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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考前講座 專業科目:保險法規、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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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產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考前講座 專業科目:保險法規、保險實務
We Care Your Dreams 保護您的夢想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 2008/11 修訂

2 考試科目剖析 科 目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保險法規 保險實務 考試時間 60分鐘 50分鐘 80分鐘 考試題型 單選100題
科 目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保險法規 保險實務 考試時間 60分鐘 50分鐘 80分鐘 考試題型 單選100題 單選50 題 及格分數 70分 (可保留5年) 1.二科合計140分以上 2.任一科不低於60分 參考書籍: Ø財產保險業務員基本教育訓練教材(95/10修改五版) Ø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題庫(96/06修改)

3 考題剖析(單選1,734題) 考試科目 考題內容 分數 考題數 題庫數 保險理論 財產保險理論 50分 25題 331題 財產保險法規
376題 保險實務 火 災 保 險 18分 18題 178題 汽 車 保 險 44分 44題 302題 運 輸 保 險 6分 6題 123題 工 程 保 險 5分 5題 92題 傷 害 保 險 9分 9題 79題 責任、信用、保證、及其他財產保險 163題 健 康 保 險 151題

4 保險法規 財產保險理論 & 財產保險法規

5 危險及危險管理 危險的基本概念 Ø定義: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 Ø種類:純損危險、投機性危險 Ø危險因素:實質性、道德性、怠忽性危險因素
危險管理措施 Ø危險控制型:降低或控制損失之頻率與幅度 避免危險、損失預防、損失抑制、非保險轉嫁 Ø危險理財型:損失自留、保險轉嫁

6 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 Ø損失頻率= 理賠次數 / 保險單位數 Ø損失幅度= 損失總額 / 理賠次數 損失幅度(大) 保險轉嫁 損失自留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避免危險 非保險轉嫁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頻率(小) 損失頻率(大) 損失自留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自留 保險轉嫁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幅度(小)

7 財產保險基本原則-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 保險利益原則-需為適法的、財產上的、確定的利益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評估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 險發生後亦同…… 保險利益原則-需為適法的、財產上的、確定的利益 Ø保險利益發生原因: 1.基於財產權 基於有效契約 2.基於法律賠償責任 4.基於期待利益 Ø何時需具備保險利益:損失發生時

8 財產保險基本原則-2 損害補償原則 & 代位求償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因果關係)
甲車(投保車體險)遭乙車追撞,乙賠償甲1萬元,甲接受後又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於賠付甲後,向乙代位求償1 萬元,乙聲明異議,保險公司轉要求甲返還1萬元(不當得利) Ø甲僅能因遭受損害而獲得補償,不能因此而獲得不當得利。 Ø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向乙行使代位求償權。 主力近因原則-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因果關係) 甲車投保乙式車體險,於颱風期間將車停放於高架橋上,遭墬落之招牌擊損,可否請求保險公司理賠? Ø不可以;因主力近因為颱風,需加保颱風洪水險才可理賠。

9 保險的定義(保險法第一條) 保險: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 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
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1.當事人:要保人(交付保費) & 保險人(賠償責任) 2.關係人:被保險人(損害客體) & 受益人(求償主體) 3.輔助人:經紀人 & 代理人 & 公證人 & 業務員 Ø保險是一種?-- (1)契約(2)行為(3)賠償(4)事故 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屬代理及普通代理(代理2家以上) Ø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業務員管理規則

10 影響保險契約效力的情形 無效:自始、當然無效 終止:自終止後不生效力(退保) 撤銷:溯及不生效力(需有法定原因)
解除:溯及不生效力(契約約定原因) Ø除斥期間:契約解除權消滅期間(保險法64條Ⅲ) 1.自知悉有解除之原因起 - 1個月 2.自契約訂定起 - 2年(壽險自殺條款)

11 保險金額相關問題 保險價額:保險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應扣除折舊) 保險金額: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負擔賠償的最高責任限額
Ø超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多繳保費無實質效益 Ø不足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比例折賠 Ø足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最適當 定值保險:投保時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並依此約定 價值為基準計算賠償,例如汽車保險。 不定值保險:投保時未約定價值,須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 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例如火災保險。

12 危險通知 & 危險增加通知 危險通知義務- Ø保險法第58條:知悉後5日內通知。 Ø海商法第149條:知悉危險發生後,應即時通知保險人。
Ø海商法第151條:自收貨後1個月內不為危險通知,視為 無損害。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Ø危險增加係因被保險人所致者:應事先通知。 Ø危險增加非因被保險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 例1:家住1樓之住宅,將前方改為小吃店,後方當住家。 例2:家住在3樓之住宅,因1樓住戶將前方改為小吃店,後方當住家。

13 火災保險 請參考附件火災保險相關數字彙整資料 火災的要件: 1.實質的燃燒(燃燒、灼熱、火焰) 2.火力超出一定範圍(惡意之火:地毯上的火)
3.意外與不可抗力原因

14 火災保險承保範圍 住宅火險 商業火險 火災 閃電、雷擊 爆炸 航空器墜落 機動車輛碰撞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救護費用 爆炸引起的火災
商業火險承保範圍 不包括單純的爆炸 (如瓦斯氣爆)

15 火災保險保險標的 住宅火險 商業火險 有形標的: Ø不動產: 建築物、裝修 Ø動產: 建築物內動產 Ø不動產:建築物、營業裝修
Ø動產: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無形標的: Ø利益:營業中斷 Ø責任:第三人責任 Ø住宅火險自動涵蓋動產,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額之30%,最高限50萬。 Ø住宅火險保障內容包括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額:(1)每一個人體傷 25萬(2)每一個人死亡50萬(3)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500萬(4)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最高50萬(5)保險期間最高1,000萬。 Ø第三人責任險自負額:每一事故體傷2,000元∕每一事故財損1萬元。

16 火災保險保險費 火災保險基本費率訂定基礎,主要依據建築物: 1.使用性質:住宅、宿舍(住火);工廠、商店…(商火)
2.建築等級:特一、特二、頭等、二等、三等(共五級) 高樓加費:被保險建築物總樓層數 1. 15~24層(或50公尺以上):加費10% 2. 25層以上(或90公尺以上):加費15% 巨大保額: 1.同一法人之火險財產保額50億以上 2.同一法人單一保險標的地址之火險財產保額30億以上。

17 火災保險附加險 1.地震險 7.第三人責任險 2.颱風及洪水險 8.機動車輛碰撞險 3.爆炸險 9.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1.地震險 第三人責任險 2.颱風及洪水險 機動車輛碰撞險 3.爆炸險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4.水漬險 恐怖主義險 5.竊盜險 營業中斷險 6.煙燻險 罷工、暴動、 民眾騷擾及惡意破壞險

18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保險標的: Ø只保建築物,不含動產 Ø建築物全損或鑑定全損才理賠 保險金額:NT$120萬(臨時住宿費用NT$18萬)
承保範圍: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19 火災保險理賠方式 住宅火險 商業火險 不動產: Ø重置成本基礎 Ø60%共保原則 動產: 實際現金價值基礎 不動產、動產: 均採實際現金價值
◎ 實例題注意60%共保原則 不動產、動產: 均採實際現金價值 理賠時應依損失金額扣除: 1.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 2.折舊 3.自負額 保險金額 重置成本 x 60% 住宅火險建築物賠償金額 = 損失金額 x 60%共保原則:住宅火險建築物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額60%以 上即視為足額保險,不適用不足額保險比例賠償之規定。

20 汽車保險 汽車(公路法第二條):指在公路上及市區道路上, 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全險」是「全部理賠」or「全不理賠」? 汽車保險三大主險: Ø 車體損失險(車損險) Ø 竊盜損失險(竊盜險) Ø 第三人責任險(強制險)

21 費率自由化 & 保險費 分三階段、每階段3年、自91.4.1開始實施 保險費=純保費+附加費用率(總量管制)
附加費用率:車損險32.5%、第三人責任險32.5%(原32.7%) 從人因素係數:年齡、性別係數+賠款紀錄係數 年齡、性別係數: 年齡 男性 女性 未滿20歲 1.89 1.70 30~60歲 1.0 0.9 20~25歲 1.74 1.57 60~70歲 1.07 0.96 25~30歲 1.15 1.04 70歲以上

22 汽、機車強制險保障內容 保險金額 (NT$) 最高20萬元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 最高150萬元 每一個人殘廢 定額給付150萬元 每一個死亡
責任基礎:限額無過失責任 保障對象:車禍事故之「受害人」 受 害 人:不包括「單一事故」之駕駛人 單一事故:事故僅涉及一車(非對撞事故) 每人傷害醫療、殘廢、死亡保險金合計以170萬為限。 同一次事故或保險期間內均無最高額之限制。

23 汽、機車強制險理賠範圍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 殘廢給付:分為15等級178項;每人最高150萬
1.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診療費用:全民健保給付之部分負擔 3.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4.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 殘廢給付:分為15等級178項;每人最高150萬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150萬( ) 問題:可否使用「副本收據」請求醫療費用? 可檢附收據副本或影本,但需加蓋醫院戳章並載明「與 正本相符」或「與正本無誤」等字樣。

24 強制險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Ø甲騎機車搶奪婦人皮包,於逃避警方拘捕時,遭大貨車 撞斃,家屬可否請求強制險理賠?
被害人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強制險不予理賠: 1.故意行為。 2.從事犯罪之行為。 請求權人如有數人,其中1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 行為時,應扣除該1人或數人應得部分,而僅就餘額給 付予其他請求權人。

25 強制險得追償事項 Ø汽車交通事故之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公司仍應 先理賠,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酒醉駕車:吐氣(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測值超過標準。 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麻醉藥品…等而駕車者 故意行為所致者。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者。 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無照駕駛、越級駕駛、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26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原因: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肇事逃逸)。 2.事故汽車為未被保險汽車(未投保強制險)。
3.事故汽車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使用之汽車(贓車)。 4.事故汽車為無須投保強制險者(農耕車)。 請求範圍: 限於強制險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但需扣除: 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得賠償之部分。

27 強制險相關特別規定 未投保強制險罰責: 1. 機車:NT$1,500~3,000。 2. 汽車:NT$3,000~15,000。
未投保強制險而肇事罰責: NT$6,000~30,000;扣留牌照。 受益人「直接請求權」。 死亡事故:保額1/2「暫時性保險金」給付。 依強制險規定給付之保險金,如未特別約定時,視為損 害賠償金額(和解金)之一部分。

28 第三人責任險 責任基礎:推定過失責任基礎 承保範圍/保險金額: 1.傷害責任險:強制險理賠不足時 Ø每一個人傷害 Ø每一意外事故傷害
Ø每一個人傷害 Ø每一意外事故傷害 2.財損責任險: Ø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 賠款紀錄係數:分成19等級(-30% ~ +150%) 1.賠款紀錄:依過去所有肇事紀錄推算,並以前一年度 保費之等級調整其保險費。 2.一年無肇事保費-10%、每肇事1次保費+30%。

29 自用車第三人責任險被保險人定義 列名被保險人:車主 附加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3.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範例:甲將汽車借給同事乙使用,乙不慎撞到丙車,保 險公司於賠償丙車後,可否向乙追償? Ø不可以;因乙為附加被保險人。

30 第三人責任險之附加險 乘客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 + 乘客責任險(駕駛人以外 上、下或乘坐被保險汽車之人)/依行照記載人數投保。
旅客責任險:營業用大小客車、支付對價之旅客。 雇主責任險: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被保險人僱用之 駕駛人、隨車服務人員、隨車執行職務人員。 酒償險:保障第三人、保費加收10%(已修改為9%)。 市區汽車客運業責任保險: 保額:每一個人傷害30萬/死亡或殘廢150萬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營業貨車、曳引車(拖車頭)俗 稱「貨物(100~250萬)貨櫃險(30萬)」/保期限額3倍。

31 汽車竊盜險的需求 汽車失竊案件居高不下: Ø汽車零、配件單獨失竊需加保「零件險」才有保障。 平均每天失竊135部車;每10分鐘就有一部車失竊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Ø汽車零、配件單獨失竊需加保「零件險」才有保障。

32 車體竊盜損失險(竊盜險) 承保範圍:強盜、搶奪、竊盜(協尋期間:30天) 理賠:保險金額 - 自負額(10%或20%) - 折舊
賠償金額 = 保險金額 x (1-折舊率) x (1-自負額) 折舊計算方式: Ø1個月內,自用車折舊3%(營業車8%) Ø每增加1個月增加2%,最高25%(營業車30%) Ø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甲的汽車投保了竊盜險,某日甲開車至便利商店外,引擎 未熄火即下車買菸,當他正在結帳時,發現愛車正被人開 走,出門要追已來不及了,竊盜險可否理賠?

33 竊盜險之附加險~零件險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簡稱零件險): 汽車零、配件非與汽車同時失竊(零件單獨失竊)者,除
非加保附加險「零件險」,否則不予理賠。 保費計算: Ø進口車=保險金額 × 0.22%,最低NT$2,000元 Ø國產車=保險金額 × 0.13%,最低NT$1,000元 理賠限額:保險期間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為保費之6倍。 甲的汽車配備雙安全氣囊,某日甲打開車門要開車時, 發現二個安全氣囊被拔走,甲的汽車投保了竊盜險,竊 盜險可否理賠?

34 車體損失險(車體險) 丙式:車輛碰撞、擦撞 乙式:1.碰撞(車碰車+車碰物)、傾覆(傾斜翻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
3.拋擲物或墜落物 甲式:除乙式承保範圍外另包括 1.第三人之非善意行為(不明原因受損) 2.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 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35 自用車車體損失險被保險人定義 列名被保險人:車主 附加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之血親及 三親等內之姻親。
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範例:甲將汽車借給同事乙使用,乙不慎發生保險事故 致甲車受損,保險公司可否主張不予理賠? Ø不可以;保險公司必須先理賠甲車、再向乙追償。

36 車體損失險相關規定 自負額:甲式、乙式:3/5/7仟;丙式:無自負額 理賠範圍:救護費用、拖車費用、修護費用 全損: Ø實際全損:無法修復
Ø推定全損:修理費用>(保額 ﹣折舊)x 3/4 自用小客車基本保險費率表: 項目 甲式 乙式 丙式 自負額 3/5/7仟 基本保費 51,308 28,599 26,268 11,565 保費比例 100% 56% 52% 22%

37 車體損失險之附加險 颱風洪水險 罷工暴動險 Ø承保範圍: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 Ø理賠時無需負擔自負額。
Ø保險費:保險金額 × 0.79%(原費率0.9%) 罷工暴動險 Ø承保範圍: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Ø保險費:保險金額 × 0.17% (原費率0.2%)

38 汽車險短期保險費規定 第三人責任險、車體損失險、車體竊盜損失險及 各種附加條款之短期費率:
Ø1個月或以下者,按全年保險費15%計收,每增加1個 月增加10%,故1~7個月為15%~75%。 Ø1個月以上,每增加1個月增加5%,故8個月以上~12個 月為80%~100%。 Ø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39 運輸保險 賣方倉庫 裝貨港 海上航程(空運) 卸貨港 買方倉庫

40 運輸保險種類 貨物運輸保險: 海運、空運、陸上、郵包、快遞及隨身攜帶行李 船(機)體保險: 船體險、漁船險、航空器機體險 運輸責任保險:
船舶碰撞責任險、船東保護及補償險(P&I)、 運送人責任險

41 貿易條件 & 保險利益 貿易 條件 CIF CIP (C&I) FOB CFR (C&F) FCA 賣方 保險  買方
Ø有I:賣方保險 沒有I:買方保險

42 運輸保險單之性質 航程保險單(Voyage Policy) 保險單之效力僅及於某一段航程,如一般 進出口貨物保險單。
時間保險單(Time Policy) 以一特定時段(如一年)為保險單之效力 期間,如船體保險單。

43 貨物運輸保險損失型態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1.全損(實際全損、推定全損、協議全損) 2.分損 費用(Expenses) 1.損害防止費用 2.施救費用 3.額外費用 (公證費用、理算費用、查勘費用)

44 保險效力之開始與終止 開始:自離開起運地之倉庫或儲存處所 終止: 1.運送至目的地之受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
2.運送至目的地途中之倉庫或儲存處所: (1)正常運送途徑以外之儲存處所 (2)貨物之分送或分配處所 3.自承載之海輪完成卸載滿60天

45 協會貨物條款(英國) Institute Cargo Clauses簡稱I.C.C.條款 舊式條款:1963.1.1
新式條款: 全險I. C. C.(ALL RISKS) 水漬險 I. C. C.(W.A.) 平安險 I. C. C.(F.P.A.) 兵險條款 I. W. C. 罷工暴動條款 S. R. C. C. A條款 I. C. C. (A) B條款 I. C. C. (B) C條款 I. C. C. (C) 罷工暴動條款 I. S .C Ø舊船加費:船齡>10年 Ø小船加費:噸位<1,000噸

46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範圍 以汽車「車體險」做比喻, A條款相當於甲式,B條款相當於乙式, C條款相當於丙式。
2. 碰損、溼損、失竊及其它未 載明除外不保的意外事故 A條款(全險) 1. C條款承保範圍 2. 卸貨時整件貨品之毀損滅失 3.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4. 海浪掃落 5. 海、湖、河水之侵入船艙、貨 櫃 B條款(水漬險) 1. 火災、爆炸、投棄 2. 擱淺、觸礁、沉沒、傾覆 3. 共同海損之犧牲、費用分擔 4. 救助及損害防止費用 C條款(平安險)

47 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名稱 W.A.(W.P.A.):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漬險
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險 J.W.O.B.:「投棄及海浪掃落」條款 T.P.N.D.:「偷竊、未能送達」條款 I.O.P.:「免計百分比」條款(損失不扣自負額) Franchise:「免責責任比率」條款(不扣自負額) Excess:「超過自負額比率」條款(要扣自負額) FCL-FCL:全櫃貨載(CY-CY) FCL-FCL:併櫃貨載(CFS-CFS)

48 理賠時所需文件 1. 索賠通知函 5. 提單正本 2. 保險單正本 6. 事故證明 3. 發票副本 7. 公證報告
1. 索賠通知函 提單正本 2. 保險單正本 事故證明 3. 發票副本 公證報告 4. 裝箱單副本 其他理賠相關文件 Ø貨物如為全損時,應提供全份之保險單正本 及提單正本。

49 漁船保險(漁船船體保險) 承保內容:全損、附加施救費用 航行區域:需受一定地區之限制 投保方式: Ø 保險同業共保
Ø 船東以合作社方式共保 (例如台灣省漁業合作社) 建造期間:可投保漁船船體建造保險 漁船噸位: 1. 20噸以下 2. 20~1,000噸 3. 1,000噸以上

50 工程保險 起源:鍋爐保險(國內最早:營造綜合保險) 特性:1.保險期間長 2.危險性高 3.專業技術 4.查勘重要 5.無固定費率
Ø台灣平均每年有3.5次颱風侵襲 Ø台灣平均每年有感地震約200次

51 工程保險種類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綜合保險 機械類工程險 工程保證保險 Ø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Ø鍋爐保險 Ø機械保險 Ø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Ø工程押標金保證保險 Ø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Ø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Ø工程保留款保證保險 Ø工程支付款保證保險 Ø工程保固保證保險 Ø營造綜合險業務約佔工程險 總量之50~55% Ø營造及安裝綜合險業務約佔 工程險總量之85% Ø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機械類工程保險約佔工程險總量之40%

52 營造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1.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附加鄰屋龜裂條款)。 3.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保險標的 & 保險金額: 1.工程本體:工程完成時所需之總工程費。 2.臨時工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 3.施工機具設備:新品重置價格。 4.拆除清理費用:依保單之約定。 5.鄰近財物:依保單之約定。

53 營造綜合保險 vs. 安裝工程保險 項 目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保險 保險標的物 主要為土木、建築等工程 主要為機器設備安裝工程 保險效力
項 目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保險 保險標的物 主要為土木、建築等工程 主要為機器設備安裝工程 保險效力 終止時間 工程啟用、接管、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並以其中先屆期者為準。 同左列規定並受下列約束: 1.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最 長以30日為限)。 2.舊機器不可投保試車。 因材料或器材瑕疵所致之損失 工程本體不理賠,但如因左列原因導致工程其他無缺陷部分之毀損,仍需理賠。 均不理賠,除非加費投保。 保險期間 自始日零時起 至終日零時止 自始日中午12時起 至終日中午12時止

54 傷害保險 定義:(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 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Ø外來性:需為外來不可抗力所造成。 Ø突發性:需為突發事故,非延續性或累積性事故。 Ø不可預料性:事故發生非被保險人可預期。 相關規定同壽險「意外險」。

55 健康保險 定義:(保險法第125條)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
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一般而言造成不良健康事故的原因有疾病及傷害事故,此與保險法對於健康保險之定義有所不同。 Ø疾病:指自契約生效日(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Ø傷害: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產險業僅能經營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業務,且無保證續保附加條款。 其他相關規定同壽險「健康險」。

56 責任保險 定義: (保險法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 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功能:(1)保護肇事者(2)保障受害者(3)保障社會安定 種類:(1)一般責任保險(2)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國內現行商品: 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Ø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Ø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Ø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Ø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Ø產品意外責任保險 Ø專門職業責任保險(醫師、律師、會計師…)

57 責任保險的特性 依據:法律民事賠償責任 限額:以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責任限額 修正:經常依客觀法律環境變動而修正 保險人承擔較長之未了責任
Ø事故發生基礎: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即可索賠。 Ø索賠基礎:除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外,必須於保 險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保險人才負擔賠償責任。 Ø請求權時效:自知悉有請求權起2年/自事故發生起10年

58 保證及信用保險 定義:(保險法第95條之1)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所致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商品種類:
1.員工誠實信用保證保險 2.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 3.限額保證支票信用保險 4.住宅抵押貸款償還保證保險 5.工程契約保證保險

59 其他財產保險 定義:(保險法第96條) 指不屬於火災、海上、陸空、責任及保證等保險 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 保險。
商品種類: 1.現金保險 2.竊盜損失險 3.銀行業綜合保險

60 100% 及格率 ~ 考前:題庫研讀二遍 Ø第一遍瀏覽並標出正確答案 Ø第二遍只看題目及正確答案 應試:第一印象作答
Ø看完題目即憑第一印象作答 Ø切勿三心二意以免混淆思緒

61 測驗成績公佈 產險公會網站: 測驗日期後10日放榜, 可自行上產險公會網站查詢成績
成績通知: 測驗日期後25日,透過通知公佈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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