量計算書。 4)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 2.工程隱蔽部分:工程隱蔽部分,除抽查施工期間之檢(查、試)驗報告或紀錄外,如有必要,得使用儀器予以查驗或依契約約定辦理。(※基準24Ⅰ七) 3.完成初驗後辦理驗收:(※基準22) 初驗合格後,工程司除依初驗時應檢附之資料外,尚需檢附初驗紀錄,報請機關派員辦理驗收。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3/5 三.現場查驗:相關工程驗收重點(※基準24、管伍五(十)2) 34 三.現場查驗:相關工程驗收重點(※基準24、管伍五(十)2) 1)主驗人員於工程驗收時,應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其數據,檢驗其品質或性能,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高程。(※基準24Ⅰ四、管伍五(十)2)其中尺寸及高程之允許誤差,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將相關缺失記載於初驗紀錄。 2)驗收查驗項目,結構體外表尺寸,如可以丈量查驗者,應就每一工程項目中,抽驗一處以上;抽驗位置,由主驗、會驗、協驗人員商定之。(※基準24Ⅰ五) 3)依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及結算表,就可點驗項目,抽項查驗。(※基準24Ⅰ六) 4)隱蔽部分:除抽查施工期間之檢(查、試)驗報告或紀錄外,如有必要,得使用儀器予以查驗或依契約約定辦理。(管伍五(十)2Aiii、※基準24Ⅰ七) 驗收人員對工程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4/5 35 驗收人對工程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採72-3、細則100、※契15四)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 5)較專業之工程或設備,如電腦、電子、機械、醫療、資訊或抽水站等設備及鋼結構等,得委由專業人員或機構辦理驗收。(※基準24Ⅰ八) 6)驗收結果,應包含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逐項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查驗結果合格與不合格項目應分別記載。(※基準25Ⅱ) C 9.13

案例9.13-竣工圖錯誤卻辦驗收1/2 (審計處稽查案件) 36 (審計處稽查案件) 一.○局辦理「○委託規劃設計及施工統包案」,規劃於○風景區山坡地範圍上進行舊有步道整建、建置全區指標系統、排水系統、觀景台及整治潛在危險地區安全設施。 二.本工程竣工後廠商提送之竣工圖、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中,多有錯誤或尺寸、材料強度、數量與實際施作不符之處,主辦機關對於工程結算圖說等資料,未經確實審查並會同丈量後修正之情形下,逕行依據該竣工圖說辦理正式驗收,核有欠當,請查明妥處。 案例 一.履約期間監造單位/工程司未落實施工及品質之監督: 1.廠商應依契約【第9條第2款第1目附件】規定提送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提報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送監造單位審查。 2.監造單位/工程司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提報監造計畫;並應對現場施工方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作持續性監督與查證。(監造綱要:前言) 參考見解 交通局 36

案例9.13-竣工圖錯誤卻辦驗收2/2 二.竣工階段未確實查驗竣工及審查結算資料: §9.3.2 二.竣工階段未確實查驗竣工及審查結算資料: 1.監造單位未確實辦理竣工查驗: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於收到竣工通知(含工程竣工圖)之日起7日內會同機關、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應於查證屬實後次日起2日內報請機關核定。(※契15二4、※基準17、細92) 2.監造單位未會同丈量:工程司應督促廠商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並主動會同丈量清點,俾據以審查竣工圖及確認結算項目、數量等相關資料。(※基準18) 3.監造單位未確實審查結算資料:廠商應於竣工之次日起[15]日內提送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約定之其他文件,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俾憑辦理驗收作業。(※契15二3) 三.依上列規定本案廠商及監造單位履約過程應有未落實施工管控、品質管理及契約規範等規定,另有施工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與核定之施工圖施工;監造廠商竣工查驗不實、結算不實等缺失。依「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應予委託監造廠商扣分記點及罰款。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5/5 38 7)如屬範圍廣闊或履約標的性質複雜之工程或其他特殊情形,監造單位或機關得於驗收前,就預定之驗收期限、抽查驗核之項目、方式及驗收人員分工及權責等,擬訂驗收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必要時應通知相關機關。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報經上級機關知悉,驗收時應按照驗收計畫之內容辦理。(※基準24Ⅲ)

9.3.3.驗收作業程序1/7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之 。(採71) 39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之 。(採71) 一.初驗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1.應先辦理初驗之情形: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除因機關需求得免除者外,應先辦理初驗。 (※契15二5) 2.辦理期限: 1)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契15二5) 2)有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機關應於收受經工程司審核提送之竣工文件(工程竣工報告表、竣工查驗紀錄、竣工圖、結算明細表、結算數量計算書)所列竣工文件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基準20Ⅰ)

9.3.3.驗收作業程序2/7 3.依據: ※基準24Ⅰ六:以契約規範、竣工圖說及結算表等為依據 40 3.依據: ※基準24Ⅰ六:以契約規範、竣工圖說及結算表等為依據 採72: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是否符合 4.辦理初驗:初驗時,機關得免派監驗人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或抽查驗核。但機關已依工程性質訂有初驗項目,納入契約規範者,從其規範。(※基準20Ⅲ) 5.議價前先行初驗:工程竣工後,在尚未完成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議定程序前,如有縮短結案期程之需要,機關得依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表(議價前)之數量,進行結算作業並據以辦理初驗;有關第21點(提報初驗或驗收)所列應備文件中,如結算明細表及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等涉及新增單價無法填具之部分,得暫予保留,俟完成議價程序後再行調整,俾以辦理驗收作業。(※基準20二) 6.於初驗時免查驗之情形:工程依契約約定於初驗前已完成查驗作業程序,並製作紀錄者,初驗時,得就該部分不予重覆辦理。(※基準20Ⅳ) 初驗結果應做成:初驗紀錄

9.3.3.驗收作業程序3/7 二.驗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1.辦理期限: 1)無初驗程序者: 41 二.驗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1.辦理期限: 1)無初驗程序者: 工程竣工後,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契15二6) 於工程竣工後,機關應於收受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經工程司審核提送之第21點第1項第3款所列竣工文件)後之日起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基準23Ⅰ) 2)有初驗程序者:於初驗合格後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基準22Ⅰ) 3)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30;20內辦理驗收之規定) ,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30日內辦理驗收。(※契15二5、基準23Ⅰ) 2.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契15二5)

9.3.3.驗收作業程序4/7 3.辦理驗收: 1)無初驗程序者:原則同初驗,驗收時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或抽查驗核。(※基準23Ⅱ) 42 3.辦理驗收: 1)無初驗程序者:原則同初驗,驗收時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或抽查驗核。(※基準23Ⅱ) 2)有初驗程序者:其驗收得以抽驗方式辦理。(※基準22Ⅱ) 4.免查驗之情形:同初驗。(※基準24Ⅱ) 5.會驗人員得免參與之情形:會驗人員已參與初驗程序,且同意該初驗結果而於驗收合格後接管者,得免參與驗收程序。(※基準24Ⅰ三) 三.驗收瑕疵之改正 採購法之規定: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簡稱改正),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採72、細97)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員定之。(細97,契15十) 本府對改正期限之規定:(※契15十、基準26)

9.3.3.驗收作業程序5/7 43 1.限期改正: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應在機關通知之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簡稱改正)。(※契15十) 2.複驗: 1)機關應於指定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廠商如有提前完成改正者,應以書面通知機關,以利機關辦理複驗。 2)複驗時應就紀錄所載明之瑕疵進行複驗, 3)複驗仍不合格時,廠商應於機關指定之第2次改正期限內完成改正。 3.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契15十) 1)自第1次複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至瑕疵改正完成通知送達機關之日止,均以逾期論。 2)依遲延履約約定(※契18)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3)機關第1次指定之改正期間內若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經機關同意者得予延長。(※契15十、基準26Ⅱ) C 9.15

案例9.15-複驗時間1/2 (釋疑案件) 案例1: ○工程於98.12.29驗收紀錄載明缺失改善期限為99.1.6,而機關於99.1.16始辦理複驗,經複驗結果原列缺失仍未改善完妥,機關與廠商就逾期罰款之計算發生爭議。 案例2: ○工程於98.5.3驗收,計有11項缺失,惟未於驗收時明定改善期限,僅於驗收紀錄記載要求廠商「於改善完竣後以書面申請復查」,廠商函請延至98年7月30日辦理,迄至7月20日辦理複驗,並於26日完成驗收程序。 案例 44

案例9.15-複驗時間2/2 一.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應在機關通知之指定期限內完成改正。(※契15十) §9.3.3 一.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應在機關通知之指定期限內完成改正。(※契15十) 二.機關應於指定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 廠商如有提前完成改正者,應以書面通知機關,以利機關辦理複驗。(※契15十) 三.如複驗仍不合格時,廠商應於機關指定之第2次改正期限內完成改正,並自第1次複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至瑕疵改正完成通知送達機關之日止,均以逾期論。(※契15十) 四.驗收缺失之複驗事涉廠商於其違約金之計罰,機關辦理初驗或驗收時,如有不合格事項,宜於當場確認複驗時程,並記載於驗收紀錄,機關至遲應於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辦理複驗,以避免履約爭議;廠商如提前改善完成,應事先通知機關另擇期複驗。 參考見解 45

9.3.3.驗收作業程序6/7 46 4.複驗仍不合格之處置:機關應於第2次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如複驗仍不合格時,依以下規定辦理:(※契15十一)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由廠商於機關第3次通知改正期限內改正完成,第3次仍逾期未改正完成者,依前2目約定辦理。 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要項51) 5.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得請求損害賠償。(※契15十二、契15十二) 6.新瑕疵:如有發現新瑕疵時,(※契15十3、基準27) 其屬初驗之複驗者,列入驗收瑕疵改正; 其屬驗收之複驗發現者(以1次為限),機關應再指定期限通知廠商改正,其瑕疵改正期間不計入逾期天數。 如廠商逾該指定期限仍未修改或處理完妥,依前2目約定辦理(以逾期論、改正複驗)。

9.3.3.驗收作業程序7/7 47 7.保證金: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___________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契9二四、契9二四)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依採購法101~103條規定辦理。

9.3.4.分段查驗與部分驗收1/2 48 一.部分驗收 1.工程部分完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就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並起算保固期。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採部分驗收;因時程或個案特性,採部分驗收有困難者,可採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契15八、契15八、細99) 2.驗收結果不符: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採72) 3.部分驗收程序與驗收同。 二.分段查驗 1.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末期)之用。(採70) 2.分段查驗,不適用採購法第12、13條監辦規定。(90.12.31工程企字第90051035號函)

9.3.4.分段查驗與部分驗收2/2 三.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規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 49 三.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規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 供機關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擔。(※契15八、契15八) 四.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細則98、管伍五(四)3(7)) C 9.20

案例9.20-查驗之效力1/1 (釋疑案件) ○工程先辦理分段查驗合格,惟日後驗收結果該部分有不符契約規定之情形。 §9.3.4 (釋疑案件) ○工程先辦理分段查驗合格,惟日後驗收結果該部分有不符契約規定之情形。 分段查驗與驗收結果有異,應如何處置? 案例 採購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故經查驗合格之部分,機關於驗收時得免重複辦理。 分段查驗尚非驗收,如查驗結果與日後驗收結果有異,應以驗收為準,其驗收結果不合格之處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會96.5.3工程企字第09600155550號函) 參考見解 50

9.3.5.驗收紀錄1/2 51 一.驗收紀錄應記載事項: 1.細96:機關辦理驗收或部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1)有案號者,其案號。 2)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3)廠商名稱。 4)履約期限。 5)完成履約日期。 6)驗收日期。 7)驗收結果。 8)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款規定不符者,其情形。 9)其他必要事項。(如改善期限、待澄清事項、建議事項…等) 2.※基準25一:初驗及驗收紀錄,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及個案需要載明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廠商名稱、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參與驗收單位及人員、驗收結果、瑕疵之改正期限處置等。驗收參加人員並得視需要,簽註意見及協議事項。 驗收紀錄 C 9.22

9-52 (23)驗收紀錄 §9.3.5

案例9.22-驗收紀錄1/7 9-53 案例2 案例1 (稽核案件)

驗收紀錄:4/7 驗收建議用語: 1.案號 2.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3.廠商名稱 4.履約期限 5.完成履約日期 履約有無逾期 清點、丈量、查驗、抽驗、測試 1.尚符 一般用於尺寸,因測量會有誤差; 例:經丈量○窗戶尺寸與竣工圖說尚符。 2.相符 一般用於數量,可以確認結果者; 例:經清點○W10型窗戶6樘,數量與結算書相符。 3.符合 一般用於文件查核或機器設備測試、試運轉; 例:經查驗○試驗報告(出廠證明)代表數量、奉核文號符合契約規範。 驗收紀錄:4/7 1.案號 2.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3.廠商名稱 4.履約期限 5.完成履約日期 履約有無逾期 6.驗收日期 7.驗收結果 是否合格 8.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款規定相符/不符者,其情形 改善期限 9.其他必要事項 9-56

驗收紀錄:5/7 驗收紀錄建議填寫參考 [驗收經過]: 1.如為複驗:說明初驗或正驗辦理情形 2.如為正驗:說明初驗辦理結果 驗收紀錄:5/7 驗收紀錄建議填寫參考 [驗收經過]: 1.如為複驗:說明初驗或正驗辦理情形 2.如為正驗:說明初驗辦理結果 3.如有分區、分段、部分驗收、已完先行查驗部分供驗收之用…等情形,得予陳述。 9-57 一.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 1.現場查驗與契約相符部分 1)經抽查清點…(載明位置、標的)…數量與竣工圖說相符。 2)經抽查丈量…(載明位置、標的)…經尺寸與竣工圖說尚符。 2.文件查核與契約相符部分 1)…經查驗○廠商一級品管鋼筋試驗報告(規格D22);試驗代表數量5T(奉核文號○.○.○北市工新工字第○○號函),符合契約規定。 [驗收結果]: 應依契約、竣工圖、結算資料查驗。包含現場查驗與文件查核(逐項或抽查驗核有無與契約規定不符) 一.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 1.現場查驗與契約相符部分 2.文件查核與契約相符部分

驗收紀錄6/7 一.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情形: 1.現場查驗與契約不符部分 1)經抽查清點…(載明位置、標的)…數量○○與竣工圖說○○不符。 2)經抽查丈量…(載明位置、標的)…經尺寸○○與竣工圖說○○不符。 3)經查驗…(載明位置、標的)…有破損…(敘明瑕疵情形),請改善。 2.文件查核與契約不符部分 1)…經查驗○廠商一級品管鋼筋試驗報告(規格D22);試驗代表數量5T,未報核定,不符契約規定。 9-58 [驗收結果] : 二.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及其情形: 1.現場查驗與契約不符部分 2.文件查核與契約不符部分 三.得記載建議、待澄清或其他事項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驗收結果若有與契約、竣工圖說未符之處,應依主驗人員之決定,於本欄位明訂改善之期限。 建議:得明訂改善期限屆至之次日辦理複驗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1.本工程未驗及隱蔽部分,其工程品質與結算數量,由監造單位與承商負責 2.缺失部分,請承商於○日內改善完成,○.○.○當日○午○時並辦理初驗(複驗)程序,不另行通知。

驗收紀錄7/7-驗收合格 驗收合格之[驗收結果]或得載於[備註]: 1.本工程未驗及隱蔽部分,其工程品質與結算數量,由監造單位與承商負責。 9-59 驗收合格之[驗收結果]或得載於[備註]: 1.本工程未驗及隱蔽部分,其工程品質與結算數量,由監造單位與承商負責。 2.如為初驗:本工程同意報請正式驗收。 3.如為驗收:本工程驗收合格,並自即日起移交接管單位接管。 [備註]: 1.得記載建議、說明或其他事項 §9.3.5

9.3.5.驗收紀錄2/2 60 二.監驗之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細則11) 三.紀錄之製作: 1.驗收應當場製作驗收紀錄,由驗收人員全體簽認記明有關工程數量、品質、規格及工地環境等項並分別簽註意見、結果及協議事項。(管伍五(十)2) 2.該驗收紀錄經參與驗收人員就其權責事項確認無誤並經營造業專任人員簽認後,參與驗收人員再行簽名,以明責任,並維工程品質。(工程管字89016402號函釋);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會同監辦採購辦法7) 四.廠商未參加: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亦同。(細96)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契15二) C 9.24

案例9.24-施工廠商不願配合驗收1/2 ○工程機關與施工廠商有履約爭議,不願配合驗收及於驗收紀錄上簽名,機關應如何處置? 61 案例 ○工程機關與施工廠商有履約爭議,不願配合驗收及於驗收紀錄上簽名,機關應如何處置? 一.雙方涉有爭議事項,請依※契23爭議處理所載方式處理。 二.如施工廠商已如期完工,但對結算數量及金額有異議,仍請先洽廠商就機關無爭議部分先行配合驗收。 三.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契15二5、細96) 四.惟請將辦理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公正之第三者協同辦理之,其費用並自廠商尚未領取之工程保留款、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內扣抵。 建議參考細90: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參考見解 (釋疑案件) 61

案例9.24-施工廠商不願配合驗收2/2 §9.3.5 五.工程於竣工後,雙方因履約爭議而為民事訴訟、仲裁、履約爭議調解程序者,機關得依程序進行結算、驗收、提存及起算保固等作業,並俟爭議處置確定後再依處置結果辦理未盡事項。(※契23五) 六.驗收完成後,如廠商對於結算書有意見而拒絕核章簽認,不領取結算尾款者,機關得依提存法規定予以提存。(※契23六) 參考見解 62

9.4.減價收受1/2 63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72) 二.減價收受之核准: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72) 三.減價之計算:(※契4一、契4一) 1.契約價金之扣減(減價):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減價。(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於契約) 2.違約金之計罰:處以減價金額__%或__倍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於契約) 凡依通常交易之觀念,或當事人間之約定,認為標的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之瑕疵。 C 9.25 C 9.26

案例9.25-初驗可否減價收受1/1 (釋疑案件) ○工程經初驗結果有部分項目與契約約定不符,經廠商表示無法改善,可否逕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9.4 (釋疑案件) 案例 ○工程經初驗結果有部分項目與契約約定不符,經廠商表示無法改善,可否逕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不適用初驗程序。(工程會97.7.31工程企字第09700282330號函) 二.工程會96.3.3工程企字第09600064270號函: 1.採購案訂有初驗程序者,其結果可作為正式驗收之用。 2.倘初驗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機關應於紀錄載明初驗結果與不符情形,及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3.如該不符情形於後續驗收程序確認無法改善者,適用本法第72條減價收受之規定。 三.參考見解:如經廠商依契約第4條檢討並敘明拆除抽換困難之原因,建議可於辦理複驗前經工程司審核並經機關確認後,於初驗複驗時載明於紀錄,其後於驗收程序經參與人員確認無法改善,經機關檢討採行減價收受,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再依契約規定扣減契約價金後,始完成驗收程序。 參考見解

案例9.26-減價收受1/2 (釋疑案件) ○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於驗收時發現每層樓板高度與契約及竣工圖規定均不足20公分,應如何處置? 65 案例 ○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於驗收時發現每層樓板高度與契約及竣工圖規定均不足20公分,應如何處置? 本案得依契約第4條、採購法第72條等規定,檢討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併請檢討監造單位是否有疏失責任。相關規定如下: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法72) 二.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契4一、契4一) 三.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法72) 參考見解 65

案例9.26-減價收受2/2 四.減價之計算:(※契4一、契4一) 1.契約價金之扣減(減價):依契約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減價。 §9.4 66 四.減價之計算:(※契4一、契4一) 1.契約價金之扣減(減價):依契約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減價。 2.違約金之計罰:處以減價金額__%或__倍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 3.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 參考見解 66

9.4.減價收受2/2 3.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 67 3.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 4.填列減價金額及違約金之百分比或倍數。減價金額不得逾100%。 四.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如未於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後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則不適用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0005號函) C 9.28 C 9.29

案例9.28-減價收受是否應依採101辦理1/1 (釋疑案件) ○工程經驗收結果有部分項目與契約約定不符,而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是否應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案例 一.依本法第72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減價收受之前提,應以採購標的之驗收結果雖與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為限。 二.廠商是否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情形,應由機關依契約規定及驗收結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雖廠商經由「減價收受結案」者,於一般情形下,尚難構成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情形,惟仍應查察有無構成同條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工程會92.6.30工程企字第09200248540號函) 三.如未於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後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則不適用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88工程企字第0005號函) 參考見解

案例9.29-減價收受金額可否由保固款扣除1/1 (釋疑案件) §9.4 ○校教室屋頂翻修工程,承包廠商減價收受項目之罰款是否可由保固款扣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案例 工程會88.12.8工程企字第8819810號函: 一.保固款係為確保廠商於保固期間履行保固責任之用,不宜作為抵充減作項目罰款之用。 二.本案建請通知廠商於一定期限內繳交罰款,否則視為「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之情形,再按本法第101條第8款規定通知其事實及理由,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自刊登之日起一年,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參考見解

9.5.逾期罰則1/2 70 一.逾期違約金之計算: 1.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廠商如未依照契約約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契18一) 2.契約價金總額,為訂約總價依歷次契約變更金額、按契約約定實做數量結果金額、物價調整款、減價收受之減少金額等調整結果之金額。 (※契1二14)(驗收階段則為結算總價) 二.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契18三) 三.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契18二) C 9.30

案例9.30-逾期違約金1/1 §9.5 (釋疑案件) ○工程係限期完工,驗收之複驗逾改善期限,但其中有一天因颱風不上班不上課,於計算逾期違約金時,廠商可否要求減免該天工期? 案例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契18一) 二.驗收瑕疵於機關第1次指定之改正期間內若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經機關同意者得予延長。(※契15十、基準26) 三.爰本案若報經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計算逾期違約金方得予扣除該日。 參考見解 參考見解 71

9.5.逾期罰則2/2 四.採分段完工之工程,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詳(※契18八、九) 五.逾期違約金之上限: 72 四.採分段完工之工程,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詳(※契18八、九) 五.逾期違約金之上限: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9條第10款(損害賠償)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契18四) 六.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契18十) 七.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依下列原則辦理:(※契18十一) 進度較約定預定進度落後,巨額工程達10%以上者;其他工程達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者,或巨額工程施工進度已達90%以後,該時段要徑施工時程已逾原核定進度表網狀圖工期10%以上者;其他工程施工進度已達80%以後,該時段要徑施工時程已逾原核定進度表網狀圖工期20%以上者。 細111:…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9.6.接管 74 一.工程竣工後,原則上應於驗收後接管使用;若機關有先行使用之必要,仍應辦理移交接管手續,填報工程交接清單,記錄交接時之缺失項目,分送相關單位。(管伍五(十)2(8)) 二.※契15九、契15九: 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依照機關指定的接管單位辦理點交。(機關應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機關) 其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機關應負責處理,並在驗收合格後_日(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5日)內處理完畢,否則應由機關自行接管。 如機關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者,視同廠商已完成點交程序,對本工程之保管不再負責,機關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的理由。 三.若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資料或許可(如: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合格證或其他類似文件…等),其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得保留契約價金總額2%(如不足10萬元時以10萬元計)後核付尾款,俟取得後,再予付清剩餘尾款。(※契15九、※基準29Ⅳ)

9.7.核發驗收證明書1/2 一.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勞務驗收準用之。(採73) 75 一.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勞務驗收準用之。(採73)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細則第90條第1項第1款(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細101)。 三.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細101) 工程驗收合格,機關應於合格次日起15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書(應附結算明細表),經主驗、監驗人員簽章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向機關報核(如原辦理驗收之主驗人員或驗收人員有離職、退休或其他因素而確實無法簽章者,得由機關指派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並由機關轉報上級機關備查。(※基準29Ⅰ) C 9.32

9.7.核發驗收證明書2/2 76 四.分批或部分驗收: 有分批或部分驗收者,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整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基準29Ⅱ) 五.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共同投標辦法15) 六.分包設定質權:工程會91.02.22工程企字第91007374號函: 機關依採購法第73條及細則第101條規定,於驗收完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者,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辦理,其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

9.8.竣工驗收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1/2 期程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3、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1 領得使用執照 辦理 協辦 督導 辦理: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廠商:有可歸責於廠商者,[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2 綠建築標章 辦理:完成結算及正式驗收前取得。 3 繪製竣工圖說 審查 審定 核定 1.辦理:預定竣工日前至遲竣工當日。 2.審查:竣工查驗確定屬實次日起[7]日 3.審定:[5]日。 1.廠商:逾1日扣罰契約價金總額[0.5‰]違約金。 2.監造:監造服務費[2000]。 3.專案:專案管理服務費[1000]

監造:收到竣工報告之日起7日內會同辦理竣工查驗。 期程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3、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4 工程 竣工 1. 申報竣工 辦理 審查 審定 核定 1.辦理: 廠商: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監造:收到竣工報告之日起7日內會同辦理竣工查驗。 2.審查:監造應於竣工查證屬實後2日內審轉竣工查驗紀錄及竣工報告表。 3.審定:2日 1.廠商:[依契約逾期違約金之約定計算]。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5‰]。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 2. 竣工查驗 協辦 5 製作工程結算資料 1.辦理:竣工次日起[15]日。 2.審查:[7]日。 3.審定:[5]日。 1.廠商:扣罰契約價金總額[0.5‰]違約金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2000]。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1000] 9-78

1.有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於初驗合格後20日內辦理驗收。 期程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3、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6 測試設備運轉 辦理 審查 監督 核定 督導 備查 辦理:依契約約定。 廠商:[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7 辦理工程驗收 協辦 1.有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於初驗合格後20日內辦理驗收。 2.無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驗收。 1.廠商:屬營造業者,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未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會同辦理驗收者,每人每次扣罰[5,000元]。 2.監造:未會同協驗[依契約約定辦理] 3.專案:未會同協驗[依契約約定辦理]。 8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辦理:驗收合格次日起15日內。 9 辦理點交作業 [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9-79 按此跳看保固

案例9.9-主驗人員1/1 §9.3.1 80 一.○工程驗收以機關承辦人員擔任主驗人; 案例 二.○工程驗收以機關臨時人員擔任主驗人; 三.○工程以委託監造廠商之人員擔任主驗人。 一.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採71三) 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凡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88.10.26企8815822號)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可為該單位承辦人員所經辦之採購案件辦理驗收工作。(工程會88.6.28企8809235號函) 二.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90.9.24企90031220號函) 臨時人員係指非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而以各該工程標案之工程管理費支用而聘請或僱用之各類短期性、特定性工作之人員。(工程會91.8.20企09100320160號函) 三.主驗人宜為機關人員,如有聘請專家學者參與之需要,可聘彼等擔任協驗人員。(工程會88.8.30企8813323號函) 前揭機關人員,指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88.10.4企8814131號函) 四.機關應依各項工程性質,指派工程主辦監造及採購單位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以外,且具有實務經驗之人員主驗。(※基準24Ⅰ一) 參考見解 80

案例9.17-複驗1/2 ○工程94.7.8辦理A部分驗收(初驗)不合格,訂於94.7.23前改善; 9-81 ○工程94.7.8辦理A部分驗收(初驗)不合格,訂於94.7.23前改善; 94.10.13辦理B部分驗收(初驗)不合格,訂於94.10.17前改善, 惟上述兩項均未於期限翌日起辦理初驗之複驗,而係於94.12.14始辦理複驗作業,且複驗結果,實際尚列有7項缺失, 惟卻於複驗紀錄記載合格。 核有驗收不實之情事 (釋疑案件) 81

案例9.17-複驗2/2 一.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不符者,應逐項記載於驗收記錄,並指定期限,要求廠商限期改正。 §9.3.3 一.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不符者,應逐項記載於驗收記錄,並指定期限,要求廠商限期改正。 二.複驗限期:初驗或驗收之缺點,廠商應在指定期限內修改或處理,並於期限屆滿之次日前辦理複驗。 三.第1次不合格之處置: 機關應於指定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 如複驗仍不合格時,機關應指定之第2次改正期限, 並自第1次複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至瑕疵改正完成通知送達機關之日止,均以逾期論。(※契15十) →本案除未於期限內辦理複驗未符規定外,複驗仍有缺失未改善時,應為驗收不合格。本案恐有驗收不實之疑慮。 參考見解 82

案例9.23-驗收紀錄1/1 (釋疑案件) ○工程因現場驗收作業未確實抽查驗核,致監驗人員不願於紀錄上核簽,應如何處置? §9.3.5 (釋疑案件) 83 案例 ○工程因現場驗收作業未確實抽查驗核,致監驗人員不願於紀錄上核簽,應如何處置? 一.驗收作業現場查驗原則: 初驗時(無初驗程序者,驗收時),…,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依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及結算表,就可點驗項目,抽項查驗;(※基準24Ⅰ六) 主驗人員於工程驗收時,應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其數據,檢驗其品質或性能,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高程。(※基準24Ⅰ四) 二.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細則11) 三.建議:監辦人員宜於驗收過程中提出意見,要求依細則11規定納入驗收記錄,並依規定程序簽報核定,而不宜於事後以拒簽紀錄之方式處理。 參考見解 83

案例9.31-接管1/2 (釋疑案件) ○工程接管機關參與會驗,指出工程缺失未改善前不同意接管,惟所指缺失項目並非本工程契約範圍內之施作項目或因施工廠商造成,應如何處置? 案例 一.機關主驗人員宜將會驗人員意見列入紀錄內之建議事項(非驗收缺失),機關後續得考量籌措財源後,另案辦理工程採購改善之,仍請會驗單位就該驗收合格之工程同意接管。 二.如須立即改善方能取得相關許可,且非屬廠商履約瑕疵者,倘改善費用少且廠商願意自行負擔費用,則逕請廠商配合改善之; 如廠商不願自行負擔費用者,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者,或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機關可辦理限制性招標洽原廠商施作,並給付價金。 參考見解 84

案例9.31-接管2/2 三.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依照機關指定的接管單位辦理點交。(機關應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機關) §9.6 三.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依照機關指定的接管單位辦理點交。(機關應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機關) 其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機關應負責處理,並在驗收合格後_日(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5日)內處理完畢,否則應由機關自行接管。 如機關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者,視同廠商已完成點交程序,對本工程之保管不再負責,機關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的理由。(※契15九、契15九) 參考見解 85

案例9.32-結算驗收證明書1/1 §9.6. (釋疑案件) ○工程驗收合格後,因待法院判決,至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時,原主驗人、上級監驗、機關監驗人員等應核(簽)章人員分別已離職或退休、遭收押…而確實無法核(簽)章,應如何處置? 案例 一.應由現職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 二.除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相關欄位載明事實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外,現職人員包括主驗人員、工程承辦單位主管級人員、本機關監驗人員及上級機關監驗人員皆須於相關欄位中核章。其核章人員由各參與驗收人員所屬機關指派之。 三.該工程若已驗收合格,參與驗收人員所屬機關指派之核章人員免重複辦理驗收。 (工程會96.7.10工程企字第09600270120號函、96.9.5.工程企傳字第F961837號傳真信函、※本府96.9.10府授工採字第09631678800號函) 參考見解 86

案例9.33-結算驗收證明書內容錯誤1/1 (釋疑案件) 結算驗收證明書,若內容填寫錯誤,其處理方式? §9.7 案例 結算驗收證明書,若內容填寫錯誤,其處理方式? 工程會88.9.3工程企字第8813685號函: 一.「結算驗收證明書」既須加蓋主辦機關之印信,為公文書之一種,依行政院函頒「文書處理」之規定,校對人員發現其內容繕(打)有嚴重錯誤時,應退回重新繕(打); 二.如屬無關重要者,得退回改正後於更正處加蓋校對章。 三.另校對人員如發現原稿有疑義或有明顯誤漏之處,應洽承辦人予以改正。 參考見解

9.10.驗收階段參考表單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附驗收階段書表格式: (17)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18)竣工報告表 (19)初驗紀錄 (20)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21)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 (22)二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 (23)驗收紀錄 (24)工程結算明細表 (25)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26)工程結算總表 表格內容僅供參考,可由各機關或學校依實際工程性質及機關編制參酌調整之。

9-89 (17)工程竣工報告表 §9.2.1

(18)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9-90 §9.2.2

(24)工程結算明細表 9-91

§9.3.4.驗收作業程序 §9.2.4.結算作業 (26)工程結算總表 9-92

(21)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 9-93

(22)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9-94 §9.2.4.結算作業

(20)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9-95 §9.2.4.結算作業

(19) 初驗紀錄 9-96 §9.3.3

註: 1.本證明書已含有結算內容者,得免附具「結算明細表」,以資簡化;依實做數量或自行購料僱工辦理者,應附具「結算明細表」。 2.本證明書份數請各機關自行依需要備具,例如由主辦機關自存、送主(會)計單位製作憑證之用、報上級機關備查、交廠商收執。 3.「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期」,指政府採購法第73條所定「驗收完畢」之日期,亦即參加驗收人員於驗收紀錄會同簽認廠商履約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時之日期。惟其屬減價收受者,指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期。 4.「逾期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以預算外或營業外收入處理,不必扣抵結算總價;「其他違約金」,指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所定之減價收受懲罰性違約金。 5.「結算總價」之計算方式為「契約金額」加「增加金額」減「減少金額」減「驗收扣款」。至主辦機關供給材料及管理費或作業費等契約以外之各項支出均不必合併結算。 6.本證明書所定欄位如不敷使用,得新增其他欄位或增補續頁。 7.本證明書原則不得塗改,並應循公文處理程序簽核後加蓋驗收機關印信;供機關自存者,得免加蓋機關印信。 8.結算後其他調整,係如政策指示「物價指數調整」或履約爭議調解或訴訟產生之金額。 9.本表僅供參考,可由各機關或學校依實際工程性質及機關編制參酌調整之。 9-97 §9.7

(25)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9-98 §9.7

十、結案與保固 10.1.支付尾款 10.2.決算 10.3.保固 10.4.監造報告書 10.5.結案保固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10-1 10.1.支付尾款 10.2.決算 10.3.保固 10.4.監造報告書 10.5.結案保固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10.6.參考案例 10.7.結案保固階段參考表單

10.1.支付尾款1/4 工程於機關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並給付工程尾款,即為工程之結案。(※基準29Ⅵ) 10-2 工程於機關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並給付工程尾款,即為工程之結案。(※基準29Ⅵ) 一.辦理時機: 驗收後付款: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機關應於驗收合格之次日起15日內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於繳納保固保證金並無待解決事項後,得申請給付尾款,機關應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契5一3) 二.竣工計價前檢核應辦妥事項: 1.工棚及臨時設施拆除 2.供給材料退料結清 3.承商挖損及拆遷管線修復 4.價購材料繳交(廢棄不用) 5.逾期罰款 6.使用執照(建築工程) 7.繳交竣工圖 8.繳納保固保證金:應於驗收後付清尾款前繳納之 9.其他待解決事項

10.1.支付尾款2/4 三.檢附資料:(※基準29Ⅲ)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檢具下列資料: 1.竣工計價單、 10-3 三.檢附資料:(※基準29Ⅲ)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檢具下列資料: 1.竣工計價單、 2.竣工照片、 3.保固保證金繳納憑證、 4.廠商統一發票或收據、 5.使用執照(建築工程)。 四.應注意事項: 1.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契5三、契5三) 2.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得核付工程尾款。但於建築工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如因水電、消防、空調工程等因素致延誤取得執照),得僅保留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計算之尾款,如不足10萬元時以10萬元計,俟使用執照取得後,再予给付。(※基準28Ⅳ) 竣工計價單

10.1.支付尾款3/4 五.辦理期限: 1.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3.10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 有委託專案管理: 10-4 五.辦理期限: 1.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3.10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 有委託專案管理: 1)辦理:施工廠商: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次日起[1個月]。 2)審查:監造:[3]日。 3)審定:專案管理:[2]日。 4)核定:機關:[6]日。 無委託專案管理: 2)審查:監造:[5]日。 2.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9: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收合格後,應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

10.1.支付尾款4/4 10-5 六.履約爭議之處置: 1.工程於竣工後,雙方因履約爭議而為民事訴訟、仲裁、履約爭議調解程序者,機關得依程序進行結算、驗收、提存及起算保固等作業,並俟爭議處置確定後再依處置結果辦理未盡事項。 (※契23五) 2.驗收完成後,如廠商對於結算書有意見而拒絕核章簽認,不領取結算尾款者,機關得依提存法規定予以提存。(※契23六) C 10.2

10.3.保固1/10 一.保固責任: 1.民法492:(物之瑕庛擔保責任) 10-7 一.保固責任: 1.民法492:(物之瑕庛擔保責任)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2.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約定等。(※契17二) 二.保固保證金(※契14一3、17) (一)繳納: 1.時機: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契14一3) 2.植栽保活保證金: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按植栽部分契約價金總額之[50%]繳納保活保證金,該部分免再繳納保固保證金。(※契14一4) 3.額度: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須知第73條第2款)

10.3.保固2/10 10-8 4.繳納方式: 1)保固保證金由工程款及保留款或廠商得領回之履約保證金優先抵繳,或另由廠商依採購法第30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方式繳交之。 2)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5.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押保33之1)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之50%部分,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3)連帶保證廠商,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本工程投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為限。(押保33之3) C 10.3

10.3.保固3/10 10-9 4)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2契約為限。(※契14十一) 5)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應將該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基準29Ⅴ) 6)廠商以連帶保證廠商代替保固保證金者,於廠商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時,應履行保固責任。 7)連帶保證廠商非經機關許可,不得自行申請退保。其經機關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機關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契14十二) 8)機關依契約約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保證金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否則,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於5日內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契14十三)

10.3.保固4/10 10-10 9)廠商為優良廠商而減收保固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契14十四) (二)發還: 1.發還時機: 1)保固保證金未經動用之部分,於保固期滿後且無瑕疵待改善情事時,返還之。 2)保固期滿會勘:全部工程保固期滿前,機關應通知本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監造單位、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於完成第17條第9款約定事項(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清理現場)後30日內發還; 3)有分次發還者,於各階段保固期滿無瑕疵待改正事項後30日內發還。 2.發還方式:(※契14一3、※基準32) 2)發還方式約定如下: □於保固期滿一次發還。 □按保固期最長之年限,分年按比例發還。

10.3.保固5/10 □分別按非結構物或結構物所占保固保證金額度比例,於該部分保固期滿一次發還。 10-11 □分別按非結構物或結構物所占保固保證金額度比例,於該部分保固期滿一次發還。 □分別按非結構物或結構物所占保固保證金額度比例,依該部分保固期分年按比例發還。 3)植栽保活保證金:於[保活期滿一次]發還。 3.現場如有廠商為執行保固瑕疵改正留置現場之設備、材料等,應先清理完畢,始得發還保固保證金。(※基準32) 三.保固期 1.要項52:契約得訂明廠商保固或瑕疵擔保期間。 前項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 2.採細99: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得就該部分起算保固期間。 3.工程會88.9.28工程企字第8814433號函:本會「工程契約範本」對保固期…機關得依其工程性質予以酌定,惟仍不得牴觸民法第498條至第501條之規定。 C10.4~5

10.3.保固6/10 10-12 民法第501條:第498條及第499條所定之期限(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5年),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 民法第500條: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498條所定之期限,延為5年,第499條所定之期限,延為10年。 4.保固期之認定 →起算日:(※契17一1) 1)全部竣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 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者,除無起算保固期可能之部分外,自驗收或分段查驗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 3)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逾第15條第2款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依下列約定辦理:(※契17一2) 1)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2年。 2)結構物由廠商保固5年。 最高法院94,台上,1504(瑕疵擔保責任之舉證-損害賠償):按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 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 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工作之瑕疵,係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 ,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87,台上,1289(瑕疵擔保責任之舉證-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定作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瑕疵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而生者為限,此係承攬人對定作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內容之一。而瑕疵擔保責任乃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亦即承攬人應負無過失責任。又債務人原有給付之責任,僅於有特別情事,始得免責,乃債法之大原則。我民法係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免給付之原因,此觀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債務人欲免為給付者,應就歸責事由之不存在即無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10.3.保固(補充) 4.保固期之認定(續) 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依下列約定辦理: 10-12 4.保固期之認定(續) 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依下列約定辦理: (1)非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裝修、機電、防水(建築物屋頂防水除外)、道路路面結構、交通設施、自來水設施及___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由廠商保固[ ]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年)。 (2)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構造體及屋頂防水、暗渠、橋涵、隧道、堤防等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及地表以下之壁體及________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由廠商保固5年。

10.3.保固7/10 □3)植栽保活期間[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6個月)。 □4)其他: 。 10-13 □3)植栽保活期間[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6個月)。 □4)其他: 。 5.不計入保固期之情形: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致部分工程無法使用者,該部分工程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並由機關通知廠商。(※契17六) 6.保固期間會勘:機關得於保固期間及期滿前,通知廠商派員會同勘查保固事項。 (※契17七) 四.保固期間瑕疵處理 1.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依照契約圖樣修復。(管伍五(十)2(10))] 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契17三)

10.3.保固8/10 10-14 2.機關發現工程一部或全部發現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時,應通知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工程保固會勘,確定損壞情形及內容,以釐清責任歸屬,(填寫工程保固修繕紀錄表),並依損壞情形之輕重緩急要求廠商限期辦理修繕。 (管伍五(十)2(10)) 3.廠商修復完成後即通知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後會同機關辦理複核,並點驗予機關備查;如保固缺失尚未獲機關認可及點驗完成,應由廠商繼續修繕。(管伍五(十)2(10)) 4.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機關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其結果如證明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廠商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用。(※契17四) 5.瑕疵改正後30日內,如機關認為可能影響本工程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益者,得要求廠商依契約原訂測試程序進行測試。該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廠商應負擔進行測試所需之費用。(※契17五)

10.3.保固9/10 10-15 五.保固責任之解除 1.保固期滿會勘:全部工程保固期滿前,機關應通知本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監造單位、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契14一3) 2.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文件均不得證明廠商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作。(※契17八) 3.現場清理:廠商應於接獲保固期滿通知書後30日內,將留置於本工程現場之設備、材料、殘物、垃圾或臨時設施,清運完畢。逾期未清運者,機關得逕為變賣並遷出現場。扣除機關一切處理費用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差額給付廠商;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固保證金扣抵。(※契17九) 4.於機關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廠商現場清理完畢後30日內發還保固保證金;其有分次發還者,於各階段保固期滿無瑕疵待改正事項後30日內發還。

10.3.保固10/10 10-16 六.不履行保固責任之處理 1.保固瑕疵,廠商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契17三) 2.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採101一9) C 10.6

10.4.監造報告書 10-20 監造報告書:(※基準31) 巨額或特殊工程竣工後,工程司應編訂監造報告書,就工程施工過程及得失,進行檢討後,提送機關核定。 前項監造報告書之內容包含: 第一章:工程概述 第二章:執行單位簡介 第三章:設計概要 第四章:施工監造(含進度控制與協調、品質管理、施工安衛與環保等) 第五章:工程技術(含技術工法介紹、施工程序、施工照片、影音光碟紀錄等) 第六章:檢討與建議(檢討工程自規劃、設計、用地取得及施工過程中遭遇問題與解決方法介紹,以探討設計及施工之周延性,提出具體建議,作為日後從事類似設計參考,並為施工遭遇類案問題提供解決對策之殷鑑) 第七章:爭議處理記要 第八章:工程大事紀要 第九章:參考文獻錄 前項內容涉及規劃、設計及用地取得等部分,由各該主辦單位提供資料予工程司彙整。

10.5.結案保固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1/2 10-21 期程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3、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10 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 辦理 審查 審定 核定 1.辦理: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次日起[1個月] 2.審查:[3]日 3.審定:[2]日 4.核定:[6]日 11 繕製工程決算書 協辦 辦理:依機關通知期限辦理 專案:[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12 工程保固瑕疵改善 監督 督導 備查 辦理:依機關指定之期限 廠商: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費用由保固保證金或施工廠商負擔。 1.廠商:[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1,000元]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00元]

10.5.結案保固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2/2 10-22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說明 13 1.保固期滿會勘 協辦 辦理 辦理:依契約約定。 1.全部工程保固期滿前,機關應通知本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監造廠商、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 2.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施工廠商。 2.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 完 畢

案例10.2-廠商未申領尾款1/1 §10.1 10-25 (釋疑案件) ○國小辦理「○○校舍補強工程」,廠商於工程竣工後因財務危機,其負責人避不出面,電話、信件皆無法聯絡該廠商,且未領取該採購案之尾款,機關應如何給付該款項? 案例 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民法第327條: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本案學校得依民法暨相關規定辦理提存事宜;清償人(學校)向債之清償地法院提存所提存後,債之關係消滅(債務消滅)。 參考見解 工程款係機關編列預算,屬支出項目,不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入公庫,因如繳入後 ,倘爾後廠商依法身冷時,無法再編列預算支出。 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受領遲延)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受領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 ,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提存法 第十二條 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 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 第二十二條 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

案例10.3-以連帶保證書繳納保固金1/1 (釋疑案件) §10.3 10-26 (釋疑案件) 契約中如有規定「保固期間為若干年以上,保固期滿1年後得退還1/2保固保證金,其餘部分,每滿1年得依保固剩餘年期之剩餘保固保證金比例逐年返還之」,有關保固保證金繳納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4條及「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規定,可否分別依保證年限及所佔金額分別開具? Q 經工程會函釋尚屬可行,惟請注意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6條規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工程會97.9.1工程企字第09700356020號函) A

案例10.4-廠商負責人死亡保固金如何退回1/1 (釋疑案件) ○工程承包廠商負責人業已死亡,其工程保固金如何退回? Q 10-27 (釋疑案件) ○工程承包廠商負責人業已死亡,其工程保固金如何退回? Q 工程會88.8.5工程企字第8811088號函: 如該廠商係依法為商業登記證之商號,且非以合夥名義組織者,建請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辦理。 A

案例10.5-應退保固金懸帳之處理1/2 10-28 ○工程保固期限已屆,應發還保固保證金228,990元,雖經機關多次通知,廠商逾5年未領取,機關應如何處置? 案例 一.行政院主計處82年臺(82)處忠字第08266號、第12039號及第12040號函略以: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依規定應予退還者,應即通知原廠商領回,並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5年,原廠商仍未申領者,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廠商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再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處理注意事項(93.5.28府主五字第09305243200號函):各機關辦理押標金、保證金退還,遇有原繳納廠商失聯者,請先於經濟部或本市商業管理處網站查詢該廠商登記之負責人及住址等相關資料,查詢結果,如資料顯示已結束營業且無法通知領回者,或資料未顯示已結束營業惟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經提報該機關懸帳清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該廠商於請求權有效期限內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退還。 參考見解 行政院主計處 89.12.30. 臺809處會字第17396號函 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案 主旨:貴局建議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八九)珍琥字第二七七八號函。 二、本處前為期各機關儘速處理懸帳科目,且清理期限一致,參照決算法第七條規定,於八十二年分別以臺(八二)處忠字第0八二六六號、第一二0三九號及第一二0四0號函示略以:「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依規定應 予退還者,應即通知原廠商領回,並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五年,原廠商仍未申領者,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廠商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再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貴局來函所述,因質權設定有價證券無法逕行繳庫、增加利息負擔及外幣貶值損失等因素,建議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以各機關懸帳科目之處理,如已盡善良管理人通知之責任,因廠商不願或不 來領取,逾五年而未領取者,實務上發生廠商再申領者甚少,如發生,可依規定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且上開本處函示,係滿五年後「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故如質權設定有價證券等部分無法逕行處理,亦可不予繳庫,故為期各機關能儘速處理懸帳科目,且清理期限一致,前述函示仍宜維持。 正本:國防部主計局 副本:本處會計作業小組 (釋疑案件)

案例10.5-應退保固金懸帳之處理2/2 三.各機關學校帳列保管款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處理程序如下: §10.3 10-29 三.各機關學校帳列保管款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處理程序如下: 1.書面通知廠商申領,並請注意契約送達之規定。 2.廠商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機關應主動至經濟部或本市商業管理處網站查詢,確認廠商是否失聯(如撤銷登記、停業…)。 3.懸帳清理小組應列管辦理情形;辦理情形應有書面(催領)紀錄。 4.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5年者,提報懸帳處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入繳入市庫。 四.懸帳清理小組: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久懸未結帳項處理原則 (90.7.18府主五字第9000341600號函):凡各機關有久懸未結帳項者,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1.各機關或基金有久懸未結帳項者,應即成立「懸帳清理小組」,由機關首長指派召集人一人,負責督促懸帳清理及業務分工事宜,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及會計人員。 2.「懸帳清理小組」之任務,為針對機關內久懸未結之帳項列管並擬訂清理進度,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切實檢討清理結果及研謀改進,清理情形應作成書面紀錄(如附件),除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外,並將清理資料依序裝訂成冊備查,另主管機關對所屬應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並作成紀錄。 行政院主計處 89.12.30. 臺809處會字第17396號函 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案 主旨:貴局建議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八九)珍琥字第二七七八號函。 二、本處前為期各機關儘速處理懸帳科目,且清理期限一致,參照決算法第七條規定,於八十二年分別以臺(八二)處忠字第0八二六六號、第一二0三九號及第一二0四0號函示略以:「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依規定應 予退還者,應即通知原廠商領回,並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五年,原廠商仍未申領者,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廠商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再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貴局來函所述,因質權設定有價證券無法逕行繳庫、增加利息負擔及外幣貶值損失等因素,建議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以各機關懸帳科目之處理,如已盡善良管理人通知之責任,因廠商不願或不 來領取,逾五年而未領取者,實務上發生廠商再申領者甚少,如發生,可依規定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且上開本處函示,係滿五年後「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故如質權設定有價證券等部分無法逕行處理,亦可不予繳庫,故為期各機關能儘速處理懸帳科目,且清理期限一致,前述函示仍宜維持。 正本:國防部主計局 副本:本處會計作業小組

案例10.6-廠商公司合併後消滅1/1 (釋疑案件) 承包商與其他公司合併後消滅,如何履行保固責任? Q 10-30 (釋疑案件) §10.3 承包商與其他公司合併後消滅,如何履行保固責任? Q 一.公司法第75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二.工程會91.4.16工程企字第91013325號函: 關於二公司合併前消滅公司所承攬機關契約之履約及保固事宜,…建議於合併前依公司法第73條規定,由擬消滅公司(承包商)向尚有契約關係之各機關分別通知;合併後由存續公司依公司法第73條規定向各機關分別通知。 A

10.7.結案保固階段參考表單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附結案保固階段書表格式: (27)工程決算書 10-3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附結案保固階段書表格式: (27)工程決算書 (28)工程保固期滿通知書 表格內容僅供參考,可由各機關或學校依實際工程性質及機關編制參酌調整之。

工程竣工計價單 10-32 廠商及其專任 工程人員簽認 §10.1

§10.2 <工程主辦機關全銜> 工程費決算書 10-33 (27) 工程費決算書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工程地點 契約編號 監造單位 會計科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開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竣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驗收證明書驗收合格 預算金額 施工概況 決算金額 節餘 超出 決 算 詳 細 金 額 施工費 施工費(物調工程款) 材料費 空氣汙染防制費 備註 土地複丈費 委辦材料檢驗費 管理費 合 計 附 件 決算詳細表共 張 竣 工 圖共 張 編製者 工務科審核 會計審核 副總工程司 總工程司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監造單位主管 工務科科長 會計主任 註:本表內容(含決算詳細金額所列項目名稱)及核章欄職稱僅供參考,可由各機關或學校依實際編制情形參酌修改之。

(28)工程保固期滿通知書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