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條文 薪資所得計算方式二擇一 定額減除 特定費用減除 維持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減除方式 NEW 增訂3項特定費用項目核實列舉減除方式 特定費用減除 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 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稅負,且兼顧稅政簡化,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平等權保障意旨
特定費用訂定原則 2.實質 負擔 4.共通性 3.重大性 1.與提供勞務 直接相關且必要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檢具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限額內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4.共通性 3.重大性
3項特定費用項目 1.職業專用 服裝費 2.進修 訓練費 3.職業上 工具支出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 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限額:薪資收入3% *限額:薪資收入3% *限額:薪資收入3%
施行日期及效益 預定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9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採定額減除 採特定費用減除 無須舉證,簡政便民 可繼續適用稅額試算申報服務 採特定費用減除 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平等權保障意旨,維護納稅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