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 抵繳保證金制度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10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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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 抵繳保證金制度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08年11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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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 抵繳保證金制度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10年 1

大綱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基本概念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作業細節 抵繳作業方案及與抵繳部位範圍約定 抵繳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內容 抵繳有價證券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抵繳有價證券評價價值之計算 實際抵繳金額之計算與權益數認列 剩餘可抵繳金額之計算及委託量控管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作業細節 開設抵繳專戶及申報 與期貨交易人簽訂約定書 交易人抵繳約定碼之申報 抵繳有價證券之繳交及領回作業 以抵繳有價證券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債券遇到期或分期還本之處理作業 股票遇減資、新設合併之處理作業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管理費標準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2 2 2 2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基本概念

抵繳作業方案及抵繳部位範圍約定(1) 方案一:有價證券直接繳交至本公司之一階段存券作業 抵繳範圍約定:僅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或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 繳交與領回方式:繳交時,交易人將有價證券直接撥入期交所抵繳專戶;領回時,期交所直接匯回交易人帳戶。 方案二:有價證券先繳交至期貨商,再由期貨商繳交至本公司之二階段存券作業 抵繳範圍約定:交易人與期貨商約定,同意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作為向期交所抵繳結算會員所需保證金者(※期貨商端不得將甲交易人有價證券作為抵繳乙交易人部位之用)。 繳交與領回方式:繳交時,交易人應將抵繳之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抵繳專戶,再由期貨商轉撥入期交所抵繳專戶;領回時,由期交所撥至期貨商抵繳專戶,再由期貨商匯回交易人帳戶。 期貨商必須成為集保參加人,與集保SMART系統連線,設專人管理,並開設集保抵繳專戶,另開設公債清算銀行抵繳專戶。 4 4 4 4

抵繳作業方案及抵繳部位範圍約定(2) MTS抵繳作業約定碼: 方案一之約定碼為『1』 法人是否得與期貨商約定採方案二,並出具同意書予期貨商,期貨商應提醒請其注意是否有違反該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禁止行為(例:不得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之類規定)。 5 5 5 5

抵繳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內容(1) - -收付標準一覽表 抵繳種類 中央登錄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無實體公債(不含分割公債) 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於櫃買中心交易之外幣計價債券(簡稱國際債) 股票(含ETF):證交所臺灣50指數之成分股、寶來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股票期貨及選擇權之標的證券 折扣比率 (註1) 中央登錄公債:市價之5% 國際債:市價之10% 股票(含ETF):收盤價之30% 抵繳比例 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占結算保證金金額之比例,以結算保證金金額之50%為上限 單一有價證券抵繳上限 (註2) 中央登錄公債不設抵繳上限 國際債為抵繳標的不得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額之20% 股票(含ETF)為抵繳標的不得超過該檔股票發行股數之10% 註1:本公司得視市場波動程度,進行調整折扣比率 註2:本公司得視市場風險,進行調整單一有價證券抵繳上限

抵繳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內容(2) - -抵繳種類 中央登錄公債(以下簡稱公債) 經本公司公告,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無實體公債。 除分割公債不列入外,其發行期別、到期年限、付息次數之各類公債不設限。 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以下簡稱國際債) 經本公司公告,於櫃買中心交易,以外幣計價之國際債 可辦理抵繳之標的計有:Deutsche Bank AG(德商德意志銀行發行)及BNP Paribas AUD(法國巴黎銀行發行)等4種國際債(99/10/19) 股票(含ETF) 經本公司公告,證交所臺灣50指數成分股、寶來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本公司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 現行上市/上櫃可作為抵繳標的股票計62種(99/10/19)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4時後於本公司交易系統及網站公布次一營業日可抵繳有價證券之基本資料。 7 7 7 7

抵繳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內容(3) - -單一有價證券之抵繳上限 公債:不設定抵繳上限 國際債 不得超過該期國際債發行額之20% 以前一營業日之發行額為基準 股票(含ETF) 不得超過該檔股票發行股數之10% 以前一營業日之發行股數為基準

抵繳有價證券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1) 抵繳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期貨交易人 股票(含ETF)與國際債孳息:由本公司(存放本公司者)或期貨商(存放期貨商者),直接將名冊送予發行公司,孳息直接入交易人帳戶,無轉付孳息及代扣稅。 公債孳息:依現行規定撥入帳戶(抵繳專戶)所有人 抵繳約定碼為1者 於付息日由本公司代收轉付利息給交易人,並依交易人之稅率扣繳稅額。 交易人身分碼為A、J、f者,扣繳稅率為20%,其他身分碼者為10%。 扣繳稅率為10~20%者,得於付息日前檢附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調整。 抵繳約定碼為2者 於付息日由本公司計算利息予期貨商,並為期貨商代扣繳稅額(稅率按10%計),期貨商再依交易人存券金額及扣繳稅率計算,將收取之利息轉支給期貨交易人,並為其代扣繳稅額。 抵繳公債留存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期貨商辦理支付利息及扣繳稅額方式亦同。 其稅負及相關劃撥或撥轉費用由期貨交易人負擔 9

抵繳有價證券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2) 期貨商對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取與處分權 期貨商依受託契約之約定,了結期貨交易人全部部位後,權益總值為負數,且交易人未依期貨商通知於三日內以現金補足,期貨商依約定得領取抵繳有價證券作處分。 抵繳有價證券繳存於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期貨商依規定填妥申請表單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結算會員同意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撥入期貨商處分專戶。 抵繳有價證券繳存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期貨商依內部審核程序及留存相關紀錄(例:追繳通知),得直接將抵繳有價證券撥入處分專戶。 領取處分之數量與價值,以補足該交易人權益總值負數之必要範圍為限。 期貨商應於證券商及清算銀行開設處分專戶 期貨商應自撥入處分專戶日起三日內處分完畢,處分後所得款項,計入該交易人權益。如處分後權益總值為負數或無法處分時,仍應對該交易人依規定申報違約。

抵繳有價證券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3) 本公司對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取與處分權 抵繳約定碼為2者,因交易人同意抵繳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作為向期交所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故於結算會員違反本公司結算交割契約時,本公司有權對該抵繳有價證券處分。 交易人簽訂約定書時,期貨商應特別將本約定條款對交易人詳加說明。

抵繳有價證券評價價值之計算(1) 抵繳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最大可抵繳金額),以約當新臺幣估算,並以下列三種抵繳證券價值合計 公債:經該期公債市價5%折扣比率計算後價值 盤中及盤後皆以櫃買中心公布該期公債前一營業日市價之95%計算 國際債:經該期國際債市價10%折扣比率計算後價值 盤中及盤後皆以櫃買中心公布前一營業日市價之90%計算 盤中以本公司前日最後一次公告之匯率為換算基礎;盤後以當日之匯率為換算基礎。 股票(含ETF):經該檔股票市價30%折扣比率計算後價值 盤中以證交所公布該股票開盤參考價70%計算;盤後以收盤價70%計算 12 12 12 12

抵繳有價證券評價價值之計算(2)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8時及下午2時30分前,透過交易系統公告有價證券之價格;下午4時後,透過交易系統公告有價證券之基本資料。 經本公司公告未列入抵繳有價證券之標的者,自生效日起,不列入最大可抵繳金額之計算。 本公司依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1』者,彙計該交易人之最大可抵繳金額;依期貨商申報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2』者,彙計其全部交易人之最大可抵繳金額。

實際抵繳金額之計算與權益數認列(1) 抵繳金額以SPAN計算之結算保證金50%為上限 期貨商端交易人保證金計算方式,選擇策略或SPAN,其抵繳金額於盤中及盤後,均以SPAN系統計算之應收結算保證金為基礎。 實際抵繳金額之計算方式(適用於期貨商對交易人及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之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1者) 取下列二者金額之較小值者 交易人繳交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 該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SPAN計算之結算保證金)按50%抵繳比例計算之金額 另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之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2者,以約定碼為『2』者全部交易人之最大可抵繳金額及未沖銷部位,採用相同之計算方式計算結算會員之抵繳金額。 14 14 14 14

實際抵繳金額之計算與權益數認列(2) 實際抵繳金額對各幣別應有保證金之分配 期貨商端對交易人 境外外資交易人:應有保證金均以美元計算,故無分配問題。 非境外外資交易人:依應存有之台幣及美元保證金(經匯率換算)之比例,分配抵繳金額。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分配方式等同期貨商端對非境外外資交易人分配作法 實際抵繳金額得隨時計算,並計入該客戶 (或結算會員)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僅於盤後結帳時(下午2時30分)揭示抵繳金額,若有下午3時30分前存券者,於下午3時30分重新計算抵繳金額。 15 15 15 15

實際抵繳金額之計算與權益數認列(3)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抵繳金額之計算範例 交易人將其持有之1張台積電股票抵繳一口臺股期貨保證金 假設台積電收盤價為65元;一口臺股期貨之原始保證金為新臺幣87, 000元,結算保證金新臺幣64,000元 台積電之評價價值為45,500元(65元×1,000股×70%) 抵繳比例上限金額為32,000元(64,000元*50%) 實際抵繳金額為32,000元(取上列二者較小值者)

剩餘可抵繳金額之計算及委託量控管 經抵繳後剩餘可抵繳金額以約當台幣估算,得作為交易人新增委託,抵繳保證金所需。 交易人新增委託以剩餘可抵繳金額作保證金時,仍應比照前述實際抵繳金額計算方式試算,新增部位有足夠之現金保證金比例時,期貨商始得接受委託。 範例說明 交易人抵繳有價證券評價價值100、實際抵繳金額60、剩餘可抵繳金額為40、超額現金30 抵繳金額占原始保證金比例,以一口臺指為例,約為37%(3.2結算保證金 ÷8.7原始保證金);現金占63% 可接受委託部位之最高原始保證金金額47.6 30÷63%=47.6 繳交至本公司抵繳專戶之有價證券,經抵繳後剩餘可抵繳金額,可作為結算會員新增委託,抵繳保證金所需。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作業細節

開設抵繳專戶及申報 有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2者,期貨商必須於集保結算所及本公司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抵繳專戶 該抵繳專戶係客戶保證金專戶之一環,故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向本公司申報。 開設專戶名稱應標明『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並受主管機關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設置使用及控管應行注意事項所規範。 由期貨商總公司開設抵繳專戶,抵繳專戶採總分公司共用。 開設專戶後,比照現行現金客戶保證金專戶之申報規定作申報,並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告(本公司抵繳專戶亦一併公告)。 期貨商與本公司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抵繳專戶簽訂契約,由本公司提供參考範本予清算銀行。

與期貨交易人簽訂約定書 期貨交易人於辦理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先與期貨商簽訂約定書,期貨商始得接受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惟期貨商可依不同交易人之信用及財務狀況實施。 約定書參考範本,由期商公會提供予期貨商參考使用。 約定書內容重點 約定有價證券所生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權利歸屬 約定有價證券抵繳部位保證金之範圍,並簽章確認 僅同意作為抵繳期貨交易人自身部位所需之保證金或作為自身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 同意由期貨商及其委託結算會員運用,得向本公司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 約定期貨交易人領回有價證券及撥付公債孳息之劃撥帳戶 約定期貨商及本公司對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取、處分權

交易人抵繳約定碼之申報 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2』者,期貨商應事先向本公司申報約定碼後,始得接受委託辦理抵繳。 期貨商除書面申報外,應透過MTS申報約定碼。 申報約定碼與實際繳存方式不同者,該繳存有價證券循原繳交方式管道退回,並不予認列存券記錄。

抵繳有價證券之繳交作業(1) 期貨交易人於繳交抵繳有價證券時,期貨商應告知交易人,依據抵繳約定碼規定方式,繳交至本公司(約定碼為1者)或期貨商(約定碼為2者)抵繳專戶。 繳交方式 股票(含ETF)及國際債券 交易人至往來證券商於辦理撥轉作業時間內,填具期貨相關交易「轉帳申請書」辦理撥轉,填具轉帳申請書資料內容時,並應填具期貨商代號及交易人期貨交易帳號。 公債 交易人應攜帶存摺及原留印鑑至所開立公債帳戶之清算銀行於辦理撥轉作業時間內,填具「中央登錄債券轉出登記申請書」辦理撥轉。

抵繳有價證券之繳交作業(2) 繳交至本公司抵繳專戶之限制 本公司僅接受可抵繳之有價證券 股票(含ETF)及國際債券 公債 本公司透過交易系統每日公布可接受之有價證券及得抵繳單一有價證券抵繳上限 本公司網站提供可接受之有價證券明細 股票(含ETF)及國際債券 非本公司公布可繳交之股票、國際債或超過可抵繳上限之餘額,於辦理轉帳至本公司抵繳專戶時,由存託系統退回(拒絕) 股票(含ETF)存入以張(仟股)為單位,不得存入零股。 國際債之繳交,需為最小登錄(交易)單位倍數,例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銀行發行)為1萬美元及BNP Paribas AUD(法國巴黎銀行發行)為1萬澳幣 公債 公債之繳交,需為最小登錄(交易)單位倍數,現行規定為10萬元 經本公司確認存入之有價證券資料有誤,本公司逕行退回

抵繳有價證券之繳交作業(3) 抵繳之認列時點 本公司依期貨商申報抵繳約定碼與存券方式相符及該有價證券經確認後轉記錄於結算系統時,計入該有價證券之存券餘額,期貨商、結算會員得透過MTS查詢,即可計算交易人抵繳金額。 有價證券繳交方式與約定碼內容不符,該有價證券不認列。 於當日下午3時30分前轉入結算系統確認之有價證券,將認列為當日帳;3時30分後確認入帳者,認列為次日帳。 股票(含ETF)及國際債 本公司經確認該股票(含ETF)或國際債,業存入本公司抵繳專戶且轉入結算系統後,即依交易人約定碼,計算抵繳金額,剩餘未抵繳金額作為供結算會員委託量控管。 公債 期貨商應先透過MTS向本公司申報公債存券事宜 經本公司核對期貨商申報資料與存入資料相符且轉入結算系統後,即依交易人約定碼,計算抵繳金額,剩餘未抵繳金額作為供結算會員委託量控管。 抵繳有價證券繳存至期貨商抵繳專戶者,經記入期貨商後檯系統,即計算交易人抵繳金額,剩餘未抵繳金額作為供該交易人委託量控管。

抵繳有價證券之繳交作業(4) 期貨商、結算會員對交易人抵繳保證金對帳申報事項 抵繳有價證券直接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由本公司透過MTS傳輸交易人存券資料,期貨商、結算會員查詢後,列印存核。 抵繳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抵繳專戶者,期貨商應設置專帳管理並記載明細,每日分別與集保結算所、清算銀行及本公司對帳。

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回作業(1) 由交易人向期貨商申請領回 有價證券申請領回之作業時間 期貨商需確認交易人之權益數符合其部位所需保證金後,始得辦理該交易人有價證券之領回作業 抵繳證券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期貨商逕行發還交易人申報帳戶。 抵繳證券於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期貨商向本公司申請領回。 期貨商除向本公司申請外,亦需提供相關資料予結算會員經其同意。 申請領回之公債及國際債需為最小登錄(交易)單位 有價證券申請領回之作業時間 期貨交易人於每一營業日下午2時前向期貨商申請 期貨商於下午2時前,透過MTS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核(確認)申請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權益數逾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後,分上午9.11時及下午2時3次辦理。

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回作業(2) 有價證券領回之申請方式 期貨商需事先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並於當日下午5時前,將正本送達本公司 書面資料以當次需領回之有價證券種類及其總額 期貨商除需以書面申請外,亦需透過MTS申報有價證券領回之資料 抵繳約定碼為1者之領回方式 股票(含ETF)及國際債:申報該交易人領回之種類(期次)、張數(餘額)及該交易人於約定書約定劃撥集保帳號 公債:申報該交易人領回之期次、餘額及該交易人於約定書約定公債劃撥帳號 抵繳約定碼為2者之領回方式 股票(含ETF)及國際債:需申報各交易人需領回之種類(期次)、張數(餘額)及期貨商集保帳戶 公債:需申報各交易人領回之期次、餘額及期貨商公債帳戶

以抵繳有價證券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交易人得以其抵繳保證金中符合實物交割條件之有價證券辦理到期交割 抵繳之有價證券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公債 公債期貨之賣方 申請辦理到期交割之抵繳公債需為可交割債券 抵繳之有價證券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交易人應於該契約到期交割時,申報以繳存於本公司抵繳專戶之有價證券辦理交割,若存券尚存放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期貨商應將該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 期貨商依該契約到期交割作業申報相關帳戶之作業時間規定(公債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3時前),透過MTS向本公司申請。

債券遇到期或分期還本之處理作業 公債與國際債遇到期或分期還本 交易人至前1營業日尚未辦理領回之處理 到期日或分期還本日(含)前5個營業日起,本公司通知期貨商、結算會員改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期貨商應通知交易人辦理更換領取事宜 自即日起,不得再受理該公債或國際債辦理抵繳保證金,或作為新增委託,但未到期之分期還本債券於當期分期還本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可辦接受辦理抵繳保證金。 交易人至前1營業日尚未辦理領回之處理 期貨交易人現金保證金足夠時,由本公司或期貨商逕行撥入該交易人之帳戶 期貨交易人現金保證金不足時,由本公司或期貨商將到期或分期還本入帳金額作為其繳交之現金保證金(結算會員需填具現金存入申請書 )

股票遇減資、新設合併之處理作業 至前1營業日交易人尚未領回,本公司不再以該股票計算抵繳金額 本公司於該股票停止過戶日(含)前5日起,通知期貨商、結算會員改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期貨商應通知交易人辦理更換領取事宜;另自即日起,不得再受理該股票辦理抵繳保證金或作為新增委託。 至前1營業日交易人尚未領回,本公司不再以該股票計算抵繳金額 有價證券已不符合本公司公告標準者,其處理方式相同。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管理費標準 99年12月31日前帳戶管理費及撥轉手續費予以免收 項目 一段式存券 二段式存券 帳戶管理費 (依抵繳金額) (每月計算1次) 年費率0.1% 撥轉手續費 (單位:每筆) (存入/提領筆數計收) 新台幣25元 代收轉付費 按集保結算所及清算銀行規定收費 99年12月31日前帳戶管理費及撥轉手續費予以免收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期貨商建置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注意事宜 本公司同時建置方案一及方案二之機制,期貨商得視其業務擇一或同時辦理。 欲採行方案二之業者,請儘速與集保連繫,申請成為集保結算所參加人,並瞭解系統建置及各項對帳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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