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化時代教師的基本素養講習會 電腦科技 與智慧財產權法 數位化時代教師的基本素養講習會 電腦科技 與智慧財產權法 講師:賴文智律師 2004/09/17@慈濟技術學院
電腦科技對智權法制的影響 電腦及網際網路是二十世紀末對於社會生活影響最大的科技之一 法律制度是社會運作的縮影,智慧財產權的制度也不例外,當社會生活與電腦及網路緊密相連,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隨之擴大版圖 例如:電腦程式納入著作權保護標的、Domain Name與商標產品緊密連結、電腦軟體能否透過專利權保護等等
智慧財產權的種類 專利權(發明、新型、新式樣) 商標權(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營業秘密 其他: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植物種苗法 不公平競爭防止(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權的種類(續) 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 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種苗法 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種苗法 專利法第一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智慧財產權的種類(續) 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 商標法第一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公平法第一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數位環境下的教學與著作權 公開傳輸權 因應網路上著作利用所新增的權利 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通訊網路等等 無論是主動式傳輸或被動式傳輸,只要是透過網路將著作提供予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都屬於公開傳輸權的範圍 老師透過網頁、留言版與學生互動時,必須要特別注意到著作權的問題,若有需要將他人文章、照片、影音著作上網時,須取得授權
數位環境下的教學與著作權(續) 校園隨選視訊(Video on Demand) 校園的VOD系統是將電影、電視節目等視聽著作放置於校內網路,供學生隨時點選閱聽 VOD涉及二個著作利用行為,一是轉檔時涉及「重製權」,二是放置在網路上涉及「公開傳輸權」 學校購買所謂「公播版」,所取得之權利為「公開上映權」,並非公開傳輸權,因此,即使是公播版的影帶,亦不能直接數位化後放置在校園網路上
數位環境下的學術出版 數位出版 期刊論文 在數位出版的浪潮下,著作權的處理成為出版者最重要的工作,因為,所有的利用行為,都涉及著作權 出版者與作者未必是具有共同利益 期刊論文 投稿到期刊的論文,是否簽署了著作授權同意書或讓與同意書? 期刊能不能將電子全文上網?授權給資料庫業者?壓製成光碟銷售? 作者能不能自行將論文上網?集結成冊出版?影印給學生利用?
教學、網路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本條僅限於明定「重製」行為是屬於合理使用,若是將重製後的資料上網,則除非認為屬於第65條第2項概括合理使用規定,否則,即有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問題 本條限於「學校授課需要」,若是教授自行與其他數位學習公司合作開設線上學習課程,則不得主張本條的合理使用
教學、網路與合理使用(續) 著作權法第50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所謂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是指以各該機關或公法人為著作人公開發表之著作,不包括其委外研究之成果或以個別公務員名義發表之著作 本條可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包括公開傳輸,故而,若在教學上有利用之需求,可考慮以政府機關名義發表之著作優先
教學、網路與合理使用(續)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須注意本條之用語為「引用」,故在使用他人著作時,須注意引用時之學術倫理,不要逾越「引用」的範圍 著作中「引用」他人文章,將此一著作上網,仍然是屬於合理使用所涵蓋的範圍,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但不能將他人文章全文或大部分上網
教學、網路與合理使用(續) 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本條限制其實頗為嚴格,解讀時要小心 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宜取得授權為宜,畢竟透過網路尋求授權成本較低,也較尊重著作權人
教學、網路與合理使用(續) 著作權法第65條第Ⅱ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不屬於前述合理使用的個別規定時,仍有可能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
學術研究與專利申請 新的專利法於93/07/01施行,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度、廢除異議制度等,為最主要的修正 若學校教授有興趣申請專利,則須注意在發表學術論文時,應儘量避免揭露專利技術的內容,即使有必要揭露,亦應於揭露後六個月內申請專利,否則,即會被認為不符合「新穎性」的要件,無法申請專利 專利具有屬地性,因此,務必要對申請專利的國家詳加選擇,以避免專利保護不完整,而使其商業價值受到嚴重減損
學術研究與專利申請(續) 承接研究案之成果歸屬 無論是承接國科會計畫、經濟部科專計畫或是業界科專計畫,甚至與民間業者合作,都必須注意契約中對於研究成果的歸屬 專利法第7條第Ⅲ項:「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另由於研究案通常會使用學校資源,因此,亦須注意學校有關智慧財產權歸屬之相關規定
學術研究與專利申請(續) 教授與學生間的關係 許多研究生參與教授的實驗或計畫程度相當深,甚至有可能全部由研究生完成,這時候應該如何處理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計畫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並非當然屬於教授或學校,因此,建議事先約定為宜 若未事先約定,則須視研究生對於研究成果的貢獻度來決定,若僅是單純接受教授指示進行操作,則並非「創作人」,若實際對於研究過程有心力之參與及貢獻,則可能會是共同創作人,此時,不得逕行排除研究生的權益 發明人登載不實,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
電腦軟體專利 電腦軟體透過著作權法保護,為各國所公認,但電腦軟體與其說是保護其撰寫的良窳,不如說是保護其所能產生之功能性,因此,著作權法保護即有所不足 電腦軟體業者在尋求專利法保護上的努力,過去多透過硬體綁軟體的方式,利用物品專利取得保護,自一九九六年美國公布「電腦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最終版」,日本於一九九七年公布,我國亦於一九九八年公布相關審查基準,確立電腦軟體申請專利保護的管道
電腦軟體專利(續) 電腦相關發明審查基準的重點 電腦軟體為法定可予專利之事項 電腦軟體申請專利仍應符合實用性、新穎性、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 未充分揭露之電腦軟體技術不予專利 將電腦軟體專利區分為:物之發明、方法發明、紀錄媒體型式之發明
Domain Name與商標 網域名稱(domain name)是用來對應名稱只是一種方便使用者記憶的對應系統而已 由於網域名稱具有某程度的「標識」意義,且具有技術上的「唯一性」(一個網域名稱僅能對應一個IP位址),因此,具有特定意義的字眼,即會產生與商標、服務標章、公司名稱、人名等有特定關聯之想像 若是同一網域名稱有多數人希望取得,或是不希望他人取得,則會產生紛爭
Domain Name與商標 爭議類型 解決管道 目前學術網路是由教育部處理網域名稱,故較無這方面的問題 以他人姓名、公司名稱、商標或服務標章註冊為網域名稱 惡意註冊類似網域名稱做不當利用 解決管道 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處理機構:資策會、台北律師公會) 民事途徑(依據商標法、姓名權、公平交易法等,向法院請求) 目前學術網路是由教育部處理網域名稱,故較無這方面的問題
校園智慧財產權的思考方向 校園並非智慧財產權的「域外之地」,適當地宣導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概念,有助於避免突如其來的智慧財產權爭議 學術研究、教學活動、無償提供等,並不能作為不須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尚方寶劍」,著作權法、專利法等,皆已為學術研究等保留一定空間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及權利分配等,是未來校園內的重要議題
THE END 歡迎各位來賓踴躍提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