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張勝文 財政三劉邦有(組長) 財政三顏千懿 財政三王奕鈞 經濟四江宇峰 從居住正義窺探房地合一(14組) 指導教授:張勝文 財政三劉邦有(組長) 財政三顏千懿 財政三王奕鈞 經濟四江宇峰
研究動機
居住正義 現行房地交易課稅制度的缺失 土地、房屋售價拆分不成比例 課稅基礎與市價脫節 當年度買賣之土地,漲價卻不用繳稅 賠錢賣卻要繳土地增值稅
居住正義 近年應對政策 調漲財產交易所得稅稅率(針對房屋交易) 開徵奢侈稅(針對短期房屋交易) 開徵豪宅稅(僅台北市/針對房屋持有) 實行實價登錄 實行房地合一課稅(針對房、地交易)
舊有財產稅制度介紹
房屋交易所得稅簡介 賠錢 賺錢 賺錢 賠錢 不動產交易申報情形(房地分離) 出售建物 出售土地 財產交易所得稅 (申報綜所稅) 財產交易損失 (可抵財交稅) 土地交易所得 (停徵) 土地交易損失 (不得抵扣)
房屋交易所得稅簡介 不動產交易計算方式 實際成本法: 出售價格 - 原始取得成本 - 改良費用 實際成本法: 出售價格 - 原始取得成本 - 改良費用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 售屋房屋評定現值 × 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 準率
房屋交易所得稅簡介 核定標準率(舉例) 地區 縣市別 101年(%) 99年(%) 增幅(%) 雙北 台北市 48 / 42 37 11 / 5 新北市 33 21 12 其他直轄市 高雄市 24 20 4 台中市 18 6 桃園市 2 其他縣市 新竹市 17 14 3 鄉鎮 8
奢侈稅簡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不動產部分) 100年7月1日開徵 稅率: 持有一年以內:15% 持有二年以內超過一年:10%
奢侈稅簡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不動產部分) 3. 須課徵範圍(部分): 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 3. 須課徵範圍(部分): 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 依法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 無論個人或公司
奢侈稅簡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不動產部分) 4. 不須課徵範圍(部分): 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 房屋 4. 不須課徵範圍(部分): 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 房屋 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 因繼承、遺贈取得 興建後第一次移轉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奢侈稅對房地產市場影響
交易量變化 買賣的移轉件數己呈現下跌 全年的成交移轉件數由民國100年6月的5017件下降為101年6 月的3345件,下降幅度達33.33%,亦即台北市的房地產交易在 實施奢侈稅以後的一年中,其買賣移轉件數的減少幅度達三成 以上。
表1 台北市奢侈稅前後一年平均買賣移轉件數及房價變化比較表 交易量變化 表1 台北市奢侈稅前後一年平均買賣移轉件數及房價變化比較表 行政區 奢侈稅前一年 奢持稅後一年 增減幅度(%) 平均單價(萬元/坪) 中正區 310 158 -49.03 70.63 信義區 392 229 -41.58 73.92 大安區 545 318 -41.65 83.31 內湖區 675 426 -36.89 48.78 中山區 847 537 -36.6 58.25 松山區 362 232 -35.92 66.44 士林區 383 252 -34.2 51.56 北投區 366 248 -32.24 42.81 南港區 214 176 -17.76 49.37 萬華區 269 222 -17.47 41.711 大同區 204 170 -17.48 44.09 文山區 448 376 -16.07 41.12 台北市 5017 3345 -33.33 57.8 資料來源:信義房屋;謝明瑞(民101),現代營建專欄。
奢侈稅應要退場的理由 房價不跌反漲 無論盈虧違反資本利得課稅原則
房價未跌,人民還是買不起
奢侈稅後北市房價變化及交易量 資料來源: 永慶房仲網協理黃增福 所整理之圖表
違反資本利得課稅原則 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均要課徵
成交量大幅萎縮、房仲業現倒店潮 房市成交量之巨大衝擊 財政部資料顯示,台北市去年房屋移轉量減少 39.1%,新北市下滑36.08%,台中市下降 15.21%。
實價登錄
背景 都會地區房地產價格偏高有些是來自人為的不 當炒作因素。 虛報市場行情。 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 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在保障 民眾隱私權前提下,內政部修正平均地權條例, 立法要求交易當事人申報登錄成交價。
意義 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能符合所謂的 「三公原則」,即房市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 並實現政府所積極推動的「居住正義」之主張。 提供了房地產交易價格資訊給民眾,有助於平衡單 一購屋人與廣大房市中之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房價 可以保持在一定的合理範圍內。
實價登錄的公佈 表2台北市不動產市場實價登錄與市場開價的差異比較表 單位:萬元/坪 行政區域 公寓 大樓 登錄均價 市場開價 價差(%) 萬華 35.05 44 -20.66 42.23 53 -18.43 北投 37.55 47 -20.11 44.37 52 -14.68 南湖 41.69 -20.17 62.77 65 -3.43 內湖 41.18 50 -17.64 54.5 61 -10.66 士林 46.97 56 -16.12 47.53 59 -19.44 文山 38.95 46 -15.33 45.06 -13.35 大同 46.05 -11.44 52.69 60 -12.18 信義 59.05 66 -10.53 75.07 88 -14.69 大安 71.84 77 -6.7 84.41 89 -5.16 中正 62.36 -5.52 75 -16.85 松山 63.76 -3.4 64.43 71 -9.25 中山 73.68 59.1 63 -6.19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訊服務網民國101年12月謝明瑞作者估算
影響方向不同 奢侈稅: 以實質稅賦的課徵在先,對房屋交易人的稅賦懲罰 於後。 可以利用時間的長短加以規避,如購屋人只要將交 易時間延長至兩年以後,便可規避奢侈稅的課徵, 實價登錄: 以實際的交易價為考量,對房屋交易人的真實資訊 告知於前,影響其是否購屋於後。 將房價交易變為透明,是一種無法規避的資訊公佈, 讓交易雙方更能瞭解房市的價量變化。
房地合一制度介紹(自然人部分)
適用舊制 or 新制 舊制 103.1.1 新制 105.1.1 103.1.2 104.12.31 105.1.1前出售者 或 105..1.1後出售且持有超過兩年者 舊制 105.1.1後出售且持有兩年以內者 新制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 天內申報納稅 盈虧互抵: 虧損得後抵 3 年
課稅稅率 境內居住者 持有1 年以內:45% 持有2 年以內超過1 年:35% 持有10年以內超過2 年:20% 持有超過10 年:15% 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超過1 年:35% 特例
自用住宅減免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 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課稅所得在 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 400 萬元 部分,按10%稅率課徵。 6 年內以1 次為限。
重購退稅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相同)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後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三讀增修部分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 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 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法案之課稅收入用途,為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 服務支出
房地合一稅 資本稅觀點分析
稅改造成稅制影響 根據房地合一稅稅制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最大的改革, 房地轉移時是唯一整體且依市價課徵,持有時間也 會影響稅制。所以共有兩項明顯的改變 1.以該標的的價差做為稅基,且增加有效稅率。 2.持有時間越短的承擔越高的稅率。
進行分析 介紹舊制與新制的差別後,我們要進行分析,但我 們得先說明三個觀念: 1.如何將所得稅視為財產稅? 2.房屋供給有無彈性? 3.傳統、資本稅或受益者觀點?
1.如何將所得稅視為財產稅? 房地合一是以價差為稅基,在稅制上歸類為所得稅, 而非財產稅。 但這個前提和我們分析所要採用的模型假設有所出 入,不論是課堂上傳統觀點、資本稅觀點或是受益 者觀點,這都是針對財產稅作分析,所以我們用例 外一個角度來看。
假設持有時間固定,且一定獲利。 我們可以說財產稅(土地稅)和所得稅(土地增值稅)都是增加土地的持有成本,只是課徵方式不相同。
2.房屋供給有無彈性? 傳統觀點認為土地供給完全無彈性,而房屋則為完 全彈性,但真的是如此嗎? 土地數量確實有限,房屋理論上確實也可以幾乎無 限制地往上發展,但實際面呢?
事實上房屋建設空間都被法令限制,土地有極限,房屋當然也有極限。 更何況有許多釘子戶等實際問題,房屋供給更是接近於完全無彈性。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http://www.planning.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6&Page=2077&Index=5 事實上房屋建設空間都被法令限制,土地有極限,房屋當然也有極限。 更何況有許多釘子戶等實際問題,房屋供給更是接近於完全無彈性。
3.傳統、資本稅或受益者觀點? 課堂上時,在面臨財產稅對其均衡時教過三個觀點: 傳統觀點 (Traditional View) 資本稅觀點 (Capital Tax View) 受益者觀點 (Benefit View)
傳統 VS 資本稅 首先傳統觀點與資本稅觀點,其土地的理論相同, 但在房屋上,傳統認為房屋供給完全彈性,這違反 了我們先前介紹的問題。 所以在這邊我們傾向用資本稅觀點。
受益者 VS 資本稅 我們先來複習受益者觀點的前提假設: 1. Perfect Mobility 人口可以輕易遷移 2. Perfect Information 資訊完全透明 3. Many Communities 有數個社區可以挑 選 4. Fixed Income 人民的收入固定 5. No Spillovers 公共財外溢效果 6. Efficiency of Producing Local Public Goods 當地公共財無浪費
在第一個假設中,我們可以發現不論台北市區或是郊區地帶, 以經濟弱勢者還是占相當多數,也就表示人口能夠完整的自由 遷移並不成立。 第四個假設,短時間內確實無法改變,但房地產的探討動輒數 年,這樣期間的累積,收入固定並不成立。 在這兩個明顯不成立的假設,所以讓我們放棄採用受益者觀點 而採用資本稅觀點來分析。
資本稅觀點分析-階段一 先前提到房地合一稅間接加強了實價登錄的執行與有效性,也就是說同時增加了土地和房屋的有效稅率。 而在資本稅觀點當中,對土地和房屋增稅的效果一致。
供給完全無彈性, 對土地和房屋提高有效稅率, 有效率且累進的。 資料來源: 張勝文 供給完全無彈性, 對土地和房屋提高有效稅率, 有效率且累進的。
資本稅觀點分析-階段二 資本稅觀點中,房屋分兩階段: 對總資本課稅和第二階段的型態或區域。 但在這邊我們將第二階段再分兩階段: 房地產與其他市場 長短期市場
階段二-房地產與其他市場 提高房地產交易所得的實質稅率,可以使得房地產 稅後所得減少,進而減少對於房地產的資金投入, 也因為另一市場的稅後所得提高會吸引資金流入最 後達到兩種市場稅後所得相同。
根據資本稅觀點分析我們得到上述結果, 但這樣增加了對房地產使用者的負擔, 並未達到我們希望的居住正義, 所以我們再進行最後一階段分析。 房地產市場 其他市場 所有者 額外負擔 使用者 享受優惠 根據資本稅觀點分析我們得到上述結果, 但這樣增加了對房地產使用者的負擔, 並未達到我們希望的居住正義, 所以我們再進行最後一階段分析。
首先我做一個假設,同樣一棟房地產投資: 短期持有,每年賣出,淨賺五百萬。累計五年,共賺兩千五 百萬,平均每年五百萬利得。 長期持有,累積五年才賣出,一樣淨賺兩千五百萬,一樣平 均每年五百萬利得。 在這樣的假設下我們可以發現,這是兩種不同的投資型態,就不 用考慮時間性的問題。這樣我也能看出短期市場被課較高稅負, 長期市場則有較低稅率。
同樣利用資本稅觀點分析,得到類似的圖表。 短期市場 長期市場 所有者 額外負擔 使用這 享受優惠 同樣利用資本稅觀點分析,得到類似的圖表。 綜合以上兩者觀點我們可以得出,房地合一可以降低房地產市場熱絡,但會對於使用者增加負擔,所以利用其中長短期市場不同的稅率,使得那些購屋來長期居住的人,也就是那房地產市場中的長期市場中的使用者,進而達到居住正義。
結論 房地合一可以解決房地分離的弊端,更間接加 強實價登錄。 保有奢侈稅的效果,打擊短期炒作資金也避免 時虧損負擔稅賦,使稅式制度合理化。 增加奢侈稅的有效性。奢侈稅僅打擊短期炒作, 而房地合一可以抑制資金六入房地產市場進而 壓低房價,也成功使得長期使用者獲得優惠。
資料來源: 國政研究報告 http://www.npf.org.tw/post/2/11846 http://www.npf.org.tw/post/2/8989 謝明瑞(2011),台灣課徵奢侈稅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國 政基金會。 謝明瑞(2011),台灣房價偏高及其對策之探討,台北安和 扶輪社。 http://www.npf.org.tw/post/2/9756
資料來源: 財政部房地合一專區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1412250 003&mserno=201412250004&menudata=DotMenu&contli nk=content/2014122502.jsp 393公民平台 http://www.393citizen.com/estate/tax/columndt.php?i d=422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http://www.planning.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 ode=46&Page=2077&Inde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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