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 課程網站:https://ceiba.ntu.edu.tw/991_moralreasoning 第十一講:Euthanasia and 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一、前言 (一)一則真實的故事: 1. Terri Schiavo依賴機器維生長達十五年,1990 年她因心臟病而導致腦部受傷,造成她變成植 物人。她沒有留下任何文字表達自己的意願。 2.Terri的先生表示,Terri曾經有一次告訴他,她 寧願死亡也不要靠機器維生,但是Terri的父母 反對這樣的說法,要求保持維生系統,希望她 有一天能夠復原。 3. Terri的先生和父母在法院為此事爭訟數年,州 和聯邦法院支持她丈夫,但最高法院不斷拒絕 處理這個案子。
一、前言 4. 2005年在Terri死前幾天,布希總統、美國眾議 院、Terri居住的Florida州的州長和州議會,支 持她父母的主張。 5. 最後,一名法官允許將餵食器移除,Terri在十 三天後死亡,其父母稱這樣的行為是“司法殺 人”的行為,而梵帝岡的一名官員則稱這是 “對上帝的一種攻擊”。 6. 後續發生的是公眾對這個問題的辯論,即在道 德上是否應該允許安樂死,這個問題所涉及的 是生與死、科學與宗教、謀殺和仁慈的衝突。
一、前言 (二)此案例產生的道德問題包括: 1. 移除餵食器是一種謀殺行為嗎?或這樣做讓 Terri死得尊嚴,所以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2. 醫生從一開始就認定她是無望的,所以根本就 沒有安置餵食器,這樣是謀殺?還是仁慈的行 為? 3. 在Terri病倒時就給她致命的注射,這樣的行為 是道德上錯的嗎? 4. 如果Terri在生前的遺言中清楚表示,如果她變 成植物人,寧願死亡,這時候移除餵食器或給 予致命的注射是否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
一、前言 (三)安樂死問題也會涉及非道德問題,主要 包括法律、醫療、科學和政治。譬如除了 上述道德問題之外,可以質疑的是:誰有 法律權利替Terri作決定? ◎但是這些非道德問題和道德關懷糾結在一起, 我們的工作是利用道德推理,試著將這結解 開。
二、議題背景 (一)定義: 1. 安樂死是為他人設想,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其死 亡的行為,這種終止生命的行為,被認為是基 於死者的利益,因為其生命已經被認為不值得 繼續活下去。 2. 這種情境通常出現在無法治瘉或絕症,繼續生 存會帶來極大折磨,或無法復原的意識喪失。 3. euthanasia的希臘意義就是easy death。 4. 安樂死有其意義的原因是:一般認為快速、無 痛苦的死亡優於緩慢且痛苦地等死,因為那樣 的生命已失去其意義。
二、議題背景 (二)分類: 1. 自願和非自願安樂死: (1) 自願安樂死:病人主動要求或同意安樂死的行 為。有效的安樂死請求,必須病人在做出這個請求 時,有能力進行資訊充足、理性的選擇。 (2) 非自願安樂死:由病人以外的人決定安樂死,因 為病人無能力進行選擇。由於這種行為違反病人意 願,所以是違法,而且普遍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
二、議題背景 2. 積極(active)和消極(passive)安樂死: (1)積極安樂死:基於仁慈 之心,直接採取殺人的 行為。 (2)消極安樂死:以不採取任何行動的方式,允許某 人死亡,譬如:醫生不採取維生所必要的手段, 就是消極安樂死。
二、議題背景 3. 自願和非自願、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分類,可 以進一步變成四種: (1)積極自願的安樂死:基於病人請求的仁慈殺人行 為。 (1)積極自願的安樂死:基於病人請求的仁慈殺人行 為。 (2)積極非自願的安樂死:不經病人請求或同意的仁 慈殺人行為。 (3)消極自願的安樂死:在病人請求下,讓病人死 亡。 (4)消極非自願的安樂死:不經病人請求或同意,讓 病人死亡。
二、議題背景 (三)哪一種安樂死在道德上許可? 1. 許多人認為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區別,對於理 解安樂死在道德上是否可許可極為重要。認為 積極安樂死永遠是錯誤的,而某些消極安樂死 則是可以允許的。這個概念和一般人認為“殺 人在道德上比讓人死亡還糟”的想法相合。 2. 也有人認為殺人和讓人死亡在道德上沒有差 異,所以積極和消極安樂死在道德上是一樣 的。
二、議題背景 3. 一般來說,法律禁止積極安樂死,不論自願 或非自願,醫界也正式反對它(雖然個別醫生 會有不同的看法)。 4. 消極自願的安樂死是合法的,根據法律的觀 點,具有行為能力的病人有權利拒絕任何的醫 療。 5. 消極非自願的安樂死在某些條件下可能是合 法的,即如果某些指定的個人(如:家庭成 員)可以代表病人作決定。
二、議題背景 (四)醫生協助的自殺行為: 1. 定義:在醫生的協助下,自己親手殺害自己 的行為,譬如要求醫生給予毒藥。 1. 定義:在醫生的協助下,自己親手殺害自己 的行為,譬如要求醫生給予毒藥。 2. 與積極安樂死比較: (1)這類行為和積極自願的安樂死一樣,是在病人 的請求下進行,而且其目的是造成病人的死亡, 以解除痛苦和折磨。 (2)不同的是,積極安樂死的死亡是由醫師執行, 但這類行為則是病人自己。
二、議題背景 3. 醫生協助自殺的行為在美國只有Oregon是合 法的,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是否合法化由各 州自行決定。 4. 美國醫療協會則認為這類的行為是不道德 的,而且和醫生要為病人健康奉獻的誓言基 本上是不一致的。
二、議題背景 (五)死亡的定義: 1.安樂死問題變得複雜,原因之一是死亡很難清 楚定義。 1.安樂死問題變得複雜,原因之一是死亡很難清 楚定義。 2.死亡的傳統定義:呼吸或心跳停止就是死亡。 但是現在可以透過機器,使大腦失去功能的人 維持心肺的運作,所以植物人仍然可以活很 久。 3.決定植物人是死或活,影響我們的道德判斷。 如果植物人是死的,則撤除維生系統、給予致 命藥物、或甚至移植其器官給他人,可能都是 道德上可允許的。但如果他是活人,上述作法 可能都得不到充足理由,而且還可能是一種謀 殺行為。
二、議題背景 4.死亡的新定義:全腦(whole brain)的死亡定 義,即所有的大腦功能永遠停止就是死亡, 這是成為目前醫療和法律界的標準定義。這 個定義有兩個困難: (1)有些功能(呼吸)獨立於大腦活動; (2)植物人仍然是活的,因為他存在一些大腦活動, 而這似乎違反直覺。 5.高階大腦(higher brain)的死亡定義:高階大腦 的功能(產生意識)永久喪失,就是死亡。 根據這個定義,植物人就是死的。但也有人 認為這個定義違反直覺。
三、道德理論 (一)效益主義如何處理安樂死問題: 1. 計算全面的效益:可能支持和反對安樂死。 1. 計算全面的效益:可能支持和反對安樂死。 2. 思考的方向:病人、家屬的痛苦和折磨;任何 治療成功的機率;採取不同行為所造成的整體 幸福。
三、道德理論 3. 效益主義可能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1)安樂死違反幸福最大化原則,因為死人無法在未 來經驗到幸福。 (1)安樂死違反幸福最大化原則,因為死人無法在未 來經驗到幸福。 (2)安樂死如果成為一般規則,會造成更大傷害。譬 如允許積極自願安樂死合法,可能造成法律的濫 用,而出現更多不必要的非自願的安樂死;如果 法律允許醫生協助的自殺行為,可能摧毀醫界的 核心道德,醫生將失去病人的信賴。
三、道德理論 (二)康德理論如何處理安樂死問題: 1. 安樂死永遠不被允許,因為它沒有把人當人 看,而當成可丟棄的東西。 1. 安樂死永遠不被允許,因為它沒有把人當人 看,而當成可丟棄的東西。 2. 康德反對自殺的理由: (1)自殺是剝奪人類道德價值的基礎。 (2)自殺把人當成只具有動物的價值。 (3)道德規則不允許將人性貶抑成動物。 3. 康德反對自殺的理由可否適用於安樂死,完 全看安樂死的對象是否被視為人。也許康德允 許對植物人安樂死,因為他們已經失去人的基 本價值和尊嚴。
四、道德論證 (一)問題焦點: 1. 大部分可信的安樂死論證,都是有關積極安樂 死,因為一般認為不論自願或非自願的消極安 樂死,在某些條件下是被允許的。 ◎所以此處評估的道德論證,只限於支持和反對 積極自願的安樂死。即思考的問題是:積極自 願的安樂死是否在道德上可以被允許?
四、道德論證 2. 切記的是:道德上的允許有別於法律上的允 許,即使道德上允許安樂死,也可以主張在法 律上不應允許,否則可能造成醫生會從事積極 卻非自願的安樂死,或鼓勵他們不盡心照顧生 命,或使病人不敢信任醫生。混淆法律和道德 問題,會增加不必要的困惑。
四、道德論證 (二)支持積極自願安樂死的論證: 1. 建立在兩個基本道德原則之上: (1)人擁有自我決定的權利(康德的自主性原則) 1. 建立在兩個基本道德原則之上: (1)人擁有自我決定的權利(康德的自主性原則) (2)在不必冒重大危險的情形下,協助他人脫離苦海 是我們的一個道德義務。
四、道德論證 2. 根據自主性原則,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生 活,當然也可以決定如何死亡。 2. 根據自主性原則,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生 活,當然也可以決定如何死亡。 ◎有些人認為生命最後階段的折磨,不再使人活 得有尊嚴,所以避免更大痛苦、維持尊嚴,遠 超過生命的延長。有人可能調整自己的心態, 繼續活下去。 ◎如果自決是基本價值,生死與否應由個人決 定。
四、道德論證 3. 根據幫助別人的義務,如果我們所處的情境 可以減少別人的苦痛,在沒有過大的代價的狀 況下,我們應該提供幫助。 ◎這個原則適用於一般人,而和那些受苦者具有 特殊關係的人,他們的責任更重。醫生顯然有 責任要解除其病人的痛苦,所以如果瀕死且受 折磨的病人,要求醫生結束他的苦難,拒絕這 樣的請求,似乎是殘酷且邪惡的。
四、道德論證 4. 結合上述兩原則,可以構成一個支持安樂死 的論證如下: (1)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擁有自決的權利。 4. 結合上述兩原則,可以構成一個支持安樂死 的論證如下: (1)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擁有自決的權利。 (2)自決權包括決定死亡的方式,以及選擇積極安樂 死。 (3)當別人在嚴重痛苦或危險時,我們有義務要幫助 他們,如果這樣做不會冒很大的危險。 (4)此一慈善的義務包括執行積極安樂死,以消除將 要死亡者的痛苦和折磨。 (5)因此,積極自願安樂死,對具有行為能力瀕臨死 亡的人是可以允許的。
四、道德論證 5. 論證評估: (1)這是一個有效論證,但是否為一個妥當論證? (2)第一和第三個前提為真,因為論辯雙方都接受; 但是第二和第四個前提則具有爭議性。 (3)第二個前提的批評者認為,自決權並不包括選擇 積極安樂死,因為這樣的行為是殺人。但支持者 則認為殺人不是永遠是錯的,譬如自衛殺人或在 戰場上殺人。反對者可以回應說:這是一種沒有 正當理由的殺人,以當代醫療技術,可以用藥物 治療,而不是用死亡逃避痛苦。如果這是正確 的,則第四個前提也有問題,因為安樂死是傷害 人而不是一種幫助。
四、道德論證 6. 積極安樂死支持者最強的論證:基於前面區別 殺人和讓人死亡,後者是合法而且道德上可以 允許的,如果能夠證明這兩種行為在道德上等 值,則積極安樂死也是可允許的。論證形式如 下: (1)消極安樂死是道德上允許的。 (2)如果消極安樂死在道德上和積極安樂死等值,則 積極安樂死也是道德上允許的。 (3)消極安樂死和積極安樂死在道德上等值。 (4)因此,積極安樂死是道德上允許的。 ◎關鍵點在於:支持者如何證明(3)?
四、道德論證 7. James Rachels(1941-2003)的論證: (1) 讓人死亡的過程可能相當緩慢而痛苦,而致命的 注射既快速又無痛苦。如果停止治療的理由是縮 短病人的折磨,積極安樂死更為適合。 (2) 一般認為殺人比讓人死亡在道德上較為嚴重,所 以可以允許消極安樂死,卻不能支持積極安樂死 。但是讓人死亡和殺人並無差別。舉例說明:
四、道德論證 *例一:如果他六歲的表弟發生不幸,Smith就可以得 到一筆很大的遺產。某一個晚上他的表弟正在洗澡, Smith溜進他的洗澡間,將他表弟溺死在浴池中,然 後安排成像一個意外。 *例二:如果他六歲的表弟發生不幸,Jones就可以得到 一筆很大的遺產。某一個晚上他的表弟正在洗澡, Jones溜進他的洗澡間,打算將他表弟溺死。正當他要 這樣做時,他看到他的表弟滑跌,撞到頭,而且就掉 進浴池裡。Jones非常高興,他就站在一旁,如果有必 要的話,當他表弟從水中冒出頭來,就一手再把他壓 下去,結果沒有這個必要,他的表弟自己溺死在水中 ,他什麼也沒有做。
四、道德論證 (3) 在這兩個例子中,第一個是殺人,第二個是讓人 死亡,這兩者在道德上有差別嗎? ◎只有殺人和讓人死的差異本身並不足以構成道德 上的差異。如果醫生基於人道理由讓一個病人死 亡,和打一針讓病人致命是一樣的道德地位。如 果他的決定是錯的(譬如病人的病實際上是可治 癒的),則不論採取什麼方法都是同樣令人遺憾 ;如果醫生的決定是正確的,用什麼方法本身並 不重要。
四、道德論證 (4) 美國醫療協會認定:意圖終止他人生命是個重大 議題,因此禁止仁慈的殺人行為(mercy killing) ,但他們卻認為停止治療不是意圖終止他人生命 。Rachels認為,停止治療就是意圖終止他人生命 。 (5) 反對者可能的論點:在消極安樂死中,醫生並沒 有做任何事,以致於造成病人死亡;而積極安樂 死則是醫生主動做了某事。所以前者是病人死於 自身疾病,而後者是醫生殺了病人。
四、道德論證 (6) Rachels的回應: (a) 說醫生在消極安樂死中沒有做任何事的說法是 不正確的。 (b) 在法律觀點,死因為何非常重要,因為這會決 定醫生是否會被起訴,但這個概念不能用來證明 積極安樂死與消極安樂死的道德差異。 (c) 積極安樂死是法律禁止的,所以醫生關心其行 為的法律結果。但醫生也應該關心法律所要求的 ,是一個可能站不住腳的道德主張。
四、道德論證 (7) Philippa Foot(1920-2010)對Rachels的反駁: (a) 雖然在消極安樂死中,醫生確實做了什麼,譬 如關掉人工呼吸器或決定不打開呼吸器是一樣的 ,但都是消極而非積極安樂死,因為這是干涉治 療過程,它不同於干涉他人的生存。
四、道德論證 (b) 在Rachels的例子中,如果說兩種行為都一樣邪 惡,這是正確的,但第一例違反的是正義;但第 二例違反的是慈善。在此二例中,正義和慈善的 要求一致,但是在其它例子並非如此。 ◎譬如:假設一個撤退的軍隊必須放棄受傷或疲憊 的士兵,這些被拋棄的士兵其命運不是餓死就是 被殘酷的敵人捉走,通常給他們一槍是一個慈善 的行為。但是如果有一個士兵要求讓他活命,顯 然他的同志無權結束他的生命,此處生存權所產 生的是別干涉的權利。
四、道德論證 (c) 這表示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區別是重要的,也 可以澄清為何有時候殺人比讓人死亡更人性化。 奪走一個人的財產,如果理由是:他擁有這筆財 產會帶來很大的惡;或者拒絕償還債務,因為債 主可能拿這筆錢去購買毒品,這是基於慈善,因 此可能更人性化,但卻違反正義。因此積極和消 極安樂死的區別仍然有意義。
四、道德論證 (三)反對積極安樂死的論證: 1. 採取滑坡效應的論證,認為允許安樂死會造 成不尊重生命,並會導致從積極自願安樂 死,變成積極非自願安樂死,最後可能造成 允許違反自願的安樂死。所以這是一種結果 論式的論證,認為積極自願安樂死是錯的, 因為它會帶來不好的結果。
四、道德論證 2. 反對積極安樂死的論證形式: (1)如果普遍接受或贊成積極自願的安樂死會導致安 樂死的濫用(理由不足的殺人),則這種作法是 道德上錯誤的。 (2)普遍接受或贊成積極安樂死將導致濫用安樂死。 (3)因此積極自願的安樂死是道德上錯誤的。 ◎關鍵在(2),但是缺乏強有力證據證明它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