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 宣導
什麼是兩公約? 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13日 臺訓(一)字第1010239665號函辦理 落實執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簡稱 ─兩公約 並辦理相關宣導
兩公約由來 係聯合國為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 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 之人權法典。
兩公約生效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迄今共有164個締約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則在1976年1月3日生效,迄今共有160個締約國。 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1971年臺灣無法再參加聯合國活動,致42年來皆未批准。
兩公約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 98 年3 月31 日三讀通過,爰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兩公約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 法律之效力。(第1、2條)
兩公約施行要點 二、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3條) 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四條及第五條)
兩公約施行要點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八條) 七、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九條)
兩公約施行要點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八條) 七、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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