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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對大陸經貿政策 經貿隔絕(1948-1979) 默許轉口貿易(1979-1989) 開放接觸(1990-1995)
戒急用忍階段( ) 積極開放有效管理( ) 直接貿易(2008~)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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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應有的經貿政策 政策考量因素: 國家總體安全 整體經濟發展 整體產業利益。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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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政策作為 1.誘導資金回流 應有的經貿政策作為 檢討並改進台商資金未回流原因 爭取台商回台上市 准許陸資對台投資
建立優質投資環境:軟硬體建設健全、政治安定、提高居住環境品質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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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政策作為 2.發展絕對利益的出口產業 3.兩岸經貿協議 4.爭取高級技術研發人才 5.爭取跨國企業總部設在台灣 應有的經貿政策作為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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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成長的支柱 投資集中大陸與國內產業結構破壞 兩岸經貿的趨勢 大陸貿易與服務業市場的開放 我國產業威脅加劇 大陸經濟成長快速
大陸科技突飛猛進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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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生產與貿易依存度過高 大陸產品替代性升高 兩岸產業水平分工 貿易順差減少 兩岸經貿的趨勢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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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競爭激烈,海外市場又逐漸淪陷 兩岸貿易爭端增加,亟須協商制度 台商大陸營運壓力加大 兩岸經貿的趨勢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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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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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國大陸投資風險評分 投資風險度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4~2008 社會風險 2.68 2.62 2.42 2.28 2.71 2.54 法制風險 2.64 2.61 2.32 2.79 2.58 經濟風險 2.73 2.53 2.37 2.77 經營風險 2.75 2.60 2.51 2.39 平均值 2.70 2.63 2.50 2.34 2.76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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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國大陸投資風險評分 投資風險度 2012 2011 2010 2009 2008 2008~2012 社會風險 2.274 2.265 2.279 2.219 2.640 2.335 法制風險 2.209 2.196 2.207 2.312 2.530 2.291 經濟風險 2.268 2.259 2.229 2.610 2.326 經營風險 2.311 2.288 2.273 2.262 2.355 平均值 2.266 2.252 2.256 2.60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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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員工抗議、抗爭事件 經常發生社會治安不良、秩序不穩狀況 發生勞資或經貿糾紛不易排解 人生財產安全受到威脅
社會風險 發生員工抗議、抗爭事件 經常發生社會治安不良、秩序不穩狀況 發生勞資或經貿糾紛不易排解 人生財產安全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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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風險 當地政府行政命令經常變動 違反對台商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承諾 官員對法令、合同、規範執行不一致 與當地政府協商難以掌控
政府調解、仲裁糾紛對台商不公平程度 機構無法有效執行司法及仲裁結果 當地政府以不當方式要求台商回饋 以刑事方式處理經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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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風險 外匯嚴格管制及利潤 藉由當地銀行體系籌措與取得資金困難 當地政府對台商優惠政策無法兌現 當地經貿糾紛發生頻繁
當地政府保護主義濃厚影響企業獲利 當地政府收費、攤派、罰款項目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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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風險 水電、燃氣、能源供應不穩定 物流、運輸、通路狀況不易掌握 跨省運輸不當收費頻繁 配套廠商供應不穩定 當地企業信用不佳欠債追索不易
員工操守造成企業損失 適任人才及員工招募不易 員工缺乏忠誠度 維持人際網絡成本過高 當地政府干預企業經營運作 因經貿、稅務糾紛被羈押 貨物通關受海關行政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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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次江陳會 時間 地點 協議內容 2008年6月11-14日 北京 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
2008年11月3-7日 台北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2009年4月25-29日 南京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陸資來台共同聲明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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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六次江陳會 時間 地點 協議內容 2009年12月21-25日 台中 建立農產品檢疫機制 漁業勞務合作 產品標準檢測及認證合作
2010年6月29日 重慶 智慧財產權保護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2010年12月21日 台北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陸客來台人數3千至4千、2011年6月前開放自由行。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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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八次江陳會、第一次林陳會 時間 地點 預定協商內容 2011年10月22日 天津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關於海基會與海協會繼續推進兩岸投保協議協商的共同意見」、「海基會與海協會關於加強兩岸產業合作的共同意見」。 2012年8月9月 台北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2013年6月21日 上海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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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際空間開拓 時間 內容 2008年8月 台大教授羅昌發獲選為WTO「補貼暨平衡稅措施委員會」常設專家 2008年11 月
連前副總統代表參加APEC非正式領袖高峰會 2008年12月 我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PA) 2009年5月 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衛大會(WHA) 2009年7月 高雄市舉辦世界運動會 2009年9月 台北市舉辦聽障奧運會 2009年11 月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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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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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推動目的:推動兩岸貿易自由化、避免我國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
架構協議:簽訂正式協議之前所擬訂的綱要,僅先定架構及目標,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並針對攸關生存關鍵之產業,先進行互免關稅或優惠市場開放條件之協商,這部分稱早期收穫。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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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主要內容: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 、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及爭端解決機制等。
定位:不採港澳模式,也非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FTA)」 ,而是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不違背世貿組織的精神。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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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簽署後利益 經濟成長率增加1.65%~1.72% ,總就業人數將增加25.7~26.3萬人 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
吸引外人來台投資,有利台灣經濟結構轉型 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 有助於產業供應鏈根留台灣 有助於中國大陸台商增加對台採購及產業競爭力 有助加速台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心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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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方同意我方的早收清單 石化 88 59.44 6.93 機械 107 11.43 1.33 紡織 136 15.88 1.85 運輸工具
產品類別 項數 2009年台灣出口大陸金額(億美元) 佔台灣出口大陸金額的比重(%) 石化 88 59.44 6.93 機械 107 11.43 1.33 紡織 136 15.88 1.85 運輸工具 50 1.48 0.18 其他 140 49.97 5.84 農產品 18 0.16 0.02 合計 539 138.37 16.4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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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同意陸方的早收清單 石化 42 3.29 1.21 機械 69 4.74 1.75 紡織 22 1.16 0.43 運輸工具 17
產品類別 項數 2009年台灣自大陸進口金額(億美元) 佔台灣自大陸進口金額的比重(%) 石化 42 3.29 1.21 機械 69 4.74 1.75 紡織 22 1.16 0.43 運輸工具 17 4.09 1.02 其他 117 15.30 5.64 敏感性產品 合計 267 28.58 10.53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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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早收清單 項目 我方給予大陸的清單 陸方給予我方的清單 非金融業務(雙方各開八項 研發 會議 合辦專業展覽 特製品設計(室內設計除外)
大陸華語與合拍電影片發行映演每年10部 經紀商(活動物除外) 運動休閒 空運服務業電腦訂位系統 會計審計簿記服務業(CPC862)—延長臨時審計許可證效期 電腦軟體及資料處理 自然科學與工程學研發 專業設計 取消台灣華語片進口配額限制 醫院設置 飛機維修保養 金融服務業 銀行業 證卷期貨業 保險業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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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之影響與衝擊 對高科技業的影響 對傳統產業的衝擊與轉型升級 增加升級的籌碼:從台灣進口免稅,擴大台商的銷售範圍。
強調「台灣製造」:將大陸製好之半成品運回台灣加工,分散投資風險。 回台採購:零關稅誘因,使台商願回台採購,有助台灣產業發展。 對傳統產業的衝擊與轉型升級 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勢必衝擊台灣農業。 傳統毛巾與成衣業者面臨大陸廉價商品競爭,出口競爭力不足的兩難局面。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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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之衝擊因應措施 同時積極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 協商時爭取有利之條件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訂定終止條款
運用相關產業輔導措施:產品開發補助計畫、服務業研發輔導、技術及創新營運模式研發補助、貸款及資金協助輔導、推動「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輔導計畫」 。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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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協議注意事項 必須認識合同的重要,內容不可馬虎,切實依約執行。 在合同中載入仲裁條款,取代法院訴訟。 仲裁條款的規定要尋求專家協助。
選擇仲裁地點、仲裁機構,明定應由第三地人士出任主任仲裁人。 人身自由受威脅時,得依協議要求通知家屬。 極不合理的稅收項目,可聘請專家協調解決。 瞭解徵收是否合法及補償金大小的爭議,可透過雙方指定機構進行協調。 補償數額爭議,應儘早使用客觀而有公信力的單位鑑價,以利調解順利。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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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業務 一、民國82年財政部頒布《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 ,擴大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出款業務。
二、民國91年修正《台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進一步放寬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出口外匯業務的往來對象。 三、政府已批准28家本國銀行及17家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大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往來。大陸四大商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及中國銀行)獲准處理對台金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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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融資管道 一、以外銷為主的公司,採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台灣接單,大陸生產。
二、由大陸子公司以現金流量報表報告母公司,經母公司核准後匯出。 三、以內銷為主的公司,將所投資的廠房、建物設定抵押擔保,取得額度。 四、由母公司與在台之外商公司安排額度,經該外商之相關大陸所在地分行取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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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融資管道 台灣母公司 境外控股公司 大陸子公司 大陸的銀行 機率極低 可能(視擔保品及債信程度) 台灣的銀行
對OBU子公司提保證—開STANDBY L/C 或借款保證 台灣之銀行的OBU 對境外企業融資,不對本國企業貸款 透過台灣母公司的保證或十足擔保才可取得額度 非在台之外商銀行 中大型企業與銀行關係良好者,中小企業不易取得 有銀行保證提供十足擔保品可取得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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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赴大陸 MOU之前 MOU EFCA 銀行業 已有7家銀行設立辦事處,但無法實際承作金融業務。
1.未設點者,成立辦事處兩年後即可升級。 2.已設辦事處者,可升格為子行或分行。 升格分行後,可跳過開業3年,連續2年獲利門檻,直接承作人民幣業務 證券業 已有13家券商設立辦事處,但無法實際承作金融業務。 升格為分支機構,但須與大陸券商合資,協助台商在大陸證券市場籌資。 升格後無需合資,營業範圍比照當地證券商,不受限制。 保險業 已有3家壽險(國壽、新壽、台壽)及1家產險(國泰產)與大陸業者合資執業 設立門檻不受影響 50億美金、設立30年、成立辦事處2年的532門檻有望降低,有利台灣業者前往開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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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金融業來台灣 MOU之前 MOU之後 銀行業 無法來台執業 可來台執業,並比照渣打、匯豐、花旗等外資銀行,開辦存放款等相關業務 證券業
無法來台執業,大陸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可在台開戶,投資台股上限為3% 可望來台設立分支機構,QDII投資台股上限放寬至10% 保險業 可來台執業,並可間接投資台灣保險業,取得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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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業往來規模 資產總計54.27兆 資產總計19.73兆 中國銀行(38.73) 、交通銀行(15.54 兆)台北分行均已成立。
大陸來台 (人民幣匯率1:4.7165計算) 台灣赴陸 (幣值:新台幣) 中國銀行(38.73) 、交通銀行(15.54 兆)台北分行均已成立。 10 家成立分行:合庫蘇州(2.51兆) 、土銀上海(2.06兆) 、第一上海(1.86兆) 、華南深圳(1.67兆) 、中信上海(1.59兆) 、彰化昆山(1.43) 、國泰世華上海(1.41兆) 台銀上海(3.98兆) 、兆豐蘇州(2.34) 、玉山東莞(0.88兆) 資產總計54.27兆 資產總計19.73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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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一、2012年9月1日簽署,60天內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台灣銀行可望在2012年底前全面開辦人民幣業務。
二、除民眾可開立人民幣帳戶,從事存放款外,企業也可以人民幣進行貿易操作。 三、未來還將發展人民幣計價基金、債券、保單等理財商品,不必再繞道赴大陸與香港開戶理財,且可節省交易時間與匯兌成本。甚至可建構人民幣離岸中心,影響國內金融業發展深遠。 四、雙方將指定一家銀行擔任清算行。人民幣清算行以中國銀行台北分行的呼聲最高;至於新台幣清算行,央行將從九家在大陸設有分行的國銀中遴選一家擔任,以台銀上海分行機率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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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業往來隱憂 一、不對等開放,台灣經濟主權不保:在WTO架構下,台灣是已開發國家,必須對大陸完全開放;大陸只是開發中國家,卻可以不完全開放;雙方不對等。 二、透過入股、正名,宣示大陸主權:大陸政府只要透過公開市場買賣持股過半,就等同在台灣境內宣示大陸的經濟主權。 三、兩岸貨幣依存度高,提高政治風險:美元走貶,央行將面臨是否將部分外匯存底由美元改換成人民幣,以減少匯損。 四、徵信制度被顛覆,形成「一國兩制」:台灣本土銀行對大陸企業、個人徵信難以落實,放款標準可能出現對大陸人與台灣人不一樣的狀況。 五、陸資炒作房地產,擴大台灣貧富差距:當陸資可以自由來台,炒高台灣房價,使年輕人買不起房子,將引發社會問題;登記滿三年再轉移所有權,無法使台灣房價不高掛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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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勞動合同法》 2008年1月1 日實施 受訪台商有58%認為造成不利影響,很不利為10.6%,合計達68.6%。
認為對營運影響最大的是人事成本約佔43% ,其次是勞資糾紛、管理機制與員工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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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企業所得稅法》 2008年1月1 日實施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調整為25%(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為33%,外資平均為15%),但已享有優惠稅率之外資企業有5年的緩衝過渡期。 對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優惠稅率,分別為20%及15%。 取消如「2免3減半」優惠與再投資退稅。 (新設經濟特區及浦東新區高新技術企業仍維持優惠) 盈餘匯出海外須課徵10%股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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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出口退稅政策 2008年7月1 日實施 取消533項高耗能、高污染、及資源性產品出口退稅率(原為13%)
調降2,268項易引起貿易摩擦產品出口退稅率至5~11 %。 上述2,821項產品,約佔大陸海關稅則產品總數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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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加工貿易政策 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2008年1月21日實施,涉及化學、塑膠、鋼鐵等取消進口保稅政策,出口核銷後不退稅,增加進口成本。若被列為禁止類貿易加工貿易的台商,只好關門或轉行。 調整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2007年8月23日實施,新增1,853項(累計2,247項)採限制出口管理方式,涉及塑膠、布匹、家具等項目。列此項目之生原料,須先行繳納關稅加上增值稅50%~100%之銀行保證金,增加資金調度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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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土地從嚴政策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出讓與成交價格,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價格。
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收取費用需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切斷新增建地的誘因。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土地使用稅標準提高2倍,經加營運成本。 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稅額提高4倍,統一內外資企業耕地佔用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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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 祉,規範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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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三十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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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產業分工的形成與影響 拉力與推力:中共提供優惠的「拉力」與台灣經濟變化產生的「推力」,造成兩岸經貿交流快速發展。
製造業的需要:台商在大陸直接投資主要其中在製造業,其中又以電子業、塑膠製品業、食品等製造業,以勞力密集型項目居多。 投資與貿易互補:赴大陸台商向台灣地區採購機器設備和原材料,另外台商在大陸生產半成品回銷台灣,符合對外投資與貿易具有互補關係的理論,對台灣產業結構調整有影響。 影響:資金過度外流致延緩台灣產業升級,將對台灣經濟發展不利,台灣應及早進行兩岸產業分工的整體規劃。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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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分工概念 水平式分工:兩個國家各自偏重發展不相關聯產業,或生產完全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但品質及附加價值有別。
垂直式分工:兩個國家就特定產品製程從原材料、半成品、到成品,進行上下游分工;或就企業經營活動的幾個層面,如生產、行銷、研發、產品設計、品質管制與改良等進行分工;也可以是具有上下游關係的不同產業,如石油煉製等進行分工。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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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垂直分工之關鍵與原則 垂直式分工之關鍵:台灣能否掌握關鍵零組件,以及台灣產業本身技術升級的速度是否夠快。 確保垂直分工之原則:
審查企業赴陸投資應同時審查其在台投資狀況,以及在國內升級情形。 在企業申請赴陸投資時,應同時要求企業確實掌握關鍵零組件在台生產。 協助企業在兩岸間進行垂直分工與產業內貿易,以確保企業根留台灣。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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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產業分工模式策略思維 整合優勢觀點的分工思維:競爭優勢內涵常呈現階段性變化,必須建立短暫而連續的競爭優勢策略;另須在分工細密的價值鍊中進行整合,以降低各分工階段的交易成本。 全球佈局觀點的分工思維:低成本勞動力非資源配置的主導因素,應從全球市場的需求出發,創造營運彈性和競爭力。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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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經濟的影響 貿易收支:帶動國內出口、取代國內出口、促使出口訂單轉移、利用當地資源兼具正負影響、產品回銷。
國內產業:減少產業內競爭傾向、造成反工業化(deindustrialization)的結局。 產業空洞化之疑慮: 內銷導向型較不易替代在台投資,外銷導向型因生產基地轉移較可能替代在台投資。研究發現,對外投資造成的產業結構調整不必然帶來空洞化的後果。 美國獨霸的條件:經濟力、軍事力、文化力、政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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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Integration Stage Definition Preferential Trade Area
It is a trading bloc which gives preferential access to certain products from certain countries. This is done by reducing tariffs, but does not abolish them completely. Free Trade Area It is a designated group of countries that have agreed to eliminate tariffs, quotas and preferences on most (if not all) goods between them. Customs Union It is a free trade area with a common external tariff. The participant countries set up common external trade policy, but in some cases they use different import quotas. Common Market It is a customs union with common policies on product regulation, and freedom of movement of all the three factors of production (land, capital and labour) and of enterprise.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 It is a single market with a common currency. 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 It is the final stage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After 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 the integrated units have no or negligible control of economic policy, including full monetary union and complete or near-complete fiscal policy harmon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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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傾銷:某項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該項產品在出口國的「國內價格」時,即屬傾銷。如果傾銷造成進口國某項特定產業的「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虞」時,進口國可以對傾銷產品加徵反傾銷稅。此乃對不公平貿易的反制報復,屬財政部主事,自接獲反傾銷案申請到最終確認,約需260天,不過可在發動調查60日內課臨時傾銷稅,最終確認後課反傾銷稅之期限為五年。 自1995年至2006年,WTO共計發起3,044件反傾銷調查案,經調查後確定實施反傾銷措施案件共計1,941件。 大陸已連續9年高居全球被施以反傾銷措施案件數量的榜首,迄今已接近4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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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救濟 進口救濟:特定產品無論其係「絕對增加」或「相對增加」,如果對於進口國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時,進口國可以採行防衛措施,包括配額限制或提高關稅。此是在公平貿易下所採取之救濟 ,屬經濟部主事。產業損害認定後,需在九十天內諮商,救濟措施期限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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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分析 防衛協定中所謂的「嚴重損害」,其舉證程度要比反傾銷協定中所謂的「實質損害」來得高,再加上救濟易遭受貿易報復的可能性高。
從舉證責任來看,WTO會員普遍傾向利用反傾銷的措施來保護本國產業。傾销調查規模大且時間長,恐有緩不濟急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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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案例 2005年8月毛巾業者向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提出「中國貨品進口救濟措施」。
財政部2006年3月對自大陸進口毛巾展開反傾銷調查,5月底完成初步調查認定,並自6月1日起對大陸毛巾業出口商臨時課徵107.3%至237.7%不等的反傾銷稅,為我國首宗對大陸進行反傾銷案件,財政部必須在初步認定翌日起60天內,完成最後認定。 財政部官員於6月13日至22日派員赴蘇州昆山森鳴(台商)、浙江雙燈等兩家毛巾出口商實地調查,並於在7月28日前作成傾銷最後調查認定,並於9月確定課徵反傾銷稅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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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靴製品、非塗佈紙案例 2006年8月針對鞋靴製品、非塗佈紙兩類產品,分別提起反傾銷調查,後者同時申請對日本及印尼產品進行調查。
2007年3月鞋靴製品經調查核定課徵反傾銷稅,除48家具結廠商外,一律適用43.46%之稅率 非塗佈紙案,則經調查認定對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確定以不課徵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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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我提起反傾銷調查案例 2002年3月23日大陸外經貿部公告對台進口冷軋鋼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迄至2007年,大陸對我產品提起13件反傾銷調查,涵蓋鋼鐵、塑化、紡織、紙業等,其中經調查課徵反傾銷稅有7件,包括聚氯乙烯、苯酚、乙醇胺、PBT樹脂、彈性纖維、壬基酚產品及雙酚A。 大陸對我輸陸鋼品採取防衛措施,已於2003年12月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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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因應反傾銷調查 對於已經或未來可能涉及調查案件之業者,應充分瞭解兩岸相關規定與作業程序,並應主動積極填寫問卷等,將可能的影響降至最低。
兩岸未建立官方諮詢管道,我涉案廠商宜透過多方管道掌握大陸政策、法規動向,並嘗試與大陸建立資訊互換管道,俾提供完整資訊,以求在調查程序中獲得公平、合理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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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升級策略 台商經營團隊升級 產品品質升級 管理幹部本土化的升級 營運模式調整的轉型 產品線結構調整的轉型 投資國別的轉移 產業業態的轉型
投資地理區位的轉移 經營導向的轉型 投資產業領域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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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升級成功關鍵因素 高階主管轉型升級的策略決策 加強國際化人才及團隊建設 提升管理人員整體素質 規劃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建立共同研發與創新聯盟 加強與國際市場接軌 加強資本運作與融資能力 進行非核心業務外包 建立聯合採購制度 建立台商區域大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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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升級效益 企業永續經營基業長青 提昇產品附加價值 全球價值鍊分工佈局 擴大企業經營規模 集團經營整合綜效 改善經營體制 提昇市場佔有率
提高獲利能力 降低經營風險 降低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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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升家具轉型升級個案分析 背景 1986~1993年台灣家具外銷到頂峰, 1994年台灣家具出口值逐年衰退 1991年赴東莞大嶺山投資設廠
1999年收購美國家具公司Legacy Classic ,縮短交易流程 2001年買下環美(Universal)家具,轉型為自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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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升家具轉型升級個案分析 策略 投資別國的轉型:到大陸 產業業態的轉型: 自創通路、搶佔中價位市場。 投資產業領域的轉型:投資建築、醫院
營運模式調整的轉型: 從代工到自有品牌 產品品質提升的轉型:中價位到高價位 經營導向的轉型:從經營外銷市場到內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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