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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百 糜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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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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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line 工程師對雇主 ( 業主 ) 的責任 工程師倫理守則 案例分享 孟加拉大樓倒塌 過勞死 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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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對雇主 ( 業主 ) 的責任 真誠服務 互信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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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誠服務 竭盡才能智慧 提供最佳服務 達成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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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信互利 建立互相信任 營造雙贏共識 創造工程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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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倫理守則 以忠誠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代表雇主或 客戶,執行專業任務 避免欺詐行為 為人處事誠實、負責、合乎倫理,並遵守 法律,以提升專業的榮譽與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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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忠誠代理人或受託人的身分,代 表雇主或客戶,執行專業任務 工程師應該公開所有已知或可能或似乎影響到他們專 業判斷或品質的利益衝突。 工程師應該公開所有已知或可能或似乎影響到他們專 業判斷或品質的利益衝突。 工程師不得由同一專案中,接受不同單位的財物或其 他方式的報酬。 工程師不得由同一專案中,接受不同單位的財物或其 他方式的報酬。 工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與其所負責的工作相關的 個人或單位,索取財物或其它有價的報酬。 工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與其所負責的工作相關的 個人或單位,索取財物或其它有價的報酬。 工程師不應以公共機構的成員、顧問、政府或類政府 機關或部門雇員身份,參與與自身或組織業務相關的 公共政決策。 工程師不應以公共機構的成員、顧問、政府或類政府 機關或部門雇員身份,參與與自身或組織業務相關的 公共政決策。 如果所屬組織的主要股東或主管在政府機構擔任職務 時,工程師不得向該機構索取或承攬工程合約。 如果所屬組織的主要股東或主管在政府機構擔任職務 時,工程師不得向該機構索取或承攬工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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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詐欺行為 工程師不應偽造自己的經歷,也不應誤報自己 或同仁的經歷。不可誇大過去工作的專業職 責。應徵工作時,不應誤報有關雇主、雇員、 同仁、合夥者或過去成就的資訊。 工程師不應偽造自己的經歷,也不應誤報自己 或同仁的經歷。不可誇大過去工作的專業職 責。應徵工作時,不應誤報有關雇主、雇員、 同仁、合夥者或過去成就的資訊。 工程師不應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付、索取或 接受任何獻金,以影響公共權責機構,授予合 約。不得提供任何禮品或有價物品,以換取 工作。除非是對所屬員工或所委托的商業或 市場促銷機構,不得支付佣金、回扣或經紀 費,以換取工作。 工程師不應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付、索取或 接受任何獻金,以影響公共權責機構,授予合 約。不得提供任何禮品或有價物品,以換取 工作。除非是對所屬員工或所委托的商業或 市場促銷機構,不得支付佣金、回扣或經紀 費,以換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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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對雇主之責任 工程師在未獲得過去或現在的客戶或雇主同 意,不應洩露過去所參與的商業事務或技術 程序的機密資料 工程師不得因利益衝突而影響其專業責任 ; 工程師應對自己的專業活動負責;然而,當 他們的利益未被保障時,可尋求賠償,但不 包括疏忽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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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一 ) :孟加拉大樓倒塌 發生時間: 2013/4/24 出事地點:達卡郊區沙瓦市 傷亡人數: 376 人亡、千餘傷 原因: 非法建築 ( 違反國家建築規章 ) 警訊 ( 一道裂縫 ) 官方回應:六人被逮捕 ( 工廠老闆、業主、工 程師 ) ,依過失致死罪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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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與心得: 對於這次主題來說這個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這 次的孟加拉大樓倒塌,原因就是因為廠主與工程 師偷工減料,才使得這次有三百餘人喪生在這場 悲劇中,也許工程師們有對雇主盡到對雇主所要 的要求,但是卻沒有對社會大眾盡到責任,像這 樣的問題到底是該對雇主盡責還是要對社會大眾 盡責?老實說就要看個人的良心與道德了,不過 這次的案例工程師為了對雇主盡責而害了社會大 眾,這樣的工程師確實不是一個好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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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二 ) : " 責任制 " 遭僱主濫用 過勞死頻傳 去年九月南亞的徐姓工程疑似過勞死、去年十二月 兩位台大醫師也一樣、還有上個月傳出的宏達電謝 姓工程師、接著又有姜姓保全員,他們都是長時間 工作、長期處在疲倦狀態、疑似過勞死的個案。不 管什麼行業,都有過勞的風險。 在韓國與日本,被抓到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除 了罰款,企業負責人有可能得入監服刑。台灣企業 之所以濫用責任制,關鍵在於勞基法 84 條之一的規 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加上勞動檢查抓 到 1 次才罰 6 萬,「與企業動輒上百萬的獲利相比, 根本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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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未來對僱主所課刑責,應依照不同情節區分 輕重程度,例如,情節輕處 6 個月以下刑期、僱主不必 坐牢,情節重者則處兩年以上刑責不可緩刑,透過檢察 官裁量,既可預防苛待員工的僱主,亦不至於因此干擾 公司治理,影響企業競爭力。 但若修法針對放任超時工作不管的僱主課以刑責,情況 就不同。 律師解釋,刑事責任牽涉舉證,勞委會已修改職業病認 定標準,將過勞死舉證責任轉移給資方,一旦勞工猝死, 資方就必須證明與過勞無關。例如,平日已嚴格命令勞 工不得超時加班,並透過管理程序嚴格要求,甚至在薪 資上做限制,「已盡到責任」,若無法證明就可能觸法。 一旦勞基法課僱主刑責,即使未來資方要求勞工都不必 到班打卡、都在家工作,檢察官仍可透過調閱勞動契約、 到班記錄、薪資資料,確定僱主是否對勞工提出不合理 工作要求,若證據顯示勞方超時加班是資方要求,不幸 發生過勞死的地點不是在公司,僱主也仍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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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與心得: 在聯合大學畢業的大家幾乎都是工學院出 身的,必定很多人會進科技業園區上班, 而這個例子就告訴了我們,沒錯,現在很 多園區的工作都是責任制的,但是工程師 們為了對雇主達到目的,而不惜賣命一天 可能十幾個小時都在拼命,但卻忘了顧自 己的身體,雖然對雇主的責任仍然重要, 但自己的身體才是以後賺錢的本錢,如果 自己的命都賠掉了,這樣要如何花自己賺 的這些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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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 三 ) :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 » 開始時間 : 1970 年初 » 事情 : 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 BART )已接近完工。 BART 的設計十分創新,應用高度自動化的無人操控系統, 以控制火車的行動。 » 發生時間 : 1972 年春天 » 事件 : 三名工程師懷疑自動控制系統的安全性,並且不 滿意控制系統的承攬商西屋公司的測試程序。 » 舉發 : 由於得不到直屬主管滿意的回覆,這三名工程師 以匿名的方式,向高層報告他們的關切,並且與一位 董事會面,討論實際情況。 » 結果 : 這位董事將這個訊息洩漏給媒體,結果這三名工 程師被 BART 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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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們後來控告 BART ,並得到美國電子電機學會 ( IEEE )的協助。 IEEE 強調,他們盡了身為工程師 的倫理義務,以保障搭乘 BART 系統的大眾安全。 » 最後,這三名工程師被迫於庭外和解,只得到部分 補償。 » 討論與心得 : 三名工程師有對雇主表達專業判斷, 但雇主不接受,反而把他們裁員,工程師最基本的 權利是專業良知,包含履行個人責任時,行使專業 判斷的權利、及以合乎倫理的行為執行這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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