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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者檢查 (二) 檢查對象 ( 一 ) : 塗片陽性個案檢查對象 1. 導師 1. 班級學生 2. 學生 2. 個案之同班同學、及該班 導師(但不含科任老師) 3. 大學(含) 以上學生 3. 同系同班同學。社團活動、 選修課班級等其他非長時間 接觸者不列在第一次接觸者 檢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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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片陽性 個案 檢查對象 4. 科任老 師、職 員、工 友 4. 限有固定工作場所、且工作處所 係屬室內空間者,不含學生。以 同辦公室同仁為限本項檢查進行 之前,衛生局人員會先與個案訪 談,在個案充分了解並接受辦理 同工作處所同仁篩檢工作,且個 案之隱私權能得到確切保護之前 提下,始進行檢查工作。 接觸者檢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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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片陽性個案檢查對象 5. 住宿學校宿 舍之教職員 工、學生 5. 住宿同一間宿舍者。(經 確定診斷為肺結核個案, 不論痰塗片或培養檢查是 否陽性,其同宿者均應受 檢;痰塗片檢查陽性者其 他校園接觸者另依 1 至 4 之 原則受檢) 接觸者檢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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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者檢查 (三) (三)檢查方式 ( 一 ) : 1. 小學(含)以下學生,先以結核菌素測 驗篩檢: ( 1 )無卡介苗疤痕者:結核菌素測驗反 應陰性(硬結< 10 mm )者接種卡介苗; 反應陽性(硬結≧ 10 mm )者請家長攜 學生至醫院接受胸部Ⅹ光檢查。 ( 2 )有卡介苗疤痕者:結核菌素測驗反 應陰性(硬結< 18 mm )者不需處理; 反應≧ 18 mm 者,反應陽性(硬結≧ 18 mm )者請家長攜學生至醫院接受胸部 Ⅹ光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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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者檢查 (三) (三)檢查方式 ( 二 ) : 2. 國中(含)以上學生及成人直接以 胸部Ⅹ光篩檢:(不宜安排結核菌 素測驗),疾病管制局可派X光車 到校檢查。如巡迴車調度有困難, 可至各地慢性病防治所免費X光檢 查或至一般醫療院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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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者檢查 (三) (三)檢查方式 ( 三 ) : 3. 前述接觸者檢查作 業如新發現確診結 核病個案,應依次 擴大範圍辦理接觸 者檢查,由同班擴 及同樓層;如同樓 層接檢再發現確診 新個案,則應擴及 到整棟建築全部檢 查。 4. 應接受X 光檢查者 如半年內 曾照胸部 X光,並 能提出診 斷正常之 證明者, 可不必再 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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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教師或學生患病事實不慎曝光,並 在校園引起不安或外界關注時,請儘 速聯繫衛生局、所,主動到校向師生 進行衛教說明,宣導結核病防治之正 確觀念。 希望我們 的觀念能 隨著時代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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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勵患者 按規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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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患者按規治療 (一) 1. 學校教職員工或學生如經 診斷罹患結核病,校方應配 合防疫單位個案管理作業, 鼓勵患者持續就醫,按醫囑 規則治療及複查,期使儘速 治癒,恢復健康,並避免傳 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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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患者按規治療 (二) 2. 校方應協助患者維持正常生活作息及 人際關係,患有結核病之教職員工之 工作權及學生之受教權不應因患病而 受影響,校方不應令其停職或休學; 惟如個案未能確實規則服藥或未能規 則在醫師門診追蹤治療,且持續痰塗 片陽性時,應勸導請假在家服藥治療 或配合醫師予以強制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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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患者按規治療 (三) 3. 如教職員工或學生患 病之事實已曝光,並在 學校引起不安時,請儘 速通知衛生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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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核病 防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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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應利用健康教育課程或 其它教材及活動進行結核病防 治教育,使師生具有正確的防 治觀念,採取適當的防治行為。 2. 學校應教導學生以健康的心 態關心罹患結核病的師長、同 學、家人及親友,切勿因疑懼 而排斥或疏遠患者。 結核病防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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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對於民眾如何照顧自己及結核病的 教育比較少,造成今日在結核病預防與 治療上的困擾。因為病人了解疾病本身 的特性和藥物治療的過程,比較知道如 何與醫師合作而不至中途自行停藥。 現在我們展開全面的教育, 希望日後大家能夠清楚了 解結核病的種種,不再害 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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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教宣導 咳三週以上應主 動戴口罩並立即 就醫照胸部 X 光 及驗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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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結核病日 3 月 24 日前後媒體 (報紙、電視、廣 播)可利用做學生 指定作業(剪報、 日記、週記)增加 媒體的效果讓看到 或聽到訊息的人由 一萬個變成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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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傳染病 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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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一) 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醫療 ( 事 ) 機構、醫事人 員及因業務知悉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 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 關資料者,對於該資料,不得洩漏。 違反者將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 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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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二) 第十一條: 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 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 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 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 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 錄音、錄影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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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二) 第十二條: 對傳染病病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 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 之待遇。 第十三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感染傳 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適 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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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二) 第十九條: 為普及全民對傳染病防治之認知,各 級政府機關 ( 構 ) 及學校應加強辦理相 關防治教育及宣導,並得商請相關專 業團體協助之;各醫療 ( 事 ) 機構應定 期實施防治訓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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