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投诉法理及案例解析 张松伟 2017年11月 江西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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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法理及案例解析 张松伟 2017年11月 江西 南昌

一、正确的理念 二、质疑投诉法理 三、详解与适用 四、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救济异同 List 目 录

01 Part One 正确的理念

正确的理念 守正养气 依法合规 合理审慎

正确的理念 无事不找事,有事不怕事 心中有法有规有文件 和气待人,省心生财受人爱 和

02 Part Two 质疑投诉法理

质疑投诉法理 救济制度(制度安排的原因、作用) 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询问、质疑、投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控告、检举

法规制度体系 一、《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二、《招标投标法》第六章、实施条例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三、《行政复议法》 四、《行政诉讼法》 五、财政部20号令 六、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七、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举报投诉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 (财库函[2012]21号)

03 Part Three 讲解与适用

必须搞清楚的九大问题 1.答复询问和质疑的时限 2.答复询问、质疑的责任主体 3.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 4.必须暂停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情形 5.对供应商提起质疑的具体要求 6.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 7.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恶意投诉与撤回投诉) 8.投诉处理期限计算与处理决定公告 9.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

1、答复询问和质疑的时限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

2、答复询问、质疑的责任主体(一)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2、答复询问、质疑的责任主体(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二条 ……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暂停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5、对供应商提起质疑的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供应商投诉要求)

案例1   一供应商去购买招标文件,被代理机构告知不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该供应商认为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合理,随即向采购人提起质疑。采购人以该供应商没有购买招标文件,认为其不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由拒绝受理该质疑。 问题:供应商可以对采购公告提出质疑吗?

案例2   某招标公司代理一个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 参加投标的A供应商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此次采购应废标,理由是自己的投标文件中一个技术指标未响应招标要求,而评标委员会并未作无效标处理。A公司知道该项目总共只有三家供应商投标,自己被判无效标后,此次采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就不足三家。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项目应废标后重新采购。 问题:“自杀式”质疑应该受理吗?

案例3   某医院彩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排名第二的A供应商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指出:根据排名第一的B供应商网站发布的所投彩超机型号显示,根本无法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 ,不应成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发现原评标确实有误,B供应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重新评审意见,认定原中标结果无效,顺延A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否认定中标无效?

案例4   某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 ,认为招标文件中以行业业绩对供应商资 格条件进行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代理机构 在质疑答复中认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定,在招标公告中已广而告之, 供应商未在公告期满7个工作日提出质疑,视同接受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设定的邀约。供应商商不满代理机构答复提起投诉。 问题: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质疑应该在哪个环节?

案例5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某高校委托,组织实施预算为300万元的实验室设 备公开招标项目,某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书面质疑,认为招标文件设定的采购预算远远低于该设备的市场价, 将造成供应商的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认 为对项目预算的质疑应有采购人答复,遂转交采购人处理。 问题一: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预算是否可以质疑? 问题二: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处理类似质疑?

6、对供应商提起投诉的具体要求(一)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先质疑后投诉、投诉时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供应商投诉要求)

6、对供应商提起投诉的具体要求(二) 《财政部20号令》(18条)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6、对供应商提起投诉的具体要求(三) 《财政部20号令》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6、对供应商提起投诉的具体要求(四) 《财政部20号令》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对供应商提起投诉的具体要求(五) 《财政部20号令》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一)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投诉处理时限)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的时限)

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调查,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

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三) 《财政部20号令》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四) 《财政部20号令》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五) 《财政部20号令》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六) 《财政部20号令》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七) 《财政部20号令》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八) 《财政部20号令》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九) 《财政部20号令》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规定(十) 《财政部20号令》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8、投诉处理期限计算与处理决定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财政部20号令》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8、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财政部20号令》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8、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二) 财库(2007)1号文 三、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   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8、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三) 《财库函【2012】21号》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可对本级采购人参加的联合采购项目进行监管,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联合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多个财政部门均收到投诉、举报,预算级次不同的,由其中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事项;预算级次相同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联合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事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各相关财政部门。其各项处理决定适用于所有参加联合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案例6 问题:财政部门未在限定的期限收到修改的投诉书,是否不予受理? 某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质疑不满,在投诉期的最后一天(2016年10月15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后,认为投诉事项 与采购人有关,投诉供应商修改投诉文件,追加采购人为被投诉人,并限期10月20日前修改重新投诉。投诉供应商修改后通过特快专递于10月19日寄出,并于21日寄到财政部门。 问题:财政部门未在限定的期限收到修改的投诉书,是否不予受理?

案例7 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认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 规定。 问题:财政部门是否应该受理该供应商投诉?应该如何处理? 某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项目预算资金749万元,包括水源 工程施工及配套管材采购。依据《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其中配套管材供 应要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0万元。 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认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 规定。 问题:财政部门是否应该受理该供应商投诉?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8 某单位“虚拟桌面云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质疑 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中标人 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机房工程技术参数要求,投标文件无相应应答内容;3. 中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对厂商售后服务承诺要求;4.中标人投标代表 人签字由他人代表或有伪造嫌疑。 问题:财政部门如何处理该投诉?

案例9 某高校“学生公寓、办公楼物业服务”招标项目,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质 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中标人提供的虚假合同谋取中标,请求依法废除中标资格,从合格中标 候选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经调查取证,中标人投标提供的合 同业绩,有8份均为虚假合同。 问题:如何处理?

控告和检举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 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案例10 某仪器公司在购买某高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标书准备参与投标时, 被告知需要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才能投标。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否则不能购买该项目招标文件。 该仪器公司认为,这一做法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因 此,向财政部门举报。 问题:如何处理?厂家授权书能否在招标文件里做要求?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20号令》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 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 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 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 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 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之“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 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分工 国办发【2004】34号文: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 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 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与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 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投诉”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投诉” 第六十条提到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投诉” 第六十条提到的相关条文: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 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 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投诉”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 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投诉”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 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 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Part Four 04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救济异同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救济异同 救济制度基本架构 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 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制度 救济对象 政府采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招标投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救济范围 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招标投标: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救济异同 救济程序 政府采购:先质疑后投诉制度 招标投标:招标文件、开标现场、评标结果必须先异议后投 诉,其他可直接投诉 救济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或终止履行合同;投 诉阶段,财政部门视事情暂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异议自动暂停;行政监督部门视情况暂停活动 救济实施主体 政府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质疑;财政部门负责投诉 招标投标:招标人负责异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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