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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胡以祥 201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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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公司法的意義:「規範公司設立、登記、 組織架構、經營管理及對外活動之基本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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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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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稱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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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能力 權利能力 1. 性質上之限制 2. 法令上之限制 (1) 轉投資之限制 (2) 貸款之限制 (3) 保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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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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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監督 1. 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 (1) 對公司之處罰 (2) 對公司負責人處罰 2. 解散公司 (1) 行政機關之命令解散 (2) 司法機關之裁定解散 3. 檢查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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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組織轉變 一、公司的合併 ◦ 1. 合併的種類 ◦ 2. 合併的程序 ◦ 3. 合併的登記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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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變更 ◦ 1. 公司變更組織之型態 (1) 無限公司得變為兩合公司 (2) 兩合公司得變為無限公司 (3) 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其 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 2. 變更組織之效力 三、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只公司有不 能存續之原因時,即停止公司的活動,處理 未了結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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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負責人與經理人 負責人之義務 (1) 「忠實義務」 (2)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3) 「侵權行為連帶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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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 上股東所組成;全體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 以其出資額為限。 實務上,有限公司介於無限公司與股份有限 公司之間,所以學理上常稱有限公司為「混 合公司」,藉以區別其與無限公司之「人合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資合公司」兩 者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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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設立 訂定章程 1.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3. 任意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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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內部關係 出資的轉讓 1. 轉讓規定 2. 轉讓期限 3. 轉讓記載 業務的執行 1. 執行業務股東 2. 不執行業務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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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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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會計 有限公司的組織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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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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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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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二、設立程序 ◦ 1. 發起設立程序 (1) 訂立公司章程 (2) 認足股份 (3) 繳足股款 (4) 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5) 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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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募集設立程序 (1) 訂立公司章程 (2) 發起人認股 (3) 訂立募股章程 (4) 申請募股核准 (5) 公告招募股份 (6) 公開認股 (7) 催繳股款 (8) 召開「創立會」 (9) 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10) 申請設立之登記 三、設立效力 ◦ 1. 取得法人資格 ◦ 2. 始得發行股票 ◦ 3. 股份始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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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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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的意義 ◦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且每 股金額應歸一律,也就是每一股為公司資 本構成之最小單位;依此計算表決權、盈 虧分派,因此不得再行分割。 二、股份的種類 ◦ 1. 依其股東享有的權利不同區分,股份可 分為兩大類: (1) 普通股 ◦ (2) 特別股 ◦ 2. 依其股票記載及發行時期區分,股份可 分兩大類: (1) 「記名股」及「無記名股」 (2) 「舊股」及「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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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的內容 四、股份的轉讓 ◦ 1. 原則規定 ◦ 2. 例外規定 五、股份的收回、收買、收質 ◦ 1. 原則規定 ◦ 2. 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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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一、股票的性質 ◦ 1. 股票為有價證券 ◦ 2. 股票為設權證券 ◦ 3. 股票為要式證券 二、股票的發行 ◦ 1. 發行時期 ◦ 2. 發行限制 ◦ 3. 發行方式 三、股票的款式 ◦ 1. 實體股票 ◦ 2. 無實體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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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股東會 一、股 東 ◦ 1. 股東的義務 ◦ 2. 股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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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會 ◦ 1. 股東會的召集 (1) 股東常會 (2) 股東臨時會 ◦ 2. 股東會的表決權 ◦ 3. 股東會的決議方式 (1) 一般決議 (2) 特別決議 (3) 假決議 ◦ 4. 股東會的決議補救 ◦ 5. 股東會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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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與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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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 事 ◦ 1. 董事的人數與資格 ◦ 2. 董事的任期與選任 ◦ 3. 董事的解任 (1) 股東會決議解任 (2) 任期屆滿解任 (3) 轉讓持股解任 (4) 法院裁判解任 (5) 資格消失解任 (6) 死亡或破產解任 (7) 自行辭職解任 ◦ 4. 董事的缺額補選 ◦ 5. 董事的職權 ◦ 6. 董事的義務 ◦ 7. 董事的違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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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 ◦ 1. 董事會的召集 (1) 召集人 (2) 召集時間 (3) 召集程序 ◦ 2. 董事會的決議 (1) 一般決議 (2) 特別決議 ◦ 3. 董事會的決議補救 ◦ 4. 董事會的首長 (1) 董事長之選任 (2) 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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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 一、監察人的人數與資格 二、監察人的任期與選任 三、監察人的職權 ◦ 1. 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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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使內容 (1) 業務檢查權 (2) 聽取報告權 (3) 制止請求權 (4) 列席董事會權 (5) 表冊查核權 (6) 股東會召集權 (7) 公司代表權 (8) 代表訴訟權 四、監察人的責任與義務 ◦ 1. 兼職之禁止義務 ◦ 2. 申報持有股票義務 ◦ 3. 對公司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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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 一、會計表冊 ◦ 1. 會計表冊的種類 ◦ 2. 會計表冊的編造 ◦ 3. 會計表冊查閱 ◦ 4. 會計表冊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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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利分派 ◦ 1. 股利分派的要件 (1) 有盈餘時之分派 (2) 無盈餘時之分派 ◦ 2. 股利分派的方法 (1) 股東會決議 (2) 董事會決議 ◦ 3. 股利分派的例外 三、公積提存 ◦ 1. 公積種類 (1) 法定盈餘公積 (2) 公司資本公積 (3) 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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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積使用 (1) 使用原則:填補公司虧損 (2) 使用例外:撥充資本 四、會計檢查 ◦ 1. 檢查的意義 ◦ 2. 檢查人的產生 (1) 由法院選派 (2) 由股東會選任 ◦ 3. 檢查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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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行新股 一、發行新股的意義 二、發行新股的方式 ◦ 1. 以有無超過公司章程所訂股份總數,區 分為: (1) 非增資發行新股 (2) 增資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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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有無對外公開招募股東,區分為: (1) 不公開發行新股 (2) 公開發行新股 三、發行新股的優先購買權 ◦ 1. 原有股東的優先認購權 ◦ 2. 公司員工的優先承購權 四、發行新股的程序與登記 ◦ 1. 發行新股的程序 ◦ 2. 發行新股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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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章程 一、變更章程的意義 ◦ 「章程」係公司自訂的內部規範,在不違 反法律強行或禁止之規定,以及公司之基 本性質等原則下,自得經股東會決議程序 任意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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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章程的決議 三、變更章程的特別事由 ◦ 1. 因增資而變更章程的規定 ◦ 2. 因減資而變更章程的規定 (1) 減少股數 (2) 減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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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 一、公司債的意義 ◦ 公司籌措資金之方法,主要以「借貸」、 「募股」及「發行公司債」等方式較為常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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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貸」金額有限利息亦較高,常受限於 債權人;而「募股」則手續繁瑣,且易造 成股東人數增多,經營意見紛雜。 ◦ 因此許多公司選擇了第三種方法,即發行 「公司債」係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 透過法定程序,公開向外舉債之方式。 ◦ 「公司債」之發行通常以「債券」為之, 屆至清償期時,應以本息返還,且不論公 司是否盈餘,債權人對公司均享有利息之 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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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債的種類 ◦ 1. 以「擔保情形」區分 (1) 有擔保公司債 (2) 無擔保公司債 (3) 保證公司債 ◦ 2. 以「記名情形」區分 (1) 記名公司債 (2) 無記名公司債 ◦ 3. 以「轉換情形」區分 (1) 可轉換公司債 (2) 不可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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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債的募集程序 ◦ 1. 募集方式 (1) 公開募集方式 (2) 私募方式 ◦ 2. 募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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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的發行機關 ◦ 1. 受託人 ◦ 2. 債權人會議 五、公司債的款式 ◦ 1. 制式債券 ◦ 2. 合製債券 六、公司債的償付與消滅 ◦ 1. 公司債的付息 ◦ 2. 公司債的償還 ◦ 3. 公司債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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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 一、公司重整的意義 ◦ 「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 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 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 由公司或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法院酌情確 有重建之價值,而裁定准予重整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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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的聲請程序 ◦ 1. 聲請權人 (1) 董事會 (2) 股東 (3) 債權人 ◦ 2. 聲請書狀 ◦ 3. 管轄法院 三、重整的裁定 ◦ 1. 法院之裁定重整措施 ◦ 2. 法院之裁定重整效力 (1) 業務及財務之移交 (2) 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之中止 (3) 保全處分之繼續或開始 (4) 重整開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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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配合裁定重整作法 (1) 董事職權之取代 (2) 重整債務優先清償 (3) 擬訂與執行重整計畫 (4) 關係人會議之召集 四、重整的機關 ◦ 1. 重整機關的意義 (1) 重整人 (2) 重整監督人 (3) 關係人會議 ◦ 2. 重整機關的產生 (1) 重整人之選派 (2) 重整監督人之選派 (3) 關係人會議之組成 ◦ 3. 重整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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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整的終止與完成 ◦ 1. 重整終止的原因與效力 (1) 重整終止之原因 (2) 重整終止之效力 ◦ 2. 重整完成的條件與效力 (1) 重整完成之條件 (2) 重整完成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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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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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清算 ◦ 1. 清算人的選定 (1) 法定清算人 (2) 指定清算人 (3) 選任清算人 (4) 選派清算人 ◦ 2. 清算人的解任 (1) 股東會解任 (2) 法院解任 ◦ 3. 清算人的職務與權限 ◦ 4. 清算的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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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別清算 ◦ 1. 清算人的選任與解任 ◦ 2. 清算事務的報告及調查 ◦ 3. 特別清算人的職務 ◦ 4. 特別清算程序的協定 (1) 協定之提出 (2) 協定之決議 (3) 協定之變更 (4) 協定之效力 ◦ 5. 特別清算程序的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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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轉變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 ◦ 1. 合併契約的作成 ◦ 2. 合併契約的決議 (1) 一般公司之合併決議 (2) 關係企業之合併決議 ◦ 3. 反對合併的股份收買請求權 ◦ 4. 合併的程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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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割 ◦ 1. 公司分割的方式 (1) 以是否「另行成立公司」區分 (a) 新設分割 (b) 吸收分割 (2) 以是否「被分割公司繼續存在」區分 (a) 存續分割 (b) 消滅分割 ◦ 2. 公司分割的程序 ◦ 3. 公司分割的效力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 1. 解散之事由 ◦ 2. 解散的決議 ◦ 3. 解散的通知、公告及登記 ◦ 4. 解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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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關係企業的概念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轉投資之限制,惟 限制規定多在「投資額」部分,亦即明顯以 約束傳統單一企業為對象;此乃自民國十八 年公司法公布以來,普遍存在的現象。 傳統單一企業的公司經營由公司負責人主導 ,並以公司本身之利益為目標。但現今常見 企業彼此間存有特殊而持久的關係,影響彼 此的經營方式及決策標準。例如,某公司之 董事長,名義上是此公司之最高負責人,但 實際上,卻無法完全掌握決策權,而須聽命 於另一公司,這種特殊關係而結合之企業, 就是「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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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的界定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 1.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 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 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 司為從屬公司此係以「表決權」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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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 司。此係以「經營權」劃分。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 (1) 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 相同者。此係以「股東或董事人數劃分」 。 (2) 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此 係以「股份或資本總數劃分」。 4.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 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 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者,互為控制與從屬公司。此係以「相互表 決、經營權歸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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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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