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第六章 人事行政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第一节 概 述 一、含义 政府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国家人事管理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人员进行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等管理活动。 1、人事行政的内容: 特定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活动
2、管理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行政机关内的特定人事管理部门 3、管理对象 : 国家行政机关内的行政人员 4、管理目标 : 协调国家行政机关内“人”与“事”,充分利用政府中的人力资源 ; 5、“二重性” : 政治性:国家政治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科学性:人事管理具有自身内在的发展规律,管理的“艺术性”;
二、人事行政的管理机构 1、部外制:“独立制” 设在政府组织系统之外,不受政党和行政首长的干涉,独立掌握政府的人事行政事宜; 美国和日本 2、部内制: 隶属于政府系统,是政府组成部分; 法国、瑞士和德国 3、折中制 : 部分隶属于政府系统,部分独立于政府系统以外。英国
三、人事行政的发展过程 1、恩赐官僚制(Bestow System) 依靠世袭制,统治者具有绝对权力,血缘关系是任官的主要标准 2、分肥制:(Spoil System) 在政府竞选中获胜的派别或政党,可以独占所有的政府职位,凡是对政府有贡献或党派领袖有个人关系者,均可以参加政府官职的“分赃”;以美国为例:
(1)George Washington: Seeking persons of high competence and integrity—“fitness of character”-----somewhat elitist character; Should civil servants hold office for life,thus providing experience and continuity, or should they change with each administration, providing loyalty (and jobs )to the incoming party?
(2)Adrew Jachson: Spoils System He not only argue that the common people had as much right to government jobs as the wealthy, but that most government jobs could be done without special training; Collection funds from appointees to help sustain the party in power. Corruption and abuse become associated with the spoils system
Dear Sir: (We) have great and imperative need of funds at once, to carry the campaign to successful issue. An assessment of one percent on the annual gross receipts of your office is therefore called for, and you will please inclose that amount, without delay, to the treasurer, E.S.Rowse, in the envelope inclosed. This assenssment is made after conference with our friends at Washington,where it is confidently expected that those who receive the benefits of Federal appointments will support the machinery that sustains the party which gives them pecuniary benefit and honor. The exigencies are great, and delay or neglect will tightly be construed into unfriendliness to the Administration. We do not look for such a record from you, and you will at once see the propriety and wisdom of the earliest attention to the matter. Isaac Sheppard Chairman of Committee SOURCE:Leonard D. White,The Republic Era: A Study in Administration History,1869-1901(New York:the Free Press,1958),332
3、功绩制:(Merit System) 政府职位向社会开放,绝大多数官员需经公开竞争考试才能进入政府: Garfield: National Civil Service Reform League; Pendleton Act(1883):《彭德尔顿法》,Merit System To eliminate political influence from administration agencies and assure more competent government employees.
A bipartisan commission, the U.S. Civil Commission: To establish and implement personnel rul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pen and competitive examinations to test job-related skills: Employees were given protection against political pressures: Lateral entry into government positions(entry at any level as opposed to entry only at the beginning level) : To maintain an important element of Jacksonian Openness.
Positions in Washington offices were to be appointed among the various states: To provide geographical representation in the civil service. The president was given the authority to extend coverage to to other groups of government employees beyond the approximately 10% of federal employees covered by the ac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merit system: The selection of subordinate government officials should be based on merit_the ability to perform the work rater than any form of personal or political favoritism Those hired should have tenure regardless of political changes at the top of organizations; The price of job security should be a willing responsiveness to the legitimate political leaders of the day
四、我国人事行政管理机构的演变 1、政务院人事局(1949.10——1950.11) 协助中央组织部管理政府机关的干部工作; 2、中央人事部(1950.11——1954.9) 把政务院人事局和政法委、财委、文教委、内务部合并成统一的中央人民政府,第一个部级的人事行政管理机构; 3、国务院人事局(1954.9——1959.7) 撤部设局,业务范围大大缩小; 4、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1959.7——1969.12) 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精简机构的决定; “文革”期间,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办理
5、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1978.3——1980.7) 粉碎“四人帮”后,由民政部管理政府的人事工作; 6、国家人事局(1980.8——1982.5) 把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合并; 7、劳动人事部(1982.5——1988.4) 把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编委、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 8、国家人事部(1988.4——现在)
Elaine L. Chao Secretary of Labor
五、现代人事行政的发展趋势 1、结构:分化为政务官与业务官 (1)政务官: 以政党选举成败和政策成败为进退标准的政府官员,包括政府首脑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由国家有关的政治制度(如选举法)管理; (2)业务官: 除政务官以外的其他常任职业公务人员,即文官“Civil Servant” ,由公务员制度管理;
2、理念:由恩赐官僚制、分赃制等徇私式向人才主义、功绩制 转化 3、管理方式:从非科学的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如职位分 类法、计算机管理等; 4、管理范围:增加范围,如考任、培训、保险等 5、人才构成:从只重视通才向专才和通才相结合转变,通才多 在政府的上层,专才集中在中下层。
第二节 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及其制度的含义 (一)国家公务员 1、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含义: (1)广义: 第二节 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及其制度的含义 (一)国家公务员 1、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含义: (1)广义: 一切在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甚至部分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员,如日本和法国; (2)中义: 所有政府行政人员,既有部长等政治任命官员,也有其他法律任命的官员 ,如美国和德国; (3)狭义: 行政机关内经非选举产生的事务员,如英国;
2、西方国家的公务员的基本特征 (1)实行职业常任制:无过失即可长期任职 (2)公共权力依附于公共职位: 权力大小由职位决定,权力不随人走 (3)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3、我国国家公务员: (1)范围: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原来仅指政府系统内的在编人员) (2)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的总数是636. 9万人,包括中央机关47. 5万人,省级机关53. 55万人,地市一级是144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的总数是636.9万人,包括中央机关47.5万人,省级机关53.55万人,地市一级是144.6万人,县市级是285.2万人,乡一级是106.1万人。按《公务员法》统计,1100万左右。
关于官民比例的问题: 我国“官民比”: 1:198 ;美国是1:15,法国是1:11.5,德国是1:15.77。
2000年美国、法国、中国相关数据比较 国家 美国 34770 3.25% 7.47% 法国 22432 26531 5.00% 8.28% 人均GDP,美元(按名义汇率计算) 人均GDP,美元(按购买力平价计算) 官民比例(公务员规模/人口) 政府雇员或财政供养人员占人口比例 美国 34770 3.25% 7.47% 法国 22432 26531 5.00% 8.28% 中国 852 3807 0.86% 3.91%
相关概念 (1)“干部”,是个身份概念,主要指“党、政、军,企、事、群”这六大领域,也即党政军、人民团体和公有制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所有脑力劳动者,约为3600万人; (2)“财政供养人员”,包括了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干部、两者的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农村部分领补助的村组干部,目前规模约为5000万人。
公务员规模的影响因素: (1)经济因素,如经济体制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成熟度、政府对税收及市场的监管程度等; (2)政治因素,如政体结构、政府职能定位、政府能力、甚至政局是否稳定等; (3)社会因素,如人口结构、就业结构、城市化水平、第三部门发育及社会自我组织能力、人文观念和价值取向等。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基础 1.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2. 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 3. 其他相关规定
二、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职位分类制度 (Posi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1、职位: 行政组织的基本单位和行政管理者的工作岗位,是行政管理者获得权、责的依据;
a.由职务与责任两个要素组成; b.由权力机关或人事行政部门依法选举或任命; c.有适当的工作量或职责范围; d.有相应的职权; 2、职位的特点 : a.以“事”为中心而非以“人”为中心; b.数量有限。数量由行政机构规模、任务及经费等因素决定; c.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随人的变动而变动; d.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以职能为基础划分;
职位说明书 A、职位名称:明确,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B、职级代码: 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由三部分组成 (×××--×××--×××) a、第一部分: 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 b、第二部分: 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代码 c、第三部分: 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415-03-07
C、工作项目 : 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D、工作概述: 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E、所需知识能力: 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F、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G、工作标准: 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7、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 (1) 领导职务:划分为10个职等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 非领导职务:划分为8个职等,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我国公务员的级别与职务:15级与12层次相对应
领导职务系列 职等 领导职务 一 总理 二 副总理 三 国务委员 四 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署长、审计长 五 副(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署长、审计长) 六 司长、局长、厅长、州长、专员;以及上述副职 七 处长、县长 八 副处长、副县长 九 乡(镇)长、科长 十 副乡(镇)长、副科长
非领导职务系列 职等 非领导职务 一 巡视员(相当于正厅级) 二 助理巡视员(相当于副厅级) 三 调研员(相当于正处级) 四 助理调研员(相当于副处级) 五 主任科员 六 副主任科员 七 科员 八 办事员
职务与级别对应表(行政) 级别汇总 职务 级别 国务院总理 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科员 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二)选拔任用制度(录用和晋升 ) 1、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 或者处分;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 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录用制度 (1)录用的形式 :公开考试 A、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 严格考核的办法,按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 B、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2)考试的形式 :笔试、面试、特殊情况
A、笔试: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 B、面试 :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C、特殊情况: a、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b、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c、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d、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2)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2)录用考试的组织部门 A、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B、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3)适用期限: 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4)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C.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考核制度 1、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考核形式 平时和定期考核。定期考平时考核为基础。 3、考核机构: 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4、考核程序: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5、考核的等级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四)激励与约束制度 1、激励制度 (1)奖励的形式:物质和精神相结合 (2)奖励的条件 A、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B、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C、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D、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E、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F、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G、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H、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I、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J、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3)奖励的种类 A、嘉奖 B、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C、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4)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A、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B、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C、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2、约束制度 (1)纪律的形式:不得有以下行为 A、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B、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C、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D、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E、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F、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G、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H、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I、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J、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K、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L、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M、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N、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 任职务; O、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P、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处罚的形式 A、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B、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 行政处分的类型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开除
(4)行政处分期间的“待遇” A、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B、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撤职,24个月。 C、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6)行政处分的解除 A、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B、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五)培训制度 1、培训的形式 (1)新录用人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2)晋升领导职务: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3)从事专项工作:应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4)全体公务员:应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5)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会计培训——北京、上海、厦门会计学院)
2、培训的机构 (1)国家行政学院 (2)地方行政学院 (3)其他培训机构
(六)交流与回避制度 1、交流的部门 (1)公务员队伍内部 (2)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 2、交流的形式 (1)调任: 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2)转任: 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3)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3、回避制度 (1)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3)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A.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B.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C.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5)回避的程序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七)职业发展和保障制度 1、职业发展制度——职务晋升 (1)前提: A、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须在国家核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 职数限额内进行 B、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C、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 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程序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办理。 A、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B、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C、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D、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3、人选确定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4、职务晋升的幅度: A、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B、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2、工资福利保险 (1)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按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 (3)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5)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6)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7)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High Salary for Clean Government ? 高薪养廉问题 High Salary for Clean Government ? Yes or no? 正方\反方
(八)辞职辞退制度 1、辞职制度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2、不得辞职的情况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3、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4、辞退制度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得辞退规定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6、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7、 降职制度: (1) 降职的条件 A、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B、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 (2) 降职的幅度: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3) 降职的程序: A、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B、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C、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九)退休制度 1、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十) 申诉控告制度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人事处理问题包括: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3、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4、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5、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6、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7、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8、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十一) 职位聘任 1、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2、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3、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5、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气质类型
6、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7、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十二) 法律责任 1、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