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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母性健 康保護規範探討 三軍總醫院 王鐘慶 醫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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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綱 母性保護適用及定義 母性相關法規探討 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介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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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修訂 鑒於勞動部新頒訂「職業安全衛生法」,為強化工作者職業災害預 防及安全健康保護,擴大適用範圍,增列工作者職業安全、健康之 危害預防規定,如下: 一.職場母性保護 二.人因工程危害預防 三.過勞防治 四.職場暴力危害預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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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性保護適用及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1 條 ◦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 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 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 2 條 ◦ 母性健康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 期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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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性相關法規探討 我國關於母性保護的相關法規主要規範於《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中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第 31 條 ◦ 著重女性勞工暴露於職業風險危害的母性健康保護 ◦ 勞動基準法:第 25 、 32 、 49 、 30-1 、 50 ~ 52 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9 條 ◦ 著重於保障女性勞工妊娠、生產、哺育母乳之勞動條件。 妊娠期間之調職、產假、產假期 間之薪資給予、工作時間內哺育母乳等工作保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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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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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 辦法 第 二 條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 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 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 後一年之期間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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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 辦法 第 三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 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 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 一、 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 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 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 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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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 辦法 第 六 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 生物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 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 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之評估結果及管理,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 勞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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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 辦法 第 七 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 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者,雇主 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 雇主辦理前項轉介時,應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與 危害暴露情形及前條之評估結果等資料交予醫師。 ◦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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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 辦法 第 九 條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應依下列原則區分風險等級: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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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 辦法 第十一條 ◦ 前二條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 勞工個人面談指導,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屬第三級管理者,應即採取 工作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並由醫師註明其 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者,經採取母 性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可 繼續從事原工作;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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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 辦法 第十三條 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 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 別工作平等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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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 辦法 第十五條 女性勞工分娩滿一年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 護。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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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25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 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 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 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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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7 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 18 條(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19 條(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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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 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27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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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 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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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危害控制策 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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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 ◦ 危害評估與控制 ◦ 醫師面談指導 ◦ 風險分級管理 ◦ 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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