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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0434-2008) 李仁华  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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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0434-2008) 李仁华  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2010年8月

2 防治标准的目的 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理、监测、评估和验收的管理 土流失防治应到什么样的标准。防治标准主要目标是为了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也就是说在不同情况下水土流失达到何种治理要求就可以验收了。 对水土保持方案而言,就制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达到那一个级别。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可以此为依据展开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时作主要的依据。

3 扰动土地整治率 扰动土地整治率:扰动土地整治面积/扰动地表总面积(%)
扰动土地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挖损、占压、堆弃用地,均以垂直投影面积计。扰动土地整治面积,指对扰动土地采取各类整治措施的面积,包括永久建筑物面积。 扰动土地整治面积:水保措施面积(工程、植物)、永久建筑物面积和硬化面积等。 工程建设不扰动的面积是不计算在内的。如水库工程中水域面积、不扰动的水域面积等。

4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水土流失总面积(%)
水土流失面积因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项目建设区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水土流失的面积。 水土流失面积是指整个项目区内(不管是扰动还是未扰动)水土流失面积。 水土流失总面积不含未扰动的微度侵蚀面积 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是指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后使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流失量以下的面积(工程、植物)。 防治措施包括采取各类措施面积(也包括采取排水措施、道路硬化措施后,不对周边造成冲刷的硬化面积、永久建筑物面积等)。 弃土弃渣场地在采取挡护措施并进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流失量后,才能作为防治面积。

5 土壤流失控制比 土壤流失控制比:项目区土壤侵蚀模数容许值/治理后土壤流失模数平均值 ★土壤流失控制比越大,治理效果越好。
★治理后土壤流失模数平均值指各防治分区面积加权平均综合值。

6 容许土壤流失量 水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指标按《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96执行;
风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可参考以下值:沿河、环湖、滨海风沙区为500t/km2·a;风蚀水蚀交错区为1000t/km2·a;北方风沙区为1000~2500t/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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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拦渣率 拦渣率:实际拦挡的弃渣(石、土)量/总弃渣(石、土)量(%) ★弃渣量包括永久弃渣与临时弃渣。

9 林草植被恢复率 林草植被恢复率:植物措施面积/可恢复植被面积(%)
可恢复植被指现有技术和经济可行性条件下的适宜恢复的植被,不含耕地和复耕面积,即不能把作物面积计算为植被面积。 林草植被面积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的植物措施面积。不应重复计算林草措施面积。 林草面积是指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区内所有人工和天然森林、灌木林和草地的面积。其中森林的郁闭度应达到0.2以上(不含0.2);灌木林和草地的覆盖率应达到O.4以上(不含0.4)。零星植树可根据不同树种的造林密度折合为面积。

10 林草覆盖率 林草复盖率:林草类植被措施面积/建设区总面积(%)这是一个大生态概念的指标。 林草植被包括项目建设区内的树木、灌木、草地的面积。
注意避免林草面积重复计算。草皮面积和林地面积是指垂直投影面积。

11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确定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并应注意: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并应注意:     (1)对于线型建设项目,应分段确定防治目标,并按扰动地表面积加权计算综合防治目标。     (2)方案中应确定施工期的拦渣率、土壤流失控制比。     (3)生产建设类项目除了明确施工期、设计水平年的防治目标外,还应确定运行期的防治目标。

12 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可参照下面的表格进行计算。
防治目标计算表 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可参照下面的表格进行计算。 防治指标 标准规定 按降水量修正 按土壤侵蚀强度修正 按地形修正 采用标准 扰动土地整治率(℅)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制比 拦渣率(℅) 林草植被恢复率(℅) 林草覆盖率(℅)

13 目标值的修正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应以多年平均年降水量400~600mm的区域为基准,降水量不在此范围时可根据下列原则适当提高或降低表中指标值:     1 降水量300mm以下地区,可根据降水量与有无灌溉条件及当地生产实践经验分析确定。     2 降水量300~400mm的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可降低3~5。     3 降水量600~800mm的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宜提高1~2。     4 降水量800mm以上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宜提高2以上。

14 目标值的修正 土壤流失控制比应以现状土壤侵蚀强度属中度侵蚀为主的区域为基准,以其他侵蚀强度为主的区域,可根据下列原则适当提高或降低表中指标的绝对值:     1 以轻度侵蚀为主的区域应大于或等于1。     2 以中度以上侵蚀为主的区域可降低0.1~0.2,但最小不得低于0.3。     3 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土壤流失控制比,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分级确定。 拦渣率值:中山区丘陵区线型工程可减少5;在高山峡谷地形复杂的地段,表中的拦渣率值可减少10。

15 (县、区) 等级 扰动土地治理率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制比 拦渣率 林草植被恢复率 林草覆盖率 1 95 96 0.8 -2 93 98 99 25 18 -3 92 17 0.7 2 85 0.6 20 15 90 87 16 3 80 0.4 14 综合 防治目 标值 94 88 施工 期防治 目标 ——

1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1 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坚持“预防优先,先拦后弃”的原则,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第3章的有关规定。     3 应对防治责任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并使各类土地的土壤流失量下降到本标准规定的流失量及以下。     4 应对防治责任范围内未扰动的、超过容许土壤流失量的地域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并使其土壤流失量符合本标准规定量。     5 开发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和生产过程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对水土流失状况、环境变化、防治效果等进行监测、监控,保证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17 基本规定 水土流失防治的最基本规定(三条强制性条文) 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应使水土流失量下降并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防治责任范围内未扰动的土地水土流失量亦应下降并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必须通过监测达到此目的。

1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19 项目类型与时段划分 1建设类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工程、电力工程(水电、核电、输变电工程)、通讯工程、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建设期、试运行期。 2建设生产类项目,包括矿山企业、火力发电、冶炼、建材、考古等水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建设期、运行期、生产运行期,其中生产运行期从投产使用始至终止服务年,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生产运行期的长短再划分不同的时段,但标准不得降低。

20 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应按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河道、水资源及水功能、防洪功能等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21 防治目标等级的确定 防治标准等级是按项目所处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的重要性。 两个划分出现重叠时, 采用高一级标准
线型工程可分段执行不同的等级标准,并按各段扰动地表面积加权计算综合目标值 同一项目出现不同标准,且不重叠时,防治目标确定可如下确定:就高不就低;分别采用不同标准;采用加权平均综合防治标准。 通常采用加权平均综合防治标准

22 按防治分区确定 一级标准:国家级划定的“三区”和省预防保护区(2006年第2号) 二级标准:省级重点监督区和治理区 三级标准:其它未涉及区域

23 国家重点预防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区汉江上游、丹江口上游区域
国家级划定的“三区”和省预防保护区 国家重点重点治理区:三峡库区 国家重点预防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区汉江上游、丹江口上游区域

24 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省级重点监督区和治理区 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鄂政发[2000]47号 2000年8月21日发) 重点治理区为三峡库区、丹江库区、大别山南麓、清江流域、桐柏山区、汉江中游、幕阜山区、江汉平原周边浅丘区。 重点监督区为:开发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城市、乡镇,公路、铁路建设区,采石、采矿区,开发区等。 重点预防保护区为:江汉平原地区以及林草植被较好的地区。

25 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河道、水资源及水功能、防洪功能等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一级:国家、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重要河段、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但要经水土保持方案设证确认) 二级:国家、省、地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重要河段、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但要经水土保持方案设证确认) 三级未涉及的其它区域

26 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27 生产类项目防治标准

28 注意事项 水工程水域、矿山塌陷、露矿采坑属于防治责任范围但不属于防治总面积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林草覆盖率、植被恢复率以400-600mm降水为其准。根据降水量可作调整。  300mm以下地区,据灌溉、降水、实际生产条件等确定 300-400mm绝对值降低3-5个点 600-800mm绝对值降低1-2个点 800mm以上绝对值降低2个点以上 

29 注意事项 土壤流失控制比以区域为中度侵蚀为主基准,以其它侵蚀强度区域 1、轻度侵蚀区域大于或等于1 中度以上可降低0.1-0.2
同一项目可根据情况分段确定 拦渣率:中山区丘陵区线型工程可降低5 高山峡谷区地形复杂地段可降低10

30 注意事项 水土流失治理度应小于扰动土地整治率 防治目标不应达到100% 水土流失控制比的确定要与水土流失预测结果一致。
水土保持各项措施面积要明确,包括硬化面积。 防治目标一旦确定,则是唯一目标。后期水土保持的设计、监测、监理、评估、验收都将以此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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