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昱宏 黃楚軒 潘昱丞 第五組 我國遺贈稅制度 的發展與各國比較
“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 Benjamin Franklin
遺贈稅改 追新族 遺產稅 贈與稅 研究動機 我國遺贈稅法已經有超過40年的歷史,我國近10年經歷了兩次遺贈稅改,2009年將10級累進,邊際稅率50%,改變為單一稅率10%;再次將單一稅率改變為三級累進,邊際稅率20%。 國際交流越趨頻繁,人民可以在世界各地置產,財富分配也有更多的選擇,所以遺贈稅的問題也受到重視。 遺產稅「追新族」等等以移民新加坡來免所得稅、遺產稅的情形。租稅競爭,吸引資金人才,成效?更優待高財富階級的人? 贈與稅方面,免稅額相較遺產稅低很多,一年贈與額度超過免稅額太多被課稅的情況。 以上兩種情況,是否說明遺贈稅在實務上有可能課稅的對象與原本立法的初衷不同?
我國遺贈稅制的發展 各國遺贈稅制的發展 遺產稅的檢討與改革 報告順序
我國現行遺贈稅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 贈與稅 課徵對象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者。 (2)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課。 課徵標地 國民 經常 居住 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非經常 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非國民 申報時間 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 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稅率 5000萬以下部分 10 2500萬以下 超過5000萬-1億部分 15 超過2500萬-5000萬 超過1億的部分 20 超過5000萬的部分 免稅額 1200萬 每年220萬元
我國稅制之發展
遺贈稅現況
遺贈稅稅收趨勢
遺贈稅調整對我國經濟影響
遺贈稅調整對我國經濟影響
長照與遺贈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8-2 條 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 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 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 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長照與遺贈稅 實際達成率極度不穩,因估計不易,常造成超徵與短徵之現象 稅源不穩定,若要作為特種基金之稅源,容易造成估計預算收入不夠準確
台灣現行遺贈稅 遺贈稅優缺點 優點 財富重分配 增加政府財源 現行土地增值稅,可避免贈與稅淪為有錢人的節稅工具 台灣現行遺贈稅 遺贈稅優缺點 優點 財富重分配 增加政府財源 現行土地增值稅,可避免贈與稅淪為有錢人的節稅工具 藉由調降稅率及提高免稅額之加乘效果
缺點 1. 贈與不動產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 計算贈與總額 2. 若降低遺贈稅稅率,雖能吸引資金回流,然而資金大多流 往股市與不動產影響儲蓄投資,經濟成長 3. 各國陸續調降廢除遺產稅吸引資金投資,不力我國吸引資金 4. 遺贈稅為所得稅的補充稅,若能有為善的所得制度,就不需 要對財產再次課稅 5. 違反樹果原則
國際趨勢 稅制介紹 新加坡、日本 美國、英國 各國 遺贈稅制介紹
英國 日本 美國 台灣 新加坡 MAPS
國際遺贈稅發展趨勢 西元2000年以後 有13個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相繼廢除遺贈稅 配套措施? 澳門2001 葡萄牙2004 斯洛伐克2004 瑞典2005 俄羅斯2005 香港2006 匈牙利2006 新加坡2008 奧地利2008 列支敦斯登2011 汶萊2013 捷克2014 挪威2014 配套措施: 葡萄牙:繼承人、受贈人為尊、卑親屬及配偶以外之 人,須課印花稅(10%) :瑞典:另對居住者個人之境內外資本課徵淨財富稅 :香港:無
國際遺贈稅發展趨勢 各國遺贈稅占總稅收比例 (前面提過了)台灣最高1.5%、日本(高邊際稅率)1%、OECD平均0.4% 丹麥邊際稅36.25%、法國60%、日本55%
遺贈稅稅制介紹 總遺贈稅制 分遺贈稅制 總分遺產稅制 遺產:被繼承人 贈與:贈與人 台灣、美國… 遺產:繼承人 贈與:受贈人 丹麥、日本、法國… 總分遺產稅制 遺產:被繼承人 繼承人 總遺產稅: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總贈與稅:為贈與人一自然年度贈與總額。稅制簡單,我國、美國 分遺產稅:繼承人之繼承遺產總額,總額之比例各別計算稅額\分贈與稅:受贈人一自然年度中受贈與總額。 親疏關係、繼承財產多寡,不同稅率,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稅制繁瑣,稽徵成本較高。採行國家比總遺贈稅多,例如:日本、法國、丹麥 總分遺贈:兼具特色,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先課一次總遺產稅,分配給各繼承人時,依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親疏關係再課一次分遺產稅。 此制度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且行政成本很高,古羅馬、希臘有採行此制度,不過目前沒有國家採行。
新加坡 已廢除遺產稅,無贈與稅 遺產稅 新加坡居民 境內所有財產 境外動產 死亡5年內捐贈 非新加坡居民 境內不動產 境內動產* 新加坡 已廢除遺產稅,無贈與稅 遺產稅 新加坡居民 境內所有財產 境外動產 死亡5年內捐贈 非新加坡居民 境內不動產 境內動產* 900萬免稅額 * 2002年1月1日以後不用課徵遺產稅 2008年2月15日廢除 1.雖然沒有贈與稅,但是仍有生前5年贈與之規定 2.對非居民之免稅額900萬非常高
新加坡 扣除額 1996年後死亡 自用住宅900萬 其他資產60萬 2000年後死亡 半自用宅900萬 2005年後死亡 喪葬費6000 自用住宅免稅額非常高 半自用宅=可以從事一些商業活動
新加坡 稅率 遺產淨額 稅率 1200萬以下 5% 1200萬以上 10% 課稅級距也非常高1200萬新幣*23=5億台幣以下適用5%遺產稅
日本 分遺贈稅制 遺贈稅 課稅主體
日本 遺產稅 - 扣除額 遺產總額中扣除 基礎扣除額 小規模宅地特例 死亡保險金 … 不計入遺產總額 祭祀用繼承物 個人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日本 遺產稅 - 扣除額 遺產總額中扣除 基礎扣除額 小規模宅地特例 死亡保險金 … 不計入遺產總額 祭祀用繼承物 個人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未成年者扣除額 殘障扣除額 … 基礎扣除額: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量 配偶扣除額:1.6億日圓或法定相繼份(1/2)取高者,應納稅額高於扣除額的部分課稅 小規模宅地等特例扣除額 死亡保險金扣除額 死亡退職金扣除額 未成年者扣除額 殘障扣除額 祭祀用繼承物:墓地、墓碑、佛壇、佛具等等(具投資價值之骨董須課稅) 連續繼承扣除額:10年內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之財產已負擔之遺產稅可扣除
日本 遺產稅 - 稅率 平成27年1月1日以後 (2015) 繼承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000万円以下 10% ― 3000万円以下 日本 遺產稅 - 稅率 平成27年1月1日以後 (2015) 3000万円+(600万円×法定相続人の数) 繼承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000万円以下 10% ― 3000万円以下 15% 50万円 5000万円以下 20% 200万円 1億円以下 30% 700万円 2億円以下 40% 1700万円 3億円以下 45% 2700万円 6億円以下 50% 4200万円 6億円超 55% 7200万円 平成27年1月1日以前 (2015) 5000万円+(1000万円×法定相続人の数) 繼承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000万円以下 10% ― 3000万円以下 15% 50万円 5000万円以下 20% 200万円 1億円以下 30% 700万円 3億円以下 40% 1700万円 3億円超 50% 4700万円
日本 贈與稅 - 扣除額 & 稅率 每年110萬日圓 平成27年1月1日以後 (2015) 受贈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日本 贈與稅 - 扣除額 & 稅率 每年110萬日圓 平成27年1月1日以後 (2015) 受贈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200万円以下 10% - 300万円以下 15% 10万円 400万円以下 20% 25万円 600万円以下 30% 65万円 1000万円以下 40% 125万円 1500万円以下 45% 175万円 3000万円以下 50% 250万円 3000万円超 55% 400万円 平成27年1月1日以前 (2015) 受贈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200万円以下 10% - 300万円以下 15% 10万円 400万円以下 20% 25万円 600万円以下 30% 65万円 1000万円超 40% 125万円
日本 遺產稅 - 舉例 假設A死亡,兩個孩子,假設一產12800萬,基礎扣除額3000+1800=4800萬, 日本 遺產稅 - 舉例 假設A死亡,兩個孩子,假設一產12800萬,基礎扣除額3000+1800=4800萬, 其中自用住宅是用小規模宅第扣4000萬,剩4000萬,配偶法定繼承額1/2,兒子各1/4, 配偶分2000萬,兒子1000萬,然後乘上稅率15%、10%、10%,250萬、100萬、100萬, 加總450萬,最後再依實際(例如)各1/3,150萬,配偶(<16000億or1/2法定免稅), 一兒子成年150萬,一兒子12歲(20-12)*6=48,150-48=102萬
美國 總遺贈稅制 遺產稅 贈與稅 贈與人任何方式,贈與之財產,以贈與時之公平市價衡量財產價值。 被繼承人 課稅範圍 美國公民 美國 總遺贈稅制 遺產稅 贈與稅 被繼承人 課稅範圍 美國公民 境內、外所有財產F.V 非美國公民 境內財產 贈與人任何方式,贈與之財產,以贈與時之公平市價衡量財產價值。
美國 遺產稅減免規定 免稅額-公民:350萬→534萬→1140萬 (併計生前終身贈與) 免稅額-非公民:6萬
美國 遺產稅減免規定 捐贈扣除額 婚姻扣除額 若繼承人為美國公民之配偶,可享100%之婚姻扣除額。 其他扣除額 美國 遺產稅減免規定 捐贈扣除額 美國公民捐贈予世界上符合資格之慈善組織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婚姻扣除額 若繼承人為美國公民之配偶,可享100%之婚姻扣除額。 其他扣除額 若被繼承人為美國公民,葬禮費用等館管理費用皆可扣除。
美國 贈與稅 - 扣除額 & 稅率 不計入贈與總額 免稅額 捐贈扣除額 婚姻扣除額 其他 Lower Limit Upper Limit 美國 贈與稅 - 扣除額 & 稅率 Lower Limit Upper Limit Initial Taxation Further Taxation $ - $ 10,000 $ - 18% of the amount $ 20,000 $ 1,800 20% of the excess $ 40,000 $ 3,800 22% of the excess $ 60,000 $ 8,200 24% of the excess $ 80,000 $ 13,000 26% of the excess $ 100,000 $ 18,200 28% of the excess $ 150,000 $ 23,800 30% of the excess $ 250,000 $ 38,800 32% of the excess $ 500,000 $ 70,800 34% of the excess $ 750,000 $ 155,800 37% of the excess $ 1,000,000 $ 248,300 39% of the excess and over $ 345,800 40% of the excess 不計入贈與總額 免稅額 捐贈扣除額 婚姻扣除額 其他 (1)對每一受贈人每年贈與不超過 1.5 萬(美)免計入贈與總額。 (2)終生贈與之免稅額與遺產稅免稅額共用為 1140 萬 (4)美國公民受外國公司贈與總數超過 15,358 美元 (2014) 需申報
美國 近年發展 (1)免稅額調高 (2)租稅最高稅率調降 美國 近年發展 (1)免稅額調高 (2)租稅最高稅率調降 侵蝕了遺贈稅的稅基,遺贈 稅的收入逐漸不重要。因此 許多美國學者認為,可以朝 向廢除遺贈稅的方向做修改。
英國 課稅範圍 個人所擁有之財產 死亡前7年之贈與財產 死亡前3年放棄之境內住所 保留利益之贈與 被繼承人 課稅範圍 有住所 境內、外財產 英國 課稅範圍 個人所擁有之財產 死亡前7年之贈與財產 死亡前3年放棄之境內住所 保留利益之贈與 被繼承人 課稅範圍 有住所 境內、外財產 無住所 境內財產
英國 納稅義務人 遺囑執行人 受贈人 受託人 受遺贈人 因死亡而發生之移轉及死亡前 7 年內之贈與 英國 納稅義務人 遺囑執行人 受贈人 受託人 受遺贈人 因死亡而發生之移轉及死亡前 7 年內之贈與 因贈與行為移轉財產者,死亡前 7 年內之贈與由受贈人繳納; 信託財產之移轉者 上述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繳納繼承稅,則由受遺贈人負責繳納
英國 減免規定 起徵點:32.5萬英鎊 配偶間移轉免稅 對未成年子女贈與免稅 每年贈與總額3000英鎊內免稅 捐贈慈善團體免稅
英國 稅率 贈與與贈與人死亡間隔的年數 稅率降低幅度(%) 實際稅率(%) 不超過3年 40 超過3年至4年 20 32 超過4年至5年 英國 稅率 贈與與贈與人死亡間隔的年數 稅率降低幅度(%) 實際稅率(%) 不超過3年 40 超過3年至4年 20 32 超過4年至5年 24 超過5年至6年 60 16 超過6年至7年 80 8 超過7年 100
英國 實證分析 實際的有效稅率從5% 到最高約20% , 而32.5萬英鎊以下資產稅率為0 較高稅率的資產也享有較多的稅負減免。
英國 實證分析 在房價增長的這幾年內,遺產稅稅收是跟著增長的。 因此,在32.5萬起徵點外,多給17.5萬的家庭住房津貼
遺產稅未來發展趨勢 比較我國與各國制度 扣除額對生活之影響 廢除遺贈稅後之國家發展 遺產稅的 檢討與改革
遺產稅未來發展趨勢 廢除或降低遺產稅已成為國際趨勢,特別是已開發國家 遺產稅的徵收不利於吸引大量的投資和人才流入 廢除或減輕遺產稅已經成為國際新趨勢,尤其是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義大利、新加坡都相繼停徵了遺產稅。美國總統川普也在備受矚目的"美國稅改法案"中主張取消了美國的"遺產稅",雖然最終沒有取消,而是調高免稅額。但就連最主張社會平等的瑞典人,都已經廢除了他們的遺產稅。而廢除遺產稅的理由有三: 不同國家與地區對於課徵遺產稅的標的與稅率不同,會導致投資人對於高稅率地區望之卻步。從而無法鼓勵國外的投資者到該國或地區投資,促進其經濟發展。事實上,就有一些國家和地區為了吸引外國人投資,有意不設置遺產稅(如賽普勒斯,摩納哥),或者效仿吸納移民的競爭對手國,將原有的遺產稅取消(如香港,新加坡)。
遺產稅未來發展趨勢 遺產稅並未真正有效提高財政收入, 促進社會公平的效果也變弱 取消遺產稅可以減輕小企業主和農場主的負擔, 促進經濟發展 促進社會公平的效果也變弱 取消遺產稅可以減輕小企業主和農場主的負擔, 促進經濟發展 不論台灣或是美國,遺產稅的數量在全部收入中的百分比不斷下降,而人均財富卻在驚人的增長。因為富豪大都可以通過不同方法,生前就把資產轉移到海外那些不收遺產稅的國家去,這就導致政府資產流失,而最受傷的依然是中產階級,反而造成了社會更大的不平等。 而且,隨著人均壽命的提高,遺產稅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原有效果也在減弱。那些富豪之家的子女,在父母生前就可以通過更好的教育和成長環境,掌握社會優質資源,繼續坐穩上層階級的位置,遺產稅也只能是通過"劫富"安撫窮人的一個出氣口而已。 以美國為例,在修法之前對於中小企業主來說遺產稅還是對其財產管理有所影響,因此如果取消遺產稅的話,不但可以減輕他們的負擔,也能把省下來的錢做更多的投資。
我國與各國遺贈稅現行制度 公平 所得重分配 量能課稅 扣除額 效率 降低工作及儲蓄誘因 重複課稅、稽徵成本、逃漏稅誘因 所得重分配:促進財富平均、每人機會均等,降低世代財富累積效果對努力的價值得打擊。 量能課稅:我國目前採三級累進的稅率,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認定遺贈財產價值較高者擁有較高的負擔能力。 扣除額:扣除額之設計在於保障受贈者未來基本生活需求與稽徵成本,各國之差異大,且配合不同稅率結構效果亦不相同。 目前台灣稅率扣除額不算高,重點是稅率級距低很多,20%稅1億相比他國很低。
我國與各國遺贈稅現行制度 簡單 稅率結構 扣除額 稅制 財政收入&稽徵成本 各國遺贈稅占總稅收比例 Year 丹麥 法國 日本 韓國 英國 財政收入&稽徵成本 各國遺贈稅占總稅收比例 Year 丹麥 法國 日本 韓國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OECD平均 台灣 2015 0.5 1.2 1.3 0.7 0.0 0.4 1.5
遺產稅扣除額對生活之影響 免稅額、扣除額 👉 基本生活需求、稽徵成本 新加坡 自用住宅(900萬)+其他資產(60萬)=960萬 免稅額、扣除額 👉 基本生活需求、稽徵成本 新加坡 自用住宅(900萬)+其他資產(60萬)=960萬 其他資產(60萬)= 60萬 日本 基礎扣除額(3000萬)+其他扣除額(800萬)=3800萬 因為每個國家的法規差異很大,扣除額的名目眾多,實在無法一一列舉情況,不管如何假設皆有其漏洞,但是我們一一檢視法條,並挑選出數字重大、經常且容易使用到的扣除額,降低差異。
遺產稅扣除額對生活之影響 美國 免稅額(580萬) 英國 免稅額(90萬) 台灣 免稅額(1200萬)+不計入遺產總額 (139萬) +扣除額(666萬)=2000萬
遺產稅扣除額對生活之影響 國家 免稅額+扣除額 等值美金 GDP(購買力平價) 免稅額(美金)/ SGP 600,000 430,000 63,432.40 6.78 9,600,000 6,900,000 108.78 JPN 38,000,000 400,000 43,278.99 9.24 USA 5,800,000 59,531.66 97.43 GBR 900,000 1,200,000 43,268.78 27.73 TWN 20,000,000 700,000 53,023.00 13.2
廢除遺贈稅後之國家發展 新加坡
新加坡 2008廢除遺產稅 稅收穩定上漲
各國房價 2008年遭逢金融海嘯,各國房價皆有波動 但金融海嘯結束後,各國房價波動比例皆不及於新加坡
廢除遺贈稅後之國家發展 香港
香港 2006年廢除遺產稅 稅收雖因金融海嘯下滑,但大致上成穩定上漲
香港固定形成資本總額 2006年後廢除遺產稅後固定形成資本總額呈現穩定上升 可以看出確實有吸引資金回流香港
香港房價與各國房價之比較 黑色為新加坡房價/紅色為香港房價 各國房價
廢除遺贈稅後之國家發展 紐西蘭
紐西蘭 紐西蘭在1992廢除遺產稅 在2011年廢除贈與稅 稅收呈穩定上漲
紐西蘭房價與各國房價之比較 紐西蘭歷年房價 1991-2002年各國房價
紐西蘭房價與各國房價之比較 在廢除遺產稅與贈與稅時,紐西蘭當地房家開始飆升 各國房價雖皆有上升,然而上升之時間點,與紐西蘭不太相同,故可推測是稅制吸引資金流入房地產
結論
結論 單一稅率 👉 三級累進稅率:公平、稽徵成本 朝美國遺贈稅制改革,變成終身遺贈稅制 贈與稅為遺產稅的輔助稅,本無區分之必要 單一稅率 👉 三級累進稅率:公平、稽徵成本 朝美國遺贈稅制改革,變成終身遺贈稅制 贈與稅為遺產稅的輔助稅,本無區分之必要 民國106年:單一稅率10% > 三級累進稅率,更為公平,三級稅率也不會使稽徵成本過高 然而,目前的制度還是不符合目前台灣的條件,因此我們認為應朝美國遺贈稅制的做改革,變成終身遺贈稅制。 因為贈與稅本為遺產稅的輔助稅,本無區分之必要。如果區分的話反而會造成有心人為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容易形成個人利用贈與移轉財富之誘因,並在效率面帶來扭曲。因此可以改為終身遺贈稅制,並給定每年贈與免稅額和總遺贈免稅額,以此也可以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
參考文獻 全國法規資料庫,台灣遺贈稅法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2 朱澤民(2016)。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 相続税の税額の計算方法 http://www.tokyo-intl.com/category/1614446.html 財政部統計資料庫 http://web02.mof.gov.tw/njswww/WebProxy.aspx?sys=100&funid=defjspf2 賓州大學 https://budgetmodel.wharton.upenn.edu/issues/2017/1/20/us-capital-gains- and-estate-taxation-a-status-report-and-directions-for-a-reform OECD Statistics https://stats.oecd.org/
工作分配 劉昱宏 黃楚軒 潘昱丞 新加坡、日本之遺贈稅 美國、英國之遺贈稅 台灣遺贈稅制度、歷史 書面報告整理、排版 書面報告整理 書面報告 投影片製作、排版 投影片製作 投影片整理、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