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产损失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与财产保险(损害保险) 财产保险:广义、狭义 狭义:即财产损失险,仅限于有形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但不包括农作物、牲畜。 广义:还包括与物质财产有关的利益,即无形财产。
二、分类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不可保财产: a, 土地、矿藏、矿井、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已收割但未入库的农作物; b,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c,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的财产; d, 运输中的物资。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以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包括海洋、陆上(含陆地水域)、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 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强制定损问题
三、合同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基本责任、特约责任、除外责任 基本责任: (1)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以气象、地质等专业部门的标准为准。 地震需经保监会批准方能承保。
(2)因意外事件导致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主要是指火灾等。 火灾三要件:有燃烧现象;需是异常的燃烧,即超出正常用火的范围;失去控制,酿成灾害。 美国:将“火”分为“友善之火”与“敌意之火”。 前者:在一定范围内故意点燃的有用之火; 后者:超出一定范围在不该燃烧的地方燃烧之火。 后者方属责任范围。
(3)其他承保危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是指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条款所列灾害或事故造成损失,引发停水、停电、停气以致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4)施救费用;
特约责任: 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与污染; (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而造成停工、停业等的一切间接损失;
(5)因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至的损坏、变质等,以及自然磨损与按制度规定的正常损耗; (6)恐怖袭击; (7)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8)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地震等。
索赔条款: 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但当事人得经协商延长或缩短。 ★货物运输保险:系航程保险,其保险期限不按日期确定,而是使用海上运输的“仓致仓”条款,即从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仓库、储存处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储存处时为止。
货物运输保险还需注意: (1)货物运输保险是就托运人而言的。在很多货物贸易,如CIF、CIP中,出卖人有义务办理保险; 对于承运人而言,其办理的是责任险,涉及到总承运人与分段承运人的责任问题。 (2)提单的持有人有无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保险期届满; (2)约定条件成就; (3)因被保险人违约,保险人单方终止合同; (4)因保险人履行赔偿完毕; (5)因保险标的灭失; (6)因双方当事人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