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程督導 8.1.監辦 8.2.審計機關之稽察 8.3.相關機關之查核 8.4.施工查核小組 8.5.採購稽核小組 8.6.工程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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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督導 8.1.監辦 8.2.審計機關之稽察 8.3.相關機關之查核 8.4.施工查核小組 8.5.採購稽核小組 8.6.工程督導小組 8-1 8.1.監辦 8.2.審計機關之稽察 8.3.相關機關之查核 8.4.施工查核小組 8.5.採購稽核小組 8.6.工程督導小組 8.7.參考案例

8.1.監辦1/2 8-2 8.1.監辦(細則11) 一.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細則11Ⅰ) 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細則11Ⅱ) →監辦不包括最有利標評選(含參考最有利標之評選及異質採購最低標之審查)、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擇符合需要之評審決定程序、查驗(以供驗收之用)、估(點)驗、初驗。 →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其拆封審查,無採購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 三.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監辦2/2;不同採購金額之監辦規定對照表 8-3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監辦 人員 上級機關、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法12Ⅰ) 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法13I) 機關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未達監辦2I;※3I) 監 辦 實地 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書 面 審 核 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經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細則11I)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通案)(細則11-I&監辦辦法4-I) 經單位主管核准(未達監辦6-II) 不 派 員 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法12I) 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細則10) 有監辦辦法5情形,無監辦辦法6情形,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應逐案不可通案核准)。 (監辦辦法5-I) 有未達監辦辦法3(※4)情形,無未達監辦辦法4(※5)情形,且經單位主管核准。 (未達監辦3I;※4I) 備註 公告金額1/10以下者,無須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未達監辦5;※6)

8.1.1.上級機關之監辦1/2 8.1.1.上級監辦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 8-4 8.1.1.上級監辦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 一.上級機關監辦之門檻:採購法第12條:機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二.採購機關報請期限: 1.細則第7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2.細則第8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3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3.驗收:細則第9條: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8.1.1.上級機關之監辦2/2 8-5 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上級機關不派員監辦: 1.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法12-Ⅰ後段) →”通案授權” 通案授權:工程會94.4.27工程企字第09400144110號函,通案核准,指上級機關就條文規定、機關申請事由,並基於機關採購作業能力及績效之考量,函機關通案核准,免個案報核。但上級機關應定期查核檢討執行情形,被核准之機關應建立相對之內部控制機制,並應於個案辦理時敘明適法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通案核准者,得訂定其所適用之金額上限及適用期間。通案核定者,亦同。」 例如:教育部92.8.27台總(二)字第0920123051號函示,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者,授權機關學校自行辦理,可免陳報教育部派員監辦。巨額採購者仍請於截標日、預定驗收日10日前,檢送相關文件報教育部派員監辦。 例如:北市府工務局105.7.5北市工土字第10530049700號函頒,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授權所屬機關自行監辦之採購類型。但仍保留應報請工務局備查或監辦之規定。 2.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細則10) →”個案不派員” 3.上級機關不派員監辦者,機關應於紀錄(含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級機關監驗人員簽章欄位載明授權自辦文號。

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機關自行監辦原則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機關 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機關自行監辦原則 機關自行監辦案件類型如下: (一)複數決標採購,個別項目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二)合併招標,各標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三)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後續擴充,以原有契約項目延長履約期限,且已有監辦前例。 (四)部分驗收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採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之監辦,機關自行辦理者,仍應將辦理結果報上級機關備查;另機關仍得視採購案性質,個案敘明理由報請上級機關監辦。 機關依第一點第四款規定自行辦理者,部分驗收金額累計達查核金額當次及後續之部分驗收,仍應逐次報請上級機關監辦。 機關依第一點規定自行辦理者,其總驗收(末次驗收)程序,仍應報請上級機關監辦。上級機關得依採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時,應加強抽查履約過程部分驗收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分段查驗以供驗收用之相關資料及程序等辦理情形。 第一點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解決者,機關仍應報請上級機關監辦,並應敘明其情形: (一)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 各上級督導單位仍得視個案督導業務需求及業務執行能量,請受督導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8.1.2.機關之監辦1/4 8.1.2.機關之監辦(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8-6 8.1.2.機關之監辦(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一.機關監辦單位: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13) →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其中主(會)計單位不宜由其他單位替代。 二.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監辦辦法3) →有關單位不應重覆指定主(會)計單位人員,以免有違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分別會同監辦之立法意旨。 三.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監辦辦法8) 四.未達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採13Ⅱ) 1.中央: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

機關之監辦2/4 8-7 2.地方:如北市府訂有「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承辦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應於截止收件或辦理驗收至少1日前檢送相關文件通知監辦單位監辦。(※未達監辦3Ⅱ) 3.如○縣政府未訂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辦法或規定,則該縣所屬機關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應適用「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而非「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得不派員監辦: 1.公告金額以上: 符合「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情形之一(且無第6條各款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惟該「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6條規定。(工程會91.10.3企字09100422170號函) 2.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1)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條情形之一(且無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得不派員監辦。 (※未達監辦3Ⅰ)

機關之監辦3/4 8-8 2)符合「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4條各款之一且無第5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且經單位主管核定,得不派員監辦,並應於監辦日期屆至前,通知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 3.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1) 2)地方無須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本府未達監辦6) 六.紀錄: 依「監辦辦法」第5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受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或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條規定不派員監辦者,採購單位紀錄應載明其符合規定之特殊情形,並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程序完成後,檢送紀錄送監辦單位備查。

機關之監辦4/4 七.不得核准不派員監辦: 8-9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6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4條 ※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5條 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前條之核准: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第二條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是否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是否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 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承辦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8.1.3.書面審核監辦1/1 書面審核監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細則11-Ⅰ) 8-10 書面審核監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細則11-Ⅰ) 二.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上級機關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事先通知機關。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監辦辦法4)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監辦人員經單位主管同意者,得採書面審核監辦。(※未達監辦7) 五.「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准,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惟該通案之適用情形應明確敘明,監辦單位並應審慎依循。(91.11.20工程企字091004926500號) 六.核准後通知採購單位或履約單位。 七.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簽名後,並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監辦人員應於紀錄上標註「書面審核監辦」字樣,並應於紀錄簽名。(監辦辦法7)

8.1.4.代辦採購之監辦1/1 一.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40-Ⅰ) 8-11 一.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40-Ⅰ) 二.機關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細則42) 1.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 2.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

8.1.5.契約變更之監辦1/1 8-12 一.機關辦理契約變更報請上級機關或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以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確認應報請監辦之層級。 二.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金額」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分別依查核金額、公告金額或未達公告金額之監辦相關規定辦理。

8.1.6.監辦缺失態樣1/3 缺失態樣 常見監辦缺失態樣: 一.漏通知上級機關、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八(2)) 8-13 缺失態樣 常見監辦缺失態樣: 一.漏通知上級機關、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八(2)) 二.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未報經機關首長核准,未予監辦。(監辦辦法5) 三.採購案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訴、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予監辦。 四.對於監辦人員提出之正確意見不予理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八(11)) 五.採監辦人員逾越監辦職權提出不妥適之意見。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八(12)、細則11) 六.書面審核監辦,未經核准或未於紀錄上載明。 七.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監辦人員漏未參與決標之監辦。

監辦缺失態樣2/3 8-14 缺失態樣 審計部99年1月5日台審部五字第0990000031號函,調查各級政府辦理採購主(會)計及有關單位計上級機關權責實施情形,其缺失事項: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未派員監辦、未簽報核准不派員監辦、相關紀錄未簽章或簽章欄位空白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不派員監辦未於紀錄載明法規所規定特殊情形 採書面審核監辦未經事先核准 書面審核監辦未於紀錄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未製作驗收紀錄 未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監辦缺失態樣3/3 缺失態樣 工程採購驗收紀錄未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監辦人員未提出監辦意見 8-15 缺失態樣 工程採購驗收紀錄未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監辦人員未提出監辦意見 勞務採購與財物採購分批交貨,有關契約驗收規定未明確,致實際執行及監辦程序未能周延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第11款(得不派員監辦) 漏未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逾期報請上級機關監辦或檢具資料不全 上級機關決定不派員監辦,未事先通知自行依法辦理 未定期查核檢討通案核准之執行情形 「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附記 未加強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限制性招標)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

8-16 採購監辦作業流程

8.2.審計機關之稽察1/1 8-17 8.2.審計機關之稽察 機關辦理採購,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

8.3.相關機關之查核1/1 8-18 8.3.相關機關之查核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採100)

8.4.施工查核1/1 8-19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二.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查核成績列為丙等(未達70分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10) 1.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2.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3.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4.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5.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4款或第5款規定辦理。 四.機關未依前2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8.5.採購稽核1/2 一.中央及直轄巿、縣(巿)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採108) 8-20 一.中央及直轄巿、縣(巿)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採108) 二.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3) 三.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6) 四.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稽核小組作業規則8)

採購稽核2/2 8-21 五.受稽核機關同一缺失重複發生達3次者,稽核小組得提報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並要求研提策進方案,倘缺失仍一再發生且情形嚴重者,得要求受稽核機關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採購人員獎懲要點」(已更名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檢討機關相關人員責任,受稽核機關並應予適當之懲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壹五) 六.受稽核案件經稽核結果,無違反採購法規且無延宕採購效率、採購效率及品質有顯著進步、或相關事由經委員認為應予獎勵者,稽核小組得建議機關依「臺北市政府採購人員獎懲要點」(已更名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就相關人員辦理敘獎。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壹五(五)) 七.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內控查核小組依其職權稽查結果,認有符合本要點規定獎勵或懲處情形者,得通知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九)

8.6.工程督導1/1 8-22 一.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監造單位督促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取預防措施。 二.)編組原則: 1.由具實務經驗之資深工程人員及有關之幕僚組成。並由機關首長指定日召集人。 2.機關基於人力或專業技術需求,得邀請有關技師公會會同協助進行,並得比照學者專家出席專案諮詢會議,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三)督導要項 1.管理資料:人員編組、進度表、材料管制表、監工表報。 2.施工概況:施工進度、出工人數、機具設備運用、監工作業。 3.施工技術:施工品質查驗、施工方法、施工順序。 4.工地環境:安全設施、材料堆置、排水設施、環境維護。 5.交通維持: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確實執行。撰寫督導意見時,應明確具體述明缺失,避免使用模糊之用詞,以提醒施工單位改進。

案例8.2.機關監辦 參考見解 1.公告金額以上,應符合「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之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方得不派員監辦。 案例8.2-1 案例8.2-2 8-24 案例8.2.機關監辦 案例8.2-3 參考見解 1.公告金額以上,應符合「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之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方得不派員監辦。 2.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未達監辦辦法」第3條何款次規定之特殊情形。(建議併載明:於○年○月○日簽奉核准免派員) 3.未達公告金額,得由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其一監辦即可。 案例8.2-4

本室因另有重要公務須處理,致無人可供分派,擬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派員監辦。 案例8.3 本室因另有重要公務須處理,致無人可供分派,擬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派員監辦。 8-25 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情形簽奉核准免派員。

廠商投標書主會計監辦簽名 採購單位 參考見解 一.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案例8.4 8-26 參考見解 27 一.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二.辦法第7條「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工程會91.11.19企字第09100495350號) 廠商投標書主會計監辦簽名 採購單位 採購單位 主持人

C8.5.報請監辦 案例8.5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開標時未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其驗收結果是否仍屬有效,需否重行辦理? 參考見解 8-27 案例8.5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開標時未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其驗收結果是否仍屬有效,需否重行辦理? 參考見解 一.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 1.查核金額以上: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法12-1) 2.公告金額以上: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法13-1) 3.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未達監辦3) 二.若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有未依前揭規定派員監辦時,則該採購案件所踐行之各程序(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依採購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並無當然無效之規定,惟採購機關若有前述情事,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檢討採購人員之疏失責任。(※北市府92年7月23日府工三字第09216819400號函) 28

C8.6.未依期限規定錯誤案例 8-28 案例6.6

C8.7.機關不得不派員監辦 8-29 案例8.7

C8.8.決標階段-是否依規定監辦 案例8.8 ○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開標、評選、決標作業一併紀錄,發生監辦人員不願簽認之情事。 8-30 案例8.8 ○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開標、評選、決標作業一併紀錄,發生監辦人員不願簽認之情事。 參考見解 一.「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五(十七))→決標階段應監辦。 三.建議分段紀錄,避免爭執。

C8.9.案例-驗收紀錄 案例8.9 ○工程因現場驗收作業未切實抽查驗核,致監驗人員不願於紀錄上核簽,應如何處置? 參考見解 8-31 案例8.9 ○工程因現場驗收作業未切實抽查驗核,致監驗人員不願於紀錄上核簽,應如何處置? 參考見解 一.初驗時(無初驗程序者,驗收時),…,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依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基準20三、23三、管伍五(十)2?) 二.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細則11) 三.建議:監辦人員宜於驗收過程中提出意見,要求依細則11規定納入驗收記錄,並依規定程序簽報核定,而不宜於事後以拒簽紀錄之方式處理。 32

C8.10.書面審核監辦 簽 8-32 案例8.10 本案…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4條規定,本室擬採書面監辦。 紀錄

8-33 案例8.11 以…人力評估,恐難以負荷採購案件實地監辦業務,故援往例簽請 鈞長同意,除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如異議、申訴、仲裁…)須採實地監辦外,餘均以書面審核監辦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