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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組報告 - 不要打我媽 : 家暴﹑兒虐﹑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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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四組報告 - 不要打我媽 : 家暴﹑兒虐﹑性侵害
- 第四組報告 - 不要打我媽 : 家暴﹑兒虐﹑性侵害 組長:林書愷 組員:周沺錳 , 林泰宇 , 吳婕儒 , 黃安汶 , 陳柏廷 , 李佩庭

2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英文:Domestic violence)
簡稱家暴,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行為,往往由於現實之親屬關係與利益的約束而出現一定程度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的侵害行為可包括了實際攻擊、傷害、虐待等直接實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脅家庭成員。其涉及的成員可以指:配偶、前配偶、雙親、子女和繼親帶來的孩子、有血緣關係家人、同居伴侶、殘疾者與照顧者、情侶關係。

3 概要 1. 經濟的虐待 也有以下這些種類的家庭暴力廣泛存在於家庭中。 不提供或嚴格限制合理遊玩和招待的費用。 不提供或嚴格限制生活費。
胡亂揮霍家庭財產或賭博欠下債務。 惡意破壞家庭財產。 過度把持家庭財產。 限制或妨礙配偶工作。

4 概要 2.身體的虐待 3.性的虐待 逼令家人負擔過量家務。 拒絕進行家務使家人受損。 給家人提供不健康的飲食或者不提供飲食。
以物理上的暴力行為傷害家人身體。 3.性的虐待 強迫伴侶性交或相反在伴侶需索時拒絕。 性交時極其被動甚至拒絕情趣行為。 對伴侶的性器官和性能力的侮辱嘲笑。 以性交權來威脅伴侶

5 概要 4.社會性的虐待 暗示要自殺或自殘,或暗示要傷害或殺死伴侶、兒女、其他親人、朋友及/或寵物。
無故或過度的辱罵、斥責、抱怨、施展語言暴力。 他人面前或者網際網路指責斥罵誣衊家人。 威脅離婚,甚至威脅離婚剝奪伴侶財產。 不忠、出軌,或以此暗示或威脅伴侶。 蔑視家人,斥責其無能,比不上別人。 監視家人的隱私或個人資訊。 嚴格限制家人正常社交。 監視或限制家人行動。 .威脅離家出走。 刻意無視忽略家人。 .惡意欺騙家人。

6 身體上的不法侵害

7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8 施暴方的心理影響分析 通常以毆打伴隨言語攻擊。事後常會以各種理由試圖正當化施虐的原因。在一些個案中,施暴者會形容受虐者有「被虐待狂」,以將其施虐行為合理化。施虐者的性格、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是構成家庭暴力的主因, 其特徵包括: 1.脾氣暴戾,固執凡事愛以暴力解決問題。 2.妒忌心重,凡事干預家庭成員的行為及社交生活。 3.以個人期望、需要及利益為依歸。 4.習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賭博,或患有精神病,令其自 我約束能力減弱。 5.小時候也曾遭遇家暴情形的受害者或是目睹家暴受害者。 6.壓力大。

9 受暴方的心理影響分析 在大多數的家庭暴力中,由於社會價值觀的影響,母親對於家暴的角色大多定位於「沉默的證人」,而使的大多數的家暴案件被發現時,已經算是很嚴重程度的傷害。當兒童在成長過程中,體驗或是目睹暴力的經驗愈多,就愈有可能會毆打父母。也就是說視暴力為解決衝突的合法方式的家庭,就愈有可能處在各種型態的家庭暴力危險中。

10 受暴方的心理影響分析 兒童: 身體發展脆弱而易受傷、出生時體重過輕的嬰兒、發展障礙、遲緩或不健全,會提高兒童受虐的危險性,受虐兒童將來亦可能變成施虐者。除了生理上方面的虐待,還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虐待(如:施暴者會在半夜把孩子叫起來訓話或不讓其睡覺等)、性虐待(如:亂倫)和疏忽(如:不被期待的孩子、疏於照顧導致基本需求不被滿足) 女性(妻子): 被毆打婦女被形容成依賴、低自尊,會有無助感;易出現憂鬱和焦慮的機率是高的。 男性(丈夫): 被毆打男性會覺得失去尊嚴,由於傳統觀念認為男性是強者,因此不少受虐男性不敢求助。 老年人(父母或祖父母): 老年人行動較遲緩、體弱多病、記憶力衰退,容易被家人視為負累而遭受虐待。 兄弟姊妹:一般來說,社會大眾對於手足暴力的接受度較高

11 家庭暴力的迷思 一、常見的迷思 迷思 事實 只有低收入家庭、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而且家庭暴力不會常發生,即使發生也是馬上就和好了,不會變得更嚴重。 錯!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並且家庭暴力並不是偶發行為,會隨著時間而越演越烈,傷害的程度也隨著時間成正比。 家庭暴力的發生,多半是受暴者向施暴者挑釁,導致施暴者忍無可忍而動手打人,不是受暴者故意的,更不是施暴者願意選擇的。 錯!事實上,家庭暴力的本質是權力與控制,施暴者通常認為自己比家中其他的人更有權力,因此可以決定用任何形式(包括暴力)處理及控制行為不符合自己要求的人,也因為如此,他/她的上司(比施暴者權力更大的人)向他/她挑釁,他/她就不敢對上司施暴,以免對自己不利,可見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是經過選擇的,甚至是有意識的行為。 家庭暴力很少發生,即使偶爾發生也不會惡化。 錯!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社會對被害人的不支持,而使被害人沒有勇氣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曾有專家學者估計,婚姻暴力的發生比例可能在17.8∼35%之間,這些數字還不包括兒童虐待與老人虐待的數字。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12 家庭暴力的迷思 錯!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事,何必插手。 錯!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解決,而不是家人分離兩地。 錯!家庭暴力問題往往呈現一個糾結混亂的家庭關係,一段時間的分開,可使置身暴力家庭的人不再掉入舊有的行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問題的根源,並以一種新的認知和有效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忍耐可以改善一個施暴者的暴力行為。 錯!暴力行為不會因為消極的忍耐就好轉,必須了解暴力的本質,雙方都做好自我管理、學習新的行為模式,才能真正改變。 暴力是為了渲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錯!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又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13 對受暴婦女的迷思 受暴婦女的教育程度都很低。 錯!受暴婦女的教育程度從小學到博士都有。 受暴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 錯!許多受暴婦女長期扮演著委屈求全的好妻子好母親的角色,而施虐者仍然我行我素。即使受暴者繼續留在婚姻中,也往往是為了孩子、經濟因素或背負了傳統要求『好女人』是必須維繫整個家庭的責任等等原因,而不得已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絕對不是有被虐待狂。 受暴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錯!由於許多受暴婦女抱持著相當保守的家庭觀,常一味地認為自己必須為整個家庭健全負完全的責任,再加上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或想要離開但施虐者卻揚言對其不利,因此,受暴婦女常常在真正離家前有許多的掙扎。

14 對受暴婦女的迷思 受暴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錯!由於遭受暴力的長期壓迫,使得受暴婦女不得不採取一些看似不太尋常的生存方式,究其原因其實是長期的焦慮、恐懼、緊張造成極度的無助、敏感、依賴等心理症狀,進而產生社會適應不良的行為反應。適當的心理輔導可幫助受暴者重建愉快自主的生活。 受暴婦女往往會再選擇同樣暴力的人作為配偶。 錯!只要受暴婦女成功的走出家庭暴力,他們通常會更審慎地選擇下一個伴侶。

15 相關法令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1)公布:87年6月24日,96年3月28日全案修正,97年1月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1)公布:87年6月24日,96年3月28日全案修正,97年1月 9日、98年4月22日及同年月29日陸續部分修正, 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除第63條之1於105年2 月4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於104年2月6日施行。 (2)民事保護令全面施行:88年6月24日。 (3)立法目的: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4)最重要特色:民事保護令制度。被害人或透過檢察官、警 察局(分局)、派出所、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會局 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約束加害人行為或命令 加害人遵守些務,保障自己及家庭成員的安全。 (5)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16 相關法令 (6)各縣市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中心。(保護專線:113;男性關懷專線:0800-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 ;福利諮 詢專線:1957) (7)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24小時電話專線、被害人緊急救援 、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提供或轉介被害人 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業務、住宅輔導、 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庇護安 置;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 輔導等和家庭暴力防治有關的服務。

17 - 第四組報告 – 兒虐

18 兒虐的定義與類別 台灣家扶基金會對兒童虐待所下的定義: 指父母或受其他看護人持續虐待兒童或持續疏於照 顧,以致於造成兒童有形無形的傷害者。
受虐類別: 1. 忽視 2.性虐待 3.暴力傷害 4. 精神虐待

19 兒虐的類別 忽視 忽視是指父母或法定的負責人蓄意造成該兒童的生活基本需要的缺乏及不提供適當的照顧,包括食物,衣著,居所,衛生,醫療及監督。 許多受虐兒童的死亡直接或間接與忽視有關。忽視最常見的結果是營養不良。 性虐待 通常指成人或年紀較大的青少年,對兒童性虐待。強迫兒童裸露生殖器或觸摸,或對兒童使用情趣用品,或異物插入……等。施虐者可能是兒童熟識的人,家人、親戚的孩子、朋友的家人、保姆、鄰居……等,使兒童會主動防備的陌生人僅佔少數。 可能導致兒童罹患性病,生殖器、祕尿道、直腸遭到細菌感染或撕裂傷。

20 兒虐的類別 暴力傷害 : 以各種物理方法傷害身體而達到虐待的目的,可以是長期多次的傷害或是一次猛爆性的傷害。受害者的身體通常可看到暴力後遺留下來的痕跡,與一般意外傷害不同,因而引起別人的懷疑。 受虐證據: 1.瘀青 2.燒傷 3.骨折 4.腹部創傷 5.頸部外傷

21 兒虐的類別 精神虐待 : 心裡虐待:指的是心智,靈魂,或靈性上的虐待,涉及兒 情緒虐待:則是指對兒童情緒表達的不當反應及其連帶的行
童的道德級任之方面的發展,意指密集重複的不當行為, 以致傷害兒童的心理過程之創造及發展的潛力,如智力, 記憶及認知等等。 情緒虐待:則是指對兒童情緒表達的不當反應及其連帶的行 為,如持續性的口語攻擊,嘲諷或冷漠及拒絕等等行為。

22 如何處理與協助? 1.明確告知受虐者與施虐者姓名、電話、住址與時間。 2.通報者留下連絡電話,方便追查並回覆。 3.對兒虐過程盡量敘述清楚(如聽到哭聲、看到打兒子、身上有傷痕等) 4.報案後打第二通電話,確認社工已前往訪查處理。 5.兒童受虐送醫,要保留醫師診斷、受虐照片等證明。 6.發現施虐者向社工謊稱無兒虐事情,親友應私下向社工反應。 7.抱持「多關心一下可以救一個孩子」的心態,勇於報案。 8.若「113」無法受案或處理,可向轄區警局報案請求協助。

23 相關數據

24 - 第四組報告 – 性侵

25 何謂性侵害 ?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視為性侵害。 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 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 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以及強暴等。

26 性侵害的定義及類別 強制猥褻 性侵害犯罪原則上均屬 「非告訴乃論」: 定義 : 對他人用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來宣洩性及
權力的慾望 強制性交: 1.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當事人意願方式而為性交 2.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3.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強制猥褻 為了滿足性慾,違反他人意願對他人從事親吻、撫摸等肢體 接觸。 性侵害犯罪原則上均屬 「非告訴乃論」: 例外:夫妻間的強制性交。

27 迷思 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 ? 對於「兩相情願」的性關係,那裡算是性侵害呢?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例如:
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圖片、不 斷觸摸女性身體、窺視都算是性侵害。 對於「兩相情願」的性關係,那裡算是性侵害呢? →法律保護任何人享有性的自主權,不因彼此熟識、或家人關 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以及拒絕他人傷 害的權利。

28 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遭到性侵害的女性多半有強烈的性慾,或在不正經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女孩是不會遇到這種事件?
→女性遂然被列為高危險群,但男性、小男孩也無法避免遭受到性侵害。 遭到性侵害的女性多半有強烈的性慾,或在不正經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女孩是不會遇到這種事件? →許多被害人是十二歲以下,且發育還未成熟的女童,這些女童多半不具備性成熟的條件,更遑論具有強烈的性慾。此外,不論在任何家庭長大的子女,都有權利拒絕性侵害。

29 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加害人都是男性? 加害人都是行為異常、精神有問題的人? →雖然多數加害人為男性,但是也有少部份的加害人為女性。
→有些加害人在生活方面就和一般人一樣,反而讓人失去戒心。

30 預防措施 需警界地點、情況: 事後積極處理方法 : 1.高危險地帶(點) 2.居家措施(電梯..)
3.外出安全守則:上街、搭車、單獨開車、國內外出遊、租屋、求職、約會、校園---等 事後積極處理方法 : 1.請永遠記得「第一時間處理」! 2.面對事發的性侵害現場:保持態度冷靜,遵循第一時間。 3.事後報案處理原則:警方、醫院、法院方面。

31 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的主要內容 1.各縣市應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 2.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4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3.明訂責任通報時限為24小時,通報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4.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 5.醫療院所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6.禁止新聞及文書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 7.法院、檢警、醫療單位應由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 8.設陪同陳述人制度 9.對被害人得採法庭外及雙向電視系統訊問方式 10.審判原則不公開 11.加害人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之實施 12.對加害人進行科技設備監控 13.加害人定期向警政登記或報到

32 家暴 , 兒虐 , 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圖

33 參考資料 家庭暴力防治網 http://www.tapdv.tw/
家庭暴力防治網  維基百科 – 家庭暴力 司法院法治教育網  失落天使 PChome健康樂活

34 – 第四組報告結束 –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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