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用工和法律规范 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劳动合同法》解读(四)
企业其他用工的合法形式 1、劳务派遣 2、小时工
1、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使用派遣公司的员工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优势 1、降低工资总额; 2、解决编制限制; 3、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4、减少劳动争议; 5、方便人员流动; 6、调动员工主观能动性。
劳务派遣机构 1、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 2、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4、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要求。 2、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无派遣工作期间,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1、应当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接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4、禁止单位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
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 1、派遣单位应当告知其派遣协议的内容 2、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得向其收取费用 3、跨地区派遣的,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执行 3、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参加工会的权利
如何理解“同工同酬” 1、同工同酬不是简单的同岗位同薪酬 2、同工同酬应该包括同福利 3、薪酬制度应该按岗位设定而不是身份
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 1、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律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一家外企使用A公司的派遣员工,A公司与员工签定标准工时合同,而用工外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一年后,劳务派遣协议期满,没有续签,则员工合同同时到期没有续签,继续上班。 三个月后,外企与A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协议,A公司要求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并要求支付加班费、两倍工资。 问题:是否合理?谁该支付?
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的连续: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几种情形的认定和理解 1、成建制划转; 2、集团内不同法人之间的“调动”; 3、上下级之间的任职和调转; 4、企业合并; 5、企业分立和人员划转; 6、“逆向”劳务派遣; 7、交叉派遣规避法律等等。
2、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合同订立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试用期和终止 1、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报酬 1、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总结 1、法律鼓励规范化的多元用工 2、履行权利义务的方式是签署协议 3、多元用工是有益补充不是合同员工的替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