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律與社會議題
常見法律問題 議題一:網域名稱的爭議 議題二:網頁製作與著作權 議題三:網站經營技術與專利權 議題四:網路廣告的法律問題 -「先到先選」的原則;網域名稱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Ex: Sony 議題二:網頁製作與著作權 -避免使用來歷不明的圖片;最好自行拍攝及撰寫 -職務上的著作,其著作人格權未特別約定時屬於員工,但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 -視框連結(令使用者對網頁著作人產生誤認)與深層連結(喪失廣告機會) 議題三:網站經營技術與專利權 -商業方法之專利保護 議題四:網路廣告的法律問題 -對消費者提供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承諾
常見法律問題 議題四:網路廣告的法律問題 議題五:電子郵件廣告的法律問題 議題六:交易契約的法律效力 若在明知或可得知的情況下,刊登他人不實廣告於自己的網站上,仍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議題五:電子郵件廣告的法律問題 最好採「許可行銷」 議題六:交易契約的法律效力 按下「同意」鍵後視同簽訂交易契約;視同定型化契約,受消保法約束 議題七:網路購物的法律效果等同於郵購買賣 消費者擁有「七天猶豫期」
常見法律問題 議題八:網站必須告知消費者的交易資訊 議題九:如何蒐集顧客資料 議題十:如何管理客戶資料 主動告知消費者商品的詳細資料;公司的名稱、負責人、地址 議題九:如何蒐集顧客資料 使用者自行登記;解讀 log file (應事先告知); 運用網站追蹤科技 (cookies) 議題十:如何管理客戶資料 制定隱私權保護條款
隱私權的涵義 任何能用來識別、找出、或連絡個人的資料,謂之「個人可識別資訊」 在電子商務應用中下列方式屬於合法私人資訊的蒐集: 1. 閱讀新聞群組佈告 2. 尋找網際網路目錄 3. 記錄瀏覽器中有關於對方之說明
資訊隱私權之本質 「資訊隱私權」除了包含個人事務不受他人公開干擾的消極權利外,並包括在沒有通知當事人並獲得其同意之前,不得逕行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以及資料持有者不可將當事人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資料用在另一個目的上。
資訊隱私權之權利性 1.資訊的取得及蒐集:屬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2.資訊的保有、管理及利用:「手段正當性」及該手段需在達成目的之最小限度範圍內始得為之「必要性」 3.資訊之閱覽及訂正請求權:個人既然具有控制資料之支配權,一旦發現資訊不正確時,個人當然享有訂正之權利以達個人資訊正確之要求。
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的資料可以進行蒐集處理 1.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2.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 3.為學術研究所需且無害當事人之重大利益
隱私權偏好平台(Platform of Privacy Preference, P3P) 隱私權偏好平台(P3P)其目的是統一各網站隱私權政策的格式,它是一項標準,用來向Internet使用者傳達網站的隱私權政策。 網站必須提供隱私權政策而使用者需設定隱私權偏好設定。當隱私權政策符合使用者的偏好設定時,那麼使用者即可提供個人資料;當隱私權政策不符合使用者的偏好設定時,則拒絕提供個人資料。
電子隱私(e-privacy)與電子商務同時共存 1. 明示實行情況:讓使用者易於察覺 2. 消費者應有選擇之權利: 選擇加入(opt-in) 選擇退出(opt-out) 3. 顯示資料:應提供消費者可以觀看並修正個人機密資料 4. 公平執行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 一、電子商務時代智慧財產權的特徵 (一) 資訊無國界 (二) 資訊的快速流通 (三) 智慧財產權大量增加 多而不當的專利 (四) 權利範圍不易釐清 重製與侵權
著作權 著作權法保護了原著在各種可觸及媒體間的表達 凡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及電腦程式及表演等著作均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例示之著作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 (一) 網路上沒有著作權? (二) 超連結問題 (三) 視框連結 (四) 快取、代理主機(proxy)與鏡射(完整複製) (五) MP壓縮技術 (六) 讓科技解決網路中的著作權問題 防盜拷的數位內容
著作權 免費軟體(Freeware)--著作權人仍保有完整的著作權 共享軟體(Shareware)--通常容許使用者使用一段期間,待特定期間期滿後,使用者必須上網註冊、付費或其他特定行為後方可繼續使用,故著作權人僅開放部份著作財產權的時間利益予使用人,並無拋棄著作權之意 公共所有軟體(Public Domain)--使用者可以盡情使用,但仍應注意避免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三、專利權 專利法規定機器、人工產品、合成物、處理方式等均享有專利權。 專利法背後的意圖是確保新的機器、儀器或工業方法的發明者。專利保護的是創意本身,不僅是表達方式而已。
商標權 商標權係用來表彰商品或勞務的來源,使商品或勞務能與其他提供者有所區別,也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在商業上,商業的侵權行為測定係以: 1. 惡意誤導 2. 混淆市場 商標專用期間通常為10年,並得申請延展
電子簽章法 電子簽章法主要規範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及簽發憑證的憑證機構的權利義務關係。就電子簽章與憑證機關所簽發的憑證,可用幾個概念來說明。 「電子簽章」可以當作是「印章」一樣理解,而「憑證機構」是可以當作「民營戶政事務所」,而由「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則可以把它當作是「印鑑證明書」來想像。而因為憑證機構在簽發憑證的同時,其實也交付電子簽章供使用者進行電子訊息傳遞時所使用。
電子簽章法的消費者保護議題 電子簽章法的制定可以有效消除電子商務中因為網路匿名所帶來的不便與風險,同時也彌補了電子簽章無法像傳統簽章一般具有法律上效力的缺憾。更重要的是藉由電子簽章法賦予電子文件等同於書面文件一般的法律效力,可以使得電子交易全面邁向電子化,而不需再將電子文件以紙張形式列印出來,預料將可以使電子商務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同時也可以做到環保、無紙化的優點。
網路犯罪的特性 1. 隱匿性(偵察蒐證困難) + 無國界 2. 普遍性(有能力者日多) + 持續作用(重複作案) 3. 犯罪客體多樣化(破壞方式多)
網路在犯罪中所可能扮演之角色 (1).以網路作為犯罪工具(聯絡) (2).以網路作為犯罪場所(賭博網站) (3).以網路作為犯罪客體 (施放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