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 2009特殊教育法新修正 教師應具備的特教法常識
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法沿革738698 中華民國73年12月17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6692號令制定公布「特殊教育法」,全部條文計有 25條。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12820號令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全部條 文計有33條, 並自公布日實施。 中華民國90.93年均有小修正。 教育部自民國96年起迄今積極進行特殊教育法修法 程序,擬修正特教法法條內容。 2009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於98年10月23日三讀通 過。
緒論 特殊教育法修正條文由原來的33條增加至51條,其修法 目的為保障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受教 權益,提升其受教品質與學習競爭力,具體實踐充分就學 與適性發展(教育部,98.10.24)。本次修法完成為繼民國 86年以來,歷經12年最大幅度之修正。 依據特教通報網統計,目前全國接受特殊教育學生多達 106,534 人,新法修正通過後,受此法影響的不僅是接受 特殊教育的學生,更包含家長、相關專業教師及行政人員。 而此次修法重點包含特殊教育對象的擴增納入校園內隱性 障礙學生、中央特殊教育經費的增加、學校應增設專責單 位及專責行政人員、特教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家長代 表、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等等,多數法條有 關於學生及家長權益內容的增加與調整,亦包含相關專業 人員、學校行政系統的調整配合。
2009特殊教育法修正明訂章節 特殊教育法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三章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一條 ~ 第九條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身心障礙教育 第三節 資賦優異教育 條文: 第十條~ 第四十一條 條文: 第四十一條 ~ 第四十七條 條文: 第四十八條 ~ 第五十一條
特教小常識 特殊教育包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兩種。 身心障礙分為12類: 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 礙、身體病弱、多重障礙、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 自閉症、發展遲緩及其他障礙。 資賦優異分為6類: 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 力及其他特殊才能。
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法內涵 一、「第一章總則」條文修正部分: (一)修正所稱「身心障礙」、「資賦優異」之定義:略 上述兩類均增列及強調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 的重要性。 此法上路後,要通過鑑輔會這關,才算是特教生。 國小現有的美術班、舞蹈班、音樂班將逐年回歸為普 通班,運作模式將會與現行的體育班相同。 障礙分類將原「嚴重情緒障礙」改稱為「情緒行為障 礙」以符合屬此障別的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多屬輕度障礙) 不須在所屬障別出現「嚴重」二字。
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法內涵 二、「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第一節通則」條文修正 部分: (一)修正特殊教育之實施階段,分為學前教育階段、 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及成人 教育階段(第十條)。 此法增列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強調特教生大 專教育與終身教育的重要,為其生涯發展奠下基礎。 目前有智障生就讀國立大學、智障生就讀大學人數 約為三百多人,訂此法是希望大專開始有配套服務。
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法內涵 (二)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如未 安置於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 源班、巡迴輔導班),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 主管機關申請(第十一條)。 (三)增訂監護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 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第十七條)。 前提要確認是身障生且家長不配合,才有可能執法。
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法內涵 (四)增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 學校提出申訴之規定(第二十一條): 申訴服務申請處理程序:
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法內涵 三、「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第二節身心障礙教育」 條文修正部分: (一)修正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 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第二十二條) 。 零拒絕的宣示。 考試服務應列入IEP中並經特推會通過。 (二)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期特殊教育之 實施,應自三歲開始(第二十三條) 。 希望能在學前提供以家庭為重、普及化、非義務化 的特教服務。 早期療育是第一次出現在特教法中。
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法內涵 (三)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 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 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參與(第二十八條)。 包含幼稚園在訂定IEP時,也須符合上述法規。 IEP在施行細則有10大項(86年只有5大項)。 IEP要特推會通過後,才能實施。 特教是全校的事。
專業團隊執行評量、教學與輔導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入學 普遍參與同儕學習活動 適性與適當調整:課程、 教材、評量之內容或實施 方式 特教教師 專業人員 普通教師 學生 學校志工 助理人員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入學 普遍參與同儕學習活動 適性與適當調整:課程、 教材、評量之內容或實施 方式 提供支持,降低學習阻礙 教師增能 家庭支持與親職合作
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法內涵 四、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第三節資賦優異教育」 條文修正部分: (一)增訂學前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特殊 教育方案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 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第 三十五條)。 國民教育階段與86年相比,少了集中式班。 未來資賦優異班(如:藝術才能班)將不再有集中式 班級,採取抽離式的課程,如:分散式資源班、巡迴 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 法條有明列「身障資優」的相關規範。
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法內涵 五、 「第三章特殊教育支持系統」條文修正部分: (一)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 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 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 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兩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 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與追蹤輔導(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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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思考議題 多數學生的教育權 少數學生的教育權 有教無類 因材施教 隔離經濟效益 融合經濟效益 班級教學 個別需求 多數學生的教育權 少數學生的教育權 有教無類 因材施教 隔離經濟效益 融合經濟效益 班級教學 個別需求 教師能力為主 學生需求為主 教師等待培訓 教師自我充實 教師專業能力 學生學習興趣
THE END 輔導處特教組 祝福您 正向思考→心想事成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法暨相關法令宣導會(台北場)講義(99.10.9) 「特殊教育法介紹」 教育部特教小組 林坤燦 執行秘書 「學校行政支持與學生支持服務」 台北市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楊麗珍 科長 「學生學習權益與家長參與」 新北市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歐人豪 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