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說明會 報 告 人:陳清榮 報告日期:103年08月20日
大綱 前言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介紹 政府採購與科研採購相關法規之比較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流程 意見交流
前言 為何辦理科研採購 一、採購者能及時購買符合需求之標的物,如各種儀器 設備、實驗使用之耗材、委託研究、維修服務等。 二、降低因採購需要而違反法令或相關規定之風險。
前言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 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 -古蹟修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5條: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 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 -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促參第48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規費、自行辦理專利權申請、財物出租或變賣等收入性之招 標、機關非以人事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臨時編制人員。 -生鮮農漁產品之採購。 -採購標的取得屬本校內部事務,未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者。
前言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2 論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係全部或部份委託代辦者,均應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 -國內外出差人員之差旅費核銷(但如以學校名義辦理者,無 論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係全部或部份委託代辦者,均應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 -公立學校作品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由學校繳交參展費,如其性質僅為報名費。 -公立學校教師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由學校繳交論文發表費。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之會議者。
前言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3 -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或演講,以自然人為對象者。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訓練或研習活動,如係以公立學校名義委外辦理,為本法第2條及第7條第3項所稱勞務採購,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定適當招標方式辦理;倘係公立學校以補助人員訓練費用之方式,由受補助人員自行擇定訓練機構報名參加,該人員繳交報名費,不適用本法。 -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或演講,以自然人為對象者。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介紹 何謂科研採購: 法源依據: 構成要件: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之比較: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介紹 何謂科研採購 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需要而辦理之採購案謂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採購,簡稱科研採購;基於研究發展之需要反映適用採購法需時太 久,因此,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公立學校接受政府補 助、委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介紹 法源依據-1 一、科學技術基本法(全文23條):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1項: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 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 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 執行研究發展之 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 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 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 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介紹 法源依據-2 88年1月20日公布 92年5月13日增加第6條第4項: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 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 88年1月20日公布 92年5月13日增加第6條第4項: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 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 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將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所辦理之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 93年12月24日修正第6條第4項: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 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 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接受補助所辦理之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介紹 法源依據-3 100年11月25日修正第6條第4項: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 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 100年11月25日修正第6條第4項: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 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 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 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除接受補助外,另納入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技研發預算所辦理之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介紹 法源依據-4 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三、各機關(構)訂定科研採購作業規定參考事項: 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訂定。 92年12月5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發布, 94年7月25日 第1次修正, 101年5月7日第2次修正為目前現行條文。 三、各機關(構)訂定科研採購作業規定參考事項: 係為協助接受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經費之公立學校、 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自行訂定內 部科研採購作業規定之參考。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介紹 構成要件 一、經費來源: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 二、契約明訂:採購案件是否屬於科研採購以該補助或委託 契約為準;如有疑義,由補助或委託機關認定之。 三、性質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 四、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無其他規定(如WTO政府採購協 定,GPA)。 102年WTO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為財物:新台幣1847萬元,工程:新台幣2億3088萬元,超過上揭金額之採購案件,應依GPA之規定辦理。此門檻金額未來將逐年降低,並依匯率調整。
政府採購與科研採購相關法規之比較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適用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 項。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 管理辦法(全文13條)。 政府採購法(全文114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全文112 條)。 45種子法(法規命令)、36種行政 規則、行政函釋2,651則。 適用範圍 接受政府補助依法編列之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 凡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 、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採購金額 級距區分 僅分為未達100萬元與100萬 元以上兩種。 分為小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公告 金額、查核金額、巨額金額等。 小額採購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招標方式 (100萬以上) 以審查決定為原則。 以價格競標為原則。
政府採購與科研採購相關法規之比較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公告時間 7日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7日,公告金額以上→14日 ,查核金額以上→21日,巨額採購→28日 達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GPA)→42日 公告次數 一次。 第一次未滿三家者,需進行第二次 公告。 開標決標 自行規定。 規範嚴密。 委員會 組成 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 識且與本案無利害關係者五 人以上組成。 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人員 五人至十七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協商 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 應廠商就採購財物之規格或 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文件預告, 方得於無法決標時協商;或最有利標之協 商。
政府採購與科研採購相關法規之比較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履約驗收 自行規定(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採購 由請購單位依權責自行辦理驗收, 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得準用政府採 購法及本校採購作業要點辦理。 )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73條。 爭議處理 自行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不受理)。 政府採購法第74條~第86條。 資訊公開資訊公開 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持有公立學 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 團體 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應依相 關規定,主動公開之。接受政府補 助或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 關(構)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亦 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 公開招標應將招標資訊公佈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 府電子採購網,並依辦理之 案件,依金額級距有不同之 等標期 (招標期限標準) 。
政府採購與科研採購相關法規之比較 迴避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 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 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受補助機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 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 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 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 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三項之執行,如不利於公平競 爭或公共利益,受補助機構得 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後免除之(監 管辦法第8條)。 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 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 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 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 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 另行指定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 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 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 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政 府採購法第15條)。
政府採購與科研採購相關法規之比較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監 督 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辦理 科研採購監督事宜,得向公立學校、公 監 督 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辦理 科研採購監督事宜,得向公立學校、公 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閱有 關科研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 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公立 學校、…應予配合(監管辦法第4條) 。 仍有會計審計法規之適用。 主計室會同監辦。 補助機關、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依相關會計審計法規事後審核。 使用記錄 效益分析 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 用;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 並應製 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監管辦法第10條) 。 巨額採購始需製作效益分 析(政府採購法第111條)。 不良廠商 公告 無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03條。 刑罰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92條。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目的及依據(§1) 適用範圍(§2) 一、為提昇採購效率及促進科技研究發展。 二、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 購作業。 適用範圍(§2) 一、本校辦理科研採購之作業,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 點未規定事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及本校採購作 業要點辦理。 二、前款採購是否屬於科研採購以該補助或委託契約為準; 如有疑義,由補助或委託機關認定之,無法認定時應適 用政府採購法辦理。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科研採購辦理原則( § 4) 相關單位權責( § 5) 應以促進科技研究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 相關單位權責( § 5) 一、請購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採購案之訪價、 審查、訂約、履約、驗收、核銷,及採購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以上採購案之請購、標案規格審查及履約管理。 二、採購單位:總務處事務組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之 公告、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協助驗收及爭議處理等事 項;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採購之請購單位為採購單位。 三、研發單位:審查採購標的係本校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之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研究計畫案並符合補助目的。 四、監辦單位(主計室):監辦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科研採購案 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等事項。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採購作業程序( § 6) 一、科研採購應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始得辦理,直接洽 外國廠商採購者亦同。 二、採購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採公開招標方式辦 理,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一)以公開方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 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 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採購作業程序( § 6)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 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 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 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者。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補助或委託機關指定洽特定廠商辦理之採購,或本校投標文件已敘 明分包對象並經補助或委託機關納入契約者。 (十二)配合研究計畫之需求特性、特殊功能,或其他專業性之財物及勞務 項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 (十三)其他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公告、審查( § 7) 請1家廠商議價者外,應將招標公告資訊公開於本校科研採購 一、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科研採購案,除採限制性招標僅邀 請1家廠商議價者外,應將招標公告資訊公開於本校科研採購 資訊網或其他公開網站,公告期間須有5個工作天以上,並得 視需要增加公告天數;公告內容修正時,亦同。 二、採購單位就廠商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三、請購單位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 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 項目。 四、前款審查小組應由本校教師、編制內職員、聘任人員或校外 專家學者5人(含)以上組成。 五、審查應作成書面記錄,並附卷備供查詢。 六、前述規定,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採購得準用之。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評定方式( § 8) 一、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總額1/2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審查以總評分法或序位法評定,且經審查小組過半數決定之 廠商為優勝廠商。 三、序位評比應就各審查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 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以彙整合計各廠商序位之合計值最低者 為序位第一。 四、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時,擇配分最高之 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或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 為最優勝廠商;得分或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序位法評定範例(A委員審查結果) 審查 項 目 轉換為序位 參 與 審 查 廠 商 配分 評 分 合 計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參 與 審 查 廠 商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得分 一、企劃書內容完整性 及可行性 40 33 32 35 二、廠商之信譽及業績 15 14 12 10 13 三、創新與回饋 四、價格(經費之合理性) 20 18 16 五、簡報與詢答 8 9 7 評 分 合 計 100 85 83 78 84 轉換為序位 1 3 4 2
序位法評定範例(5位委員審查結果彙整總表) 審查委員 代號 參 與 審 查 廠 商 / 標 價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標 價: 元 得分加總 序位 (A) 85 1 83 3 78 4 84 2 (B) 82 76 (C) 80 86 (D) 81 79 (E) 88 平均得分 82.6 78.6 84.4 序位合計 12 10 15 9 序位名次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底價訂定( § 9) 一、計畫主持人或請購人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 市場行情、各著名工廠廠價、同業公會牌價、過去採購紀 錄、其他機構採購價格等,提出建議底價,交由採購單 位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未達一百萬元採購底價 之訂定,由請購單位主管逕為核定。 二、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採購案底價核定之授權,得比照本校「採購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底價訂定之作業流程應予保密,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 複雜案件得不訂底價。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決標原則( § 10) 一、訂有底價之最低標,為擇所有合格廠商進行比價,以合於 採購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二、訂有底價之最有利標,為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 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以合於採購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 者為得標廠商。 三、未訂底價之最有利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 在採購金額以內且經審查為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最優 勝者為得標廠商。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協商( § 11) 履約管理( § 14) 一、請購單位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 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 間、地點及內容。 三、前二款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供查詢。 履約管理( § 14) 一、履約期間應由請購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對廠商各項申請作 業,各業務單位應本於權責積極協助廠商解決。 二、請購單位應履行查驗之責,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約情形辦理查 驗、測試或檢驗,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三、請購單位之履約管理,得以傳真書面審核或實地查驗、測試、 檢驗等方式行之。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驗收( § 15) 利益迴避 ( § 13) 一、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採購由請購單位依權責自行辦理驗 收,惟會驗與主驗不得同一人。 二、採購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應辦理驗 收,其程序得準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校採購作業要點辦理。 利益迴避 ( § 13) 一、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 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所稱辦理科 研採購人員,包含請購人、計畫主持人、請購單位主管、審查 小組成員、承辦及監辦採購人員及主管。 二、本校之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三、前二款之執行,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得報請補助機 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使用效益( § 16) 爭議處理( § 17) 一、依本要點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者,請購單位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記錄,備供查詢。 二、前款設備於補助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 其他法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機關同意者,不 在此限。 爭議處理( § 17) 一、本校於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 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 二、本校與廠商因採購事項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三、因本要點辦理科研採購涉訟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說明 附則( § 18) 一、辦理科研採購應檢附補助、委託契約或機關公 文,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得免附具。 二、辦理科研採購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核銷。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流程 請購(支出請示) 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檢附補助或委託契約、規格書及廠商估價單) 一、提出科研採購申請:填妥科研採購申請單:請購人(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研發處→校長之授權人(總務長【或專門委員】、圖書館館長 )決行。 二、支出請示:檢附奉核可之科研採購申請單及其相關文件進入會計系統: 請購(支出請示單)→單位主管→會總務處事務組→主計室→校長批示。 100萬元以上(檢附補助或委託契約、規格書、廠商估價單、公告資料稿、成立審查小組申請書、評審配分表、採限制性招標者另附理由書) 一、提出科研採購申請:填妥科研採購申請單:請購人(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研發處→總務處(或圖書館)→校長或其授權人(未達500萬元授權總務長【或專門委員】、圖書館館長 )決行。 二、支出請示:檢附已奉核可之科研採購申請單及其相關文件,進入會計系統:請 購(支出請示單)→單位主管→會總務處事務組→主計室→校長批示。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流程 採購 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表單有底價單、採購紀錄) 一、底價訂定(得不訂定底價):請購人(計畫主持人)提出底價建議→單位主 管核定。 二、採購紀錄:經請購人(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廠商簽章後→送總務處事 務組書面審查。 三、訂立契約(得以採購紀錄替代之; 如須訂立契約得洽總務處協助辦理)。 100萬元以上→經核准後將整份文件送總務處(或圖書館)採購單位辦理 公開招標相關事宜。 一、公告招標後配合請購單位訂定之審查時間,先由採購單位審查資格,次由請 購單位與審查小組審查規格,並就符合資格與規格廠商進行評審、評定優勝 次序,採購單位再依優勝序位及請購單位事先選擇之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二、底價訂定:得比照本校「採購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或由請購單位或審查小 組初步建議→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三、採購單位辦理訂定合約,履約管理則由請購單位依合約規定辦理。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流程 驗收核銷 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100萬元以上 一、廠商交貨後,請購單位填寫「科研採購驗收紀錄」(含財物購置廠 商交貨及功能測試証明單),授權請購單位依權責自行辦理驗收,並 請單位主管擔任主驗,計畫主持人擔任會驗,惟會驗與主驗不得同 一人。 二、檢附整份科研採購資料及廠商收據辦理核銷。 100萬元以上 商交貨及功能測試證明),通知採購單位辦理驗收(其程序得準用政 府採購法及本校採購作業要點辦理)。 三、請購單位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記錄,備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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