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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 102 年度財產申報業務人員研習 常見申報疏失、錯誤態樣 講師: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 時間: 10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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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 102 年度財產申報業務人員研習 常見申報疏失、錯誤態樣 講師: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 時間: 102 年 9 月 25 日

2 一、不動產(含土地、建物) 1. 漏申報本人或配偶繼承或早期買入之不動產。 2. 只申報房屋而漏報基地 / 只申報房屋基地而漏報房屋。 3. 漏報未登記建物(以為房屋無所有權狀就不用申報 )。 4. 不知建物共有部分有獨立建號而漏報。 5. 漏報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平台等)面積。 6. 申報人未至地政機關更新所有權狀或申請不動產謄本而漏報地 籍重測或分割而新增之土地地號。 7. 建號有誤或面積、持分不符。 8. 土地及建物係貸款買入,因申報時債務尚未還清,誤以為不用 申報。 9. 漏報已買賣但仍在辦理過戶之不動產,亦沒有在備註欄註明。 常見申報疏失與錯誤態樣 1

3 二、汽車 1. 漏報親友借名登記之汽車 。 2. 漏報未使用但未報廢之汽車。 三、存款 1. 漏報定期存款、優惠存款、利息或長年未使用之帳戶。 2. 未確實查詢申報日當日之帳戶餘額導致存款金額不符(未 補登存摺)。 3. 僅憑記憶申報存款概數,或逕以前 1 年之申報資料填報。 4. 以為漏報才要罰,多填一些存款導致溢報。 5. 存摺交親友使用,未查詢餘額亦未於備註欄註明。 6. 存款總額已逾 100 萬元,卻只申報單筆達 100 萬元存款而 漏報其他單筆未達 100 萬元之存款。 常見申報疏失與錯誤態樣 2

4 四、有價證券(含股票、基金、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1. 未確實查詢申報當日之有價證券餘額。 2. 誤認上櫃股票不需申報、未申報交易價低於面額 10 元(俗 稱水餃股)之上市股票。 3. 誤以為未上市股票不用申報。 4. 誤以為下市股票無價值而未申報。 5. 誤解有價證劵申報標準(誤以為股票、基金、債券及其他 有價證券分別達 100 萬元才須申報)。 6. 誤以為融資買入之股票無庸申報。 7. 股票誤以市價申報。 8. 漏報股票股利。 9. 未查詢基金明細或以基金原始投資金額申報。 常見申報疏失與錯誤態樣 3

5 五、其他財產 1. 不知道連動債自 98 年 11 月起須申報於其他財產欄位。 2. 誤將連動債申報於有價證券(債券)欄。 3. 不知連動債須以原始投資金額計算。 六、保險 1. 不知保險自 98 年 11 月起須申報。 2. 誤解保險單筆達 20 萬元才須申報。 3. 誤認保險所有人為被保人,而漏報多筆本人及配偶作為要 保人但被保人為成年子女或其他親人之保險。 4. 申報方式有誤(不知保險於 100 年 7 月起有獨立申報欄位而 誤植於備註欄、未填寫完整保險名稱等)。 常見申報疏失與錯誤態樣 4

6 七、債務 1. 誤以為債務非財產而漏報。 2. 誤以原始債務金額申報導致溢報(即未扣除至申報日止 已償還之金額)。 3. 自行估算債務餘額或逕以整數申報,未確實查詢。 4. 誤以為債務係指房屋貸款,而漏報保單借款、融資債務 、信用貸款、汽車貸款等。 常見申報疏失與錯誤態樣 5

7 綜合前述申報疏失與錯誤態樣,可發現申報人如有申報不實 之多數原因如下: 1. 首次申報:未事先瞭解申報規定及申報標準即隨意申報。 2. 已申報多年,惟從未被抽中實質審核,而不知申報方式及 內容其實有誤。 3. 不知道申報日為財產查詢基準日。 4. 不知道申報日(財產資料基準日)不等於交件日。 5. 全權交由配偶進行申報事宜,惟配偶多不瞭解法規而隨意 申報。 6. 與配偶感情不睦或未與配偶充分溝通,而短漏溢報配偶財 產。 7. 漏報親友借名登記於申報人本人或配偶名下之財產。 8. 疏忽申報期間之規定,於期限屆至時未詳查資料即匆忙申 報。 9. 網路申報:不熟悉申報系統,上傳前亦未詳加檢查就逕行 上傳。 常見申報疏失與錯誤態樣 6

8 與配偶感情不睦或配偶不願意配合申報者: 1. 仍應與配偶充分溝通,如溝通無效,於申報表備註欄註 明該情況,但明顯可知之配偶名下財產仍應申報(如配 偶名下自行居住之不動產、平日使用之汽車)。 2. 如被抽中實質審核發現有短漏溢報配偶財產時,須舉證 已與配偶充分溝通或舉證配偶感情不睦至完全不願意配 合申報。 3. 法務部對於「配偶不願意配合申報而免罰」之情況採嚴 格認定,免罰前提: ( 1 )本人名下財產不能有申報不實之狀況。 ( 2 )已善盡查詢義務。 8 常見申報疏失與錯誤態樣 7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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