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黑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2017年11月23日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通知》(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75% 50% 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般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 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5%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最新 (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以上文件)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出台背景: 国家层面,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 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通 知》,为保证此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税务总局又制定发布了《公告》; 省级层面,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发 展和壮大我省科技型企业; 自身层面,研发的投入可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 展。
解决问题 什么是研发活动? 谁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自主研发、委托研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何区别? 会计核算有哪些要求? 优惠备案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 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 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除7个行业外,其余的会计核算健全的查账征收企业,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盈利或亏损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不适用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通知》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明了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七个行业,考虑到企业多元化经营,97号公告明确,这七个行业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
第一部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生额的50%,从本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75%)费用包括:人员人工、直 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现场试验费、其它相关费用、财政部和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范围: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外聘人员: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40号公告新增内容) 辅助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其中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40号公告新 增内容)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 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 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在研发活动中,难免会形成试制后的下脚料、半成品、中间试制品, 企业在当期处置这些物品时产生的收入,称为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 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 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40号新规定——本着简便、已操作的原则,明确在确认收入的当年冲减 研发费用。97号公告同款废止)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 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例:某企业主要生产A产品,为对产品升级换代,对升级产品A—1进行 新产品实验,在产品试制过程中,陆续领用原材料,试制的产品不符合 要求就重新制作,一直到各项指标达标,形成的A—1型新产品达到可批 量生产状态。假设产生的新产品中包含原材料10万,人工1万,其他分配 的费用1万,因之前并不确定是否能研制成功,因此计入研发支出。 假如销售该产品取得收入,则其对应的成本就不属于因研发发生的支出, 而是属于生产成本,因此按照《公告》规定,10万元原材料费用不得加 计扣除,仅人工1万元和费用1万元可以加计扣除,A—1可享受的加计扣 除额为1万元。 其实就从会计角度来讲,这部分成本也应从研发支出转到生产成本中, 这样才符合成本费用受益归集的原则。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问题: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折旧费用如何归集? 40号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 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 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是按孰低原则确认加计扣除的金额,不突破税法折旧年限按会计年 限,突破税法折旧年限按税法折旧年限。
例:某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 万元,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企业对该研发设备选择缩短折旧 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假设一: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 2016年会计处理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 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200万元(1200÷6=200)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 若设备用途不发生变化,8年内,每年对其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假设二:会计折旧年限为4年 2016年会计处理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 若设备用途不发生变化,6年内,每年对其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新:若设备用途不发生变化,6年内,每年对其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 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0号公告: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 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 的现场试验费。 40号公告:指企业在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例: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150% 2016 15万 175% 2017 17.5万 175% 2018 17.5万 175% 2019 17.5万 150% 2020 15万 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企业2019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比例为175%;在2017年以前及2019年以后摊销比例为150%。 划重点! 17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 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 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 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 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40号公告新增)。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计算公式:X=(X+Y)×10% =Y×10%/(1-10%) X为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Y为前五项费用之和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两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 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 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 满足政策规定。 A项目其他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 实际发生数12万元大于计算限额9.78万元 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12+9.78=97.78万元 B项目其他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 实际发生数8万元小于计算限额10.22万元 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度可享受的加计扣除额为(97.78+100)×50%=98.89万元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口径明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执行正列举理念,即除文件列明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外均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其他费用”为正列举、等内概念。 因此其他费用项目没有列明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列明的费用,允许在研发费总额的10%限额内享受加计扣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情况(事项负面清单列举)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费用归集其他需注意问题 1、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40号公告明确:企业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外聘研发人员、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包含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租赁费、折旧费、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归纳:研发和非研发共用的都要进行分配,未分配不得加计扣除。 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40号新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 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 额。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能加计扣除 《公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 《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一)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研发 《通知》、《公告》明确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 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 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40号公告明确:“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必须经登记(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 告);未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经登 记的技术合同,需由登记部门注明合同类型、技术交易额,并加盖技术合 同登记专用章。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包含港澳台地区)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 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企业集团研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 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配比原则,合理 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 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四)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 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游戏制作设计、 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40号公告新明确: (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六)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 40号公告的适用时间是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 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 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事项也按照本公告执行。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四、会计核算 (一)分别核算 1、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 加计扣除费用。 2、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设置辅助账 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设置 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扣除的各项费用实际发生额。 《通知》对会计核算要求进行了简化,对研发费用的管理方式用会 计处理取代了原先的专账管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由专账管理放宽到辅助账管理。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表单设计 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委托外部或个人) 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核算) 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集团企业)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编制注意事项 按照计划书、合同等文件设置账簿,并留存备查; “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项目名称根据计划书等文件据实填写; 项目编号编码规则: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 助账的年度号,18-21位为项目序号,形成21位全国唯一码; 项目完成时,研发成果则为必填项,年度终了后“已完成”项目的项 目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或启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编制注意事项 因为不再强调“专门”,对一些多用途的费用归集,就需要设置分配 表,比如研发人员兼职正常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的,需要设置人员工 资薪金和五险一金分配表,并据此填报辅助账,共用仪器设备、无 形资产的,设置设备仪器折旧分配表、无形资产摊销分配表等。这 些分配表和辅助账为留存备查资料。 年终将各项目明细辅助账汇总填入辅助账汇总表,由汇总表生成归 集表,再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五、申报及管理 (一)报送资料 1、“辅助账汇总表”在企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随同附注一 并报送。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2、根据“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 “归集表”,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优惠备案 1、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报主 管税务机关(一项一备) 。 2、留存备查资料:立项决议文件、研发机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要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费用分配说明、集中 研发费用分摊明细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辅助账、地市级(含)以上科 技部门的鉴定意见、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优惠备案问题 有三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不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1.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 2.研发费加计扣除: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7号)的规定。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执行《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以上八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公告》规定准备,其他备案要求按 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015年第97 号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告)。 目前,我省没有另行规定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优惠追溯期:企业符合《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 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三)申报注意事项 1、必填表 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17行 2、表间关系 A100000第17行=A107010第22行=A107014第10行第19列(仅考虑一项优 惠政策填报)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四)其他管理问题 税企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 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 意见(此资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 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 鉴定。
享受税收优惠管理规定 享受75% 取得入库编号 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情况一 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9
情况二 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享受税收优惠管理规定 情况二 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三 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四 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40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