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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之我見 報告人:調查科社工員 邱鐘德.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制定與現況 (一)「育嬰留職停薪」: 此一措施明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之「兩 性工作平等法」中第十六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 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 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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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之我見 報告人:調查科社工員 邱鐘德

2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制定與現況 (一)「育嬰留職停薪」: 此一措施明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之「兩 性工作平等法」中第十六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 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 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 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年幼子 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3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同條文第三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另以法律定之」。 在法令施行五年後,行政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 通過就業保險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修 正重點為: 1. 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保險給付項目。 2. 擴大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對象,將原條文須受僱 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規定刪除。

4 (三)津貼金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發放金額,按上年度全體被保險人 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計算, 95 年度全體勞工被保險人 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29028 元,五成是 14514 元。給付時 分兩階段給付: 1. 第一階段,先給 14514 元津貼的 80 %,也就是每 月 11611 元,育嬰留職停薪幾個月就給幾個月, 上限為六個月。 2. 第二階段,育嬰假請完後,在兩年內重返職 場,不限回到原來公司,工作滿六個月,即可 請領 14514 元津貼的 20 %,一個月 2902 元,育嬰 假請幾個月就給幾個月,上限為六個月,且一 次領取,最高可領 17412 元。 3. 總計請領人最多可領取 87078 元。

5 二、政策之意義與重要性 (一)意義 1. 營造性別平等的職場環境 2. 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 ( 1 )我國女性之勞動參與率僅 47.71% ,與其他國 家相較明顯偏低。 ( 2 )學者 Gustafsson 和 Stafford 對瑞典的研究發 現,政府給予育嬰津貼之輔助,對於女性勞 動參與率的確有提升作用。

6 國別台灣美國加拿 大 日本韓國英國愛爾 蘭 法國 婦女 勞參 率 47.770736557685865 國別德國荷蘭義大 利 芬蘭挪威瑞典澳洲紐西 蘭 婦女 勞參 率 6768517276756771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OECD,OECD Labour Statistic 1984-2004.

7 (二)重要性 一個國家的生育率往往與其勞動政策、福利政策 息息相關,勞動政策與福利政策若能有效提升 與維持女性勞動參與率以及提供完善、多樣的 扥育、照顧措施,在家庭生育、教養之負擔降 低下,自能刺激生育率之提升 。 依據內政部 2006 年之戶政人口統計數據,我國總生育率已 逐年下降至 1.12 ,預估於民國 107 年時將出現人 口零成長之現象,加上我國早已進入高齡化社 會,在老年人口不斷增加、生育率持續下降的 情況下,青壯年人口之扶養比勢必持續攀升 (民國 95 年為 7.2 : 1 , 20 年後將惡化為 3.3 : 1 ),對於一個國家整體經濟力、競爭力以及社 會穩定等面向之影響甚鉅。

8 因此,完善規劃之育嬰假與育嬰津貼, 其重要性不容忽視 。 然而,近來修法研議的育嬰津貼,存 在著以下問題 :

9 (一)津貼發放之質與量不足: 1. 津貼之發放金額為上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 月投保薪資 50 %,在國內產業普遍存在有低 報投保薪資的情況而言,津貼的所得替代率 偏低 。 2. 育嬰假最長可請二年,育嬰津貼最長卻僅能 請領六個月,不符實際需求。

10 (二)獎助與懲罰未定,法令徒具形式 : 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對於不給育嬰假之企業與雇主並 未制定罰則,法令施行以來勞委會亦未進行糾正或 進行勞動檢查等相關配套措施,雖有制定申訴辦法, 但就勞資雙方的不對等權力關係,申訴辦法之制定 成為立法過程時形式上之必要 ; 且另一方面對於聘 用重回職場婦女之企業亦未有獎助措施,使得此項 美意之政策形同具文。

11 (三)兩階段發放,具剝奪與懲罰意味 : 育嬰津貼分兩階段發放,在未有協助婦女重回職場的 完善配套措施下,第二階段之發放美其名為鼓勵婦 女重回職場,實則將政府之協助就業責任轉嫁至個 人身上,懲罰未重回職場之婦女,且亦剝奪了領取 全額育嬰津貼之權利。

12 (四)變相之職場性別歧視與排擠 : 在傳統兩性角色的束縛與僵化認知、長久以來男性 父權意識主宰職場所造成之性別不平等 … 等影響之 下,育嬰假之申請對象大多數為女性勞工,而在育 嬰津貼之發放卻無其他配套措施之情況下,容易讓 企業形成「女性一旦懷孕,極有可能會申請育嬰假, 造成公司困擾」等觀念,反而造成對女性變相之職 場性別歧視與排擠。

13 四、政策面向之調整 (一)提升津貼發放質與量: 增加津貼發放金額與發放時間,維持一定之所 得替代率,亦可提昇女性對此措施之使用率。 (二)獎助與懲罰並行,落實法令執行與監督: 不僅單面向之申訴,對企業之罰則與監督方式 須明訂於法令之中且實際落實,「徒法不足以 自行」,政府相關單位需先確實調整心態, 加以重視,企業才會上行下效、起而傚尤。

14 (三)仿效瑞典模式,兼顧性別平等與政策彈性: 瑞典目前有關育嬰津貼之規定為 1. 男性或女性都可申請 2. 期間至子女滿八歲為止,可分段請假,育嬰留職期 間最長為 480 天,其中 390 天可領取原薪資的 80 % ,剩餘 90 天每天補助約新台幣 240 元 3. 育嬰留職津貼其中二個月為父親月,必須為男性才 得以申請(另外也有兩個月為母親月,只有女性才 能申請;這兩者父或母若沒有申請,等同自動放 棄;其餘時段的育嬰假則是父母皆可申請) 瑞典用這些具體而彈性的法條保障,使人民可以安心 申請育嬰假,並鼓勵男性學習分攤育兒責任,從而使 女性勞動參與率和國家競爭力都同時得以提升,同時 可降低職場之性別歧視

15 (四)勞動政策與托育政策相結合 : 育嬰假與育嬰津貼不能以單面向之勞動政策看待, 而是須將人口政策以及托育政策等加以涵蓋與考量 而入,因此,育嬰假與育嬰津貼施行的同時,需有 勞工復職配套方案、社區托育照顧福利體系、協助 企業建置托育設施等措施相配合,才能在達到政策 與法令制定目的: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建置性別 平等之職場環境的同時,亦提升人口成長率。

16 五、總結 (一)徒法不足以自行 (二)福利政策之制定須以「人」為角度出發

17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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