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資料 民法總則 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 可支配、經濟性 意義 物 分類 學理、法律分類 客體 債之客體 意義 行為 分類 作為與不作為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2 客體者,主體之對象也。 客體之概念 物權客體:權利主體支配之對象。 債權客體:權利主體請求給付之行為。 物權客體包括物與權利。 債權客體:權利主體請求給付之行為。 債權客體包括作為(勞務提供或財產給予)與不作為。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3 意義: 要件: 物之概念 人身以外,人力所能支配,滿足人類社會之物 人身以外:人為主體。 可支配性:非能支配,無法律意義 經濟效用:滿足社會。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4 問題思考 人體器官買賣之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否有效之關鍵?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不影響生命身體或完整性,有效。如買賣血液、頭髮、牙齒等。 影響生命身體或完整性,無效。如買賣腎臟、肝、眼角膜等。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5 物之成分 重要成分: 非重要成分: 物之部分互相結合,非毀損無法變更。 無法單獨成為權利之客體。如房屋樑柱。 物之部分互相結合,分離後其性質不變。 可單獨成為客體。如汽車備胎。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6 物之立法 物之特定性: 物之獨立性: 物權法定主義:公示之效力,維護交易安全。 一物一權主義:物權標的存在各獨立之物。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7 物 20070111 學理分類 動產、不動產 主物、從物 法律分類 原物、孳息 (非)消費物 (不)特定物 (不)融通物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8 動產與不動產 不動產(民法§66): 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部分。 動產(民法§67): 不動產以外之物。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9 解釋 定著物(釋字第93號解釋)。 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 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使軌道除係臨時敷 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 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0 區別實益 移轉效力 物權客體:抵押權與質權等。 民法§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761: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物權客體:抵押權與質權等。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1 問題思考 甲在乙所有A土地上搭建B違章建築。後來甲將B屋轉售並交付給丙。 問甲丙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問乙得否請求丙拆屋還地?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2 問題思考 86年台上字第2272 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又房屋之拆除為一種事實上之處分行為,須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者,始有拆除之權限。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3 主物與從物 主物: 獨立效用之物。 從物(民法§68): 非主物之成分。如車與備胎。 常助主物之效用。如小提琴與拉弦。 同屬於一人。 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如米與米袋。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4 區別實益 處分效力 民法§68: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處分:包括法律處分與事實處分。 處分:包括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5 問題思考 甲向乙買屋(屋前有法定空地),房屋登記但空地無法登記。後來甲要求以還返空地。 問甲請求有無理由? 問乙得如何主張?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6 問題思考 92年台上字第2775號 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所謂「處分」,包 括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在內。又主物從物之關係,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 ,亦可適用。 房屋建築基地之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乃足以幫助發揮系爭房屋及其本身主要結構所在建築基地合法圓滿使用之通常效用。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7 原物與孳息 原物: 產生孳息之物。 孳息(民法§69): 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8 區別實益 孳息分離之歸屬(民法§70):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19 問題思考 甲向乙買屋,該屋承租人為丙。房屋已登記甲名下,但未言明交屋日期。 問甲有權請求租金? 問乙可以繼續收取租金? 20070111
民法-總則-客體-20 問題思考 69年台上字第3985號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與不動產之交付,係屬兩事。前者為所有權生 效要件,後者為收益權行使要件;縱所有權已經移轉,但在未為交付前,原所有權人仍得行使其收益權。 20070111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 200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