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104年躲避球裁判研習 國際躲避球規則 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裁判組 陳則馨
第一條 球 隊 1:1比賽分組 比賽層級分組如下: (1)幼兒組(球隊的組成另定之) (2)國小男童組、國小女童組、國小男女混合組。 第一條 球 隊 1:1比賽分組 比賽層級分組如下: (1)幼兒組(球隊的組成另定之) (2)國小男童組、國小女童組、國小男女混合組。 (3)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國中男女混合組。 (4)高中男生組、高中女生組、高中男女混合組。 (5)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社會男女混合組。 比賽主辦單位可依社會各階層人士或環境設置不同組別之休閒性、樂趣性比賽。例如:親子組、殘障組、社區媽媽組- - - - - -等,並可為了增進比賽樂趣與安全,依不同組別性質,酌予調整比賽規則。 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辦理國內比賽時,國小男女混合組限定規模12班以下學校(不含分校)學校組隊參加。
第一條 球 隊 1:2 球隊組成 (1)球隊由球員12至16人,職員3人 (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組成。 第一條 球 隊 1:2 球隊組成 (1)球隊由球員12至16人,職員3人 (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組成。 (2)領隊、教練、管理符合參賽資格者 得兼任球員,但需登記在球員名單 內。 (3)領隊一職必須由成人擔任。
第一條 球 隊 1:3 隊長 (1)球隊必須置隊長一名。 第一條 球 隊 1:3 隊長 (1)球隊必須置隊長一名。 (2)隊長未出場時,應由其他球員代理, 並向技術委員報備,其球衣號碼仍然 使用原來登記的號碼。 比賽中號碼應以比賽註冊或技術會議確認為準,不可隨意更換。
第一條 球 隊 1:4 球衣 (1)同一球隊必須穿著相同之球衣。 相同的球衣,包含衣、褲款式和顏色。 第一條 球 隊 1:4 球衣 (1)同一球隊必須穿著相同之球衣。 相同的球衣,包含衣、褲款式和顏色。 正式比賽時,若套穿號碼衣,露出外面之衣 袖,仍需同一顏色。 (2)球衣必須有明顯的號碼。 球衣號碼無限定大小, 但裁判有權確認是否「足堪辨識」; 球衣以前後均有號碼為宜。
第一條 球 隊 1:5 比賽陣容 (1)球隊出場人數如下: 1.國小組︰12名。 2.國中、高中、社會組︰10名。 第一條 球 隊 1:5 比賽陣容 (1)球隊出場人數如下: 1.國小組︰12名。 2.國中、高中、社會組︰10名。 (2)第一局比賽開始時,球隊必須以完 整人數出場。 〔註〕混合組上場比賽女性球員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的人數。 (3)比賽進行中,替補球員必須位於球員 席。 。
第一條 球 隊 1:6 球員替補 (1)比賽中不得替補球員,但球員受傷時 得替換球員。 (2)各局間休息時得自由替換球員。 第一條 球 隊 1:6 球員替補 (1)比賽中不得替補球員,但球員受傷時 得替換球員。 (2)各局間休息時得自由替換球員。 1.比賽中球員是否受傷,大會醫護人員或 主審有權認定。 2.局間替換球員不必向裁判報告,隊長替 換時,應向場地主任報備。(R 1﹕3) 3.比賽中球隊不可任意替換球員。
第一條 球 隊 1:7受傷替補手續 (1)球員發生受傷時得由替補員替補進場。 1.球員發生受傷時,教練可決定是否補 足球員。 第一條 球 隊 1:7受傷替補手續 (1)球員發生受傷時得由替補員替補進場。 1.球員發生受傷時,教練可決定是否補 足球員。 2.如外場球員只剩一人而受傷離場時, 得由內場球員補足出場球員。 (2)因受傷離開球場的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 1.主審有認定球員受傷必須替補之權力 2.球員有流血情況時,如無法立即止血及擦乾血跡,絕對禁止下場比賽, 應由替補員替換上場。 。
第一條 球 隊 1:8抗議與申訴 比賽中球員或隊職員均不得向裁判員抗議或提出申訴。 第一條 球 隊 1:8抗議與申訴 比賽中球員或隊職員均不得向裁判員抗議或提出申訴。 比賽中,除了主審、副審、線審外,依據R.5:1設有技術委員,R.5:2、 R.7:9並明訂技術委員之職責,意在彌補比賽中裁判執法之不足,兼具維護比賽之公平性。 因此,為了顧及比賽之順暢,比賽中球員或隊職員均不得向裁判員抗議或提出申訴。如確有爭議必須處理,由技術委員依職權暫停處理( R.5:2 、 R.7:9 ) 。
第二條比賽場地 2:1球場及各場區 (1)球場應設置在地面平坦的場所。 (2)球場(如附圖一)包括比賽區及死球區兩部份。 第二條比賽場地 2:1球場及各場區 (1)球場應設置在地面平坦的場所。 (2)球場(如附圖一)包括比賽區及死球區兩部份。 比賽區分為內場和外場: 內場由中線、邊線及端線所構成。 外場由邊線、端線及外場線所構成。 死球區設在比賽區外圍。 比賽區及死球區合成完整之球場。 (3)球場界線距外場線二公尺。 (4)球場的線寬五至七公分,必須以安全性的物品予以規畫。 (5)球場各線包括在各區的一部份,但中線為平分內場的線,其線寬為兩內場所共有。
(6)球場的各場區區分如下。
第二條比賽場地 2:2 球場規格
第二條比賽場地 2:3 跳球圈 球場中線中央設跳球圈,其規格為半徑0.6公尺至1.8公尺。 跳球時,只要有一腳踩在跳球圈內即可。
第二條比賽場地 2:4 球員席 (1)球員席設在球場外,以中線的延長線 為中心,分別設兩隊球員席。 第二條比賽場地 2:4 球員席 (1)球員席設在球場外,以中線的延長線 為中心,分別設兩隊球員席。 (2)比賽中隊職員及替補員未經裁判員 或計時、紀錄員的允許,不得擅自 離開球員席。
第三條 用具 3:1比賽用球 (1)比賽用球必須採用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 檢驗合格的標準球。 第三條 用具 3:1比賽用球 (1)比賽用球必須採用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 檢驗合格的標準球。 (2)皮製標準球的球壓為0.4~0.45kg/cm 檢驗合格球標準詳見規則條文本 台灣地區現行比賽,從國小組到社會組全面採用3號球為比賽用球; 至於比賽採用皮製球或膠質球,由比賽主辦單位自行訂定。
第三條用具 3:2 禁止使用的器具 下列用具禁止使用: (1)釘鞋或顆粒球鞋 (2)手套 (3)止滑液(止滑噴劑、黏膠……等) 第三條用具 3:2 禁止使用的器具 下列用具禁止使用: (1)釘鞋或顆粒球鞋 (2)手套 (3)止滑液(止滑噴劑、黏膠……等) (4)身上附加物品 (5)其他裁判認為危險的物品
第三條用具 3:2禁止使用的器具 本規則精神為: 1.防止球員發生運動傷害。 2.不希望、不鼓勵已受傷球員下場比賽。 第三條用具 3:2禁止使用的器具 本規則精神為: 1.防止球員發生運動傷害。 2.不希望、不鼓勵已受傷球員下場比賽。 3.防止球員利用器、物增加球速,甚或藉 以變化擲球。
第三條用具 3:2 安全護具 國中、國小組球員,參加比賽時必須使用護膝。
罰則分為警告、退場、取消資格三種,觸犯時應分別記錄之。 第四條 罰則 4:1 罰則類別 罰則分為警告、退場、取消資格三種,觸犯時應分別記錄之。
球員及隊職員發生危險行為或態度偏差時,裁判員應出示黃牌予以「警告」。 第四條 罰則 4:2 警告 球員及隊職員發生危險行為或態度偏差時,裁判員應出示黃牌予以「警告」。
第四條 罰則 4:3 退場 (1)同一球員或隊職員第三次「警告」時, 裁判員應出示紅牌判罰「退場」。 第四條 罰則 4:3 退場 (1)同一球員或隊職員第三次「警告」時, 裁判員應出示紅牌判罰「退場」。 (2)球員或隊職員明顯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暴力行為或侮辱對方的言語行動者, 裁判員應立即出示紅牌判罰「退場」。 「危險行為」、「態度偏差」,隱然、不甚明顯者,適用「累進罰則」。 (3)被判罰退場球員應立即管制在球員席 內,不得繼續參加該場比賽。
第四條 罰則 4:3 退場 球隊職員被罰「退場」,應立即離開球員席,該場比賽不可再進場,也不可續留場邊指導。 第四條 罰則 4:3 退場 球隊職員被罰「退場」,應立即離開球員席,該場比賽不可再進場,也不可續留場邊指導。 球員被判「退場」、「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應以少於12人或10人之人數上場比賽。 (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
第四條 罰則 4:4 取消資格 (1) 球員或隊職員不斷發生惡劣言行舉 止時,裁判員應判罰「取消資格」。 第四條 罰則 4:4 取消資格 (1) 球員或隊職員不斷發生惡劣言行舉 止時,裁判員應判罰「取消資格」。 判罰「取消資格」時,裁判員出示紅牌,並予口頭宣告。 (2)被取消資格的球員或隊職員不得繼續 參加剩餘的各場比賽,並經中華民國 躲避球協會競賽技術委員會予以適當 議處後,通知其所屬縣市委員會查考。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1比賽場地職員的委派: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1比賽場地職員的委派: 每一比賽場地需置 技術委員一名 紀錄員一名 計時員一名。
1.賽前確認球場安全、比賽用具及場 地職員的用具。 2.比賽中依據規則7:9的規定宣告比 賽暫停。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2 技術委員 技術委員職責如下: (1)技術委員負責管理全場比賽事宜, 其任務如下: 1.賽前確認球場安全、比賽用具及場 地職員的用具。 2.比賽中依據規則7:9的規定宣告比 賽暫停。 3.比賽結束後,確認記錄表的內容並 簽字。
(2)當比賽結束信號瞬間,應仔細觀察擊中 球員是否有效;若裁判員提出質疑時, 應做正確的裁示。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2 技術委員 (2)當比賽結束信號瞬間,應仔細觀察擊中 球員是否有效;若裁判員提出質疑時, 應做正確的裁示。 比賽中,未賦予球隊「申訴」、「抗議」之權利(R.1:8)。 規則上設計有「技術委員」一職。其用意在於比賽中由「技術委員」綜覽全場賽事之進行,藉以盡量維持比賽進行之公平性,因此「技術委員」一職以資深裁判為宜。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2 技術委員 雖然規則中賦予「技術委員」若干職責與「宣告暫停」之權力;然而,比賽中「技術委員」雖應全神貫注,注意賽事進行;但畢竟不是「增額裁判」,權力之行使、哨音之使用尤須低調、謹慎!如: 「技術委員」應於賽前與裁判建立默契「方式」,並能敏銳察覺「有可能」會發生錯誤,在未發球前,以「默契」防止錯誤發生。
2「比賽中球員受傷而裁判員未發覺時。」 比賽中球員受傷會有多種情況,輕者不必然立即處理,但「適當時機」必須處置;重者必須立即處置。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2 場地主任 2「比賽中球員受傷而裁判員未發覺時。」 比賽中球員受傷會有多種情況,輕者不必然立即處理,但「適當時機」必須處置;重者必須立即處置。 裁判未立即處置,不代表裁判未察覺,但應向「技術委員」以「默契」互相表示。 若裁判真未察覺,「技術委員」除非狀況緊急,否則亦不必然以哨音宣告比賽暫停,宜以口語或「默契」,由裁判鳴笛暫停為佳。
3.「出局球員未退到外場,或外場球員未擊中對方內場球員而生還時。」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2 技術委員 3.「出局球員未退到外場,或外場球員未擊中對方內場球員而生還時。」 4.「內場球員任意退到外場時。」 5. 「非該場比賽球員進入球場,或出現影響比賽物品時。」 「技術委員」如能在最短的時間,以口語或「默契」,由裁判鳴笛暫停處理最好。 但裁判無法立即鳴笛時, 「技術委員」應立即鳴笛。
6.「其他偶發情況發生時。」 既然是偶發情況,如裁判未察覺,「技術委員」 當然可立即鳴笛暫停。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2 技術委員 6.「其他偶發情況發生時。」 既然是偶發情況,如裁判未察覺,「技術委員」 當然可立即鳴笛暫停。 總之:比賽中應盡量避免出現「誤判」或「改判」,以免損及裁判的公信力。
(1)賽前請兩隊教練確認球員及隊職員名單並在紀錄表簽名。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3 紀錄員 紀錄員的職責如下: (1)賽前請兩隊教練確認球員及隊職員名單並在紀錄表簽名。 賽前,發現名單不符,立即告請主審處理。 比賽中,發現名單不符,應立即告請技術委員處理。 (2)記錄比賽經過及比賽結果,並於比賽 結束時請主審、技術委員確認簽名。 (3)主審有所請求時,應提供球員或隊職 員的警告次數。
2.比賽結束時發出信號。 〔註〕裁判暫停或死球需要暫停、及其他 需要暫停時,計時員應依主審或技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4 計時員 (1)計時員的職責如下: 1.管理比賽時間。 2.比賽結束時發出信號。 〔註〕裁判暫停或死球需要暫停、及其他 需要暫停時,計時員應依主審或技 術委員之指示停錶。 正式比賽以使用公開計時器為佳。
③暫停後,主審尚未鳴笛搶先發球犯規 ,經主審依得利條款示意繼續比賽時。 (3)計時員在下列時機應停止計時器: ①每局比賽時間終了時。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5:4 計時員 (2)計時員在下列時機啟動計時器: ①跳球時,主審拋球離手瞬間。 ②暫停後,主審鳴笛重新比賽瞬間。 ③暫停後,主審尚未鳴笛搶先發球犯規 ,經主審依得利條款示意繼續比賽時。 (3)計時員在下列時機應停止計時器: ①每局比賽時間終了時。 ②比賽進行中,主審或技術委員宣告比賽 暫停時。
每一場比賽需置 主審一名、 副審一名、 線審二名或四名。 第六條 裁判人員 6:1 裁判人員的委派: 每一場比賽需置 主審一名、 副審一名、 線審二名或四名。
(1)主審主持全場比賽的進行,必要時得 宣告裁判暫停。 (2) 主審執行一切罰則的判定,以黃牌 和紅牌宣判警告、退場和取消資格。 第六條 裁判人員 6:2 主審 主審的權限與職責如下: 比賽中,主審位於面向紀錄台之球場中線遠端、內場外(死球區)一帶。 (1)主審主持全場比賽的進行,必要時得 宣告裁判暫停。 (2) 主審執行一切罰則的判定,以黃牌 和紅牌宣判警告、退場和取消資格。 (3)判定出局、安全及犯規時控球權的歸 屬。
(4)比賽中為宣判出局、安全及犯規的需要, 得召集其他裁判人員協商事實徵象。 第六條 裁判人員 6:2 主審 (4)比賽中為宣判出局、安全及犯規的需要, 得召集其他裁判人員協商事實徵象。 (5)位於視線易見的位置,手示傳球次數。 比賽中,為求視線易見,主審應隨時移動位置或調整身體高度。並應單手高舉,示意傳球次數。
(6)得向球員或球隊職員提示注意事項或 必要之指導。 第六條 裁判人員 6:2 主審 (6)得向球員或球隊職員提示注意事項或 必要之指導。 「口頭」指導、糾正,或「肢體語言」暗示。 (7)比賽結束後簽字確認紀錄表的記載內 容。
第六條 裁判人員 6:3 副審 副審的權限與職責如下: (1) 副審輔佐主審執行比賽的進行。 (2) 副審輔佐主審執行罰則的判決。
第六條 裁判人員 6:3 副審 (3) 協助主審判決出局與安全。 (4) 必要時以信號告知主審執行比賽暫 停。
(1) 線審的主要任務為判定球出界, 並輔助觀察界線的犯規事項。 (2) 協助出局與安全的判決。 (3)必要時以信號告知主審執行比賽暫停。 第六條 裁判人員 6:4 線審 線審的權限與職責如下: (1) 線審的主要任務為判定球出界, 並輔助觀察界線的犯規事項。 (2) 協助出局與安全的判決。 (3)必要時以信號告知主審執行比賽暫停。 (4)利用旗號作各種違規手勢。
比賽時間為每局五分鐘, 局間的休息時間為二分鐘。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1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為每局五分鐘, 局間的休息時間為二分鐘。
(1)比賽採用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 五局決勝制或二局總分制。 (2)採三局決勝制者,以先獲勝二局者為 勝。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2 比賽方式 (1)比賽採用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 五局決勝制或二局總分制。 (2)採三局決勝制者,以先獲勝二局者為 勝。 (3)採五局決勝制者,以先獲勝三局者為 勝。 (4)採二局總分制者,以二局內場剩餘人數 總和多者為勝。
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3 比賽開始 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 主審執行跳球前,應以手勢、哨音向線審、副審、紀錄台示意。 計時員應密切注意主審拋球離手鳴笛之時刻啟動計時器。
(1)比賽在時間終了的結束信號,或內場 球員全數出局時結束比賽。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4 比賽結束 (1)比賽在時間終了的結束信號,或內場 球員全數出局時結束比賽。 比賽結束之時刻,以結束信號聲響出現的第一時間為準。 (2)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 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 擊有效球。
日本判例 比賽時間終了,主審正在檢查內場剩餘人數時,某隊內場球員猛推主審表達對判決不服,因此裁判員出示紅色警告牌勒令該球員退場,該球員是否認定為內場剩餘球員的一員? 是(因比賽已宣佈終了應視為內場剩餘人員),判罰則須推及到往後局及往後場。
(1)下列各種情形發生時,應宣判棄權並取消 該場比賽資格: 1.比賽開始時,球員人數不足時以棄權論, 由對隊不戰而勝。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5 棄權與取消資格 (1)下列各種情形發生時,應宣判棄權並取消 該場比賽資格: 1.比賽開始時,球員人數不足時以棄權論, 由對隊不戰而勝。 僅取消該場比賽資格,不影響往後賽程權利。 宣判前,宜宣告完整球隊人數最後出場時限。
2.球隊的言行舉止經裁判糾正後,仍不檢 點改善者,判罰取消該場比賽資格,由 對隊不戰而勝。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5棄權與取消資格 2.球隊的言行舉止經裁判糾正後,仍不檢 點改善者,判罰取消該場比賽資格,由 對隊不戰而勝。 (2)不戰而勝時,三局制以2:0計算, 五局制以3:0計算;其各局的比分: 國小組以11:0計算。 國中、高中、社會組以9:0計算。 二局總分制該場比賽,國小組以22:0計 算,國中、高中、社會組以18:0計算。
(1) 球員受傷或被判紅牌退場,致比賽球員僅剩一名時為不完全球隊,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0分計算。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6不完全球隊 下列情形視為不完全球隊: (1) 球員受傷或被判紅牌退場,致比賽球員僅剩一名時為不完全球隊,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0分計算。 局中被宣判為「不完全球隊」之球隊,不損及該隊參加下一局比賽之權利。
比賽進行中發現為「不完全球隊」時,依本罰則處理。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6不完全球隊 (2)原則上比賽中每隊必須保持規定比賽人數出場,球員如非因受傷、被判「退場」、「取消資格」,而球員人數減少或增加時,成為不完全球隊,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0分計算。 本罰則適用比賽中,球員擅自上、下場時執行之。 為避免爭議發生,裁判宜於開賽前,或暫停後重新比賽前,注意場上球員人數;如發現人數有誤,糾改即可。 比賽進行中發現為「不完全球隊」時,依本罰則處理。
(2)球員於內、外場定位後,由裁判 員確認人數。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7 球員配置 (1)每局比賽開始時,外場球員至少 配置一名,由各隊自由安排。 (2)球員於內、外場定位後,由裁判 員確認人數。
(1)第二局以後的各局比賽必須交換 場地。 (2)交換場地時,球員席不需互換。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8 交換場地 (1)第二局以後的各局比賽必須交換 場地。 (2)交換場地時,球員席不需互換。 局比賽結束時,主審宣告勝負、比數後,球隊回球員席休息;次局進場時,球隊自動至交換之場地。
(1)主審遇下列情形得鳴笛暫停: 1.非該場比賽球員進入球場,或球場 內出現危險物品時。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9 比賽暫停 (1)主審遇下列情形得鳴笛暫停: 1.非該場比賽球員進入球場,或球場 內出現危險物品時。 2.其他偶發情況發生時。 主審鳴笛暫停情況:判決出現疑議、球員受傷、球員被擊中頭部---------。
(2)技術委員遇下列情形而裁判員未發覺時得 鳴笛暫停: ①裁判員對控球權的判決明顯錯誤時。 ②球員受傷而裁判員未發覺時。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9 裁判暫停 (2)技術委員遇下列情形而裁判員未發覺時得 鳴笛暫停: ①裁判員對控球權的判決明顯錯誤時。 ②球員受傷而裁判員未發覺時。 ③出局球員未退到外場,或外場球員未擊中對 方內場球員而生還時。 ④內場球員任意退到外場時。 ⑤非該場比賽球員進入球場,或出現影響比賽 物品時。 ⑥其他偶發情況發生時。
(1)每局比賽時間終了(二局總分制除 外),內場剩餘人數較多者,或將對 隊內場球員全數擊為出局者為勝一 局。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10 判定勝負 (1)每局比賽時間終了(二局總分制除 外),內場剩餘人數較多者,或將對 隊內場球員全數擊為出局者為勝一 局。 (2)二局總分制時間終了時,兩局內場剩 餘人數合計較多者為勝。 (3)某隊成為不完全球隊時,該局由對隊 獲勝。
第七條 比賽方法 7:10 判定勝負 (4)每局比賽時間終了,兩隊內場剩餘人數相等,或二局總分制第二局比賽時間終了,加總人數相等時,採驟死賽決定勝負。 1.每局人數相等,由該局剩餘內、外場人數原 位進行比賽。 2.採二局總分制,總分相等時,球員重新配 置,但外場人數限定為3人。 【註】1.驟死賽係指延長賽中率先將對隊擊成一 人出局者為勝之比賽。 (外場不得生還) 2.進行驟死賽時,兩隊各派內場剩餘球員 其中1名,於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接球指己方球員或對方球員投擲的球, 直接用身體的任何部位接取,而能將球擲出的狀態而言。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 接球 接球指己方球員或對方球員投擲的球, 直接用身體的任何部位接取,而能將球擲出的狀態而言。 躲避球運動的基本內涵,是一種接球後擲球的球類遊戲。規則的設計精神,亦是朝此方向發展。 本規則意指:接球後,必須能完全控制球,至「可」擲出之狀態,始能算是「完成接球」。 然而,完成「接球」後,卻也不必然要立即出現擲球姿態。
手接球同時觸地,如「球不離手」並將球接離地面,且能擲出的狀態 (接穩了),視為完成接球。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 接球 手接球同時觸地,如「球不離手」並將球接離地面,且能擲出的狀態 (接穩了),視為完成接球。 手接球同時觸地後,如球曾離手,或未將球接離地面,且未控制球至能擲出的狀態,算是接球失敗。 將來球直接壓在地上(不管是手壓還是腿夾腿壓,都不是正常的接球動作),不是正常的「接取」的動作,縱使球未曾落地,不能算是完成接球。 以手接球(正常的接球動作),因未接穩而致利用身體任何部位幫忙接取為規則所容許。
(2)內場防守球員雙手自然張開,對方擲球經過的軌道在其雙手範圍內圓筒型立體內側者。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2 攻擊 在下列條件之下能順利完成擲球時視為攻擊: (1) 內場防守球員自然站立時,對方擲球經過的軌道空中掠過球員的肩膀以下範圍者。 擲球之軌道,以球當時所經範圍內,守方球員身體之高度為認定標準。 (2)內場防守球員雙手自然張開,對方擲球經過的軌道在其雙手範圍內圓筒型立體內側者。 攻方擲球雖然意在攻擊,擲球力道亦甚強,擲球之軌道未在上述範圍內,仍以傳球論。
(1)同隊內場球員投擲的球,外場球員接球時為一次傳球。 (2)同隊外場球員投擲的球,內場球員接球時為一次傳球。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3 傳球 傳球不屬於8:2的攻擊行為,指己方內場球員和外場球員之間,相互投擲與接球的過程而言。 (1)同隊內場球員投擲的球,外場球員接球時為一次傳球。 (2)同隊外場球員投擲的球,內場球員接球時為一次傳球。 (3)無論攻擊或傳球,對方球員觸球後,重新計算傳球次數。 傳球次數之計算,僅會出現在同隊內場球員和外場球員之間,相互擲接球。
①內場球員被對方內場球員或外場球員投擲 的球直接擊中,在球著地前未能接取者。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4 球員「出局」 (1) 下列情形判為出局: ①內場球員被對方內場球員或外場球員投擲 的球直接擊中,在球著地前未能接取者。 ②內場球員被對方內場球員或外場球員投擲 的球,直接掠擦球衣或其他身體附著物後 球落地者。 ③上列① 、 ②款情況,在球落地前被對方 球員合法接取者。
(2) 二名以上球員前後連續觸球後,球落地 或落地前被對方球員合法接取者 ,最先觸球者應予出局。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4 球員「出局」 (2) 二名以上球員前後連續觸球後,球落地 或落地前被對方球員合法接取者 ,最先觸球者應予出局。 內場球員被對方球員擊中,球反彈後被對方球員不合法接獲(如踩線),被擊中之內場球員仍應「出局」。但接球者因接球犯規,應判對方獲發球權。 (3)內場球員「出局」時必須退到己方外場 (4)外場球員將對方內場球員擊成「出局」 時,獲生還權得進入己方內場。
(5)比賽開始時安排在外場的球員,必 須獲生還權始得進入己方內場。 獲生還權之球員,可以選擇放棄生還。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4 球員「出局」 獲生還權之球員,可以選擇放棄生還。 獲生還權之球員不可延遲生還,或在離開外場前再度觸球。(不論有意或無意) 先前放棄生還權之球員,再次將對方內場球員擊成「出局」時,可再獲生還權。 獲生還權之球員,不可將生還權讓給其他球員。 (5)比賽開始時安排在外場的球員,必 須獲生還權始得進入己方內場。
日本判例 內場球員接取對方外場攻擊的球,繼續向前運球移動中,此時主審判定該球員接球落地,判決出局慢了些,又因球落地後再運球,被判”再觸球”而由敵隊內場獲發球權,這種判決是否正確? 出局成立,但無〝再觸球〞的問題。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5 補救接球 (1) 補救接球係指對隊內場球員或外 場球員投擲的球,直接擊觸內場 球員後,球反彈空中,由同隊球 員或其本人在無犯規且球在空中 的狀態下接取者,被擊中的球員 不判出局。 同隊球員包含內場、外場球員。
日本判例 內場球員被擊中,球反彈到守隊外場,由外場球員在沒有犯規的情形下將球接住,這時是否補救接球成功? 是 上述情形,守隊如外場球員未能接球,而用手觸球出界,該如何判定?其發球權應屬哪一隊? 內場球員出局,補救接球不成立,發球權屬於攻方內場。(內場球員若以彈擊方式,外場球員雖將球接住,補救接球不成立,發球權仍屬於攻方內場。)
(2) 補救接球完成前,同隊球員犯規時,最 先觸球者應予出局。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5 補救接球 (2) 補救接球完成前,同隊球員犯規時,最 先觸球者應予出局。 補救接球過程中,同隊球員或其本人如有犯規,除了最先觸球者應予出局,並應判由對隊獲得發球權。 (3) 補救接球完成前,對方球員犯規時,視 同補救接球成立。 補救接球完成後,由最後接球之球員控球繼續比賽,不須重新發球。 補救接球過程中,不計傳球次數。R.8:3
(1) 8:4(1)各款發生出局以外的不同 情況時。 (2)補救接球成立時。 (3)擲球或攻擊球員犯規時。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6 安全 下列情形為安全防守,不判出局: (1) 8:4(1)各款發生出局以外的不同 情況時。 (2)補救接球成立時。 (3)擲球或攻擊球員犯規時。 擲球球員,在擲球動作的前後過程中(助跑 與餘韻動作),均不可踩線或越線。
比賽中球員投擲的球,在空中直接擊中位於比賽區的裁判員或出局球員,均以球落地論,比賽繼續。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6 安全 比賽中球員投擲的球,在空中直接擊中位於比賽區的裁判員或出局球員,均以球落地論,比賽繼續。
②雙方內場球員同時接球時,由雙方接球 球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7 爭球 (1) 爭球係指兩隊球員都在無犯規的狀態下, 同時接到球而言。發生爭球時,主審應 鳴笛暫停比賽。 (2) 爭球後繼續比賽的方法如下: ①內場球員和外場球員同時接球時,由該 內場球員擲球繼續比賽。 ②雙方內場球員同時接球時,由雙方接球 球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
(2)裁判員或正在進出內外場的球員,在死球 區被球擊觸時。 (3)球觸及球場上空的飛鳥或障礙特時。 (4)宣判犯規時。 (5)比賽成爭球時。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8 死 球 下列情形發生時判為死球: (1)球越出內外場時。球體落地才宣判。 (2)裁判員或正在進出內外場的球員,在死球 區被球擊觸時。 (3)球觸及球場上空的飛鳥或障礙特時。 (上列各款以球出界處理) (4)宣判犯規時。 (5)比賽成爭球時。 (6)宣告裁判暫停時。 (7)球停留在內場或外場,所屬區域的球員 未能在五秒鐘內完成取球時。
③出局球員在內場被球擊觸時,視同球觸及地 面,球員在自己所屬場區合法接取時,即獲 得控球權。但出局球員故意觸球時不在此 限。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9控球權與發球權 (1)比賽進行中的控球權: ①在內場或外場滾動的球,球員在自己所屬 場區接取時,即獲得控球權。 ②己方球員或對方球員所投擲的球,在自己所 屬場區接獲時,即獲得控球權。 ③出局球員在內場被球擊觸時,視同球觸及地 面,球員在自己所屬場區合法接取時,即獲 得控球權。但出局球員故意觸球時不在此 限。
④裁判員在內場或外場被球擊觸時,視同球觸及地面,球員在自己所屬場區合法接取時,即獲得控球權。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9控球權與發球權 ④裁判員在內場或外場被球擊觸時,視同球觸及地面,球員在自己所屬場區合法接取時,即獲得控球權。 ⑤在中線或比賽區的線上,滾動或停留的球,任何一隊球員合法接取時,即獲得控球權。
外場球員最後觸球出界,或自己擲球出界 時,由對隊內場獲得發球權。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9控球權與發球權 (2)死球後的發球權: 外場球員最後觸球出界,或自己擲球出界 時,由對隊內場獲得發球權。 【註】幼兒組特定規則: ①外場球員最後觸球出界,其觸球動作為手的部位(限手 指、手掌或手背),且不違反規則者,該隊外場球員即獲 得發球權。但自己擲球出界時,由對方內場獲得發球權。 ②內場球員最後觸球出界或自己擲球出界時,由對隊內場 獲得發球權。 ③判定犯規後,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得發球權。 ④裁判暫停後的發球權,依主審的指示行之。
(3) 出局球員在己方內場移動中,再度被球擊觸或球擦身掠過後出界,由前一觸球者之對方內場獲得發球權。但出局球員故意觸球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9控球權與發球權 (3) 出局球員在己方內場移動中,再度被球擊觸或球擦身掠過後出界,由前一觸球者之對方內場獲得發球權。但出局球員故意觸球時不在此限。 比賽中球員投擲的球,擊中位於比賽區出局移動中球員後出界,以球落地繼而出界論 (4)裁判員在內場或外場被球擊觸後球出界時,由前一觸球者之對方內場獲得發球權。 比賽中球員投擲的球,擊中位於比賽區的裁判員後出界,以球落地後出界論。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9控球權與發球權 (5) 依8:15(2)規定,外場球員獲生還 權,而在死球區未依規定適時進入內 場,如同隊獲控球權時,視同「越區 活動」論,由對隊內場獲得發球權。
比賽中除下列情形外,球員不得任意進出己方內場或外場。進出內場或外場時必須經過死球區: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0 進入內場和退出外場 比賽中除下列情形外,球員不得任意進出己方內場或外場。進出內場或外場時必須經過死球區: 進入內場和退出外場之球員,如踏經對隊場區,當時又為其本隊控球,應立即判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如踏經對隊場區當時為對隊控球,且不影響比賽進行,在比賽順暢進行原則下,不予追究。(R.9:21得利條款) 如踏經對隊場區雖影響比賽進行,或干擾對隊情況,在不影響控球隊攻擊時機原則下,得「適時」(立即或稍後)追究。
(1)外場球員使對方內場球員出局時,獲生 還權得進入內場。如外場球員僅剩一人 時不得生還。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0 進入內場和退出外場 (1)外場球員使對方內場球員出局時,獲生 還權得進入內場。如外場球員僅剩一人 時不得生還。 生還球員,應立即退出外場區,由死球區經過主審或副審後方進入己方內場。 生還球員,欲進入己方內場,如逢對方攻擊時,得於裁判後方稍作等待;但適當時機或己方獲控球權時,應迅速進入內場。 生還球員,位於死球區裁判員背後,一直等待而不進入內場時,裁判員應適時指示(指導)進入內場。
(2)外場球員僅剩一人時,將對方最後一名內場 球員擊中出局比賽結束,該球員獲生還權進 入內場時。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0 進入內場和退出外場 (2)外場球員僅剩一人時,將對方最後一名內場 球員擊中出局比賽結束,該球員獲生還權進 入內場時。 (3)出局球員退出外場時。 比賽中,內場球員未經對方擊觸出局,不可自動退出外場。 出局球員退出外場時,應由己方內場經由死球區,進入己方外場。
下列情形視為放棄生還權,除非重新攻擊對方球員成出局,否則不得返回內場: (1)攻擊成功獲生還權後,在外場故意或 非故意再度觸球者。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1 放棄生還權 下列情形視為放棄生還權,除非重新攻擊對方球員成出局,否則不得返回內場: (1)攻擊成功獲生還權後,在外場故意或 非故意再度觸球者。 (2)獲生還權後未立即返回內場,致裁判 員認定有繼續比賽意圖或繼續逗留在 外場者。 獲生還權球員,忘記回到內場而停留在外場(未表現生還行動),應予放棄生還論。
日本判例︰ 外場球員攻擊成功準備回自己內場生還,但該隊內場球員已全部被擊中出局,該生還的球員仍在死球區等候,瞬間內場成無人狀態,主審是否鳴笛暫停,讓等候生還的球員進入內場,然後鳴笛繼續比賽? 否。 視同該球員放棄生還,宣佈比賽結束。
下列情形除裁判員另有指示外,球員應撿球給擲球球員,促進比賽積極進行: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2積極比賽促進規則 下列情形除裁判員另有指示外,球員應撿球給擲球球員,促進比賽積極進行: (1)比賽成死球時,離球最近的球員應主動撿球,依裁判的手示迅速遞球給擲球球員。 【註】每一比賽場地應準備「備用球」,一旦有 撿球耗時的情況,應立即使用備用球。 (2)不得用手擊球或故意擲球過遠使比賽延遲。 【註】擲球過高有延遲比賽之虞,經主審示意糾 正仍再犯時,以延遲比賽論。
②跳球員必須一腳踩在跳球圈內,另一腳得踩在圈內或圈外。 ③跳球時由主審在中圈執行拋球,跳球員應分別位於對方半圈內準備跳球。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3 跳球 跳球的方法如下: ①跳球員必須為內場球員。 ②跳球員必須一腳踩在跳球圈內,另一腳得踩在圈內或圈外。 ③跳球時由主審在中圈執行拋球,跳球員應分別位於對方半圈內準備跳球。 ④比賽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跳球員需等球到達頂點下落時始可拍(撥)球。 球員搶先跳球,或跳球時出現侵人動作,應判由對隊 內場獲發球權。(如非故意,參酌R.9:7)
(2) 下列情形應重新執行跳球: ①主審認為拋球高度和方向偏差時。 ②所拋的球未被任何球員觸及而球 出界時。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3 跳球 (2) 下列情形應重新執行跳球: ①主審認為拋球高度和方向偏差時。 ②所拋的球未被任何球員觸及而球 出界時。
(1)內場擲球繼續比賽時,由持球球員靜止定位,並用雙手將球高舉頭上,經主審鳴笛後擲球。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4繼續比賽的方法 比賽中斷後繼續比賽的方法如下: (1)內場擲球繼續比賽時,由持球球員靜止定位,並用雙手將球高舉頭上,經主審鳴笛後擲球。 (2)外場擲球繼續比賽時,由獲得發權的球員靜止定位,並用雙手將球高舉頭上,經主審鳴笛後擲球。 【註】內場球員在對隊外場區界線越線、踩線犯規時,由對隊外場球員擲球繼續比賽。
重新發球時,球員必須「靜止定位」、「雙手舉球過頭」、「主審鳴笛後擲球」。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4繼續比賽的方法 重新發球時,球員必須「靜止定位」、「雙手舉球過頭」、「主審鳴笛後擲球」。 未經主審鳴笛即擲球者,視為搶先發球犯規(R.9:15),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搶先發出的球被對方接取時,依得利條款(R.9:21),主審應出示「繼續比賽」手勢,比賽繼續進行。 (如遇停錶,計時員應依據主審手勢恢復計時)
(3) 上述(1)、(2)的擲球方式,於 主審鳴笛時恢復比賽狀態。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4繼續比賽的方法 (3) 上述(1)、(2)的擲球方式,於 主審鳴笛時恢復比賽狀態。 (4) 以跳球方式繼續比賽時, 依8:13進行比賽。
①獲得生還權後,進入內場前比賽時 間終了時,如未違反8:11「放棄生 還權」者,得進入內場生還。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5 獲得生還權 (1)外場球員使對方內場球員出局時,獲 得生還權。 ①獲得生還權後,進入內場前比賽時 間終了時,如未違反8:11「放棄生 還權」者,得進入內場生還。 ②生還球員未進入內場前,同隊內場 球員全數出局而比賽結束時,該球 員不得生還。
(3)外場球員剩一人,將對方最後一名內場球員擊中結束比賽時,該球員得進入內場生還。 第八條 比賽通則 8:15 獲得生還權 (2)外場球員使對方內場球員出局而在死球區等待生還時機,經主審或副審的指示,仍未適時進入內場者,以放棄生還權論。 所謂「適時進入內場」,指裁判暫停、球出界或犯規等死球狀態時機。 (3)外場球員剩一人,將對方最後一名內場球員擊中結束比賽時,該球員得進入內場生還。
違反規則9:2~9:19者判為犯規,發生犯規時,發球權屬於對方內場或外場。 第九條 犯規 9:1 犯規與發球權 違反規則9:2~9:19者判為犯規,發生犯規時,發球權屬於對方內場或外場。
同隊在不構成犯規或出局的情況下,內場和外場之間的傳球以四次為限,第五次傳球成立時判為犯規,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2 五次傳球 同隊在不構成犯規或出局的情況下,內場和外場之間的傳球以四次為限,第五次傳球成立時判為犯規,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註】幼兒組特定規則: 外場球員觸球出界成死球後,重新發球而採用傳球時,應累積計算其先前傳球次數。
第九條 犯規 9:2 五次傳球 所謂「第五次傳球成立」,指第五次傳球未經任何球員觸及而直接落地,或被同隊球員觸及、接獲時。 裁判吹判「五次傳球」時機,須等五次傳球明確「成立」後宣判。
同隊內場球員之間或外場球員之間互相傳球或遞球時,視為同場傳球,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裁判員認為投擲的球屬於攻擊性質時不判犯規。 第九條 犯規 9:3 同場傳球 同隊內場球員之間或外場球員之間互相傳球或遞球時,視為同場傳球,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裁判員認為投擲的球屬於攻擊性質時不判犯規。 接球過程中,如為不經意的或反射動作中之相互觸球、碰球,並不構成「同場傳球」之犯規。
3.將即將彈出死球區或對隊場區的球撥彈回己方場區,以利同場球員接球。 4.利用非接球方式,故意讓同場球員獲球的控球方法,皆屬「同場傳球」。 第九條 犯規 9:3 同場傳球 以下各例,「表面上似非」同場傳球,「實質上」已構成同場傳球,應予追究: 1.擲球時球脫手,而由同場球員撿起。 2.以漏接方式,將球觸給同場球員接球。 3.將即將彈出死球區或對隊場區的球撥彈回己方場區,以利同場球員接球。 4.利用非接球方式,故意讓同場球員獲球的控球方法,皆屬「同場傳球」。
比賽進行中,控球球員不得踩線或越線,違犯時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4 越線或踩線 比賽進行中,控球球員不得踩線或越線,違犯時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 1.內場球員在與對方外場的鄰界線,越線或踩線接球時,由對隊外場獲發球權。 2.內場球員在己方內場與死球區鄰界的邊線 和中線越線或踩線接球時,由對隊內場獲 發球權。 3.外場球員發生越線或踩線接球時,由對隊內 場獲發球權。
日本判例 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一腳站在場內,另一腳站在場外,當來球時兩腳完全在場內接球,是否判罰犯規? 否。 踩線的球員被球擊中出局,是否判出局並加罰踩線犯規? 出局。踩線犯規部分,視情況決定是否追究(得利條款)。
比賽中,內場球員在直接接取對隊擲球的接球後動作中踩線,屬於犯規接球,判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未構成出局要件) 第九條 犯規 9:4 越線或踩線 比賽中,內場球員在直接接取對隊擲球的接球後動作中踩線,屬於犯規接球,判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未構成出局要件) 內場球員如越線或踩線(越區活動在先)被球擊中,球反彈落入同隊場區,或被同隊隊員接獲,被擊中者應予出局,並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 「補救接球」過程中,同隊球員(含最先觸球者)如出現「越線或踩線」,最先觸球者應予「出局」,並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
比賽進行中,不得觸及對隊球場內滾動的球,但空中彈跳的球不在此限。 第九條 犯規 9:5 取球犯規 比賽進行中,不得觸及對隊球場內滾動的球,但空中彈跳的球不在此限。 球彈跳離開地面時,可以直接接取;但不可以向上拍球(彈擊)或向下拍球(運球)之方式再行接球。 利用對隊場區運球屬於犯規行為。 此種情況,容易出現在為了取得對隊場區彈跳球、以及外場運球移位攻擊或外場運球移位傳球之時。 取球犯規時,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權。。
球在對隊場區彈跳,可以在球離開地時,直接接取。 用手拍擊對隊場內彈跳的球(等同運球)屬於犯規行為。 第九條 犯規 9:5 取球犯規 球在對隊場區彈跳,可以在球離開地時,直接接取。 用手拍擊對隊場內彈跳的球(等同運球)屬於犯規行為。 無直接接球意向,將球擊(拍)落對隊場區再觸球,判為取球犯規。 接球漏接,球落入對隊場內反彈時,球離開地時,可以直接接取。(出局除外)
不得用球直接攻擊對方球員的臉部或頭部,違犯時擊中無效,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6 攻擊頭部 不得用球直接攻擊對方球員的臉部或頭部,違犯時擊中無效,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1)裁判員判斷防守球員故意用臉或頭部 觸球時,視為出局,並判犯規由對隊 內場獲得發球權。 (2)球掠擦頭髮或頭帶等頭部穿戴附著物 時,不屬攻擊頭部犯規,應判防守球 員出局。
第九條 犯規 9:6 攻擊頭部 如非直接擊中頭部,而是間接擊中(如:擊中身體反彈、接球不穩反彈擊中)後球落地,仍應立即暫停比賽,先確認球員身體安全性,然後宣判「出局」,繼續比賽。
比賽進行中,不得和對方球員發生身體接觸的行為,違犯時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7 侵人犯規 比賽進行中,不得和對方球員發生身體接觸的行為,違犯時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 但跳球時,在非故意狀態下,偶而發生輕微的身體接觸不在此限。 球員在未越線的情況下,得接取對隊場地上空的球,如接球時手或身體的任何部分觸擊對隊球員時,應宣判「侵人犯規」。
內場球員出局後向外場移動中,不得在己方內場再度觸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8 再觸球 內場球員出局後向外場移動中,不得在己方內場再度觸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不得」,指該球員故意或有意觸球而言。 球員無法避免之情況下觸球不追究。 被判出局球員,合乎下列條件者,不罰: 1.被判出局後,立刻將球置於腳下。 2.兩腳均未移動,卻被球觸及。 3.未使球的原有方向改變。
用手、腳停球,以防止球出界或向對隊場區滾動, 以上均視同再觸球,判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8 再觸球 球放置地上時,使球向同隊隊員方向滾動; 用手、腳停球,以防止球出界或向對隊場區滾動, 以上均視同再觸球,判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球員在內場或外場進、退過程中,不得故意觸及對隊投擲的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9 妨礙比賽 球員在內場或外場進、退過程中,不得故意觸及對隊投擲的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跳球後,內場球員第一次擲球,跳球員出現妨礙的行為,得適用本罰則。 外場球員生還必須至少單腳踏入內場,而另一腳完全離開死球區地面,才能取球,否則以犯規論。
球員接球後不得持球超過五秒鐘,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因身體倒地而無法立即完成擲球時,由持球球員站立後,開始計算持球時間。 第九條 犯規 9:10持球超過五秒鐘 球員接球後不得持球超過五秒鐘,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因身體倒地而無法立即完成擲球時,由持球球員站立後,開始計算持球時間。 五秒鐘的計數,以主審主觀性時間概念作判斷。 球員倒地後,如有異常現象,裁判應立即鳴笛暫停查看。(控球權不變)
跳球時,球拋向空中到達頂點下落時始得撥球,如未到達頂點即行撥球,為提早撥球犯規,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11提早撥球 跳球時,球拋向空中到達頂點下落時始得撥球,如未到達頂點即行撥球,為提早撥球犯規,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跳球時不得撥球二次以上,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撥球落下時,無意中被球擊觸身體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犯規 9:12 重覆撥球 跳球時不得撥球二次以上,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撥球落下時,無意中被球擊觸身體者不在此限。
跳球後,球如被內場球員所獲,第一次擲球不得攻擊對隊跳球員,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13攻擊跳球員 跳球後,球如被內場球員所獲,第一次擲球不得攻擊對隊跳球員,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未獲球一方之跳球員,不可據此規則之保障,故意干擾對隊攻擊或擲球,如因此構成「出局」要件,其擊中有效。 情節嚴重時,並得以參酌R.9:19-1以「技術犯規」加罰之。 外場球員獲球,可立即攻擊跳球員。
跳球員撥球必須等待其他球員擲球後始可再接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跳球員為唯一內場球員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 犯規 9:14跳球員接球 跳球員撥球必須等待其他球員擲球後始可再接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跳球員為唯一內場球員時不在此限。
比賽成死球後繼續比賽時,獲發球權的持球球員在主審未鳴笛前不得搶先發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15 搶先發球 比賽成死球後繼續比賽時,獲發球權的持球球員在主審未鳴笛前不得搶先發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比賽中球員必須在己方所屬場區內活動,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16 越區活動 比賽中球員必須在己方所屬場區內活動,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註】比賽中球員因必要之移位,無意中踩線或越區不影響比賽之進行者,不予追究。 所謂「越區活動」,指球員在比賽進行中,雙腳完全離開自己場區而言。 離開自己場區而與球接觸時,視同「越線接球」。 內場球員越區活動,被對隊的擲球在球未落地前直接擊中時,應判出局。
球員不得利用手、臂、足、頭等部位,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註:所謂「彈擊」指將球向上彈托、擊球等 動作。 第九條 犯規 9:17 擲球犯規 球員不得利用手、臂、足、頭等部位,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註:所謂「彈擊」指將球向上彈托、擊球等 動作。
躲避球規則強調「接球」(規則8: 1),而後始有「攻擊」(規則8:2)、「傳球」(規則8:3) 第九條 犯規 9:17 擲球犯規 躲避球規則強調「接球」(規則8: 1),而後始有「攻擊」(規則8:2)、「傳球」(規則8:3) 「彈擊方式」因「接球」過程不成立,違反躲避球「先接球、後擲球」的規則精神,而不視為合法的動作。
球員不得用手、臂、足、頭等部位彈擊後接球,違反時判犯規,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18 接球犯規 球員不得用手、臂、足、頭等部位彈擊後接球,違反時判犯規,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註】(1)用手擋球為合法,用手擊球為犯規(空中飛行的球或地上反彈球一樣適用)。 (2)將球彈擊後再接球,或由同隊球員接 球,判彈擊的球員(內場)出局,並由 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擋」對球無施加壓力。「擊」有壓力。 「擋」=「攔」
接球時的「彈擊」,係指接球者觸球時,「有意」或「故意」讓球彈高- - - -,藉以方便自己或己方球員「再接球」之取巧方式。 第九條 犯規 9:18 接球犯規 接球時的「彈擊」,係指接球者觸球時,「有意」或「故意」讓球彈高- - - -,藉以方便自己或己方球員「再接球」之取巧方式。 球擊中身體後反彈,或「純粹」接球不穩,而致球離手後再行接球,以「補救接球」視之。 接球漏失,而球在未落地前擊觸對隊內場球員時,不判出局。
(1)比賽進行中,球員發生下列行為者 判為技術犯規,球員應予以「警告」 ,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19 技術犯規 (1)比賽進行中,球員發生下列行為者 判為技術犯規,球員應予以「警告」 ,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1.對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以言語或傲 慢蠻橫態度,施以不當的批評者。 2.不當的行為舉動者。
4.死球時以不當的行為延遲發球或阻 礙比賽之進行者。 5.故意離開球場以獲取不當利益者。 第九條 犯規 9:19 技術犯規 3.恐嚇威脅或挑釁對方球員者。 4.死球時以不當的行為延遲發球或阻 礙比賽之進行者。 5.故意離開球場以獲取不當利益者。 所謂「故意離開球場」,包括故 意離開比賽當時己方所屬場區;及比賽當時故意進入對隊所屬場區。 6.對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的判決不服 從者。
(2)比賽進行中,隊職員及替補球員發生下 列行為者判為技術犯規,應給予「警 告」,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第九條 犯規 9:19 技術犯規 (2)比賽進行中,隊職員及替補球員發生下 列行為者判為技術犯規,應給予「警 告」,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1.對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以言語或蠻 橫態度,施以不當的批評者。 2.不當的行為舉動者。 3.恐嚇威脅或挑釁對方球員者。
4.未經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許可,擅 自離開球員席者。 第九條 犯規 9:19 技術犯規 4.未經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許可,擅 自離開球員席者。 隊職員或替補球員,比賽中擅自離開球員席,而於場邊指導時,裁判應立 即宣布比賽暫停,並依規則處理。 5.對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不服從者。
(3)比賽開始前或局間休息時發生技術犯 規者,仍應給予「警告」。 第九條 犯規 9:19 技術犯規 (3)比賽開始前或局間休息時發生技術犯 規者,仍應給予「警告」。 比賽開始前、比賽進行中、局間休息時,球員、隊職員如發生「技術犯規」所指情事,裁判均應依規則處理。 如:局間休息時,教練體罰球員;或球員互相謾罵- - - -等。
前後連續發生犯規時,以前一犯規的條例判罰之。 第九條 犯規9:20連續犯規與犯規輕重 前後連續發生犯規時,以前一犯規的條例判罰之。 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的判罰不一時,以較重的判罰條例罰之。
(1)前一犯規發生時即成死球,其後的 犯規以不追究(技術犯規除外)為原則。 第九條 犯規 9:20連續犯規與犯規輕重 (1)前一犯規發生時即成死球,其後的 犯規以不追究(技術犯規除外)為原則。 如:甲方踩線接球,附近乙方球員以犯規 方式取球。(例如:乙越區取球。) 裁判應判甲方踩線接球犯規在先, 判 由乙方獲發球權。 (2)裁判員發生判罰不一時,應立即暫停, 經協商後由主審明確宣布。 如:裁判一人判「警告」、另一人判「退 場」時,應從重判罰「退場」。
第九條 犯規 9:21 得利條款 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的判決,如不能辨別被犯規隊是否有利時,不宜立刻宣判犯規,宜判斷其隨後過程,其結果對於被犯規隊有利時,比賽應繼續進行。如對於被犯規隊不利時,則犯規應立刻追究。 但發生技術犯規時不受此限,應立刻追究。
如:甲方攻擊擲球踩線,乙方完成接球,如追究甲方犯規,將不利乙方立即攻擊時機。 因此,對於甲方擲球踩線「不予追究」。 第九條 犯規 9:21 得利條款 如:甲方攻擊擲球踩線,乙方完成接球,如追究甲方犯規,將不利乙方立即攻擊時機。 因此,對於甲方擲球踩線「不予追究」。 比賽過程的流暢性,是影響球隊比賽勝負的關鍵,更關係著比賽的精采度,裁判宜充分運用得利條款,以降低比賽中斷的次數,使比賽過程更順暢。 裁判引用得利條款時,應同時出示「比賽繼續進行」之手勢信號,球員有密切注意裁判示意之義務與權利。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