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组织关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的指导方针 Lars Johan Cederlund 瑞典工商、就业及通讯部高级顾问 经济合作组织国有企业股份化和公司治理工作小组主席 Regeringskansliet, 瑞典国家政府机构
国有企业的指导方针和作用 直接适用于商业性国有企业 关注于联邦所有国有企业和州所有国有企业 比较报告提供信息 比较报告允许基准方案 Regeringskansliet, 瑞典国家政府机构
为什么制定指导方针? 需要一个综合的公司治里的综合所有最好实践经验模版 对于国有企业专业治理发展的贡献 政治家们所要求的在私人和政府之间的较好平衡。 Regeringskansliet,
国有企业职工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个自雇员总数的比例 14% 12% 10% 8% 6% 4% 2% 0% 英国 意大利 西班牙 韩国 加拿大 丹麦 波兰 土耳其 比利时 斯洛伐克共和国 荷兰 希腊 法国 芬兰 捷克 瑞典
国有企业GDP总量和增加值占整个成员国(经合组织成员)和GDP总量的比例 50% 45% 40% 35% 30% GDP总量 25% GDP增加值 20% 15% 10% 5% 0% 西班牙 荷兰 英国 意大利 丹麦 比利时 土耳其 斯洛伐克共和国. 新西兰 法国 希腊 波兰 捷克 芬兰 瑞典
经合组织成员国市场资本化比例 60% 50% 40% 30% 20% 10% 0% 意大利 西班牙 丹麦 新西兰 荷兰 瑞典 波兰 韩国 土耳其 捷克 芬兰 希腊 挪威
新型的企业管理模板和典范 是对经合组织私人企业治理方针的必要补充 非捆绑式方针,在适当的活动和最好的实践基础上征得成员国的同意 是与私人企业指导方针和其他相关方针相联系的综合性方针 不会排除和改变私有制政策
优先点 和私营部门同样的公平的竞争环境 加强所有权职能 区别政治决策和经济决策 提高透明度 授权国有企业董事会
第一节:法律法规框架 不同的法规和股权 特别职责的透明度 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申请金融筹资权的竞争条件 Regeringskansliet, 瑞典国家政府机构
第二节:国家作为股东 清晰公开的所有权政策 不直接干涉日常管理 有董事会行使承担其责任 所有权职能的集中和协调 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有效的所有权实践 Regeringskansliet, 瑞典国家政府机构
第三节:其他的股东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面向所股东的较高的透明度 小股东可以方便容易的参加年度董事大会 Regeringskansliet, 瑞典国家政府机构
第四节 利害关系人 依据经济合作组织的企业治理指导方针 报告利害关系人的关系 发展,实施以及沟通都要遵循道德规范 第四节 利害关系人 依据经济合作组织的企业治理指导方针 报告利害关系人的关系 发展,实施以及沟通都要遵循道德规范 Regeringskansliet, 瑞典国家政府机构
第五节:透明度 其他大多数指导方针的基础 所有权等级和公司等级的披露 内部审核 外部独立审核 账目审计和审核的高标准 上市公司披露 实质性信息披露,包括企业目标,所有权,选举权,从国家相关实体内部获得的金融补贴,以及企业风险等方面。 Regeringskansliet, 瑞典国家政府机构
第六节:董事会 治理的关键性机构 全部的充分的职责 有权任命首席执行官 以最高企业的利益为行动准则 独立的判断 规范明确的企业治理标准 系统的评估机制 Regeringskansliet, 瑞典国家政府机构
指导方针可能带来的影响 结构改革的基础 提供较为灵活的基准点 意识到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重要价值 高效的企业治理创造更高的企业效益 Regeringskansliet, 瑞典国家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