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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簡析 報告人 : 內政部政風處處長王文信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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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 綱 壹 壹規範法規規範法規 陸 陸 結語 貳 貳 規範對象 叁 叁利益之概念利益之概念 肆 肆 利益衝突與因應 伍 伍 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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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壹、規範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 經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0290 號令公布施行。 主要法規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 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9 條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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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 條第 2 項特別規定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 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壹、規範法規 競合時之適用 3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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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規範對象 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人員 本人或其配 偶信託財產 之受託人 2 親等以 內親屬 配偶或共同 生活之家屬 本人或配偶、 共同生活之家 屬、 2 親等以內親屬 擔任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之營利事業 4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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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人員, 其職務代理人,從目的解釋而言,應包括在 內,故如有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公職人員 ,於代理職務期間,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及規 範目的,仍應列入規範之對象予以處罰。 法務部 96.10.05 法政字第 0961114152 號函 釋 貳、規範對象 代理之適用 5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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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叁、利益之概念 利益 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 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 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 用、陞遷、調動及其他 人事措施。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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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利益之概念 其他人事措施 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聘用、約僱。 92.9.22 法政字第 0920039451 號函釋 派遣人力之聘用、約僱。 97.3.5 法政決字第 0970003714 號函釋 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聘用、約僱。 92.9.22 法政字第 0920039451 號函釋 派遣人力之聘用、約僱。 97.3.5 法政決字第 0970003714 號函釋 聘用、約僱 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揆諸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規定,屬該條所稱利益。 96.10.4 法政決字第 0961114152 號函釋 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揆諸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規定,屬該條所稱利益。 96.10.4 法政決字第 0961114152 號函釋 考績之評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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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利益衝突與因應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 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利益衝突? 指獲取私人利益,不 包括獲取公益之情形 。且此所謂「利益」 不以「不法利益」為 限,縱係「合法利益 」亦在本法規範之列 ,蓋如所涉之利益係 屬「不法利益」,則 每涉及貪瀆罪責。 獲取利益 ? 8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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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之道 — 自行迴避 肆、利益衝突與因應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 應即自行迴避 。 自行迴避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 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命令迴避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 人得申請其迴避。 申請迴避 9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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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行為態樣罰則 與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依據交易行為金額處 以罰鍰 (103.11.26 修 正公布 )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 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關係人向機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 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所得 財產上利益,應予追 繳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之罰鍰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後被命令迴避、 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命令迴避而拒絕 迴避 處新臺幣 150 萬元以 上 750 萬元以下罰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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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擔任行政院院長、其弟擔任中央研究院副院長,渠等 之弟為甲電機公司之負責人,並標得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 制局大樓之空調主機更新等採購案及中央研究院天文數學 館配線工程等採購案。 行政院院長、中央研究院副院長均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 2 條之公職人員,渠等之弟為親屬關係,甲公司為 關係人。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為行政院長監督之機關、中央研 究院則為任職之機關。甲電機公司與此二機關為買賣、承 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11 案例1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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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某擔任金門縣議會議員,其兄為某營造廠負責 人,與金門縣政府及所屬縣立文化中心、國民小 學、金門酒廠簽訂多項承攬契約。 莊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之公職人員 、其兄與莊某為2親等親屬關係,故營造廠為關 係人。 上開工程之交易對象為金門縣政府,屬受金門縣 議員監督之機關。 經以交易金額裁罰新台幣 5 億 1925 萬 1146 元 。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12 案例2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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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為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秘書室主任,為採購業務之 主管,其配偶之姐黃女獨資經營鮮花店,由秘書室承辦人 員向鮮花店採購花卉共 18 萬多元。 呂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之公職人員,呂某 與黃女為 2 親等姻親,為本法之關係人。 秘書室為採購承辦單位,呂某於執行採購職務時,有利益 衝突,應自行迴避,即使無指示採購承辦人向萬寶鮮花店 訂購花卉,但在相關請購單、核銷單上核章,亦屬違反自 行迴避之義務。 公職人員部分裁罰罰金,關係人部分,依交易金額裁罰。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13 案例3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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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於舉辦活動,籌組 16 名大專青年訪問內蒙古, 其中 4 名學生可獲得來回機票全額補助,該會主任秘書之 子亦報名參加,但因為在雪梨大學就讀,無法與其他團員 一同往返,承辦單位遂簽陳該主秘之子列為全額補助的學 生之一,並另外同意補助由雪梨前往蒙古之來回機票費用 ,主任秘書則簽呈內核稿並代為決行 。 機票補助,具有經濟價值,屬於財產上利益。主任秘書決 定補助名單與補助內容,在執行職務上會產生利益衝突, 應自行迴避。 經裁罰 100 萬元,並依法酌減為 34 萬元。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14 案例4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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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陳姓國小校長,僱用其子之妻尹女為該校工友,並 報請核准基隆市政府准予備查 。 陳姓校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之公職人員 、 媳婦尹女係 1 親等之姻親。 依工友管理要點僱用為工友,為非財產上利益中的「其他 人事措施」。校長參與僱用程序,屬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 ,為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及方法,影響尹女之僱用。 經裁罰新臺幣 100 萬元,案經訴願、行政訴訟,業已確定 並公告在案。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15 案例5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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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洪姓國小校長,其子參與該校教師甄選,洪姓校長 參與該校召開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歷次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中決定辦理教師甄選之程序、簡章內容、甄選委員之 身分等事項,更於甄選後之教評會決議確認其子錄取為教 師甄選正取之人選: 教師甄選屬非財產上利益之「其他人事措施」。 校長身 為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會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 經裁罰新新台幣 150 萬元,經訴願、行政訴訟,業已確定 並公告在案。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16 案例6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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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甲委員會委員劉某因該會僅配有公務車,而無駕駛 編制,需向人力外包廠商 A 公司簽訂派遣司機,故於該會 主任秘書吳某請其推薦駕駛人選時,推薦其姐夫何某於其 服務機關擔任駕駛,並將甫由阿根廷返國尚無身分證之何 某護照影本交由該會人員,並交待何某逕找承辦科長陳某 。何某不僅未曾到 A 公司應徵駕駛,且迅於其返國後 2 日, 直接到甲委員會上班, A 公司所需之人事資料,則由該會 承辦人 B 小姐交由何某填寫後再郵寄給該公司。 雖劉某抗辯人力公司派遣駕駛到會非屬該會之人事措施, 仍遭監察院裁處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17 案例7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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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相當嚴厲,在此籲 請各位長官謹慎小心 。 本簡報已收錄於本部政風處網站 → 為民 服務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簡介 資料 , 歡迎下載運用。 陸、結語 18 內政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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