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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報告 報告人: 許副主委 堅倚
報告人: 許副主委 堅倚 2015/7/3漢來大飯店巨蛋會館9樓金寶廳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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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2015/3/26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77次會議 (詳:法規訊息B390):
第一案:修正都市設計容積增量案件停車場出入口設置原則 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者,其停車場出入口原則不宜設置於主要道路。 前開基地臨接道路其中一條寬度不足8米,欲於主要道路或寬度不足8米道路設置停車場出入口者,其停車場出入口設置區位(含交通配套 紓緩措施),申請人應於委員會審議前提送交通衝擊評估資料,送請交通主管機關評估經委員會同意後,其出入口設置區位不受前開限制。 其他基地條件特殊者,其停車場出入口得依委員會決議辦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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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2015/04/30營署建管字第1040021967號函 (詳:法規訊息G418):
有關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之樹立廣告高度計算疑義 本部89年1月7日台(89)內營字第 號函業有明示。上開所稱「高於屋面不得逾9公尺」,係指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自其最高點往下垂直計量至屋頂面之高度不得逾9公尺。該樹立廣告如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須在9公尺以下,至如設置於斜屋頂時,自其最高點往下垂直計量至設置屋頂面之位置,其高度不得逾9公尺。本署89年5月4日89營署建字第13568號函已有明示。是以,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之樹立廣告,其高度之計算係自其最高點往下垂直計量至屋頂突出物面,如未超過3公尺者,免申請雜項執照,且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須在9公尺以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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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廿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合法老舊建築物坐落基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方式辦理:(詳:法規訊息G424) 函轉本府104年5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號令,前開解釋令已刊登市府公報周知,請查照。 一、該建築物如領有使用執照者,依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載明之基地面積認定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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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其他合法房屋證明者,如合法房屋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已記載一樓主建物(含騎樓)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除需檢附測量技師測量之房屋面積試算圖表外,應一併檢附航照圖、地形圖或其他足資認定建築物興建年代及面積之文件,作為認定一樓主建物及騎樓面積之依據。 三、前開提出其他合法房屋證明者,其「基地面積」以合法建築物一樓主建物面積及騎樓面積加總後除以該合法建築物所座落分區之建蔽率計算,並以該筆宗地面積為上限。前開建蔽率於住宅區以十分之六、商業區以十分之八計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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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住宅區設置商場超級市場或飲食店分戶檢討認定方式
(詳:法規訊息G424): 函轉104年4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號令,前開解釋令已刊登市府公報周知,請查照。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規定:「住宅區商場(店)或超級市場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飲食店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面積計算方式,係以一宗基地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計算為原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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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地面臨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且臨接該道路連續長度在二十五公尺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並以混凝土或磚造材料區劃建築隔間者,得分戶檢討,惟商場(店)、超級市場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飲食店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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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2015/04/22辦理使用執照開工程序時應檢具建築基地土地複丈成果圖執行疑義(詳:法規訊息G427): 結論:
(一)一照多戶:起造人所領建造執照時係為一筆土地,事後建築 師設計每一戶為一筆土地將原一筆土地已分割為多筆土地, 申報開工時可以基地最大框架外點位,辦理土地複丈成果 圖。 (二)農舍之基地位處山坡地,考量建築基地幅員廣大且多屬位 處偏僻,農舍建築面積佔基地面積比例較少,申報開工予免 除土地複丈成果圖。 (三)農業設施基地請領建照,以基地最大框架外點位,辦理土 地複丈成果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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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有建築基地申請既有建築物立體增建或附建於建築物上 新建之太陽能光電設施、廣告招牌、雜項工作物及工業開發
區土地(如岡山本州工業區. . .等既有工業區)、機關團體(如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學校等既有已開發之建築基地上) 申請建造執照,除第一次新申請案須檢附土地複丈成果圖, 而後申請案免附。 (五)本方案經與各公會討論後,請承辦單位依法制程序簽請局 長核准後,再行實施。 (六)請各公會加強宣導: 1.使用執照申辦前,如分割土地完竣,請辦理變更設計後地 號釐清,再行申辦。 2.基地地界興建時應注意建築物座落位置及方位。 3.公有建築物建照申報開工,宣導工程主辦機關考量將土地 複丈成果圖費用編列預算。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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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2015/05/20營署建管字第1040024703號 (詳:法規訊息G428):
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復本局請釋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3規定,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與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採合併設計者,其設置容量應否累加計算之執行疑義1案,請 查照轉知。 如採合併設計者,其相關設施、設備除應分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3、第17 章綠建築基準、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及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至其合併設置之儲水槽容量,得一併檢討符合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及規範所訂雨水貯集設計容量、基地保水量及雨水儲水槽設計容積之較大值,即為已足,免累加合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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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104年5月8日召開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4年第2次會議紀錄
(詳:法規訊息H): (提案五)為「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業經本府103 年9 月4日高市府工建字第 號令發布實施在案,有關法規執行疑義,涉及後績相關建築管理業務辦理事宜,提請討論。 決議: 1. 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執行原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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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採用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計算所新增之樓地板面積得否計入建築技 術規則第162 條所稱之「基地容積」?
A: 依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略以:「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 條依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包括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相關子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法令規定之容積... 。」,惟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非屬上開法規規定,是依本辦法新增之面積不得計入建築技術規則第162 條所稱之「基地容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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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景觀陽臺得否與建築技術規則免計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之陽台共構設計?
第四條 Q1:景觀陽臺得否與建築技術規則免計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之陽台共構設計? A1:景觀陽臺與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陽臺,應分別從其規定檢討;兩者得共構設計,惟設置構造應依景觀陽臺設置規定辦理,兩者設置範圍應分別標明,面積分別從其規定檢討。 Q2:景觀陽臺是否應依落物曲線退縮? A2:景觀陽臺應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64 條規定納入建築物高度檢討範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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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景觀陽臺是否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164 條規定?
A3:依內政部營建署 台內營字第 號函略以:「...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 . . 地方執行機關均允許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及遮陽板,得突出其高度限制之法線...。」,惟景觀陽台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項目,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64 條規定檢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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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景觀陽臺得否設置於都市計畫規定應退縮建築範圍?
A4:按103年10月14日修正「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 條規定: 「依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及高雄厝相關設計規定設置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陽臺、通用化設計空間、綠能設施、導風板等相關設施設備,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是景觀陽台屬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得設置於都市計畫 規定應退縮建築範圍,惟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不得突出者,從其規定。 Q5:景觀陽臺登記註記之建議? A5:陽臺(景觀陽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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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建築物外牆面得考量實務面設計彈性需求或太陽光電發電效益等,設置垂直式、水平式或有角度者之太陽光電設施。
第五條 Q1:外牆面得否設置垂直式太陽光電設施? A1:建築物外牆面得考量實務面設計彈性需求或太陽光電發電效益等,設置垂直式、水平式或有角度者之太陽光電設施。 Q2:考量建築物救災及逃生安全,外牆面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設計限制? A2:設置之太陽光電不得遮蔽開口或阻礙緊急進口功能。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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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用化設計之浴廁面積應以牆中心線為計算面積,惟管道間面積不得計入浴廁面積。
第六條 Q:通用化設計之浴廁面積得否包含管道問? A:通用化設計之浴廁面積應以牆中心線為計算面積,惟管道間面積不得計入浴廁面積。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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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應先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昇降設備後,始得將通用化設計浴廁面積計入通用化設計空間。
第九條 Q1:住宅區及商業區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未先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昇降設備而設置通用化設計浴廁,該浴廁得否計入通用化設計空間? A1:應先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昇降設備後,始得將通用化設計浴廁面積計入通用化設計空間。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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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3 條「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一宗基地內,樓層在五層樓以下並建築面積在七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昇降機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每棟建築物,其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前項建築面積,指建築物與附設之昇降機合計面積。」,是採用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計算所新增之樓地板面積是否應計入上開所稱之「建築面積」? A2: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3 條:「依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及高雄厝相關設計規定設置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陽臺、通用化設計空間、綠能設施、導風板等相關設施設備,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依上開設計之樓地板面積免計入上開所稱之「建築面積」。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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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之樓地板面積,免計入上開所稱之「建築面積」。
Q3:住宅區及商業區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一宗基地內每棟建築物「建築面積」超過70㎡至100㎡以下,其「建築面積」是否包含採用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計算所新增之樓地板面積? A3:上開「建築面積」包含依本條文設置之昇降設備及通用化設計浴廁,計算建蔽率時得於分子(建築面積) 扣除10㎡,倘於每層樓同一位置設置通用化浴廁者,於計算建蔽率時得於分子(建築面積)再扣除4㎡;其餘採用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之設備設施(如景觀陽臺、太陽光電設施、綠能設施、導風板)所新 增之樓地板面積,免計入上開所稱之「建築面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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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綠能設施是否須檢討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A1:綠能設施仍應檢討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十條 Q1:綠能設施是否須檢討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A1:綠能設施仍應檢討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Q2:綠能設施得否設置於依都市計畫規定得設置圍牆之退縮地範圍? A2:可以,但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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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應以整支過梁面積及實際突出過梁水平投影面積合併計算。
第十二條 Q1:導風板面積應如何計算? A1:應以整支過梁面積及實際突出過梁水平投影面積合併計算。 Q2:導風板透空率應如何計算? A2: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圖1-3-(8)計算。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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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景觀陽臺、太陽光電、綠能設施、導風板等各項設備設施,得以增建方式申請。
3、建築物設置景觀陽臺涉及結構載重,申請案件達結構外審規模者,需重新辦理結構外審。 4、建築物設置景觀陽臺,考量現有施工技術及經濟性,在不違背立法原意及建築技術規則下, 同意依下列方式設置。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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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景觀陽台側面臨接戶外安全梯,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得自該戶外安全梯外牆中心線起設置側牆。
長度為牆心2M內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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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景觀陽台設置造型變化之欄杆,以突出45公分為上限。
圖2 景觀陽台設置造型變化之欄杆,以突出45公分為上限。 寬度≦45c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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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景觀陽台設置隔戶牆之造型遮牆,遮牆之寬度以隔戶牆心左右各45 公分為上限。
圖3 景觀陽台設置隔戶牆之造型遮牆,遮牆之寬度以隔戶牆心左右各45 公分為上限。 寬度≦45cm 維持合理厚度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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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景觀陽台隔戶牆之移位以柱寬範圍內為限,並以不影響鄰戶為原則。
圖4 景觀陽台隔戶牆之移位以柱寬範圍內為限,並以不影響鄰戶為原則。 隔戶牆位移以柱範圍為限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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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外緣挑空且有裝飾物者,不可標示為雨遮。
圖5 外緣挑空且有裝飾物者,不可標示為雨遮。 外緣挑空且有裝飾者不可標示為雨遮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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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厝修法會議: 決議: 第六條:建議用面積4.5㎡以上及內部2㎡以上,淨寬1m以上之通用化設計空間來規範。
104/5/25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1次修法第4次會議 決議: 第六條:建議用面積4.5㎡以上及內部2㎡以上,淨寬1m以上之通用化設計空間來規範。 第十三條:建投公會認為每年公告現值均已大幅調整因此反對提高係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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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一、陽台設置規定(第四條): 1.第一項應補充圖例,以利遵行。
原為正北向左右各15度角範圍外,改為在冬至日日照不足一小時之陰影範圍外。 2.第三項改為:並得設計高度10公分以下之止水墩。 3.第七項改為:每層景觀陽臺面積之和,不得逾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其面積未達十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十平方公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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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層樓以上集合住宅於共用部分設置通用化設計之交誼室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超過十層樓得增設置一處。 二、不得設置於一層及其夾層、屋突層。
二、交誼室(第七條): 六層樓以上集合住宅於共用部分設置通用化設計之交誼室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超過十層樓得增設置一處。 二、不得設置於一層及其夾層、屋突層。 三、應依前條規定設置通用化設計之浴廁。 四、每處樓地板面積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但逾 二百平方公尺部分不計入通用化設計空間。 五、複合式建築物之通用化設計之交誼室應設置於 集合住宅用途樓層,或集合住宅之上、下之樓 層,且該上、下樓層不得有非集合住宅之用途。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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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具雨水貯集功能之綠能設施,其設置應符合 下列各款 規定: 二、供綠化設施使用者,應栽種灌木,其覆土深度應符合建
三、五層樓以下建築物屋頂、屋頂突出物或露台設置太 陽光電發電設施或綠化設施面積合計達法定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設置兼具雨水貯集功能之綠能設施。(第十條): 第一項具雨水貯集功能之綠能設施,其設置應符合 下列各款 規定: 二、供綠化設施使用者,應栽種灌木,其覆土深度應符合建 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載重及結構安全並應檢附 相關簽證文件。 三、面積不得大於法定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且水平投影面積 不得大於三十平方公尺。 四、應設置於地面層,且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並以一 層樓為限。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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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有建築物於室內挑空上方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第十一條):
二、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在室內挑空範圍以內,該投影 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五分 之一。 三、挑空不得設置側牆或封閉。 四、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佔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 影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太陽光電板應採透光設計。 六、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之挑空範圍不計入建築物有效 採光面積檢討。 五、需提預審範圍(第十四條): 四、一宗建築基地十五戶透天厝以上者。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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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業務座談會 建管處宣導事項: 一、第六課(變使及室裝(南高雄)): 1.室內裝修之新設用電設備。
2.安全梯門檻規定。高低差大於3cm視為門檻。 二、第八課(無障礙(謝課長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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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提案一: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等必要設施執行疑義。
決議:建管處召集相關局處召開會議討論訂出驗收執行或建照申請時之圖說繪製標準:消防送水口、立式自來水水表、進排煙口墩座及經申請核准之其他設施。目前先宣導建築師以上設施高度不要超過120c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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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提案三: 公會提案四: 計畫道路與現有巷道交叉需截角嗎?
決議:本案所謂依法令公告之道路是指依都市計畫法公告之都市計畫道路,及依公路法公告之公路才要截角。尚不包括現有巷道。 公會提案四: 技術規則第79條之2 有關遮煙性能之認定 及執行疑義,提請討論。 C.D.E.F.G.H具遮煙性能;A.B即可不具遮煙性能,唯空間名稱應標示梯廳兼昇降機間。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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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原則,若緊急昇降機或特別安全梯之情形,因其均設置排煙室,且排煙室亦需設置自然排煙窗或機械排煙設備,如圖A。
如圖B在排煙室內之安全梯是否仍需設置遮煙性能之防火門? 決議:如A與B圖例,發文營建署函示。 圖A 圖B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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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提案五: 有關停車車道線施做問題,及竣工驗收執行方式,續提請討論。 決議:請照或竣工圖面仍應 以虛線標示以利法規之檢討,
而驗收時現地之繪製標準待 三課課務會議決定之。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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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提案六: 請建管處協助確認本市前鎮區境內氣象法規「限制建築地區」查詢範圍及區域。 決議:建管處將繪製圖說會氣象局確認後公告之。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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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提案七: 1.請承辦人員,如對於圖面或文件有稍微修改,請能在圖面上註明就可上簽,待簽准後一次清圖。避免浪費人力、物力,這是力行環保之一方法。 建管處表示目前即已採行圖上手改蓋章之方式。 2.建築線申請還是很慢,申請中又常產生很多複雜支節之事,請處長對此部份能關切建築線申請緩慢,只有一、二課加快還是無法達到效果。 吳課長表示簽准後將於6/1起,建築線7天,現有巷道30天。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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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提案八: 有關於陽台落地窗是否需施作10cm門檻或室內外需做高差疑義,提請討論。
決議:陽台設計原則僅保留 建管座談會中決議事項中第一款之規定;室內外比例須室內淨深至少兩公尺以上且不得小於陽台深度。至於第二及第三款20公分以上翼牆與門檻或高差之規定予以取消。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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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提案九: 有關高雄市雨遮設置位置及範圍疑義之討論,依據高市工務建字第0990043540號函之圖例說明,關於裝飾板設置位置之檢討方式。
決議:有關裝飾板之設置僅規定其高度為“從樑上緣或樓版上緣起算在40公分以下”,並無最低點應高於樑上緣或樓版上緣之規定。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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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提案十: A1戶至A17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與A18戶至A32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之未防火區劃,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規定 。 決議:請公會提建築諮詢小組重新討論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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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份法規研究委員會支出明細表 項次 項 目 預算數 本月份 支出數 截至本月份 備註 一 會議費 120,000
項 目 預算數 本月份 支出數 截至本月份 備註 一 會議費 120,000 5,910 26,503 含委員出席會議車馬費、差旅費等 二 研究費 40,000 專案研究費(高雄市綠建築計畫案) 三 研討費 50,000 13,300 建築法令研討費(建管業務座談會) 四 資料搜集費 100,000 法令彙編及法規資料搜集與上網、影印(編輯建管法規彙編及建管錯誤態樣..等書籍) 五 專案計畫費 16,220 建築師簽證協檢及室內裝修審查業務配合 六 其他 1,529 2,169 合計 400,000 7,439 58,19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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