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下之「Doha經濟發展議程」與我國參與 羅昌發 台大法律系 教授
一、前言 WTO的重要功能之一,為對WTO各會員體提供談判議場。WTO設立協定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WTO應為其會員就其關於本協定附件各項協定所處理之多邊貿易關係,提供談判之議場。WTO亦得基於部長會議之決議,為其會員就其多邊貿易關係,提供進一步談判之議場,並提供執行此種談判結果之架構。」
WTO在第三屆的西雅圖部長會議時,雖然亦曾有意開啟新的談判;然由於談判範圍問題無法達成協議,而未成功。 2001年11月9日至13日於卡達首府多哈(Doha)舉行第四屆部長會議,則有相當大的突破。
多哈部長會議發佈一項主要宣言(Ministerial Declaration) ,宣示針對若干議題開始進行談判;並規定談判時程;但針對一些議題,則並未明確肯定立刻進行談判。 由於該宣言十分重視對開發中國家給予特殊考量與協助;且基於若干議題並未確定開始談判,故多哈部長會議決議所開啟者,無法稱為回合談判;而僅被稱為多哈發展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二、談判的相關程序性安排 WTO會員在本年2月1日於新成立的「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簡稱TNC)中,就如何進行2001年11月14日Doha部長會議所決議進行談判的組織架構,已經達成共識。談判將於TNC下進行,其他工作計畫則將在WTO各理事會及委員會中進行。TNC的主席由WTO秘書長以其官方職責的身份擔任,直到2005年1月1日談判結束。
目前預定的進度如下: 爭端解決瞭解書的談判期限為2003年5月。 地理標示註冊機制談判期限為2003年在墨西哥舉行的第五屆部長會議時。 議題盤整:2003年第五屆部長會議時。 其他談判的期限為2005年1月1日,以單一承諾(single undertaking)的方式處理。 採認與執行談判成果的決定將由特別部長會議(Special Session of Ministerial Conference)議決,日期未定。
TNC在2002年2月1日會議中另決議,各個談判小組(Negotiating groups)架構如下 新成立談判小組有二: 非農產品的市場通路(Market access for non-agricultural products) WTO規則(WTO rules)包括反傾銷、補貼、區域貿易協定
在既有的WTO機構或機制內進行談判的情形: 農業:在農業委員會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Agriculture Committee)中進行 服務貿易:在服務貿易理事會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Services Council)中進行 多邊的地理標示制度:在TRIPS理事會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中進行。其他TRIPS議題,在TRIPS理事會的正常會議中進行,但應以此等議題為會議的優先項目。
在既有的WTO機構或機制內進行談判的情形(續): 爭端解決瞭解書:在爭端解決機構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中進行。 環境議題:在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Trade and Environment Committee)中進行。 其他尚待解決的執行議題談判(negotiations on outstanding implementation issues):依照Doha部長會議決議第12段,在WTO相關機構內進行。
三、開發中國家執行WTO既有規範的問題 二種方式處理:其中之一為由部長會議確認已經在以往通過決議,以澄清開發中國家在農業協定、補貼協定、紡織品與成衣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RIMS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等之下的義務。另一執行問題,則尚未解決,而應另行處理與釐清。
四、農業問題 農業談判已經依照農業協定第20條的規定,於2000年初開始進行談判。 在2001年部長會議為止,已經有121個國家提出相當相大數量的提案。 屬於單一承諾的一部分。所有屬於單一承諾的事項,均將在2005年1月1日結束談判。 談判目標包括: 市場通路:進行相當減讓 出口補貼:削減一切形式的出口補貼(最終逐步取消) 境內支持:相當程度削減扭曲貿易的境內支持
五、服務貿易 依照GATS規定,服務貿易談判必須在1995年WTO成立後五年之內進行。故服務貿易的談判已經正式在2000年初開始進行。 在2001年,服務貿易理事會設置談判準則與程序。 多哈部長會議一方面支持已經進行的談判,並規定服務談判屬於單一承諾的事項,故必須在2005年初完成談判。
六、非農產品的市場通路 部長會議同意進行一切非農產品的關稅減讓談判。 其目標係在減低或消除關稅(包括關稅高峰、較高關稅及關稅級距的消除);並消除非關稅障礙。
七、智慧財產權 部長宣言另行針對智慧財產權作成宣言 此一宣言主要係在回應TRIPS協定對於利用醫藥品的影響的相關關切
八、貿易與投資 將在第五屆部長會議基於明白的共識,決定談判模式。 進一步工作在確定諸如:範圍與定義、透明性、不歧視、承諾方式、開發條款、例外與收支平衡防衛、諮商與爭端。
九、貿易與競爭 在第五屆部長會議後,基於明白的共識所另行作成的決議,就將來談判的模式,展開談判。 工作小組的進一步工作,將著重在澄清:核心原則(包括透明化、不歧視與程序的公平性、及核心卡特爾的規定);自願性合作的形式;以及透過機構建制,支持開發中國家競爭機構的逐漸強化。
十、貿易與環保 同意就下列議題進行談判: 既有WTO規範與多邊環保協定中特定貿易義務間的關係。其談判範圍應限於既有WTO規範對於相關多邊環保協定會員國之間的適用性。WTO會員若非該等多邊貿易協定之成員,其在WTO之下的權利不應受到影響 有關多邊環保協定秘書處與相關的WTO委員會之間,定期交換資訊的程序,以及授予觀察員地位的標準 就與環保有關之產品及服務,削減或(在適當時)消除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
十一、WTO規則:反傾銷與補貼協定 同意就反傾銷協定與補貼協定進行談判。目標在澄清並改進相關規範 然應保留此等協定中的基本概念與原則
十二、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有多邊性質的部分;有複邊的部分 在第五屆部長會議後,基於明白的共識所另行作成的決議,就將來談判的模式,展開多邊談判。 談判限於透明化部分;而不應限制各國對國內供應或供應者給予優惠。
十三、區域貿易組織(RTA) 世界上仍有約150個RTA。 大部分國家均為一個或數個RTA的成員。 甚少審查不通過、或通過。 談判應在於澄清與改善WTO有關RTA的規範與程序。
十四、爭端解決 在1994年的Marrakesh部長會議指示在WTO成立後四年內對DSU進行檢討。 DSB由1997年開始檢討;但無共識。 多哈會議決議必須在2003年5月就談判結果達成協議。
十五、我國參與談判的原則 積極態度與active player 專業 與其他國家結盟的可行性 應全面照顧議題抑或部分照顧議題 資源運用與機構整合
十五、我國參與的立場 國內業者的本地市場利益 國內業者的外國市場利益 國際趨勢(如新科技與環保觀念產生的問題) 國家利益(如新議題) 對開發中國家的積極協助應做為重點之一
十六、我國的整體因應 因應多邊化與全球化趨勢 因應集團化、區域化與經濟整合 因應偶爾出現的片面主義 因應國際經濟活動越來越依賴規範;而國際經貿規範則越來越細膩、複雜化、多樣化與制度化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