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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课件仅是理论探讨,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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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友情提示:课件仅是理论探讨,不作为执法依据。
税会主要差异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 庞 军 经济师 注册税务师

2 税会主要差异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总体介绍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具体填报

3 税会主要差异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 一、纳税调整明细附表总体介绍

4 (一)表格架构:15=1+12+2 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附表关系 投资收益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4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5 捐赠支出 纳税调整
未按权责发生制收入 投资收益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4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5 捐赠支出 职工薪酬 广告宣传费 视同销售 房地产特定业务 纳税调整 明细表15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4 政策性搬迁 特殊行业准备金 企业重组 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4 资产折旧摊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5 税会主要差异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 二、纳税调整明细附表具体填报

6 汇总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其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转入主表15、16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会主要差异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 (一)A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汇总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其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转入主表15、16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表中15项项目要求根据相应附表填报,其他直接在本表填报。

7 1.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Add Youritle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纳税调减) 《条例》56条 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8 会 税 《条例》56条 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 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Add Youritle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纳税调增)。 《条例》56条 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9 《条例》56条 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3.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3. 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Add Youritle 《条例》56条 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0 税 4.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条例》第26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条例》第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在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8)136号: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 财税[2011]70号:符合三条件的县以上财政资金收入

11 会 4.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2 商业折扣 税 会 5. 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会计准则14号: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13 税 会 销售折让和退回 5. 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准则14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货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14 税 会 6. 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 国税函(2009)202号: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条例》43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国税函(2009)202号: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取得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论是哪个部门发生的,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部分企业出于会计核算可理解性原则的要求,将专设的销售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放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将其余的业务招待费放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对企业会计损益和所得税没有产生影响。

15 7.第18行“利息支出”: 7. 第18行“利息支出” 《条例》38条: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费用化支出调整

16 7.第18行“利息支出”: 税收具体规定 1、财税[2008]121号; 2、国税函[2009]312号; 3、国税函[2009]777号。

17 8.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19 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0行“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1行“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18 税 8.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条例》121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 9 . 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0 9 . 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会计规定: (1)与“长期应收款”相关的“未实现融资收 益”,确认的“财务费用”,类似利息收入,税法不确认。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融资租出固定资产等。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税法不确认此收入,纳税调减】 (2)与“长期应付款”相关的“未实现融资费 用”,确认的“财务费用”,类似利息支出,税法不确认。如分期付款购入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 借:财务费用 【税法不确认此费用,纳税调增】 贷:未实现融资费用

21 10. 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财税(2009)29号:1.保险企业:财险企业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险企业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向经纪人、代办商实际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20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22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11. 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3 税 11. 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 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
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企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企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24 会 11. 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 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5 12.第28行“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金额。 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2、会计:总部费用中涉及境外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境外所得相关费用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差异【纳税调增】 3、A108010境外所得调减原因:因为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境内、外所得计税方式不同,必须严格分开境内外所得

26 13.第41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 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 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 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 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 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27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14. 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 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8 14. 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9 会 会计规定可以计提 (1)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准备 会计确认,税法不确认,纳税调增。 (2)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
14. 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 会计规定可以计提 (1)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准备 会计确认,税法不确认,纳税调增。 (2)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 借:XX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确认,税法不确认,纳税调减。

30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新增明细附表 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主要解决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基数问题。

31 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第1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本行为第2至1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同时填入调整附表第2行第2列;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同时填入调整附表第2行第3列。

32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2、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12至2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同时填入调整附表第13行第2列;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同时将其绝对值填入调整附表第13行第4列。

33 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21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2行第1列减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第2列为正,填入调整明细39行第3列,为负填入第4列。 第22行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4行第1列减去第25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第26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8行第1列减去第29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34 税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视同销售—范围确定
(1)《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2)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5 税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视同销售—范围确定
(3)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6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视同销售—范围确定 (4)不填写此表的两种例外情况: 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公告2013年第11号:政策性搬迁涉及土地、资产置换,属于资产所有权属已转移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但税法不视销售,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不填写此表! 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37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视同销售—金额确定 国税函[2008]828号: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号,曾引用该条作了解释“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目前148号文已作废,对外购商品的处理,在本表填报说明中第5行“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明确“企业外购资产或劳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38 税 基本:按照公允价值分别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例外:符合条件的购入资产或劳务、企业重组、房地产开发安置回迁户等)
(二)A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视同销售—金额确定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基本:按照公允价值分别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例外:符合条件的购入资产或劳务、企业重组、房地产开发安置回迁户等)

39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视同销售—注意几点 1.适用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会计未核算确认收入、成本(或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填报调整,若会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 视同销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本表,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税收金额的负数填报在纳税调整金额。(设置考虑:反映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调整方向)注意,视同销售成本是指计税基础非资产帐面价值,比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时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以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作为判断依据

40 税 第9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A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 国税发〔2009〕31号第8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郊区,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第9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第12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41 会 贷:预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完工产品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A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 1、未完工产品预售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完工产品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2 基本按销售未完工产品进行反向填报,消除重复计算问题。
(二)A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 基本按销售未完工产品进行反向填报,消除重复计算问题。 符合税收结转条件,会计未结转的,应予以调整,待会计确认收入后,再予以反向调整,分析填报 计算逻辑:22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纳税调整额)-26行(结转完工产品纳税调整额),需会计上做确认处理,才可以进行减项的填报。计算结果正数填入上级明细表39行第3列,负数填入相应第4列

43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新增明细附表 (时间性差异)

44 税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分得的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5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租金收入 1.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若先付租金,先调增后调减;若后付租金,先调减后调增)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若选择,无差异)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46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租金收入 会税差异:会计收入确认时间点:按权责发生制 合同类型 会计确认收入 税法确认收入 差异 先付租金 权责发生制 无差异 收款时间 先调增后调减 后付租金 先调减后调增 备注:

47 注意:收入时间性差异,在本行调整;同时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在上级明细表22行调整
(三)A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 注意:收入时间性差异,在本行调整;同时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在上级明细表22行调整

48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条例》第23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三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49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18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比税收规定多一条标准: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25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50 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A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三)A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等(注意:不征税收入时,不得扣除) 贷:累计折旧 收到资产相关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调增) 分配政府补助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调减)

52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有差异)(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无差异)。 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调增) 或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注意:不征税收入时,不得扣除)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调减)

53 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实质:会计与税法之间是时间性差异。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环节 资产补助
会 税 差 异 《大前提:政府补助收入税法作为征税收入时税会比较》 环节 资产补助 未来费用补助 已发生费用补助 收到 会:递延收益 会:营业外收入 税:确认收入 纳税调增 税:确认相应收入 分配 税:不确认收入 纳税调减 实质:会计与税法之间是时间性差异。

54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总结:政府补助收入

55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56 初始投资(未设置,存在差异的已在调整主表设置) 持有收益(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本表不调整) 处置收益(税收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调整)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1、行次设置: 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按照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填报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列次设置: 初始投资(未设置,存在差异的已在调整主表设置) 持有收益(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本表不调整) 处置收益(税收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调整) 填报

57 会 税 以长期股权为例—初始取得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合并取得: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最终控制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企业合并有关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企业合并有关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非合并取得: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基本无差异)。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存在差异,在以后资产处置时进行调整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8 【企业合并】中会计与税法处理对照表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以长期股权为例—初始取得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中税会差异
会计控股合并 税法股权收购处理 同一控制 非同一控制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货币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 1、确认损益 (会税差异) 5、不确认损益 发行权益证券不确认损益 2、不确认损益,计税基础为权益证券公允价 6、不确认损益 非货币资产交换确认损益 3、确认损益 7、不确认损益 4、不确认损益,计税基础为投资方原资产计税基础。 8、不确认损益 会税差异:取得环节都不在本表中调整。1种填写视同销售收入表; 7种填写重组调整表。除1、7外不存在会税差异。

59 会 税 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成本法核算:1.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2.被投资方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基本无差异) 《条例》71条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条例》17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放取得的收入。 除特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0 会 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权益法核算: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1)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支出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 营业外收入(差额)(有差异,调整主表第5行调整) 2. 被投资所有者权益变化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减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差异,↓,税收尚未确认收入) 若亏损,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向调整。 3.决定分配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差异,↑,税收确认收入)

61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以长期股权为例—处置 《条例》71条: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较特殊,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62 税收确认有收益的,主要差异是计税基础和会计帐面价值的差异,要调整。分别按会计和税收口径计算所得,再计算差异额进行调增或调减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以长期股权为例—总结 初始投资:差异不在本表调整。 持有收益:不免税的且权益法核算的,要调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会计确认损益,税收不确认,需要纳税调增或调减;被投资方宣布发放股利时,会计不确认收益,税收要确认收益,需要纳税调增(免税除外)。 处置收益:税收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调整 税收确认有收益的,主要差异是计税基础和会计帐面价值的差异,要调整。分别按会计和税收口径计算所得,再计算差异额进行调增或调减

63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税差异表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比较项目 按取得、持有和处置三个环分析会税差异
初始计量 1、会计: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不含交易费用) 税法:计税基础=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差异在调整主表第6行调整 后续计量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确认计入账面价值,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异在调整主表第7行调整 收到现金股利\利息,会计与税法相同,无差异。 3、股票股利会计不作收入,税法须作收入。 持有收益的差异在本表第1行调整。 处 置 4、出售时,会计按账面价值结转,税法按计税基础结转。处置所得的差异在本表第1行调整。

64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税差异表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比较项目
会计按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三个环节 计量 会计: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交易费用,税法计税基础相同 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计入“资本公积-其它”,不确认所得和损失,税法计税基础不变 1、会计期末可能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调整主表第32行纳税调增。 收股息\利息,会计与税法相同,但税法上股息符合条件可免税 处 置 2、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其它”转入“投资收益”,税法按计税基础结转。处置所得的差异在本表第2行调整。

65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持有至到期投资"会税差异表 3、持有至到期投资 计量
会计: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交易费用,税法计税基础相同 后续计量 分期付息:会计期末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税法亦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会税确认收入有金额差异,税法计税基础不可调!差异在本表第3行调整 分期付息:会计期末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税法亦可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会税无差异【条例释义适用指南】▲税法计税基础可调!无差异。 1、一次还本付息,会计每期确认收入,税法按合同约定付款日确认。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表第3行调整 2、会计期末可能计提减值准备,税前不可扣除。计税基础不变。差异在调整主表第3行纳税调增。 3、转化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按公允价值转,计税基础不变。差异在本表第3行调整(持有收益差异) 处置 4、会计按账面价值结转,税法按计税基础结转。两者差异应调整。处置所得的差异在本表第3行调整。

66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投资收益总体情况

67 (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68 税 (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三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三)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其发生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69 会 (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不征税收入,调增)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不征税收入,调减)

70 (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3个纳税调整列次: 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纳税调减 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 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纳税调增 用支出金额和费用化支出金额两列进行展现,支出金额(含资本化支出)用于计算资金的结余情况,费用化支出金额用于纳税调整。 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纳税调增 注意:政策规定5年(60个月)内未。。。。,所以在表格设计时均放开予以填列,但第1行第14列,若结余金额-上缴财政金额存余额应调整处理,例如,申报年度为2014年度,则第1行前5年度2009年,按最迟取得时间 算,已满5年(60个月)。

71 (将旧表相关项目归并设置) (六)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将旧表相关项目归并设置)

72 (六)A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工资薪金支出 1、《条例》34条: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会计是计提,时间性差异) 2、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五个原则。其中要注意:没有扣个税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 国有性质企业工资(政府部门的限定数额)(差异) 3、总局公告2012年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等待期后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税收不得税前扣除;行权时,根据公允价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计算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差异,先调增后调减) 4、公告2012年15号: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 5、总局公告2011年28号: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不得税前扣除。

73 会 (六)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工资薪金支出 1、计提时:(差异,税收实际发放) 借:生产成本 (生产工人的职工薪
制造费用(销售、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3、完成等待期内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差异)

74 (六)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主要差异分析:
工资薪金支出 主要差异分析: 1、时间性差异:会计计提入成本费用;税收实际发放时确认支出。如果计提数在汇算期内已实际发放的,可以不调整该项差异 2、税收规定没有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 3、国企在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内扣除。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税会税差异 (1)等待期管理费用,会计确认,税法不确认。【调增】 借:管理费用 【税法调增】 贷:资本公积(其它) (2)职工行权时,会计不确认费用,税法确认。【调减】 借:银行存款【收到款项】 资本公积 (税法调减) 贷: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 (六)A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其他调整项目 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特殊,结转扣除)、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全体员工 5%)、其他职工薪酬(如辞退福利等) 差异:税收比例限额扣除(比例、特殊条件,如工会经费)

76 税 限额扣除、无限结转 《条例》42条:发生的2.5%;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关村等试点地区,绵阳先行试点政策)财税〔2014〕59号
(六)A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职工教育经费 限额扣除、无限结转 《条例》42条:发生的2.5%;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关村等试点地区,绵阳先行试点政策)财税〔2014〕59号 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的,(软件生产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财税[2012]27号、财税〔2009〕65号 在表格设计时,分两行处理,根据核算情况填报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发电成本税前扣除。

77 税会差异:除了税法规定全额扣除以外,比例扣除的和计提数大于支出数的一般要纳税调整,同时注意年度间结转。(税务机关要进行台账管理)
(六)A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职工教育经费 会计规定及主要差异 会计规定:执行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再是先计提后使用,是据实列支。如果有计提的,注意税收金额填报实际支出数+第3列合计数(不是第1列+第3列合计数)和税收限额的孰小值。 税会差异:除了税法规定全额扣除以外,比例扣除的和计提数大于支出数的一般要纳税调整,同时注意年度间结转。(税务机关要进行台账管理)

78 1.《条例》41条 扣除比例:工薪总额2%以内据实扣除 2.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和2011年第30号 扣除凭据:
(六)A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工会经费 一、税收规定: 1.《条例》41条 扣除比例:工薪总额2%以内据实扣除 2.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和2011年第30号 扣除凭据: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务机关代收) 二、会计规定:一般据实列支,也有先计提后拨缴。如果有计提的,注意税收金额填报实际支出数(非第1列帐载金额)和税收限额的孰小值。 三、税会差异:计提没交或上交没有合法凭证以及超限额拨缴就存在纳税调整。

79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以及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A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以及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税收规定: 《条例》35条 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全体职工) 二、会计规定:一般先计提后上缴。注意税收金额填报实际上缴数(非第1列帐载金额)和税收限额的孰小值。 三、税会差异:计提数大于上交数或上交超过比例或范围等就存在纳税调整。注意: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法不可扣除!

80 (基本和原表一致) (七)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基本和原表一致)

81 (七)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条例》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2)48号: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2 (八)A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83 (八)A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条例》53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条例》51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税(2009)124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捐赠支出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资格、捐赠票据 价值确认

84 (八)A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具体填报: 、受赠单位:填报接受捐赠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 、符合税法规定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反映。 、若存在调整事项,应填报所有捐赠支出情况,否则无法进行纳税调整。 、本表为开放式表格,可填报行次19行,在进行信息化需求时应关注下。(在纳税调整表中,类似本表模式的还有: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85 (九)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86 (九)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列次设置10列,参与纳税调整计算为4列,还设置了原值(计税基础)、累计金额、2014新政加速折旧及纳税调整原因数据列。 、行次设置:按税收关于折旧、摊销分类进行设置。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六类。 、兼具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事项。(加速折旧)

87 (九)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固定资产 1、计提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按成本初始计量,填报第1列,基本无差异,融资租赁购入,存在支付额与现值间的差异)-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存在差异) 3、折旧方法:合理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一般:非直线法时,存在差异) 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29号公告: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折旧年限: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10、5、4、3) 特殊规定:缩短折旧年限(2年,60%) 3、折旧方法:一般:直线法;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不得计提折旧的资产(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加速折旧

88 税 固定资产 (九)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条例》58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89 (九)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发票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未取得发票预缴VS汇缴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90 会 税 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存在差异) 2、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10、3年)
(九)A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生产性生物资产 1、计提原值:帐面原值(按成本初始计量)-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存在差异) 3、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 2、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10、3年) 3、折旧方法:直线法

91 会 税 2、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特殊规定:投资或受让的,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 3、计算方法:直线法
(九)A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无形资产 1、计提原值:成本-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3、折旧方法: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土地使用权:会计,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税务,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1、摊销:计税基础 2、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特殊规定:投资或受让的,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 3、计算方法:直线法 注意:税法不得计算摊销:自行开发已扣除、自创商誉、无关的资产、其他

92 (九)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5、开办费:可以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可以按有关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具有不确定性,会计核算无须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但要求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入各期会计损益。

93 《企业所得税法》3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九)A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3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98条: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税发(2009)81号:明确了加速折旧计算公式及报备资料等。 ★总局公告2014年64号加速折旧新政---需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94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新格式)
(九)A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加速折旧-管理要求 加速折旧作为税收优惠按事后备案进行管理:需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新格式)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6.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总局公告2014年64号要求:企业: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同时留存资料、建立台账,核算差异;税务:汇算时重点审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95 A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2014年加速折旧新政策的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填入上级附表A105080。

96 填报说明修订 (二)列次填报 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A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填报说明修订 (二)列次填报 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修订:“除第17列外”改为“除第17列和第19列是会计口径的数据外”。

97 A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1.本表适用于享受2014年加速折旧新政策的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填入上级附表A105080。 2.注意填报口径(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数据的需要) 一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98 财税(2014)75和2014年第64号公告 2014加速折旧新政要点 优惠范围: 1.一次扣除:
A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014加速折旧新政要点 财税(2014)75和2014年第64号公告 优惠方式两类:一是不低于60%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二是一次扣除 优惠范围: 1.一次扣除: 一是新购专用研发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含六大行业小微企业共用仪器设备)。 二是持有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原值或折余价值。 2.不低于60%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 一是新购专用研发仪器设备,单价超过100万元(含六大行业小微企业共用仪器设备)。 二是六大行业新购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注:六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④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⑤仪器仪表制造业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9 财税(2014)75和2014年第64号公告 2014加速折旧新政要点 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所有行业:固定资产:单价5000以下 所有行业:专门研发设备、仪器 单价100万元以下 一次性扣除 行业、小微、类别、价值 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 研发共用设备、仪器,单价100万元以下 六大行业固定资产 缩短年限法 加速 折旧 所有行业:专门研发设备、仪器 单价超过100万元 年数总和法或 双倍余额递减法 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 研发共用设备、仪器,单价超过100万元

100 A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1、税会处理问题:申报表填报说明、总局答记者问,明确,即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在申报表填报上,存在先调减,再调增。 2、新购进固定资产:时间:发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 范围:货币购进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新购进全新的+新购进已使用过的

101 A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3、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1)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2)共用设备、仪器的折旧不能加计扣除。 4、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写。(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生产研发共用设备、仪器,单价超过100万元,也在此行填写)

102 汇算明细表和预缴统计表的比较 上图是汇算明细表,下图是预缴时报送的统计表。区别是汇算明细表列次更完整,按五类固定资产分别统计,而预缴用的仅分为房屋建筑物和其他分别统计。

103 (十)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财税〔2009〕57号和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04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税〔2009〕57号和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资产损失会计、税法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05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条例》32条 企业所得税法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检出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财税〔2009〕57号、2011年第25号公告 公告2014年第3号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作为正常损失,清单申报。 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作为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全部专项申报。

106 (十一)A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以后年度确认时也填报本表,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不涉及其他列举重组类型不填报)

107 (十二)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
政策性搬迁清算表 搬迁过程中差异,本表不调整。(一般无差异)

108 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专项应付款
(十二)A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搬迁过程中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搬迁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净调整额为0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正常无差异(资产处置盘盈时存在差异)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专项应付款

109 税 会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十二)A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搬迁完成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注意: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 40号公告: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专项应付款存在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110 (十三)A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 特殊行业准备金VS资产减值准备金

111 (十三)A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税收规定: 财税[2012]25号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税前扣除。

112 (十三)A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口径(省局在2013年汇算中明确口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享受金融企业(机构)有关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等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等税收规范性文件已将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企业(机构)并列的精神,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可将小额贷款公司等同于金融企业(机构),即可享受相关准备金扣除等待遇。 税务机关将小额贷款公司等同金融企业(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意味着将其认定为金融企业(机构),也不意味着在其他税种上也等同处理,当有权部门明确界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机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待遇时税务机关应按要求执行。

113 (十三)A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税收规定: 财税[2012]25号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税前扣除。

114 税收规定: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十三)A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税收规定: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115 简单区分:不允许税前扣除VS特例允许税前扣除。 变化:
(十三)A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设置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简单区分:不允许税前扣除VS特例允许税前扣除。 变化: 1、旧表中的贷款损失准备,在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中调整 2、增加理赔费用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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